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假设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2017-04-13 15:59:54杜同荣赵杨慧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侵权人因果关系损害赔偿

杜同荣,赵杨慧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10)

侵权法上假设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杜同荣,赵杨慧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10)

假设因果关系是我国侵权法领域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虽借了因果关系之名但并不属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讨论范畴,其是指一个侵权行为先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由于其他原因的存在,在即使没有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相同的损害也会不可避免的发生。把先引发损害的侵权行为称为真实原因,把其它引发损害的原因称为假设原因。因为发生假设原因的场合中,前后相继的真实原因、假设原因均能导致损害的发生,那么假设原因的存在能否对真实原因引发的损害赔偿范围产生限缩或者减免的作用,就成为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遭遇的难题。

假设原因;真实原因;因果关系

一、假设因果关系引发的侵权法问题

假设因果关系的“词不达意”造成了其名称上的误用和概念上的误用,以及定位上的争议。这些问题带来了假设因果关系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即假设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上适用的问题,即假设原因的存在对已经成立的损害赔偿范围的影响问题。下文将用到以下案例:

宠物狗案:甲过失放火烧死了乙的宠物狗,事后经查,在狗体内存在足以致死的慢性毒药,即使狗不因为放火而死,也会在不久后因为体内的剧毒而死亡。那么此时,放火人甲能否以受害人乙的狗在即使没有自己的行为,也会因为第三人发生在先的下毒行为而死亡的情况来请求减免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

坠桥案:男孩甲在通过一座桥上时失足坠落,在其坠落过程中其拽住一条电线试图逃生,然而电线却是电线工乙过失架设,男孩在抓住电线后触电死亡。那么电线工乙能否以即使没有电线漏电问题,男孩仍将坠落死亡,而主张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骨骼病案:甲因过失侵权行为导致乙背部受伤,乙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在乙提起诉讼时,经查其早就患上了一种骨骼病,此病在不久后一定会导致乙劳动能力的丧失。那么甲能否以乙自身的病情必然导致其劳动能力的丧失来主张免除或者限缩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假设因果关系的内涵

(一)假设因果关系的概念

有关假设因果关系的概念,学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还出现了假设因果关系概念的误用。陈聪富在其著作中认为“假设因果关系”探讨的问题是,被告之不法行为固然引起原告损害,但若被告遵守法令,不为不法行为,原告之损害仍然会发生,被告是否应对原告之损害负责。[1]与陈聪富的观点相似,王利明在其著作中把上述概念命名为“假想因果关系”,他认为假想因果关系是指一个非法的行为己经导致一个损害的发生,但是就算没有该非法行为的存在,此种损害也会因合法的行为的出现而发生,但此种合法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仅仅是假想的。[2]我们可以看出,王利明认为的假想因果关系的概念与陈聪富的认为的假设因果关系的概念如出一辙。我们认为,陈聪富和王利明都是把假设因果关系概念误用在合法性替代行为的概念上,与之发生了混淆。他们所认为的属于假设因果关系的概念,实际上都是用来描述合法性替代行为的概念。廖焕国认为,不同的概念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研究同一问题时采用的不同术语,“在德国法上,假设因果关系又称为修补因果关系,在英美法上与之对应的是超越因果关系。”[3]黄文煌赞同廖焕国的观点,并认为刻意区分三者关系只会陷入“无益的命名之争”。[4]笔者这里赞同廖焕国、黄文煌等学者关于命名及定义之争议的观点。

(二)假设因果关系的特征

1.真实原因与假设原因的可区分性

在假设因果关系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有一个原因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实际地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该原因我们称之为真实原因;另一个独立原因我们称之为假设原因。假设原因原本也必然会造成相同损害结果,但是由于真实原因的发生将本该由假设原因引发的损害提前,进而阻碍了假设原因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进程。

2.损害结果的可区分性

在假设因果关系的案例中,假设原因在没有真实原因发生的前提下,也会导致同样的损害。这里必须明确的是真实原因与假设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不仅是确定的,而且要是同一个损害;并且由于真实原因与假设原因的发生前后相继,是可以进行明确区分的,因此,其损害的发生必须也是可以区分的。

三、假设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上的定位之争

假设因果关系应该被置于哪个层面去适用,一直是理论界争执不一的问题。有关假设因果关系的定位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应定位于因果关系层面抑或是损害层面的问题。当然还有学者将假设因果关系置于过错层面来讨论。简单来说,就是把真实原因和假设原因分成不可抗力、轻过失、重大过失、故意,把这些做不同的组合,引导出不同解决方法。除奥国法[3]外,于中德法英诸国法律中,显与整个损害赔偿法精神相悖,故而被学界抛弃。[4]本文内容重在分析假设因果关系不属于因果关系层面,而是应该定位于损害层面,

(一)对假设因果关系应属于侵权法上损害层理论及实践的评价

将假设因果关系置于因果关系层面来讨论并不正确。仔细分析可知,德国国家法院的判例和英国上议院的判例进行的推论其实是自相矛盾的。德国法院是把假设因果关系中未实际导致损害结果的假设原因排除出了因果关系链条,从而认定实际造成损害结果的真实原因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进而排除了假设原因对损害赔偿范围的影响;而英国上议院将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即真实原因排除在因果关系链条外,进而认定受害人自身骨骼病是损害造成的“潜在原因”,与劳动力丧失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承认了骨骼病这一假设原因对损害赔偿范围的影响,排除了作为真实原因的侵害行为的影响。我们可以明显得看到两个法院的推论是自相矛盾的,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两个法院都试图从因果关系层面来分析解决假设因果关系的案例,而且其进行的推论都是采用了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条件说”。运用条件说判断假设因果关系中哪个原因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会把真假原因全部排除在因果关系链条之外,造成的结果是没有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了,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事实上,上述支持假设因果关系应定位于因果关系层面的理论与实践出现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其忽视了在假设因果关系中,由于真实原因的侵害行为实际地引起了损害的发生,真实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在构成要件上其实是已经成立的。正因为真实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成立,才切断了假设原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在此基础上的假设因果关系案例,再讨论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徒劳无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假设因果关系已没有在因果关系层面讨论的必要,不能将其置于因果关系层面去适用。

(二)假设因果关系的损害本质

由上文推论可知,假设因果关系不属于因果关系,不能将假设因果关系置于因果关系层面去适用。事实上,假设因果关系应被置于损害层面去适用,我们可以通过回归假设因果关系的内涵外延去论证其隶属于损害层面的内在本质。

联系上文假设因果关系的内涵,在假设因果关系中,有一个侵权人的行为已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此行为,同样的损害结果也会因另一独立的原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因而假设因果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真正引起损害结果的侵权人行为(真实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能否因为另一独立原因也会造成同样损害(假设原因)而主张限缩或者免除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简言之,就是假设原因能否修正真实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不管是抽象的概念表述,还是上文中四个案例的实务例证,假设因果关系都向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有关侵权人原本损害责任是否承担的问题,是否因为假设原因的存在变的承担多少的问题。用侵权法上损害层面的术语就是关于一个损害范围确定的问题,这在实质层面无疑是应该放在损害层面去讨论的。在假设因果关系的案例中,需要在损害层面解决的是:一是已经成立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二是假设原因的存在能否对已成立的损害赔偿范围带来限缩甚至减免的作用效果。这需要下文分情况进行讨论,这个问题的解决与真假原因的发生顺序、假设原因的类型、对损害本质的理解以及损害计算时间点的选择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假设因果关系无论从本身内涵外延上,还是实务解决上,都有着不可磨灭的损害本质,应该将其置于损害层面去适用解决。

四、假设因果关系在侵权法损害层面的适用

假设因果关系不属于因果关系层面,而是属于损害层面的问题已得到学说和实务的论证。只有正确定位了假设因果关系属于损害层面,才能合理地解决假设因果的适用问题。假设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上的适用,具体来说,就是在损害层面的适用,也就是论证假设原因是否对真实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起到限缩或者减免的作用效果。假设因果关系中,真实原因侵权人要不要赔偿,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取决于假设原因对损害范围是否会产生影响以及在多大范围或程度内产生影响?笔者通过查阅资料,结合域外学者理论和域外司法实践,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假设因果关系中真实原因与假设原因的发生顺序入手。

(一)真实原因发生在先的假设因果关系的适用

一般而言,假设因果关系的案例中都是真实原因发生在前、假设原因发生在后。很多人认为,只要假设原因发生于真实原因之后,真实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成立,损害赔偿范围也已确定,因此无论哪一种类型的假设原因都不能对发生在前的真实原因已经成立的损害赔偿范围带来影响。不能一味地认为假设原因都不能发生作用效果,我们应从假设原因的类型和损害计算的时间点这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

1.假设原因的类型对适用的影响

假设原因根据类型可分为可归责于第三人的第三人侵害行为与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不可抗力、受害方特质两种类型,区分假设原因的类型,对假设因果关系中假设原因能否产生限缩损害赔偿范围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第三人侵害。当假设原因为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时,假设原因通常晚于真实原因发生,此时假设因果关系的作用效果为零。这是因为假设原因的作用效果在于是否能限缩甚至免除真实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而在假设原因为第三人侵害时,发生在后的第三人侵害行为已经不能对原有法益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回归到上文案例,前一侵害人甲已经造成了丙劳动能力的丧失,第三人乙实施的加害行为客观上不能再次重复已经发生的损害,即不能再让丙的劳动能力丧失一次,并且也没有带来新的损害,因此损害后果应当由前一侵害人一人承担。假设因果关系此时不能发挥作用修正损害赔偿范围。

第二,不可抗力。有这么一种假设原因类型为不可抗力,当发生在后的假设原因为不可抗力时,那么在计算真实原因造成的损害时,笔者认为,这种状况通常应该考虑假设原因的修正作用。虽然有学者认为,即使损害后果同样会由后期发生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但这些因素“既非经常性事件又不是可预见的事件,因此不能成为限缩损害赔偿范围的理由,这种情况应当与第三人侵权一视同仁,由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但是笔者对此不予认同。

第三,受害方特质。当假设原因为受害方特质时,一般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受害人自身体质。由于在侵权法、民法通则都对受害人如果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如果故意引发损害,侵权人免责,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此处没有争议,就不再赘述。那笔者重点讨论假设因果关系案例中存在受害人自身体质的问题。以前文骨骼病案为例,甲的过失侵权行为为真实原因,引发了受害人乙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结果,乙自身的骨骼病为假设原因,此病在即时没有甲的行为时也会必然导致乙丧失劳动能力。此时存在于受害人自身的疾病能不能修正甲的过失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在此案中,骨骼病是一直潜在于受害人体内的疾病,甲的侵权行为既没有诱发疾病的发生,也没有导致损害的扩大,因此不适用受害人特异体质的处理方法,而是适用假设因果关系的作用效果,承认骨骼病这一假设原因可以修正甲的过失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此时甲不需要对乙的劳动力丧失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仅需要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匹配的部分赔偿数额即可。

综上所述,在假设原因发生于真实原因之后的前提下,当假设原因为第三人侵害时,假设因果关系不能适用;当假设原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受害方特质时,假设原因可以有条件地修正发生在前的真实原因已经成立的损害赔偿范围。所谓的条件就是下文所要讨论的损害计算时间点。

2.损害计算时间点对适用的影响

损害计算的时间点,是指以哪一具体的时间作为判断损害是否存在以及损害大小、损害程度的标准时点。[6]对于假设因果关系而言。损害计算时间点一旦确定了,在这个时间之后,即使存在影响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也不能在计算赔偿范围时加以认定。因此假设原因在计算损害时能否被考虑,取决于假设原因是否在损害计算时间点之前的时间点发生。究竟选择哪个时间点作为损害计算的时间点,既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能给假设因果关系以适用空间,我们需要进行讨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由条文得知,我国立法明确将损害计算时间点定于损害发生时。在损害发生时这个时点考虑在假设因果关系的作用效果的话,由于损害发生时一般情况下等同于真实原因发生时,那么发生于真实原因之前的假设原因能够予以考虑,发生之后的假设原因则一概得不到考虑。而《德国民法典》第249条第一款规定:“损害赔偿义务人必须恢复假如没有发生引起损害赔偿义务的情事所会存在的状态”。[7]由该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损害计算的时间点,但可以看出,明显是在损害发生之后而不是损害发生时。只有将损害计算的时间点适当延后,才能将损害发生之后的出现的对受害人财产状态造成影响的假设原因充分考虑进去。事实上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将事实审的最后一次口头辩论时间作为损害之计算时间点。

相比德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损害计算的时间点明显提前到损害发生时,使假设原因对真实原因损害赔偿范围影响的作用效果大打折扣。而在德国法的损害计算时间点置后于损害发生时这样的情况下,在损害发生时到损害计算时间点期间,往往会存在各种影响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包括假设原因,进而就给了假设原因产生影响损害赔偿范围的可能性,因此也更为合理,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笔者建议,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的损害计算时间点可以这样设置: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来解决争议,合理的损害计算时间点应为法院做出判决时;当事人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受害人直接索赔的话损害计算时间点应为侵权人进行赔付时。

综上,即使假设原因发生于真实原因之后,只要在损害计算时间点内,就可以对真实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带来影响。超过上述时限后,即使再有影响损害赔偿范围的假设原因出现,也一概不予考虑。这是因为,损害范围如果持续变动下去得不到确定,受害人就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二)假设原因发生在先的假设因果关系的适用

假设原因发生在先、真实原因发生在后时,假设原因对损害范围的影响,应从财产与人身损害两个方面来讨论:

1.财产损害对适用的影响

以宠物狗案为例,甲的过失放火行为为真实原因,实际上导致了狗的死亡结果损害的发生,第三人的下毒行为假设原因,在没有甲的行为时,也会导致狗的死亡损害结果。我们可以看出此案中,假设原因就发生于真实原因之前,因为在狗死后经查,其体内早已存在足以致死的慢性毒药。在此案中,一定要明确的是虽然下毒行为在先,但狗的死亡结果是由于甲的放火行为,不管其中毒的程度有多深,狗死于放火,是确定无疑的。据此,笔者认为应该考虑该假设原因对真实原因造成的损害范围的影响。本案中,虽然第三人的的下毒行为与狗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其下毒行为,客观地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即在狗被甲的放火行为烧死前,狗本身为一条中毒已深的狗,其价值已不能与一条健康的宠物狗作比较,因而第三人的下毒行为导致了此时狗价值的贬值。所以侵权人甲此时不需要承担狗的全部赔偿责任,只需要承担与其侵权责任相匹配的狗的价值。可以说,此时发生在真实原因之前的假设原因即第三人的下毒行为对真实原因放火行为产生的损害范围产生了修正作用,对损害范围进行了限缩。

2.人身损害对适用的影响

坠桥案中,男童甲触电而亡,因此侵权人乙的过失架设电线的行为为真实原因,但是男童坠桥在先,即使不被电死,仍会确定的因为其坠桥行为而发生死亡的后果,坠桥的行为为假设原因。同样需要明确的是,男孩是因为触电时就已经发生死亡结果,即使后来因为坠桥落地,也是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此案例中,假设原因同样发生于真实原因之前,此时也需要考虑假设原因的作用效果。与财产损害同理可证,在男孩触电死亡前,其正常的生命价值因为其坠桥行为而变成一段仅会存在一段很短时间的生命,有可能是几分钟,甚至几十秒,因而其生命价值已经不能和正常的人的生命价值进行比较,因为其坠桥行为也让男孩的生命价值在触电而亡时发生了贬值。因此,在确定侵权人乙的赔偿范围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这种假设原因的存在,侵权人仅需要承担与原先全部赔偿相比较少的损害赔偿数额。可以说,此时发生于真实原因之前的假设原因即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对真实原因架设电线的过失产生的损害范围产生了修正作用,对损害范围进行了限缩。

综上所述,当假设原因发生在前,真实原因发生在后的假设因果关系案例中,在计算真正原因造成的损害范围时,假设原因在原则上应被无条件得考虑。主要是因为一旦假设原因发生在前,会带来受害方价值贬损的事实,那么在后发生的真实原因侵权人此时侵害的就是价值贬损了的客体,在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时,就要考虑客体已贬损的事实,此时真实原因侵权人只需要对因侵害行为加速的损害发展进程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或者比预期来得更早的损害予以赔偿。在假设原因发生于真实原因之前的大前提下,损害计算时间点、损害本质、假设原因类型都不需要考虑,因为即使在最早的损害计算时间点即损害发生时下,也就几乎等同于真实原因发生时,而此时假设原因已经存在了,因此不需要考虑时间点的影响。需要强调的是,至于限缩多少程度、具体的计算数额、受害人的利益应该怎么去维护、剩下的赔偿数额应该找谁去追偿,都不是假设因果关系理论的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讨论假设因果关系的适用的意义,只是为了平衡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利益中间,侧重保护侵权人一方的利益。

[1]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54.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2.

[3]奥地利民法典[S].第 1293、1323、1324 条.

[4]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8.

[5]J·施皮尔.侵权法的统一因果关系[M].易继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42.

[7]李承亮.损害赔偿与民事责任[J].法学研究,2009(3).

(责任编辑:孙 强)

Research of Hypothetical Causation on Tort Law

DU Tongrong,ZHAO Yanghui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dong)

Hypothetical causality is a very complicated legal problem in the field of tort law in China, although it borrowed the name of causality, but it does not belong to the tort law causality discussion category. The first refers to a tort causes damage, but because of other reasons, even if it does not have the infringement case under the same damage, it will inevitably occur. Then, the first damages caused by infringement is called the true reason, the other reason causing the damage is called assuming reasons. Because of the assumption of that reason in situations before and after the real reason, the assumption that reason can cause damage, so it is a difficult problem in the civil law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o limit or reduce the scope of damages caused by the real reason.

hypothetical reason; real reason; causality

2017-01-04

杜同荣(1990- ),女,安徽滁州人,文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D913

A

1671-4385(2017)02-00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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