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林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9号公报》(以下简称19号公告)规定,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上述规定意味着加计扣除采用实耗法扣除,由于公式中的“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在明细账中不存在,生搬硬套公式就行不通。不过,用“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计算出来的数据,实质就是“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的金额”,而“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的金额”从原材料明细账就可获得。有了“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的金额”及2%的加计扣除率,就可计算出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现举例说明。
例如:某家俱厂2017年7月份有关经营业务为:进口木材一批,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数量为5方、价款50000元,税金5500元;从某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木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0元、数量4方、税金4400元;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木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30000元、税金900元、数量3方;自行收购木材并开具收购发票,数量2方、金额20000元;从某林场购买其自产木材1方,并取得其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00元。上述购买木材款项均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本月销售家俱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货款存入银行。本月生产领用木材数量10方、金额96200元。上期留抵税及原材料为零。
分析:外购的农产品——木材用于家俱生产属于农产品深加工,根据37号文件及19号公告的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方法:从海关进口取得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以发票注明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农业生产者处取得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发票金额和11%的扣除率作为进项税额。农产品成本如果进行深加工则进行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率为2%,并且采用实耗扣除法扣除。购买木材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木材 144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500
贷:银行存款 160800
生产领用木材加计扣除税金的会计分录:
本月生产领用木材共计8方,金额96200元,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96200×2%=1924(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24
贷:生产成本 1924
销售产品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本月未交税金的会计分录:
本月应交税金=34000-16500-1924=1556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556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