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录民
(中国人民银行 庆阳市中心支行,甘肃 庆阳 745000)
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运作方法及因素分析
张录民
(中国人民银行 庆阳市中心支行,甘肃 庆阳 745000)
文章目的在于研究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的可能运作方法及应考虑因素。首先就金融控股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加以分析可能影响财务管理的因素,包括法令限制、筹备方式、子公司纳入金控公司策略、信用评等以及子公司获利能力等。其次以财务管理架构的三大决策为中心,即投资、融资及股利决策,来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在决策时的规划事项,以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资本运作;投资
金融业的经营管理,向来为政府所关切,除了避免金融资源垄断外,保护消费者及存款人的权益,更往往成为施政重点。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纳入许多经营管理的限制规定[1-2],而以业务及财务的专章最为显著[3-4]。其中在财务方面,对于投资对象、金额、短期资金运用、资本适足性比率、财务比率的上下限及利害关系人交易等,均设有一定限制[5-7]。这些限制无疑将提高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运作的困难度,因此必须加以探讨,如王翠采用经济资本来解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类型和业务交叉的风险合并问题,刘勇就未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机制提出一些建议[6];熊朝旭探讨了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对于维护静态稳定和促进金融业健康有效的发展等[8]。在会计处理方面,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法并未着墨,但其所创设的许多立法案例,包括营业让与、股份转换、公司分割及连结税制等[9-10],有关组织调整及合并报税所衍生的会计及税务问题,在国内不为常见,必须提出分析一致的处理方法,以供业者遵行。田静婷结合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实践经验,深入剖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和立法困境[11];李恒浩选取台湾地区14家金融控股公司为观察样本,从业务整合的角度提出了业务复合型和整合型多元通路两种管控模式[12]。本文就结合上述两点进行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的可能运作方法及应考虑因素开展分析。
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处在快速发展阶段,缺少无实际案例可供分析其财务管理的运作情形,分析现有的公司筹设计划及法令规范,大致可得知其财务管理受下列因素影响:
1.业务范围。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以投资及管理为限,不得经营金融业务,故其主要的资金需求为投资子公司,而涉及日常营运所需者应属有限。
2.资金运用。金融控股公司短期资金运用受限于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项目。在投资不动产方面,应先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自用为限。
3.筹资。发行公司债,但应依主管机关规定的办法为准。
4.财务比率及资本适足性比例。如果不符法令规定的比率要求,主管机关得为必要的处理或限制。
5.对子公司的支持。金融控股公司应对子公司所受增资处分筹募资金,处分危及子公司健全经营的投资事业,并协助子公司日后正常营运。
已有的申请设立的个案中,部分公司系采用营业让与方式,主要目的系由子公司保留特定资金于金融控股公司,供其设立后立即有足够资金可供运用,而不必另谋筹资。其他采用股份转换者,主要应系基于成本效益考虑,其筹设成本低于采用营业让与者。
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法对申设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中[13],并未明定其子公司跨业要求。因为子公司跨业策略,涉及金控公司的经营策略综合评估及各子公司的合作规划,必须慎选伙伴并从长计议,故除少数属同一集团,或及早纳入跨业规划外,大都尚在洽谈中,并未完成跨业换股比例的计算,故系采单一转换方式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由于发行公司债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重要的筹资工具,关系到发债成本及能力的信用评等,且为筹设金融控股公司业者所关切。已有的资料表明目前若干信用评等公司亦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评等发表看法[14],其主要见解如下:
1.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相互影响。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评等和个别营运子公司的信用评等各为独立特质,但彼此会受到影响。举例而言,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信用状况,可能会因为资本转移、集团间的流动性、营销通路及集团成员间其他资源共享等因素而受到影响。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信用评等也会受到金融控股母公司管理策略、执行、公司文化、大股东的支持及监理机关的响应等因素影响。监理机关必要时可能要求金融集团内各子公司,应该协助其他遭遇困难的集团成员,在此情况下,子公司评等结果差异较大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子公司必须协助其他成员的情况下,其成员的评等可能会遭更大幅度调整。
2.对银行子公司的影响。银行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后,监理单位目前对银行的强烈支持态度可能会降低,未来银行的评等可望更能直接反映所属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能力,而不再会有银行评等较高的情况。结合参考文献[11-12],理由包括:
(1)金融控股公司要求控股公司支持旗下的子公司,监理当局不再需要站在第一线上。
(2)政府预算与官股银行财务状况恶化,使监理当局协助疲弱金融机构的弹性降低。
(3)新的金融集团可能“太大而不能倒”,需要的资源也较多,因此当局援助金融机构的意愿可能减少。
(4)由政府安排接管多家基层金融的行动来看,政府有意鼓励较差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5)公营或政府入股的银行进一步民营化,也会使现行处理体质不良银行的机制转弱。
3.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评估。包括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监理当局的支持态度、经营团队的管理能力,以及旗下公司互相影响的度等。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资金来自旗下子公司的股利,偿债能力往往比旗下的银行或子公司低,因此其评等可能较低。但如果金融控股公私下各个子公司的业绩都很强时,金融控股公司的评等反而可能更高。
金融控股公司得以投资的事业虽均属金融业,但不同金融业间的经营风险及获利型态并不相同,例如即使同为银行业,工业银行与商业银行即有差异,而证券业则受股市荣枯影响甚大,至于创投业则更属高风险高报酬。另外,子公司的获利能力亦决定于其经营能力的良窳,因此子公司若能获利,进而配发现金股利,固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有所挹注;但若反的,则可能受其拖累。
依Aswath Damodaran所著《Applied Corporate Finance》(1999年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可架构如下,为了使得企业价值极大化,需要权重包括:
投资报酬率(高风险投资案应有较高投资报酬率,且能反应其融资组合);
投资报酬(应按时间加权、以现金流量为基础及增加的报酬,并反应机会成本)。
融资组合(包括债务及股权,两者皆会影响资金成本率及现金流量);
融资种类(应尽可能与所用于投资的资产相配合)。
股利金额(符合企业营运所需以外的多余金额);
何种型式发放(依股东偏好决定其分配方式,例如现金、股票股利、买回库藏股或公司分割)。
以此项架构为基础并参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性,探讨其财务管理的应用如下节。
上述架构在投资决策上的分析,不论是投资报酬率或投资报酬,均是从特定投资案的分析作为出发点。就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而言,则是以效果的评估为重点,强调范畴经济及规模经济,而且在设立时即应审慎规划。故在分析投资决策时,应予以扩大至申请设立时的考虑,综合说明如下:
如前所述,主管机关在审核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申请案时,将跨业经营的效益评估,列为准驳与否的必要条件。虽然此项要求令部分业者措手不及,但却是金融控股公司法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因为若非跨业经营效益的发挥,只通过增成本及公司管理阶层复杂化,其效益何在。即使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下,可同时纳入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业(或保险、证券业),但此种同业整合的效益,另可透过金融机构合并来发挥,不必由金融控股公司来显现。
在评估跨业经营的效果时,目前业者主要作为评估的出发点,其规定如下: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业务或交易行为、共同业务推广行为、信息交互运用或共享营业设备或营业场所的方式,不得有损害其客户权益的行为。
前项业务或交易行为、共同业务推广行为、信息交互运用或共享营业设备或营业场所的方式,应由各相关同业公会共同订定自律规范,报经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前项自律规范,不得有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的情事。
跨业经营的效益,就在于共同业务推广(或称共同营销)、信息交互运用及共同营业设备或场所,具体而言分析如下:
1.提供消费者一次购足所需的金融服务。从扩大业者的营业额而言,最有效率的方法,莫过于对各特定消费者提供一次购足的服务,例如银行业的存款、放款及汇款、证券业的各种金融商品投资及保险业的各项保险商品,其他包括信用卡业的各式信用卡及期货业的各种期货商品。如此业者不但可满足消费者一次购足的需求,加强与其他同业的竞争力,而且能够发掘特定客户的潜在需求,及时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
2.共享资源的成本费用节省。除上述共同营销对增加营业额的贡献外,共享资源所带来的成本费用节省,亦为跨业效益评估的重点,兹分述如下:
(1)信息取得成本。以特定客户的消费信息为例,为共同营销成功与否的重要关键,若不透过“信息交互运用”,则不但无法整合各子公司间的客户信息,作为分析特定客户消费行为的基础,不然还要另外花费成本取得相关信息,例如请营销公司作市场调查,而且其信息的效用可能反而不如业者自行整合信息来得直接而有效。
(2)人事费用。以提供金融服务的人力资源作业来分析,在前台作业方面,既然要推广共同营销,则由同一批人来营销不同的金融服务,应可节省不少营销人员的费用,在后台作业方面,诸多金融服务的后台作业均系大同小异,例如征信、风险管控、交割等,如能予以整合,亦可减少许多人力耗费。
(3)营业设备及场所的投资。信息系统等若干营业设备,若由金融控股公司统筹规划,可供其子公司共同使用,以避免重复投资的浪费,亦有利软硬件设备的整合利用。在营业场所方面,既然由同一批人共同营销各种金融服务,则银行、保险及证券子公司为营销目的所设立的分公司,当可予以整并。
3.放宽法令限制。上述许多共同行为的运作,如纯为发挥经济效益的目的,本来以“策略联盟”方式亦可运作,并不一定非透过金融控股公司。但在实务上,诸多法令的限制,例如客户信息的保密、特定业务人员的责任及营业场所的区隔等,却使得策略联盟所能发挥的效益不易扩大。如今,金融控股公司法已明定共同行为的态样,当可适度放宽其运作上的法令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许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所辖的银行、保险或证券子公司超过一家,故除跨业的效果外,如欲扩大其子公司的规模以加强竞争力者,则同时纳入多家同业子公司,或甚进而合并,当可发挥“规模经济”的效果。关于同业整合的效果,包括除营业规模扩大、资本额增加等强化业务竞争力外,前述跨业合并所提及的成本节省,例如裁减重迭的人事成本及营业据点等,再加上金融机构合并法所提供的租税优惠等诱因,如运用得当,应可发挥效果。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列举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的事业中,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及创业投资业等,均是以投资为主要业务项目的一种,故在投资决策上,尤其在股票投资方面,应予以适当分工,分析如下:
1.金融业的投资。由金融控股公司执行。基于跨业效果的衡量与评估,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由金融控股公司执行对金融业投资,转为可行。
2.对上市柜公司的投资。由银行、保险或证券子公司投资,而以后者为佳。
3.对科技事业投资。由创业投资子公司投资。
上述分析主要可以为基于专业化、流动性及资金的有效运用所考虑。
金融控股公司实行适当的投资、理财及股利决策,以使企业价值极大化。在投资决策方面,应考虑如何发挥经营综效,包括范畴经济及规模经济的利用,共同行为及共同资源整合,以增加营业额及节约经营成本。在融资决策方面,应考虑最适资本结构的理论与实务,以及能与资产配合的融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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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 校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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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768(2017)09-0141-04
2017-07-12
张录民(1967-),男,甘肃庆阳人,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中心支行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