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剑红,刘衍永
(南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电信网络诈骗的伦理反思
○ 蒋剑红,刘衍永
(南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我国当前最突出的社会道德问题之一,严重扰乱通信网络伦理秩序,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安全。社会转型期内新旧道德更替引发的主体道德观念迷失、网络社会道德主体的自由滥用与责任的缺失以及通信网络伦理规约的不完善是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的主要伦理根源。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伦理路径有:一是完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二是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升网络时代道德主体的道德修养;三是完善制度伦理规约,规范通信网络道德秩序。
电信网络诈骗; 伦理根源; 通信网络道德秩序
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它已成为我国目前一大社会公害。治理这一社会公害,不能仅从公安侦查和大众防范的角度来研究,应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治理。本文旨从伦理学意义上考察该问题,反思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的伦理根源,并进一步分析如何规范当前的通信网络道德秩序。
2016年以来,我国山东两名大学生遭遇电信诈骗死亡案以及清华大学教授遭电信诈骗被骗1760万的案件令电信网络诈骗成为全国上下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人们在扼腕叹息之余,禁不住会沉思和追问:电信网络诈骗何以如此猖獗?它产生的根源是什么?从电信网络诈骗的起源和发展史来分析,它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产物,也是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造成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伦理因素是其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笔者认为社会转型期所引发的新旧道德更替和主体道德信念迷失、网络社会中道德主体的自由滥用与责任的缺失、网络监管的不到位与网络伦理的不完善是造成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主要伦理根源。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伟大变迁中,这场变革不仅推动了我国发生划时代的伟大进步,而且给人们的生活和道德意识带来各种复杂的矛盾和冲突。社会转型既意味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出现重大变化,同时也推动着我国的社会伦理观念进入了转型期。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成员的流动和陌生人社会的出现,并导致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如“熟人伦理”等规范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在这新旧道德更替的历史嬗变期,新旧两种道德观发生剧烈碰撞,在旧的道德观并未被完全摒弃而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道德虚无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等思潮悄然产生,人们开始受到价值观的双重标准和多元标准的影响。道德价值的多元化容易造成行为主体的价值紊乱和道德选择的困惑,导致现代人的道德观念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混沌状态”和“道德迷失”,由此引发的道德失范问题频频发生。[1]
马克思曾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人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2]434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道德主体所造成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使得自由平等的现代化观念和独立自主、锐意进取的现代性精神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又使人深陷“物化”之泥潭而久久无法自拔。[3]158-162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一些道德主体的人格发生严重的分裂与扭曲,出现了人格的二元化,不知不觉变成了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经济人”或“功利人”,他们把对物质的追求和满足视为人身的价值和意义所在,一切行为都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些人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唯利是图的非道德人格,并导致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滋生和蔓延。在这种没有“道德人”在场的“经济人”博弈中,“所有的人际关系都纳入强调自我利益,自我优先权的模式”[4],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简化为金钱关系,从而导致了投机钻营、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等非道德行为的频频发生,人与人之间交往开始相互提防与不信任,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出现了冷漠与不和谐。
当前,由于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通信网和互联网的不断融合,人类产生了一个新的生存空间——网络社会。网络社会是一个数字化的“虚拟世界”,它具有一些独特的特性:一是虚拟性和隐匿性。在这个世界中,人也是数字化的虚拟存在,人与人的交往不再是一种近距离的直接交往方式,网络主体之间已变成一种远程的、非接触式的交往关系,每个主体都可以任意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以虚假面具示人,远离现实社会的道德约束和舆论监督,不受传统道德规范的制约;[5]23二是具有超时空性。它彻底打破了物理时空的界限,消除了时空的距离,使世界各地的人们可以同时在线工作和娱乐。
确切地说,网络社会的超时空性和虚拟性为网络主体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在网络中,网络主体彻底摆脱了现实社会道德的束缚,进入了一个身份隐匿的自由世界。在这里,主体的道德意识跃升到一个空前自由的环境中。社会转型导致的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倾向,在网络社会中汇成了一股汹涌的潮流,将道德行为的绝对自由冲击到人们的思想中,并转化为网络主体对网络自由的滥用,使伦理责任严重缺失。[6]139分析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难发现:诈骗团伙可以利用网络软件对拨出的电话号码进行任意改号,任意冒充他人身份实施诈骗;可以利用银行的管理漏洞,通过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转账和层层分赃;可以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到的个人基本信息,精心设计骗局,实施精准诈骗;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推送虚假短信或网址链接;甚至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作案踪迹,以便达到道德逃逸的目的。实际上,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同人类的道德生活相伴而生的,网络空间给网络主体带来更多自由的同时,也意味着网络道德主体要承担与之相对应的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在网络社会中同样需要正确处理“自在”与“他在”的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样才能构建一种合理的道德秩序。
我国网络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以及网络空间还有监管漏洞,这也是促使电信网络诈骗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通信网络比较复杂,但电信部门对互联网网关如何发送主叫号码,尚缺乏相关的制度规定。通信网上许多节点与互联网相通,因此通过网络电话发出虚假主叫号码相当容易,虚假主叫号码可以通过电信、网通、以及某些互联网公司,甚至境外,进入通信主网,显示虚假的主叫号码。[7]有些通信运营商甚至主动为用户提供自编主叫号码接入服务。电信运营商尚未完全落实办卡实名登记制,手机卡的登记很难监管,从而为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犯罪留下巨大隐患。此外,电信部门对网络空间没有认真有效监控,导致诈骗短信和诈骗电话的泛滥成灾。银行部门同样也存在对网络银行的资金异常流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易于实施。
我国网上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也超乎想象。公安机关曾从缴获的诈骗团伙的电脑上发现了数百万条的个人信息,信息内容十分详尽,涉及受害人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交际范围等。诈骗分子就是利用这些个人真实信息,以谎称手机中奖、假冒银行工作人员发送欺诈信息、假冒公检法人员宣称其账户被冻结等形式,实施精准诈骗。在“互联网+”大背景下,要想在网络上不留任何个人信息已是很难,但是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布,这都需要相关的制度规定。当前,我国在制定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规范以及网络监管的制度规约方面还远远滞后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的净化需要制定网络制度伦理规约来规范和约束网络道德主体的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严重破坏了我国正常的通信网络道德秩序。道德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道德社会的建构来说,能否培养和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秩序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8]179那么,如何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重塑我国通信网络道德秩序呢?笔者认为,可从社会道德秩序构成的两个基本要素——道德建设和制度安排来思考。
道德规范体系是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一种担保,它既规定了道德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也提供了对主体行为加以评判的基本准则。当前,我国一些人之所以出现道德人格分裂,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尚未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转型以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也成为了当前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对此,李建华教授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要以人道主义和集体主义为根本原则。在道德情景中要兼顾个人和集体利益,促进两者的协调统一;二是提倡树立“发展、公正、共享、和谐”的伦理理念;三是要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基本道德规范;四要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特殊道德要求。[9]
要大力加强网络道德规范的构建。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无边界性不仅导致了网络道德规范的多元化,也使得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难以在网络社会中建构起来。网络主体的行为主要靠道德自律来维持,因此网络道德规范建构要以责任伦理为理论基础,遵循以人为本、因势利导、无公害和知情同意等根本原则。[5]87-88网络是人与人之间伦理交往关系的网络,网络道德要以尊重、诚信为基本伦理规范,以网络主体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尊重为核心,网络主体要彼此相互尊重,尊重个人的隐私、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
道德规范对社会行为具有普遍的制约作用。但是,在其尚未被道德主体接受之前,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外在的律令,与道德主体的自觉行为之间还存在着一种距离。要化外在的道德规范为主体的具体行为,既需要理性的认知(对规范的理解),也涉及意志的选择和情感的认同。[10]P49也就是说,要培养网络主体的道德自觉,就需要对主体进行道德教育与舆论监督,提升网络信息时代道德主体的道德修养。
道德教育是一种道德说服力。它可以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提高人们的荣辱观念,是促使人们内心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道德主体的“羞耻之心”,亦即孔子所说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1]一方面,我们要教育网络道德主体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马克思指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一切道德的基础。”[12]167追求利益既是人的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也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内驱力。道德同利益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相反,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道德是对利益的有效维护,它约束的是某些道德主体损人利己的极端行为,但是保护了大多数主体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既要肯定主体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合理性,同时还要教育网络主体遵守“诚信”“友善”“尊重”等基本道德规范。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由于抱有贪图小便宜、求利的心理,结果一不小心上当受骗。俗话说“天上不会自动掉馅饼”,要追求自身的物质需求,还需要理性和合理的方式。正如某学者所说的:“经济活动中的客观、自发的规律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而人类的道德理性是把握这只‘手’的向导。”[13]另一方面,要加强道德主体的职业道德教育。道德舆论是一种道德劝导力,它是道德外在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道德舆论可以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一个人若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他就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这种批评和谴责,会给他带来羞辱和痛苦,会使他在人际关系中难以同他人相处,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压力,在内心中给他以祛恶从善的力量。[11]当然,社会舆论有好坏之分,因此需要正确对其引导。
在自由至上、利益至上的现代社会,光靠道德规范来维护通信网络秩序还不够,道德规范只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软约束力,要使道德主体内心形成的道德意识和观念在道德生活实践中转化为其道德自觉行为,还需要制度(甚至法律规范)的伦理支持。孔子曰:“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孔子家语》)孔子认为,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义理又败坏风俗的人,就要用刑罚来惩处。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不可分离。法律既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屏障。对于那些弄虚作假、坑蒙拐骗行为和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必须要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为道德建设“保驾护航”。
当前,我们首先要完善网络管理制度。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的银行账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控设备的维护。网络运营商要对使用网络软件的用户设定管理制度。[14]其次,要尽快完善网络法律规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对于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的行为要坚决进行管控。对于网络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作案手段花样翻新、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的发展趋势,要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15]对于不履行办卡实名制的通信运营商要进行问责,对于违规开通网络电话改号业务、不对境外网络改号电话进行拦截的运营商要设定法律责任。再次,要推进网络诚信制度建设。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失信行为导致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益的状况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社会的诚信危机。最后,还要逐步完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机制。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跨境化和跨国化发展趋势明显,我国近年来破获的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大多是跨国境的犯罪,诈骗团伙将话务窝点、转取款窝点、租用的服务器分散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使用网络改号电话从境外打进中国电话用户,网银转账、赃款提取均在境外实施,导致电话来源难查清,证据链难形成。因此,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还需要国际合作和共同治理的制度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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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icalReflectionsonTelecommunicationsFraud
JIANG Jianhong, LIU Yanyong
(School of Marxism,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Hengyang 421000,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prominent moral problems in China, which seriously disturbs the ethical order of communication network, infringes 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nd endangers social security. The main ethical roots lie in the following: the lost moral belief, the distortion of moral personality, the free flooding of the network moral subjects and the lack of ethics in 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In order to control Telecom network fraud, the moral norm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firstly; then network moral educat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moral cultivation of the moral subjects should be promoted in the network era; thirdly, the ethics of regulation should be perfected and the network moral order should be restored.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ethical roots; communication network moral order
2017-09-12
蒋剑红(1973—),女,湖南邵阳人,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讲师。刘衍永(1964—),男,湖南洞口人,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伦理学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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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12(2017)06—007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