常煊铭
摘 要: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监管治理的难度也不断增加。本文主要阐述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境,并提出了几点强化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产业 发展 监管治理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经济学领域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主要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传统的金融业务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拓展到互联网平台,另一种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在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一种利用新型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沟通移动技术,实现了资金的跨时间、跨地区的交易、投资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在快速发展中不断交叉融合而产生的,在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井喷的态势,给传统金融业的发展到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主要区别并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采用的媒介与渠道,更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树立了“开放、平等、竞争、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中间成本更低、覆盖率更高、透明度更强,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
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历程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兴起、发展是与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离不开的,互联金融最开始是出现在电子商务中,主要代表就是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在大众逐渐接受、习惯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逐渐发展出了新模式与新业务,但其本质还是为了实现资金的融通。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较晚,但在我国经济市场、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迎来了蓬勃的发展生机。以下总结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中的代表性事件,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完成了第一笔交易,至此网上证券交易逐渐发展壮大;1997年招商银行首次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推出"一网通"后,其他国内商业银行业相继设立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1997年,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首次通过互联网完成保单,此后其他保险公司如中国人保等相继建立了网络平台;1999年,我国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平台“首易信”支付出现,但其运作模式仍以银行为中介,之后在2004年支付宝正式独立上线,标志着我国第三方支付模式有了质的变化;2011年民生银行通过在网上银行出售收益率高于柜台销售的理财产品,并获得较高收益后,逐步将互联网作为一、二级低风险理财产品的重要销售渠道。同年,平安银行建立陆金所后,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迅猛,点名时间、淘梦网等不同模式众筹机构不断涌现。2013年,阿里巴巴、中国平安和腾讯合作建立了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保险业务都能实现互联网办理,自此也开启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全新时期;2014年后,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相继从不同行业进入众筹业,这一时期众筹平台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期,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网贷、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呈现出百业俱兴、欣欣向荣的景象。
三、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监管治理的困境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在总体上还处于“弱监管”状态,除第三方支付平台已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之外,其他业态的监管还存在“无法律保障、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监管治理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监管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兴起较晚,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易发现或未完全暴露,相关的监管治理法律法规也随之落后,不能完全预防互联网金融产业问题的出现。如对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产业推出的新产品、新服务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新产品、服务是否违规或是否属于监管范围的规定,极易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利用法律制度漏洞获取不当利益。
另外,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治理模式,而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却是融合了传统金融细分产业、金融与非金融产业,以往的监管治理模式已经不能应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产业中存在的问题,宽泛的监管治理模式无法具体归类互联网金融产业暴露的问题。即使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问题制定了规范与处理办法,但因其制定的细节不够具体完善,处理办法不够严格规范等,致使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只需要付出较少的违法成本以获得巨大利益,不仅互联网金融问题依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遏止,还进一步加大了执法的难度。
(二)网络技术性问题监管治理不够明确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业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其風险在一定程度上是来自于计算机系统、互联网平台以及交易软件漏洞等,一旦在网络上、技术上出现问题,也容易引发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问题。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交易平台等自身存在的漏洞或病毒、黑客入侵等,将会造成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信息泄露、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等,导致产生极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虚假金融平台、钓鱼网站等不断出现,给我国的互联网安全与金融市场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
(三)监管体系不够健全
首先,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几乎都存在跨界经营的现象,这与我国传统银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式完全不同。由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自身业务具有较强的交叉性,其业务领域很多仍脱离监管的范围,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的发生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快速性、虚拟性,监管治理难以有效全面的开展。
其次,目前支付安全问题、P2P平台乱象、众筹打擦边球等情况越演越烈,而我国的现行的监管理念、工具却不成熟,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市场上的工具、技术的创新等,导致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治理模式与以往传统的金融机构监管治理模式相比明显宽松许多。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治理的建议对策
为了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与经济市场健康、规范的开展,国家需要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监管治理,建立完善、规范、全面的监管治理体系,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规范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最基础也是最牢固的一道防线,也是监管主力体系中的重要部分。虽然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节、规制作用,但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上还需进一步的完善,明确如互联网金融平台技术安全规范、用户信息安全的保障等相关制度规定。
国家要及时的细化、完善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监管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其新生问题的处理制度进行及时的补充,针对《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制定配套的监管体系,辅助政策措施能以落实。另外,在舆论导向层面可以采取有奖问答、有偿征文、宣传报道等交互方式,把互联网金融知识在消费者群体中传播,使得消费者养成辨别能力、理财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减少金融诈骗的事件发生。在市场层面,相关部门要力争维持市场信息对称化和公开化,杜绝虚假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透明,让消费者群体更容易、更便捷、更正确得了解产品的信息。
(二)健全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治理模式
我国当前对于产业监管治理的主要模式,包括各产业内部企业自发组成的协会,政府部门对产业的监督管理以及政府与产业相互合作的管理模式。
首先,根据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市场机制与其产业发展的特点,可采用第三种监管主力模式。一方面,政府拥有强制性权利、掌握产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源,另一方面又只有产业内部才能对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因此,只有政府机构与产业企业积极合作,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共同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制定长期战略、提供保障政策、做出产业结构调整决策,才能更好的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其次,要加快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是市场发展的产物,政府在完善产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后,不应过多干预企业行为,企业是产业发展主体,是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拥有比政府更多的市场信息,应由行业协会管理本产业、制定相应标准。
最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监管治理需要各监管部门间积极合作沟通,确定互联网金融产业监管主体,延伸监管。我国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监管部门内部要合理分工,制定数据处理、风险监控、信用评级的分部门监管治理方案。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正式制度能有效补充、强化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效果,能减少信息、监管和实施成本,促使非正式制度消除复杂交换问题成为可能。因此,需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公司内部监管治理的硬性制度规范,约束偏离公司文化的员工行为。
首先,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风险评估系统和应急处理机制,预防及尽可能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保障客户私人信息、个人资金的安全,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或避免经营过程中风险的发生,都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内部强化风险控制的重要目标。
其次,互联网金融公司还要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提升内部管理能力不仅是保证客户利益、提升企业员工信念的有力手段,也是使公司得以长期持续发展的保证。如蚂蚁金融成立的安全应急响应中心,旨在集结各方人才共同监管,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及时修复安全漏洞,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和业务安全程度,同时也提高公司品牌价值,对整个产业风险管理的规范发展都具有重要引导作用。
五、结束语
以上只是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监管治理提出几点大致的实施方向,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細节需要完善,如在健全互联网金融治理模式中,可具体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的保障机制,明确划分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范围;或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披露力度等。总之,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监管治理需要国家、社会、产业之间协力合作,随着市场与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相关的制度、落实监管治理措施的执行,才能有效的保障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余中东.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地方监管研究[J].管理世界, 2015(8):172-173
[2]韩平, 李顺彬.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商业模式研究[N].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5):24-29
[3]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 2014(8):3-9
[4]赵连.互联网金融的新监管[J].中国金融, 2016(11):84-85
[5]杨东.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探析[J].中国金融, 2014(8):45-46
财经界·学术版2017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