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性”三议
——一个被哲学界遗忘却被其他学科滥用的概念

2017-04-13 03:22付八军
关键词:属性本质属性种类

付八军

(绍兴文理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绍兴312000)

“属性”三议
——一个被哲学界遗忘却被其他学科滥用的概念

付八军

(绍兴文理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绍兴312000)

哲学是一切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不仅有利于认识世界和训练思维,而且许多基本的哲学概念被日益应用到各种社会科学领域中来。然而,由于学界对这些基本概念界定的含糊,使得不同学科的学者借用哲学概念来表述具体问题时,常常不经意地犯了各种常识性的错误。事实上,作为人们为了认识事物而创设出来的一个概念,属性指的是某一种类的事物所具有的性质与特点,是事物本质体现出来的性质与特点,各种关于本质属性、非本质属性等说法是不科学和欠规范的。

属性;本质;方法论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怪事,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往往成为最缺少观察和思考的事情,最后也就成为最不真实了解的事情。由于学者们的思维触角总是倾向于捕捉那种时新的、富有重大现实价值和意义的问题,于是,在学术研究和科学创作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许多自以为最熟悉的概念,往往也是最不留意其内涵与外延的概念,最后往往成为整个学说和全部逻辑错误的病灶。属性,作为每位科学研究工作者都听说过甚至都曾经使用过的最熟悉、最简单、最基本的概念之一,正是这样的一个概念。

一、属性是指某一种类的事物所具有的性质与特点

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属性的内涵是指“事物必不可少的性质,没有它,事物则不成其为事物”[1];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性质、特点,如运动是事物的属性”[2];也有学者把它界定为“事物本身固有的特性、特征,包括形态、动作、关系等”[3]。对此,学界基本上没有多大的分歧。但是,我们在运用属性概念来说明具体事物时,却经常说某个具体的个体具有某种属性。例如,张三具有绘画特长的属性;这把椅子由于用铁做成的,因而具有导电性。而实际上,“属性”这个概念的提出,如同“本质”概念一样,不是用来分析和认识个体事物的性质,而是用来认识某种类型的事物所共有的性质。后来,人们运用这些概念来分析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只是这些概念运用的扩大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看出其扩大化后所产生的自相矛盾。因而,要真正理解属性问题,并正确地运用这个概念,还得从这个概念最初的使用性质来认识。那么,凭什么说这个概念是从研究某种类型的事物而不是个体事物的性质出发而提出来的呢?确实还没有发现哪位学者肯定地提出这个概念是从研究某种类型的事物的性质出发,但是,也没有发现早期研究或者运用属性问题的学者是从个体事物角度出发的,他们都是在某种类型的事物的基础上来研究或运用属性问题。为了进一步证实“属性是指某一种类的事物所具有的性质与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属性的词义分析,属性就是指事物的种类属性。属,与“种”相对。如果一类事物包含了另一类(或个体)事物,那么,其中的大类(包含了另一个类的那个类)为属,小类(被包含的类)或个体为种。如生物是植物的属,植物则是柏树的属。“属”是拉丁文genus的译名,过去逻辑书上也有译作“种”的[4]。可见,“属”本身就不是从个体角度来说的,不是从“拥有”这个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从种类角度来说的,是从“归属”这个层面来说的。性,指(物质)性能或性质,如碱性、弹性。属性,从上面的分析来看,似乎也可以说成“种性”,指某一种类的事物共同具有的性能或性质。如果提及某具体个体事物的属性,则是表明该个体作为该种类事物所具有的性能或性质。例如,说张三具有劳动属性,是表明张三作为人这个种类所具有的劳动属性。

其次,从“属性”概念提出的认识论意义看,即为了便于人们的认识由个别上升到一般,再去指导人们认识个别,可以看出属性是指种类事物的属性。人们最初提出属性这个概念,是为了认识事物,而不像某些属性概念与所有的实体概念*概念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概念所反映的是对象自身还是对象的属性,可以分为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这里所说的属性概念与“属性”这个概念(属性概念)是另外一回事。一样,主要是为了说明事物。例如,“勤奋”这个属性概念只是用于描绘对象事物的某种状态。这种状态,人们可以现实地感受到,如“张三学习很勤奋”;“大学生”这个实体概念反映的对象同样也是现实地存在着,只是运用这个概念来界定该对象,如“张三是一个大学生”。然而,属性所要反映的对象往往是一种潜在的性质与特点,如硫酸的腐蚀性,这些是直接感受不到的,这些对象所依附的事物从种类角度来看,也是不可以真切地被感知的,只有该种类的具体个体才是可以被感知的。例如,“人”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概念就不可被感知,只有“张三”“李四”等具体个体才可以被感知。因而,要了解一个抽象的类的又一抽象的性质与特点,就要广泛认识众多的个体,然后总结与归纳出其共同性质与特点,也即是了解该种类事物的属性,从而“属性”这个概念也就呼之欲出。同时,了解种类事物的属性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人们认识各种具体个体的理论基础,也是实现人类知识总量增加的源泉。例如,人们对老虎的认识,首先是总结了众多老虎的共同特点,并把它们上升到属性的层面,诸如从“吃人”“凶猛”以及某些外在特征等属性来界定老虎,然后,人们再根据老虎的这些属性,就可以识别以后碰到的动物是不是老虎,是否需要尽快逃避。可见,创造“属性”这个概念,与“本质”概念一样,最初是为了认识事物,而不是描绘事物。也就是通过对众多同类具体个体的认识,总结出该种类事物共同的特点与性质,也就上升到了该种类事物的属性,然后,通过这种归纳结果让我们去认识与分析现实存在的各个具体个体。也许有人会认为:为了认识个体时也可以创造这个概念。事实上,当面对某个具体的个体时,人们就可以直观地感受到该个体各方面的特点或性质,可以用各种与该个体直接对应的概念来说明,用不着再创造一个表示抽象意义的“属性”来说明这个具体的个体。只有在要说明某个种类的不可确切地被感知的抽象对象时,我们才会自然地想到采用某个抽象性的概念。例如,如果我们要了解张三,通过观察与交往,我们就可以了解张三的许多外在特征以及内在的个性品质,可以直接用某些概念来说明这些情况,用不着再去运用“他拥有什么属性”来说明。如果说张三具有什么属性,也是指张三作为“人”这个种类所具有的属性。可见,“属性”等这些概念的提出,具有认识方法论的重大意义,是为了认识种类事物以及再去分析具体个体的一种需要。

再次,若从个体角度来界定,则会出现某些结论与属性问题的基本观点相悖。几种版本的辞海明确表明,“属性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性质。”[5]多种哲学词典从辩证唯物主义角度也指出,“属性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物质实体的属性不可能脱离物质实体而单独存在。属性是物质必然的、不可分离的本性,又是事物的某个方面质的表现,即一事物和他事物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质。”[4]这些都表明属性的客观性这个根本特点,这个客观性不仅是相对意识而言的客观存在性,而且也是指对象事物的属性的不可变性。客观存在性与不可变性是两个不同的指称。例如,铁具有导电性,一方面,导电这个特性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只要是铁,那么就具有导电的性能,也就是说导电是铁本身所固有的不可改变的属性。这样看来,一种事物的属性是不变的,是潜伏在事物自身内部的,只有当外在的某种因素作用于事物时,事物才会显现出某种属性。根据普通逻辑的矛盾律等基本规律,某种事物不可能隐藏着相互否定的属性,例如,不能说铁具有“不导电”的属性。在明确以上关于属性的某些基本观点之后,如果再从具体个体的角度来阐述属性,就会得出有悖于属性基本观点的结论。例如,某些辞典把一个个别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大小、上下、交换、互助、战胜等关系都称为个别事物的属性[6]。如果这样,那么便会违背事物的矛盾律,得出属性是可变化的观点。例如,张三蹲在桌子下,随后,他又站到桌子上,这样,张三就具有两种对立的属性,即“在桌子下”与“在桌子上”,而且,属性也发生了变化。可见,属性的基本观点,针对某种种类的对象事物是成立,而针对单独个别事物在某些情况下却是不能成立的。

诚然,从种类的角度出发而确立的“属性”概念,是可以扩大到表述与分析个别事物的性质与特点的。何况,属性的许多基本观点针对个别事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还是适用的。但是,研究属性问题(尤其是研究具体实在的对象事物的属性,如人及动物、植物、工具等),则必须明确属性的界定是从种类的角度而不是个别事物的角度。否则,不仅属性的许多基本观点出现各种悖论,不能作为理论依据来分析与解答各种问题;而且在网罗事物的属性的外延时,各种外在属性、偶有属性等等无法界定清楚。事实上,属性作为一个认识方法论意义的概念,这些可以凭直觉感知的不具有归纳价值的性质与特点没有必要纳入属性的视野。

二、属性是事物本质所体现出来的性质与特点

属性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与特点,对于这个定义,大家都能接受。但是,一旦上升到“属性是事物本质所体现出来的性质与特点”,或许我们一时难以接受。实际上,只要在把握“本质”概念的方法论意义与内涵的前提下,理解属性是指某一种类的事物共同具有的性质与特点,明确属性的客观性,即客观存在性与不变性,那么就能够接受“属性正是事物的本质所体现出来的性质与特点”。

首先,在认识事物本质的基础上,可以得知本质与属性实质上是一种整合与分化、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自古以来,人们对本质概念的研究就没有间断过,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本质观*关于什么是本质,人们的看法不尽一致,大体有这么几种情况:本质是事物根本性质或根本属性的简称;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构成一事物的各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本质是一事物特有的存在根据;本质即根本之质,是指事物内部各必要要素的稳定的根本的联系。应该说,这里面有些定义窄化了本质的内涵,把本质与“本质属性”等同起来,实际上,只要是某种类事物所共同所有的东西,都是本质的范畴,如果只是该种类事物所特有的东西,才是特有属性(即所谓的“本质属性”)。,当前,人们仍然在对本质进行深入地分析与广泛地探讨。更值得关注的是,现在一提到本质问题,总是在貌似先进的后现代主义思潮的旗帜下抛出反本质主义来予以攻击或者投以漠视。对于后现代主义思潮和反本质主义,中外学者都对它们进行过有理有据的批判。冯俊教授指出:“后现代主义决不可能成为一种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哲学。”[7]徐岱教授认为,“我们可以对各类以‘反本质主义’的名义对事物本质的全面围剿,出示一张黄牌。因为分析起来,这个学说的理论破绽实在太耀眼。”[8]

“本质主义”一词首先是由英国学者波普提出的,他把那种承认事物具有确定性并追寻其确定性的方法论思想率先命名为“本质主义”。波普所批判和反对的“本质主义”,主要是指那种肯定事物具有不变的本质,一旦认识了本质就成功地确立了理论的真理性,并由此克服了一切怀疑的观点[9]。可是实际上,几乎任何一个坚持“特定的事物具有稳定性的本质并力图去发现其本质”的学者,都不会“克服一切怀疑”地把其本质与现实事物一一对应起来,他们都会考虑到特殊性、个别性、偶然性以及过程的曲折性等许多因素。各种“反——本质主义”与“反本质——主义”之所以步入一种认识论上的不归路或者骑虎难下的两难境地,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对事物“本质”的清醒认识。本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另一种事物的一种内在规定性,是在同类事物中最大范围里抽象出来的东西,这种抽象本身不是我们认识的目的,只是我们认识事物的一种手段与工具。“本质主义”(暂时接受这个称谓,故而加引号)并不是把探求事物的本质作为一个终极目标,更不会简单地搬来理论与规律去套用一切现实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主要是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一种方法上的指导。正如某些学者所说,“本质与其说意味着对象的所‘是’,不如讲只是我们试图揭示对象之所是的一个手段和道具,也就是说它其实是由我们出于把握对象的需要而被设置出来的一个概念,而并非我们所要把握的实际对象。”[8]看来,反本质主义对“本质主义”的指责是带有主观偏见的,并没有对“本质主义”的认识论以及重大意义做出正确的评价。就连波普自己也在后期的自传中承认,反本质主义观点无疑是带有偏见的[10]。

可见,本质这个概念与属性一样,都是人们为了认识种类事物而假定起来的一个概念。黑格尔就明确指出,“本质是设定起来的概念。”[11]也就是说,人们为了认识事物,在归纳与总结众多个别事物的基础上而设定了一个概念,人们根据这个概念,就可以认识该种类事物的其他个体。这样,事物的本质就以概念或定义的形式表述出来了。从这可以看出,本质在本来意义上同样是指类本质。其实,关于本质是指类本质的思想,古代的许多大哲学家都或明或暗地提到过。例如,黑格尔就提出,哲学上“事物”这个概念本身就不是从个别、特殊角度来说的,而是从一般、共性的角度来说的,在他看来,“事物是无差别的被动的共性”[12]。既然本质的对象事物是某种共性的东西,那么本质也就不可能针对单个的事物,而是针对某种类型的事物。如今人们往往运用本质概念来说明与分析个别事物,这如同“属性”概念一样,同样是概念使用范围的扩大与延伸。同时,从这里还可以看出,本质是事物相对稳定的、不变的东西,是某种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事物的本质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统一,具有丰富的内涵。

既然本质是同类事物中相对稳定的东西,而且属性也是同类事物中所共同拥有的性质与特点,那么,很显然,这些共同拥有的性质与特点正是那些相对稳定的东西,也就是说事物的属性正是事物的本质所体现出来的性质与特点。对某种事物的本质的概括,就是对事物各种属性的集合;事物的各种属性也可以从本质中发掘与体现出来。简单地说,事物的属性都反映事物的本质;本质是众多属性的归一。

其次,如果事物的本质与属性不是一种整合与分化、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会推导出许多悖论。从前面的分析得知,本质与属性这两个概念都是从种类事物的角度来设定的,而且都是指某一种事物所共有的东西。假定事物的属性不是事物的本质所体现来的性质与特点,那么,这些性质与特点就不是该种事物所共同具有的,而是该种类中个别事物所具有的。很显然,这就违背了属性为“某种类事物所共同具有”这个基本观点。当然,我们运用这些概念来认识与分析事物,是建立在正常条件的基础之上的,对于少数特殊情况,则要特殊考虑,因为这些事物很难同时纳入规律与理论。例如,提升与概括人的本质,以及考察人的各种社会属性、自然属性与精神属性,某些病态的、变态的人就不能纳入研究与分析的视野,也不能拿出来作为否定结论的例子。事实上,所有的规律与科学,都有一些特殊对象,是需要特殊考虑的。如果抓住某些极少数特殊的对象来否定一个规律或者结论,那么,不仅人类创设的所有理论学说都会受到挑战,而且无法让人们沿着前人开辟的道路不断前进。

三、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等都是不讲语义哲学的概念

属性本义上是指某种类事物的属性,而不是指单个具体个体的属性,因而一般不应该说某事物具有什么偶有属性、外在属性等。例如,研究人的属性,是把人作为一个集体概念来分析的,也就必须从人共有的性质和特点来出发,而不是从欧洲人、非洲人以及亚洲人的特点出发,更不是从张三、李四的特点出发,因而不可能把白皮肤、黑皮肤、黄皮肤等等作为人的属性,不能把个人衣着、手饰等作为人的属性,也就不可能说人具有某种肤色或某种修饰的外在属性、偶有属性等。如果要从外在属性来说明人的共同的外在特点,比如两只眼睛、两只手等其他动物都具有的外在特征,就可以说这是普遍属性;如果只是人所特有的外在特征,那么也可以说是特有属性,因为特有属性可以有多个,特有属性也不可能单独地反映出事物的本质,必须与普遍属性共同来反映出事物的本质。当然,我们以非洲人作为对象事物,那么黑皮肤则可以作为属性来界定,相对于亚洲人、欧洲人等人种来说,这是非洲人所特有的,因而还可以说是其特有属性;同时,人与动物相比而得出来的人的特有属性——社会性,由于与非洲人并列的亚洲人、欧洲人等都有,因此,在以非洲人作为对象事物来研究时,这种人的特有属性——社会性,又变成了以非洲人为对象事物的普遍属性,而不是非洲人的特有属性了。可见,特有属性与普遍属性都是相对的,也是可以转化的,它只是我们认识事物的一种预设。确实,我们认识的事物,反映到我们的大脑之后,总是相对的,需要在特定的范围里来与其他事物作比较。例如,女人,相对于母亲来说是女儿,相对于丈夫来说是妻子,相对于女儿来说又是母亲;又如,一根木棒,在用来烤火时属于燃料,在用来迎击敌人时属于武器,在用来制造家具时属于材料。

同样,由于属性是事物本质体现出来的性质与特点,本身就是事物内在的、固有的,是客观的、不变的。因而,我们常说的内在属性、固有属性、客观属性等等都是不讲语义哲学的概念,一般情况下不适宜采用;而且它们要么包含于特有属性之中,要么包含于普遍属性之中,都可用特有属性或者普遍属性来说明。另外,既然属性正是事物本质所体现出来的属性,那么,我们所说的本质属性[13]是不是语义的重复?非本质属性是不是一个不科学的或者说自相矛盾的概念?应该说,这两个概念是不科学与欠规范的。因为属性都是事物本质的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理所当然地都属于事物本质的组成部分,都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再来一个所谓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14],似乎有些属性是事物本质的反映,有些属性不是事物本质的反映。从而也就出现事物某些属性是客观存在的和不变的,某种属性不是客观存在的和可变的。显然,这种语言引起的歧义很容易导向逻辑上的混乱和理论上的错误。事实上,许多学者不假思索地使用这些概念,只是由于使用的习惯,喜欢把“本质”作为说明事物特殊性的定语加在许多词语上,于是便出现本质属性、本质特点*有学者研究指出,一事物的特点则必然是它类事物所不可能有的。也就是说,事物的特点具有单一性或唯一性,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特点则就相当于事物的特有属性。这样,按该种学术观点,我们所说的本质特点也是不科学的。(详见庄寿强:《试论特点、属性的区别与联系及其在科学研究中的意义》,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年第11期)等等。有了本质属性,自然就会产生非本质属性与之相对应,正如前面的内在属性与外在属性、偶有属性与固有属性等等。

从以上分析,还可得知,对象事物属性的分类,其实只需分成两大类,即特有属性与普遍属性。某些学者在对事物属性的分类作了一番复杂的考察之后,也提出:“从逻辑教学的角度说,我们只需要将属性划分为两种就可以了,即特有属性与非特有属性。”[15]

[1]H.B.布劳别尔格.新编简明哲学辞典[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223.

[2]陈玄荣.类语大辞典[M].厦门:鹭江出版社,2002:541.

[3]高清海.文史哲百科辞典[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706.

[4]冯契.哲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1624.

[5]《现代汉语辞海》编委会.现代汉语辞海[M].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02:1570.

[6]《逻辑学辞典》编辑委员会.逻辑学辞典[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798.

[7]冯俊.从现代主义向后现代主义的哲学转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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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波普.历史主义的贫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68.

[10]付八军.再论高等教育属性[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5,(4).

[11]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41.

[1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77.

[13]李忠伟.意向性是意识的本质属性吗[J].学术研究,2014,(4).

[14]舒远招.如何理解“质是事物内部的规定性”[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4).

[15]周志远.论对象属性的分类——概念问题系列之一[J].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ThreeQuestionson“Attribute”——A Concept Forgotten by Philosophical World and Abused by Other Disciplines

Fu Bajun

(School of Education, Shaoxing University, Shaoxing, Zhejiang 312000)

Philosophy,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all social sciences, is beneficial for people to know the world and train the mind. Many of its fundamental concepts have been increasingly applied in other social sciences. However, the ambiguous definition of some basic concepts given by the academia gives rise to varied frequent mistakes made by scholars in other disciplines when they express concrete issues by means of philosophical concepts.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attribute, a concept created for the convenience of knowing things, refers to the property or trait of a certain thing reflected by its essence. It follows that diversified statements such as essential attribute and non-essential attribute, etc. are unscientific and non-standardized.

attribute; essence; methodology

10.16169/j.issn.1008-293x.s.2017.05.012

B024

A

1008-293X(2017)05-0080-06

2016-12-15

付八军(1976- ),男,湖南岳阳人,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林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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