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养老金入市

2017-04-14 08:06胡继晔
大众理财顾问 2017年4期
关键词:入市个人账户养老金

胡继晔

关于养老金入市,目前仍存在养老金入市比例高不高、哪部分资金入市、如何严密监管防范风险、养老金融产业法律规范四大问题需要厘清。

近两年,养老金入市的传闻频繁出现,却始终缺乏实质性举措,对市场产生的影响更多体现在心理层面。尽管如此,养老金入市是一个系统工程,最终要解决的是百姓“老有所养”的问题。因此,养老金入市及其相关的运作还有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

问题一,30%比例高不高

养老金改革一直以来因其牵涉面广、涉及利益复杂,受到的关注及争议较多,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投资运营架构设计、投资的范围等,这些内容对于资本市场和投资机构都将产生巨大影响。

按照国务院 2015 年 8 月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30%的股票、基金等权益类资产。

根据办法规定的比例,以 1990 年年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按照 1990 —2014 年的 25 年间中国金融市场中股票、国债、银行存款三大类金融工具的收益率, 假设养老金投资组合中包含银行存款 5%、以上证指数为代表的权益类產品比例为 30%、其余 65%投资于5年期国债(因缺乏历史数据暂未考虑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则该投资组合的年均期望收益率约为 12%,标准差约 18%。

由于养老金入市是循序渐进的,假设投资股市的比例为 20%,则期望收益约 10%,标准差为 12%左右;如果投资股市比例仅为 10%,期望年均收益约 8%,标准差不到 8%。如果以美国 50 年间所罗门兄弟 AAA 级债券成员观点集萃44的收益率标准差 10%作为风险度量标准,则养老金入市比例在 10%时投资风险甚至低于所罗门兄弟 AAA 级债券,仅当入市比例超过 20%的时候需要慎重,但 30%以下的投资比例都应当是风险可控的。

不过,应当指出,上述模拟测算是基于过去 25 年中国金融市场的历史数据,而 1993 —1995 年间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在 10%以上,国债利率也很高。自 2000 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成立,其年均投资收益率 8.38%,投资股市的比例是逐步提高的,但上限是 40%,社会上关于养老金投资股市风险太高的担心主要是散户炒股的心态所致,只要长期看好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的趋势,养老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控制一定比例的长期股市投资是风险可控的。

问题二,哪些资金能用

对于养老金入市,外界最为关注的是,究竟将有多大规模的基本养老金能入市,又有多少能进入股市。截至 2015 年年底,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基金总额为15085.92 亿元,按照社保基金投资股市上限 40%计算,这部分能入市的额度为 6000 亿元左右;此外,社保基金中还有广东和山东委托的1732.88 亿元基本养老金,按照基本养老金投资股市上限 30%计算,入市额度为 500 亿元左右。

不过,即使认为不必为风险忧虑,但基本养老金统筹和个人账户应该分开,并坚持统筹部分不应该投资。目前官方公布的养老保险结余是指整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这两部分的性质完全不同。基本养老金统筹部分用于现收现付,我国的社会统筹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就是现收现付制度,缴费率是 20%。和现收现付相对应的是个人账户积累制,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的核心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的运营。这部分资金是劳动者的个人私有财产,将伴随劳动者一生。从信托理论上讲,劳动者是委托人,社保经办机构是受托人,受托人责任重大,需要明确养老金投资的原则、主持养老金投资管理人的选拔。

基于我国的社会统筹养老金公共资金,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其投资运营的对象和主体只能是国债,鉴于目前全国已有积累结余养老保险的庞大数量,进入公开债券市场购买肯定不现实,最好的方法就是由财政部发行“社会保险特种国债”。

最佳的投资方式就是长期投资指数基金,一方面任何人都操控不了,另一方面可以将管理费用降到最低,从而将人为因素降到最低。

问题三,何种监管算严密

养老金入市的根本目的在于保值增值,缓解收支缺口造成的资金压力,而非为入市操盘者制造生财有道的机会。如果投资决策有重大失误,或暗箱操作、蚕食投资回报,决策主体及“操盘者”都应承担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但如果问责机制虚设,养老金入市的回报,恐会成为新的唐僧肉。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一,应当加强入口监管,从征缴过程就应当开始监管。目前,征缴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很多,主要是隐瞒基数、停缴等,造成上缴数量不足。

第二,要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养老金的基金管理人出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老鼠仓现象,防止出现养老金买入卖出股票之前基金管理人包括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提前买卖股票的现象。这中间的非法获利空间非常大,应当予以严格监管。

第三,发放阶段的监管。一些老人去世后亲属继续冒领养老金的现象比较多,要防范养老金领取阶段的欺诈行为。作为养老金监督管理的最高位阶法律,社会保险法在正式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因此,需要由国务院制定配套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问题四,法律缺失怎么补

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更着重于养老金的筹集和发放,忽视了运营过程中极其重要的金融产品属性;其余性质的养老金及其运营分别由财政部、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进行监管,监管体制的不统一造成各自为政、五龙治水,使得我国的养老金融事业发展远远落后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更落后于老龄化的迫切要求。养老金融监管体制问题因此成为下一步养老金融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需要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目前全国社保基金、商业寿险、企业年金可以部分进入资本市场,但全国社保基金只是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商业寿险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都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覆盖面极其有限。养老金的核心主力——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空账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制度性解决方案,上万亿元的庞大资金只是基于风险防范的要求存在财政专户,仍有风险。由于没有投资资本市场的法律规范,空账和法律缺失将严重制约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展,更是养老金融发展必须克服的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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