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互信简论
——兼议当前税收互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2017-04-12 04:47姚轩鸽
税收经济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奖惩税法税收

◆姚轩鸽

税收互信简论
——兼议当前税收互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姚轩鸽

文章认为,税收互信是指征纳税主体既要相互传达与自己的涉税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税收信息,也要相互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税收信息。税收互信是税收治理的基石。提升税收互信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完备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科教文卫体制与税制。具体方法在于:加强税收互信教育,建立征纳税互信沟通机制、纳税者利益表达机制、征纳税者互信奖惩机制、征纳税者互信榜样引导机制与政府用税信息公开透明机制,等等。当前中国税收互信状况并不乐观,征纳互信建设任重道远,亟待顶层设计、标本兼治、全面优化。

税收;诚信;互信

税收互信作为税收治理重要道德价值导向系统,不仅关涉税收征纳直接与间接成本的高低,而且也影响税收治理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实现程度。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和支柱,税收互信则是税收治理体系良好运行的基石。

一、何谓“税收互信”

“税收互信”是一个合成词,由“税收”与“互信”两个词构成。因此,要弄清“税收互信”的内涵,必须首先明确“税收”与“互信”各自的内涵。

(一)“税收”的内涵

关于“税收”的内涵,国内教科书的界定是:“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①李香菊,宋丽颖,贺忠厚:《中国税收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笔者以为,上述关于“税收”的界定值得商榷:片面强调了征税一方的索取(权利),淡化了征税一方的给予(义务);强调了税法权威与强制性,忽视了税收治理中道德的作用;悬置了对征税权力进行合意性追问的问题;同时并未将“税收”与“规费”真正区别开来。

事实上,税收的这一界定不仅将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目的与手段交换关系偷换为一种分配关系,而且将原本的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求交换价款缔结的“双务契约”,偷换成了“单务契约”,从而将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目的与手段之交换关系,偷换成了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因果交换关系,结果便有意无意地将国家构造成了恩赐纳税人的主体,即纳税人交税——是因为国家先前给予了恩惠。岂不知,税收是纳税人与国家就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求交换价款缔结、履行原初或衍生契约的活动。纳税人交税是为了从国家那里换取一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二者之间的关系,本质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交换关系或契约。即在税收契约中,交换主体是纳税人与国家,对价是获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根本条件是纳税人与国家的同意。

(二)“互信”的内涵

“互信”原意是指两个国家,两个人,两个独立体相互信任。因此,理解“互信”内涵与本质的关键就在于,何谓“信”?“信”的基本字义是指诚实,不欺骗,不怀疑,认为可靠,即诚信。关于“诚信”,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说:“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①许 慎:《说文解字》,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诚”有真实、实在、的确等意,主要指一种真实的、诚实的心意或心态;“信”有确实、信实、信用、相信、信奉等义,是指对信任行为或守信行为的一种确认。因此,当“诚”与“信”连用构成“诚信”一词,其基本意思便是诚实不欺。不欺已曰诚,不欺人曰信。即“内不欺已,外不欺人”。精确地说,诚信是指“心口一致”与“言行一致”。“心口一致”是指传达与自己的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的行为;“言行一致”是指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的行为。②王海明:《新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22页。如此,“互信”便是指两个国家,两个人,两个独立体之间相互“心口一致”与“言行一致”,即相互传达与自己的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相互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

(三)“税收互信”的内涵

尽管税收互信主体有纳税人、征税人、国家,甚或人类与环境,但根本说来,唯有征纳税人之间的互信最为重要和根本。

因此,合而言之,“税收互信”便是指征纳税人之间,也即国民与国家之间既要相互“心口一致”,也要相互“言行一致”。即征纳税主体既要相互传达与自己的涉税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税收信息,也要相互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税收信息。

唯有此,税收治理的征纳成本才可能降低,才可能有助于实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税收终极目的。

二、税收互信的前提

毋庸置疑,税收互信是有前提的,并不是绝对的。关键是,为什么要互信,以及如何互信?

征纳税者为何要互信?道理很简单,因为“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③王海明:《新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22页。对此,美国著名学者福山说得很清楚:因为“一个国家的福利以及它参与竞争的能力取决于一个普遍的文化特征,即社会本身的信任程度。”④[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和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教授也认为:“没有任何东西比诚信更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诚信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润滑剂。”即征纳税者之所以应该互信,就是因为互信对征纳双方都有利,互相欺骗对征纳双方都有害,互相欺骗不符合税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

实践中,税收互信通常被理解为征纳税者应该且必须共同遵从税法,特别是纳税者要不折不扣地遵从税法。逻辑上,这就自然带来一个税法本身优劣的追问。对优良税法应该且必须相互遵从没有问题,但对一个落后的税法也应该且必须遵从吗?答案是肯定的。在现实中,税收互信意味着征纳税者双方应该且必须根据税法规定,既相互传达与自己的涉税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税收信息,也相互传达与自己的实际涉税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税收信息。

因此,税法本身的优劣以及完备程度,也就成为税收互信的前提。由于税收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交换价款缔结、履行契约的活动,税法便是指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交换价款应该且必须如何缔结、履行的法定契约,即权力性规范。因此,这个法定税收契约就必须是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缔结,而且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这个税收法定契约的内容还必须公正,不仅征纳税者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与交换要符合完全平等原则,而且征纳税人之间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与交换要符合比例平等原则。否则,税收互信,即征纳税者之间的互信就不可能,相互欺骗就会成为一种常态。或者说,在此境遇下,征纳税者之间的互信就不可能做到真心实意。

本质上说,唯有摆正了征纳税者之间目的与手段的交换关系,在自由平等原则基础上缔结了优良税法,才意味着奠定了税收互信的基础。否则,税收互信的基础就不牢固。而且,既然税收互信是以自由平等公正的税法为前提,那它自然也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关键在于税权的合法性,以及“闭环式”监督制衡机制的完备程度。众所周知,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义务是在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如果权力处于初级阶段,其合法性与民意基础就不牢靠,征纳税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就不可能做到公正平等。同样,如果税权还没有“装进制度的笼子”,其危害也会很大,就会加剧税收的异化,背离税制创建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

三、税收互信的实现途径

税收互信的实现途径,笔者以为,无非法治与德治两种路径。就法治而言,就是要将那些重要的征纳互信行为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明确,借助暴力与行政强制的力量进行约束和调节。因此,税收立法的质量、执法水平与司法状况,便十分重要。就德治而言,则是将所有利害互信的涉税行为通过道德的形式公示,并借助舆论与教育这两种非权力力量进行约束和调节。

(一)提升税收互信的根本举措

理论上,面对现实,在税法优劣既定的境遇下,要总体上提升一个社会的税收互信水平,根本途径在于:

首先,有赖于全面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因为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市场主体创获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首创精神及潜能才可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社会生产力才可能发达,物质会越来越丰富。如果再加上财富分配公正,每个国民的物质需求便容易得到基本满足。征纳税者做互信者的需求和欲望便强烈,税法感情也会强烈。因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①司马迁:《管晏列传》载于司马迁著《史记》,北京:北京出版社,2006年版。

其次,有待于完备民主法治制度的构建。因为只有在民主法治下,国家最高权力,包括财税权力才可能真正装进了制度的笼子,税权滥用和腐败行为才可能得到制度性的遏制。自然,在这样的社会里,遵从税法者、互信者就可能致富致贵;不遵从税法者、互相欺骗者便会致穷致贱。或者说,唯有在民主法治制度下,大多数征纳税者才会乐于选择遵从税法和互信,拒绝违背税法和相互欺诈。

最后,有赖于科教文化教育事业的发达。这是因为,科教文化事业发达是一个社会大量获取税收真理的前提,也是提升人们税收治理认识水平的前提,更是提升人们对征纳税行为事实如何规律认识水平的前提。

可见,唯有政治、经济、文化体制,以及税制、税法的完备与不完备、先进与落后,才是影响一个社会总体税法遵从度与税收互信度的根本要素。

(二)提升税收互信度的具体途径

尽管税收互信教育不可能提升一个社会总体税收互信度,但它却可以具体提高每个征纳税者的税收互信度。具体说,要提高每个征纳税者的税收互信度的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加强税收互信教育。税收互信教育就是让征纳税者明白互信互利的道理,使其成为一个具备互信品德者的过程。或者说是指社会如何使征纳税者“心口一致”“言行一致”,相互传达涉税信息,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税收互信品德的过程。为此,既需要借助舆论传播的力量,也需要借助教育熏陶的力量。既可通过社会组织的途径去完成,也可以通过家庭和学校的途径去实现。

而且,税收互信教育的主体,既可以是社会,也可以是征纳税者个体。税收互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指税收互信品德的培育,比如税收互信认识品德、情感品德与意志品德。同时,如果一个社会的文化教育机制优良,征纳税者对税收互信道理的认识就全面深刻,就愿意做一个税收互信者,拒绝税收互骗互害。

第二,建立征纳税者互信沟通机制。从税收互信的内涵与本质看,如果没有涉税信息的沟通,也就没有征纳税者的互信,即征纳税者互信沟通机制是税收互信的基础。而且,这种涉税信息沟通机制,并不在于所表达和传递的这些涉税信息本身之真假,关键在于征纳税者彼此要对方相信的涉税信息是什么。

因此,如何培育征纳双方的税收理性意识,诸如权力,以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面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须。朱学勤先生说:“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以及监督;当民众侧身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这就启示我们,征纳税者双方必须学会相互妥协和换位思考,从而寻求互信共识,不求最好,但求适宜和谐。当然,征税者由于在税收互信沟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更需自觉认识和改造自身的涉税行为,包括涉税信息表达和传递行为,必须多从纳税人的角度去反思和反省。而且,为了避免因为涉税既得利益群体对税收信息的扭曲与遮蔽,加剧征纳税信息的不对称,也应自觉借助民间组织的力量,及时有效地吸收和珍视纳税者真实的涉税信息与需求,遏制涉税信息的失真与扭曲。逻辑上,也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搭建税收信息沟通平台和载体,为税收互信提供技术保障与支持。

当然,借助现有政治性信息沟通平台和载体也十分重要和必要。比如,完全可以借助现有的电子型政府信息沟通网络,借助人民代表大会已有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沟通机制,借助现有的信访制度,以及现有的社会性信息沟通渠道,诸如大众媒体等信息沟通传播平台,等等。①武建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地方政治沟通与互信机制探析》,《理论月刊》,2007年第7期,第29-31页。

第三,建立纳税者利益表达机制。征纳税者互信并不是税收互信的终极目的,税收互信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即税收互信出发点与归宿在于实现征纳两利,最终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事实上,纳税者给国家缴税并不是一种大公无私的行为,而是为了从国家那里交换到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为“人们的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载于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征纳税者亦然。离开征纳税利益谈税收互信,无异于自欺欺人。

其实,税收互信的本质在于征纳税者之间利益交换或分配的自由平等与公正。而且,就征纳税者之间关系的主次而言,纳税者利益表达无疑是第一位,首要的。因此,纳税者利益的增减便是评价互信机制或税制优劣的根本标准。而要提升税收互信度,就必须拥有健全与有效的纳税者利益表达机制,及时回应纳税者的需求。唯有此,才有助于纳税者遵从“心口一致”与“言行一致”的原则,顺畅地进行涉税利益的表达和涉税信息的传递。相反,如果缺乏健全与有效的纳税者利益表达机制,纳税者涉税利益信息的表达与传递就不可能顺畅和实现,税收互信或征纳互信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建立征纳税者互信奖惩机制。税收互信奖惩机制是指使征纳税者涉税互信行为得到奖励,使其涉税互骗行为受到惩罚的机制。而税收互信奖惩主体和实施者主要是社会及其代表者——领导者;税收互信奖惩的客体、对象则是征纳税者和被领导者。而且,由于每个征纳税者既是税收互信的奖惩者,又是税收互信的教育者。

从奖惩的外延来看,建立征纳税者的税收互信奖惩,一般分为物质奖惩、社会奖惩和精神奖惩。物质奖惩是作用于征纳税者物质、生理需要的奖惩,主要是指金钱奖惩等。社会奖惩是作用于征纳税者社会需要的奖惩,主要是行政奖惩,诸如推举或提拔互信者,罢黜互骗者等。精神奖惩是作用于征纳税者精神需要的奖惩,主要是舆论奖惩,比如给互信者以荣誉,给互骗者以耻辱等等。

需强调的是,精神奖惩看似只赋予征纳税者的荣辱和名声,并不直接影响其富贵贫贱,但由于人是一个社会动物,互信诚信者最终将能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他所能够得到一切利益。相反,背信欺骗者则将拒绝可能拒绝给予他的一切利益。①王海明:《新伦理学(下)》,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463、1571页。即是说,唯有税收互信精神奖惩、荣辱毁誉,才是每个征纳税者富贵贫贱的根源,是每个征纳税者安身立命之本。

第五,建立征纳税者互信榜样引导机制。征纳税人互信榜样机制就是社会组织引导征纳税者模仿某些税收互信品德高尚者,从而逐渐使其征纳税者互信品德与其所模仿者的征纳税者互信品德接近、相似乃至相同。征纳税者互信榜样既有征税者的榜样,也有纳税者的榜样。

其实,税收互信榜样就是征纳税者做一个互信者的互信道德理想之现实化、具体化和明确化的模型。由于税收互信榜样是最具感染力的互信品德培养方法,也就必须具体、感性、直观、形象和生动。因此,税收互信榜样是一种最富感染力的陶冶、增强和提高征纳税者互信品德感情、互信品德意志和互信认识的全面的互信品德教育方法。对此,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有一句名言:“人只能用人来建树”;因为“只有人格才能影响到人格的发展和规定”。②崔相录:《德育新探》,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132页。而且,唯有具体、感性、直观、形象和生动的税收互信榜样,才真正富有感染力。因为“值得我们仰慕和追求的范例,必须以真实性为基础。”③曾钊新:《道德心理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4页。

第六,建立政府用税信息公开透明机制。税收互信的核心在于征纳税者都能“相互信任”地表达和传递涉税信息。即纳税者应该“心口一致”“言行一致”地表达和传达纳税思想与行为信息;征税者也应该“心口一致”“言行一致”地表达和传达征税思想与行为信息。否则,就谈不上税收互信,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互信。

就税收的本质是为公共产品生产筹集资金而言,建立政府用税信息公开透明机制,诸如税款用了多少,用到哪里了,谁是最终受益者等,这是提升税收互信的前提,也是税收治理的基础。而且,完备有效的政府用税信息公开透明机制,不仅折射税收互信的公正程度,也可奠定征纳税公正的基础。

四、兼议当前税收互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一)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对税收互信内涵、实现前提及实现途径的分析,反观当前中国税收互信建设现实,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一是物质基础薄弱,征纳税者互信愿望淡弱。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备,中国社会生产力欠发达。而且由于国民收入分配存在贫富悬殊的问题,征纳税者愿意做一个税收互信者的需要、欲望和愿望并不强烈,因此,税收互信便缺乏丰厚的物质基础保障,便对税收互信总体建设提出挑战和压力。二是由于税权监督缺乏“闭环式”监督机制,征纳税者互信缺乏保障。由于中国社会尚处于初级阶段,权力尚未完全装进“制度的笼子”,腐败和寻租现象比较严重,客观上难以做到“德福一致”,即征纳税互信者未必能获得基本公正的福利回报。因此,征纳税者愿意做一个税收互信者的需要、欲望和愿望同样并不十分强烈,也对税收互信总体建设提出挑战和压力。三是税权民意基础不广泛、不坚实,征纳税者互信回报机制不畅。在这种不完备税权保障下的征纳税者之间权利与义务交换,显然难以实现平等。因此,由于税收公正无法保障,既无法保障征纳税者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平等分配,也无法做到征纳税者之间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比例平等分配。自然,税收互信便缺乏坚实的税制基础,征纳税者做一个税收互信者的需要、欲望和愿望也不会十分强烈。四是由于科教文化事业的发达程度欠缺,税收互信建设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和压力。因为征纳税者互信道德认识是其互信品德和愿望形成的必要条件、必要因素。正如王海明教授所言:“一个国家的科教文化越发达,该国国民普遍的认识水平便越高,国民普遍的道德认识水平便越高。”①王海明:《新伦理学》(下),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463,1571页。

但具体而言,当前税收互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税收互信教育意识淡漠,且缺乏基本的规划与途径。表现在仅仅满足于每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并将税收诚信作为主题。特别是,税收互信教育没有走进家庭教育的视野,也没有走进学校教育的课堂,更没有走入社会大众的意识,主要由税务机关唱“独角戏”。就税收互信教育内容而言,也仅仅满足于税收诚信认识品德的教育,忽视税收互信情感与意志品德教育。

第二,征纳税者互信沟通机制建设滞后。表现在:一方面征纳税双方的税收理性意识缺乏,对权力以及征纳税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认识模糊。而且征纳税双方缺乏相互妥协和换位思考,寻求互信共识的思维自觉。同时,征税者在税收互信沟通中也未扮演积极的角色,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在避免既得利益群体对税收信息的扭曲与遮蔽方面,缺乏显见的作为,也未自觉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遏制涉税信息的失真与扭曲。当然,也未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搭建征纳税者涉税信息沟通平台和载体。另一方面,也没有自觉发挥现有政治性信息沟通平台和载体的作用。既没有发挥现有电子型政府信息沟通网络的作用,也没有有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已有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沟通机制,以及现有信访制度、社会性信息沟通渠道,诸如大众媒体等信息沟通传播平台的作用,等等。

第三,纳税者利益表达机制欠缺。纳税者利益表达机制欠缺是税收互信建设面临的核心问题。由于纳税者给国家缴税并不是一种大公无私的行为,而是为了从国家那里交换到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离开征纳税者利益诉求的税收互信建设,无异于沙上建塔。而纳税者利益表达的核心是国家应该以怎样的原则征税?征什么税?在哪个环节征税?以及交税的主要需求和愿望是什么,即意欲从政府那里交换到何种公共产品和服务?遗憾的是,对此我们缺乏应有的反思与探索。

第四,征纳税者互信奖惩机制缺位。征纳税者互信奖惩机制缺位表现在,既缺乏物质奖惩的机制与作为,也缺乏社会奖惩的机制与作为,更缺乏精神奖惩的机制与作为。结果,既使征纳税者的互骗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罚与遏制,客观上鼓励互害行为。也使征纳税者的互信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奖励,挫伤了互信行为,从而导致征纳税者互信行为的大面积消减。

第五,征纳税者互信榜样机制缺乏。主要表现在:征纳税人互信榜样机制建设虚设;未全面树立真实、可信的税收互信榜样。自然,也就难以发挥税收互信机制和榜样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政府用税信息公开透明机制不完备。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要素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现实是,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预算信息公开,即用税信息公开并未让公众十分满意,仅仅停留在文件中,或者浅表层次。如果长此以往,便会因为公众对税收公正的质疑,从根本上动摇征纳税者互信的基础,催生大量的征纳税者不信任行为,比如目前大量存在的逃避纳税义务,抗税等现象,就是征纳税互信不足的具体表现。有资料显示,中国税收流失率高达21.6%。②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8,119页。而暴力抗税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仅1988—1990上半年间,全国发生暴力抗税案件就有6850余起,有6293名税务人员被打,其中重伤654人,致残17人,死亡7人。③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8,119页。

(二)改善中国税收互信现状的对策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要全面改善中国税收互信现状,对策无非根本与具体途径两块。就根本对策而言,必须有赖完备市场经济、民主制度,以及税制、科教文化体制的建立与优化。

但就具体对策而言,第一,要加强税收互信教育,做好全民互信教育的规划。既要坚持每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继续将税收诚信作为主题。同时税收互信教育应该走进家庭,走进学校,走入社会大众。而且,税务机关不能再唱“独角戏”,要建设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同时,税收互信教育要认识、情感与意志教育并重。

第二,加快征纳税者互信沟通机制建设。要强化征纳税者双方的税收理性意识培育,提高双方对权力以及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同时也要引导征税者,在税收互信沟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自觉认识和改造自身的涉税行为,并在避免既得利益群体对税收信息的扭曲与遮蔽方面有所作为,注意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同时要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搭建征纳税者涉税信息沟通平台和载体。当然应该积极发挥现有政治性信息沟通平台和载体的作用,诸如电子型政府信息沟通网络、人民代表大会已有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沟通机制,以及现有信访制度、社会性信息沟通渠道(大众媒体)等信息沟通传播平台的作用。

第三,要建立纳税者利益表达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沟通纳税者利益涉税信息。要搭建纳税者利益表达平台,拓宽纳税者诉求以及与征税人互动沟通的渠道。同时也要加强涉税信息载体建设,在纳税者利益诉求与回应立法保障方面有所作为,等等。①娄成武,钟俊生:《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及其应对》,《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4期。关键是要解决纳税者利益表达组织发展不平衡,制度内纳税者利益表达机制不畅,以及非制度化与非法利益表达行为不断衍生等问题。②王中汝:《我国现行利益表达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5期。

第四,要构建征纳税者互信奖惩机制。要让征纳税者互信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奖励,使征纳税者互害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既要重视征纳税者互信物质奖惩,也要重视社会奖惩,更要重视精神奖惩。

第五,要加强征纳税者互信榜样机制建设。既要重视征纳互信榜样机制建设,也要重视真实、可信征纳互信榜样的发现与培养,要全面发挥税收互信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要加快政府用税信息公开透明机制建设。重点在于借助互联网平台,尽快构建可视化的高效预算信息公开平台。

五、结语

总之,税收互信是指征纳税主体既要相互传达与自己涉税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税收信息,也要相互传达与自己实际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税收信息。税收互信是税收治理的基石。全面提升税收互信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科教文卫与税制体制。具体方法在于:加强税收互信教育,全面建立征纳税互信沟通机制、纳税者利益表达机制、征纳税者互信奖惩机制、征纳税者互信榜样引导机制与政府用税信息公开透明机制,等等。坦率地说,当前中国税收互信状况并不乐观,税收互信建设任重道远,亟待顶层设计、标本兼治、全面优化。

(责任编辑:远山)

F81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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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1280(2017)03-0020-07

姚轩鸽,男,西安市税务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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