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赞云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漳州分校,福建漳州,363000)
群体性事件视角下利益表达机制研究
王赞云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漳州分校,福建漳州,363000)
改革在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扩大了社会不平等程度,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为政府应当思考的重要问题,更是党执政过程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重点。群体性事件处置是否妥善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否,而利益的满足与否则直接关系到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与否,因此必须着重分析利益表达机制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预防的内在联系,提出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对策建议。
群体性事件;利益表达机制
社会转型期也是各类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时期,而借助各类新传媒工具,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大大扩大了,不再仅仅局限于事件发生地。群体性事件的高频发生不仅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削弱了政府信任,更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从古至今都有着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记载,但是由于认识角度的差异,目前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然而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发现,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第一,群体性。群体性事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者,但是从发生的具体事例看,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人数往往众多,多则可能上万人。例如,“410”重庆万盛群众聚集事件,其参加者人数最多在一万人左右。
第二,目标诉求的一致性。利益诉求的一致性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群体性事件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从其发生的原因来分析,大部分群体性事件都是群体的利益受损后,为了满足利益要求而采取的行动,虽然这种行动通常是采用非法的、暴力的方式进行。
第三,从众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从众性和跟风效应明显。因为处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人们往往“不能辨别真伪或对任何事物形成正确的判断。群体所接受的判断,仅仅是强加给它们的判断,而绝不是经过讨论后得到采纳的判断”,[1]例如,2008年瓮安事件中的许多参与者都是“非直接利益者”,并任何利益动机,与事件也无关系,而只是受到舆论媒体的影响而加入到事件中来的。
第四,严重危害性。群体性事件的严重危害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会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例如,甘肃陇南事件造成的办公设备损失超500万,而云南孟连事件更是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第二、会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稳定发展。第三、使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危及政府形象,削弱政府信任。
改革使得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因此往往会造成一部分人利益受损。而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都会有其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通常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又诉求无门时才会发生。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处置与利益及利益表达机制息息相关。首先,社会利益关系变化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其次,不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最后,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环节。
(一)社会利益关系变化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
有研究显示,当人们越是认为社会不公平,收入分配不公,就越有参加政治行动以表达不满情绪的意愿,演化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就越大。当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失衡、强弱社会群体分化明显。而这些变化就造就了中国“弥漫性冲突 ”的社会性格。因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底层群体在不同的利益驱动下,就容易因自身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或维护而爆发群体性事件。
(二)不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
利益表达是人们表达意愿的过程,它有助于社会利益分配的政策更符合公共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弱势群体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主体缺失,利益诉求无法输入到公共政策中。而当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多地体现强势群体而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时,就会催生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从而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
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大众传播媒介、社会团体及群众自治组织、信访与对话等构成了我国公民利益表达的基本框架。虽然这些渠道构成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良性双向互动,但是我国的压力型政治体制造成了自下而上的民意表达渠道堵塞,而自上而下的民意表达收到的效果不佳。因此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使得利益相关者利益表达无门。
第一,虽然信访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表达民意渠道,问题涉及范围广,可以帮助民众宣泄不满,化解矛盾,但是其存在着有关部门推诿严重,信访渠道不畅通,处理效率低等问题,这就使得信访的效果差。第二,由于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是在本职工作之余兼任的,因此在有限的精力之下他们也无法保证其所提议案的专业性和真实代表性。第三,虽然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会更具建设性,但是其力量相对弱小,话语权小,因此利益表达的效果差。第四,各类社团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力量分散,利益表达的影响力较小。
2.利益表达能力弱
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的多元民主理论认为社会利益群体的多元化有利于维持社会利益格局的平衡。公民利益表达能力的强弱与其利益实现程度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但是由于每个人拥有的政治资源是不同的,其利益表达能力也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从社会上层到社会底层,人们的利益表达能力是递减的。[2]因此,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力弱,参与意识薄弱,参与意愿不高,他们真实的利益需求无法得到表达,所以利益需求也同样无法实现。
3.制度化程度低
亨廷顿认为,一个社会的政治成熟程度与其政治的制度化水平密切相关。一个社会如果政治制度化程度低、政治参与程度高,那么其政治是不稳定。从我国现阶段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处于弱势群体的一方的利益缺乏制度化保障,因此当他们通过非制度化的静坐、示威、冲击党政机关等渠道来进行维权时,就会破坏社会秩序、加剧社会的不稳定。
(三)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环节
在人们的观念中,社会稳定的首要条件是避免矛盾,但是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因此要预防群体性事件最为重要的并不是如何避免矛盾,而是如何释放、化解矛盾。利益表达机制就为释放不满情绪、化解矛盾提供了重要途径。
第一,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团结弱势群体,凝聚力量。弱势群体由于力量分散、弱小,其权利容易受到漠视和损害,这也是他们人数众多但政治影响力小的根源,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让他们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凝聚在一起,克服个体利益诉求的不足,增强政治影响力。第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扩大弱势群体的声音,影响政府决策。利益表达机制是沟通政府与群众的桥梁。如果政府做决策的时候损害了群众的利益,那么人们就可以借助利益表达渠道来反映诉求,施加压力,从而影响政府决策,避免诉求无门。第三,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宣泄不满情绪。公众的不满情绪从产生到爆发成为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因此如果能通过各种正常利益表达渠道使之得到释放,那就不至于发展演化成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总之,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一方面可以帮助政府在决策之前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要求,以便制定更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公共政策,防止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可以让利益受损的群体有合理、合法的途径宣泄其不满,避免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引导弱势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进行维权,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环节。
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演变过程通常为:“社会矛盾激化——利益诉求表达——利益表达受阻——不满情绪升级并扩散——群体性事件爆发”,因此,建立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平衡各利益主体关系,对预防群体性事件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建立、创新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建立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搭建更为开放、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得民众可以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对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建立畅通利益表达机制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要继续完善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具体做法有:第一,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言机制、政治协商制度的协商机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走访机制等。第二,建立能够及时收集群众利益诉求信息的信访系统,及时了解、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第三,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对群体关心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公示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第四,继续发挥工会、妇联、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政策咨询和权益保护作用。
二要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优势作用,增强新闻媒体的利益表达作业。大众媒体信息传播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使得群体性事件在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就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要扩展利益表达渠道,就必须借助电台、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手机等大众传播媒介,构建以媒体为“第四权利”的多层次、多渠道利益诉求表达平台。这样一方面有助于事件的及时公开、处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可以及时消除公众的不满情绪,把问题化解于无形。
三要通过制度创新,完善基层民主制度,鼓励民众监督、参与政府的管理和决策过程。由于各个地方的人文、地理环境等的不同,政府的管理手段也应该有所创新。比如,福建南平市光泽县就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三级民意传达的户代表会议制度,让民众参与到乡村治理中,也使得各类矛盾能够及时化解。另外还可以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及非官方社会政策研究、咨询机制的发展等,形成新的社会群体“代言人”。
(二)强化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
政治表达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过程,但是在压力型政治治理结构中,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较强,他们能够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利益表达,使政府明显感受到他们的某种政治意图,从而对政府产生影响;而弱势群体由于其利益表达能力较弱,缺乏相应的维权知识和能力,因此在利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进行维权。所以提高弱势群体用制度化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意识和能力,是提高群体利益表达能力的重要手段。第一,积极扶持代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第三部门的发展,为弱势群体争取利益表达创造机会;第二,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升群体的参与意识和集体谈判能力,扩大政治影响力;第三,利用现有渠道向政府进行政策倡导,提高利益表达能力;第四,采用参与式方法,通过让群体直接参与具体的项目操作,增强其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加强利益诉求表达制度化
政治稳定与政治制度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说来,政治制度化程度高的国家其政治局势也比较稳定,而政治制度化程度低的国家其政治局势更容易趋于不稳定。[3]因此,政治制度化是实现政治稳定的根本途径。
从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利用非制度化渠道进行利益表达的数量有增加的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的利益表达机制制度资源匮乏和制度安排不合理,制度化程度低。所以弱势群体在利益受损时,只能寻求非制度化的渠道来解决问题,因此要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就必须用制度和法制来规范,使公民以合法手段影响政府活动。第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民意调查制度、听证会制度、矛盾调解、协商和谈判制度等。第二,要保障群众的立法参与权,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第三,提高民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引导、鼓励其用合法的、制度化的方式将诉求表达处理。第四,建立健全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体系。
利益表达是利益实现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基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因此,弱势群体在利益诉求无门时而采用非法、过激的方式来反映、维护利益。可以说,群体性事件是利益表达失语境况下的一种反抗。要妥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必须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不仅有利于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表达的平等话语权;同时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1][法]古斯塔夫·勒庞.冯克泽,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49-50.
[2]王赞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乡镇政府治理结构优化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2.
[3]王浦劬.政治学原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3:250.
[4] 王向民.公共事件缘起与治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81.
[责任编辑:钟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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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346(2017)02-0061-04
2017-04-08
王赞云,女,福建漳州人,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漳州分校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