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研究
——以合肥市为例

2017-04-05 08:23
关键词:依法行政合肥市合肥

马 俊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 合肥 230031)

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研究
——以合肥市为例

马 俊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 合肥 230031)

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具有评价、引导、形塑等功能。通过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来引领、推动地方法治政府乃至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地方法治和助推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效途径。2016年年初,合肥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合肥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设定了量化考核指标。该指标体系具有后发优势和鲜明特点,对合肥的法治政府和全面依法治市建设必将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但该指标体系也存在若干不足之处,如:在内容和结构上还需进一步调整、完善;在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分值在总分中所占比例不高等。下一步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使其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作用。

地方政府;法治政府;合肥;地方法制;法治中国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随后,全国多个省、市开始试点推行依法行政或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体系,以推动地方法治政府建设。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国内最早提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概念的是袁曙宏先生,他认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由反映法治政府本质要求、具有内在关联的指标组成的评价系统。它以细化和量化法治政府要求为着眼点,运用科学的标准,选择和确定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标,组成指标体系,综合测算各地依法行政的水平,并找出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1]通过法治评估推进地方法治建设,正在成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效模式。

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具有评价、引导和形塑功能。一是评价功能。它是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基本功能,是指人们可以通过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政策与措施、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价与判断[2]74。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是对一定时期内政府的法治建设状况进行的科学、全面、系统的考核和评估,为测量和评价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提供了一套可量化、可操作的衡量标准。只要设计科学、程序严密、运用得当,它就可以充分反映法治政府建设的状况和某一地区法治政府的发展水平。二是引导功能。它是指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可以为政府法治建设提供具体而现实的内在动力,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建设中的行为提供一套基本行为模式,为法治政府建设指明努力方向和阶段性目标任务。例如,各地政府都在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就是要引导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快确立“依清单行政、清单之外无权力、法定职责必须为”等大局观念、行政法治理念,尽快形成全面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三是形塑功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形塑功能是指指标体系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乃至法治中国的形成与塑造。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实践,形成了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共同的、互通的法治政府理念及法律制度体系等,引导公民关心、关注、参与、监督法治政府建设。通过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长期实践,法治政府所独有的法理、法效等内涵得到升华,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公民普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尚逐步形成,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得以培养形成,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中国亦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和普遍期待。

一、合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建立

(一)《合肥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出台

2015年3月,合肥市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把合肥建成全省示范、全国一流法治城市”的新目标。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该纲要的基本框架可概括为三大部分、44项举措: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规定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等7个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就“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作了规定。2016年2月,合肥市颁布实施了《合肥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以下简称《合肥指标体系》),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设定了量化考核指标。该指标体系是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所设定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为依据,同时参考借鉴外地城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架构模式,并结合合肥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合肥指标体系》通过建立一个适度超前又较为客观的衡量标准,来测评一定时期内合肥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是否得力、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如何、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对合肥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作出准确的评估和判断,保障合肥市法治政府建设能从总体上沿着预定的轨道和方向前进。

(二)主要内容

《合肥指标体系》把合肥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则及要求分解、细化、量化为分层次、成系列的一个个具体指标,组成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三级指标体系,通过设计和实施这些指标,既可以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方向和日常工作的基本标准,也可以从中确定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抓手,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内容的整体结构看,《合肥指标体系》将“政府机构与权责、制度建设”等10个方面内容作为一级指标;设定了32个二级指标对这10个方面的一级指标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见表1);设定了110个三级指标作为实现这些原则性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合肥指标体系》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而带动地方法治整体水平的提升,对于把合肥建成全省示范、全国一流的法治城市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合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特点及不足

(一)主要特点

与省外一些城市如深圳、温州、苏州、沈阳*2008年12月,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布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2010年7月,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2011年8月,苏州市政府颁布《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2012年8月,沈阳市政府颁布《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等相比,《合肥指标体系》的出台时间属于“迟到”的。即便在安徽省内,合肥也不是最早出台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马鞍山市政府于2009年7月颁布实施了《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滁州市政府于2016年1月印发了《滁州市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这两市都早于合肥。但也正因其制定出台相对迟一些,《合肥指标体系》更能展现并发挥后发优势,从《合肥指标体系》的文本以及配套实施细则来看,该指标体系的特点较为鲜明。

表1 《合肥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内容

1.《合肥指标体系》的称谓和定性准确。在指标体系的名称上,合肥与深圳、苏州等保持一致,称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而不是与滁州一样称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其实,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与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不能混为一谈,因为法治评估与法治建设评估不是一个概念。正如有学者所指出:“中国的法治建设评估与国际法治评估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国法治评估的对象是‘法治建设’,亦即评估党政机构推动法治的建设工作,包括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规范是否完备、遵守法律的程度,等等;国际法治评估的对象是‘法治’,直接围绕着法治的各项价值和制度而展开。由于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法治还不完备,当务之急是法治建设,而这一建设主要由政府推动,所以中国的法治评估总体上是评估政府的法治建设工作。”[3]因此,我国目前一些地方提出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实际上应该称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更为妥当。

2.《合肥指标体系》层级结构的设置及其命名务实、合理。目前各地出台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中关于层级结构的设置及其命名,绝大多数是采用三级指标体系(见表2),但对一、二、三级指标的称谓有所不同,如深圳市称“大项”“子项”“细项”,苏州市称“大类”“子项”和“细项”,温州市和滁州市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笔者认为,在“地方法治是愿景、地方法治建设正如火如荼”这样一个历史阶段,采用三级指标体系是科学、合理、务实之举。若指标层级设置得过少,比如只有10个一级指标而没有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则难免陷入大而化之的半定量半定性考核评估,就偏离了量化评估的正常轨道,当然也就难以甚至根本无法发挥其评价、引导和形塑等功能;反之,若指标层级设置得过多,比如五级甚至更多层级,则很可能导致考核评估部门与被考评行政机关都疲于奔命,被动应付、交差了事,最后结果则可能是劳民伤财、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或遭遇集体抵触、适得其反。合肥借鉴深圳、苏州等发达城市的经验,在评估指标体系中按照一级、二级、三级指标设置,并且将这三级指标的数量分别确定为10项、32项、110项,这是务实的、合理的、科学的,是符合当前合肥实际且大体上能够满足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肥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特点。

表2 部分城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一、二、三级指标数量统计表 项

数据来源:相关城市的政府网站以及实地考察时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所提供

3.实施分类考核评估,科学性和激励功能强。过去几年中,不少出台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省、市在其考核评估的实践中,多是采取同一套指标体系来评价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甚至开发区(高新区、试验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其评估结果的认知、评价、引导等功能也会大打折扣。政府与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开发区(高新区、试验区)在法治政府建设上承载的功能不同,因此,对政府与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开发区(高新区、试验区)也要以不同的标准进行考核和量化评估。正如有学者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评价对象,既包括一级政府,也包括政府工作部门,在政府工作部门中,既包括具有对外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也包含不直接对外行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对政府工作部门,我们需要对其依法行政的状况进行评价,但对于一级政府,我们不但需要对其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评价,同时也需要对其在符合既定制度规范前提下满足地方居民多元化利益需求的执法水平作出判定。整个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本身呈现出的复杂多变的样态,决定了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分别设定指标体系,以确保指标体系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2]74

根据考评对象功能和性质的不同,合肥市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了分类考核的办法,将市辖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共64家单位分为A、B、C、D共4类单位进行考核。A类包括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等9个县(市)区。B类包括合肥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新站区管委会、合巢经开区管委会等4个开发区的管委会。C类包括合肥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32个市直部门。D类包括合肥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积金中心等19个职能部门。

合肥市对A类单位的“一级指标”内容设置(共8项,满分为100分)和量化分值标准分别是:组织领导情况(16分),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10分),能力提升和业务培训情况(10分),制度建设情况(10分),行政决策情况(14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20分)行政权力监督情况(6分),化解社会矛盾情况(14分)。还规定了“加分项”(共9种)情形,例如: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成绩突出(信息采用数量排前2名的,加1分)、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行政执法类表彰(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此外还规定了“一票否决”(共4种)情形:“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1)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2)法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极不相称,出现一人违法违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3)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地区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较多且满意程度低的。”

合肥市对B类单位的“一级指标”内容设置(共4项,满分为100分)和量化分值标准分别是:组织领导情况(32分),行政决策情况(30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20分),化解社会矛盾情况(18分)。还规定了“加分项”(共4种情形)和“一票否决”(共3种情形)。很明显,因为B类是开发区管委会,无论是“一级指标”内容设置还是“加分项”和“一票否决”的数量设置,都简约一些,这种区别对待、分类考核是符合A、B两类单位的性质和工作职能实际情况的。同理,对C和D两类单位的“一级指标”内容设置和量化分值也都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在具体实施中秉持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

4.配套和执行措施严谨、规范、有力,较好地发挥了引导、评价、激励和约束功能。

(1)在政策的执行上打出“组合拳”,将《合肥指标体系》与其他多项制度、文件结合起来进行政绩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权威性强。一方面,《合肥指标体系》在“组织保障”的相关内容中明确规定了“执行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和“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机制”,要求“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并且将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纳入市、县(市)区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另一方面,根据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的通知》, 2016年的考核工作在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该文件架构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组合拳”模式,将《合肥指标体系》与《合肥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合肥市2016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等多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科学、严谨、权威性和约束力强的考核、评价、监督体系。

(2)加大考核结果的运用,监督制约力度强。《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的通知》关于“结果运用”的相关内容中明确规定:“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统计汇总考核分值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分值按相应比例折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表彰的依据。”“考核结果采取文件形式进行通报,通报同时抄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其中,优秀单位必须达到90分以上,并且优秀单位比例在同类单位中不超过25%;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发出督查整改通知书,并定期进行重点跟踪督查,督查结果报市政府;考核总分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抄报市政府。”

(二)不足之处

1.在内容和结构上还需进一步调整、完善。一是在《合肥指标体系》文本中,有些重要内容或与合肥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且能凸显合肥特色的内容尚付阙如,如关于环保法制特别是巢湖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内容没有提到;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方面还可增加更多具体内容,公众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评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予以保障;缺少关于腐败遏制的规定;等等。二是“一级指标”中个别内容的设置应当调整、优化。如《合肥指标体系》将“政务诚信”作为一级指标(深圳、苏州、沈阳、温州等城市均未将“政务诚信”作为一级指标),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政务诚信”虽然重要,但其不属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指标,仅仅是与法治政府建设有一定的关联而已,可以将“政务诚信制度机制建设”的内容列为二级或三级指标,作为一级指标是不合适的。

2.在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分值在总分中所占比例需要进一步提高。根据袁曙宏等学者的观点,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由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综合而成,社会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认可和满意程度是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中主观指标的最重要内容。《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的通知》规定,“年终考核分为自查、复查和网上测评三种方式。”“网上测评。通过市政风行风监督平台、市政府法制办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网上测评按10%计入被考核单位总分。”由广大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评议,从一方面说,这是落实群众监督权利的必然要求,从另一方面说,这也是政府履行“谁执法谁普法”义务、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鉴于公众参与、公众评议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作用和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公众满意度”网上测评分值只占10%,这个比例略低,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推动合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的路径

(一)内容上予以调整和增加

1.增加环保法制的相关内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政府的环境保护等职责,就要求政府对环保法制要高度重视。对于《合肥指标体系》而言,应当有关于“加强环保法制建设、依法治理巢湖流域水环境、建设巢湖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等方面的内容,建议修订时在三级或二级指标中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2.增加一些能够彰显地方特色的内容。一个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不仅仅体现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和交通等方面的优势,更体现在以制度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为核心内容的政治生态以及由此决定的投资创业软环境方面的优势。2016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6)》显示,在被评估的100个城市中[4],合肥位居第6位*排在第1~5位的城市分别为:宁波、深圳、杭州、南京、广州。,从纵向上看,合肥的排名呈持续上升趋势,2013—2016年分别排在第19、15、13、6位。可以说,合肥在“十三五”时期建成全国一流法治城市的目标是完全可期待的。因此,在法治政府建设上的“合肥特色、合肥品牌、合肥形象、合肥气派”也要大胆地亮出来、打出去。建议以后修订时在三级指标中增加下列内容,既不会影响指标体系的框架结构的全局,又能够体现合肥特点。第一,增加关于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和国家科技创新试点城市等的科技法制以及“地方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第二,增加关于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双节点城市的“地方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第三,增加关于国家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地方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

3.增加关于“腐败遏制”的相关内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合肥指标体系》仅在“政务诚信”的相关内容中规定:“……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关于腐败遏制的内容。从国际上来看,“世界正义工程(简称WJP)法治指数作为当前唯一专门测量法治的国际指数,具有测量全面、数据新鲜、编制严谨、透明度高等特点”[5]。世界正义工程基于实证化的法治理论和统计指数方法论,发展出了评估法治效果的因子体系和具体变量,目前可以测量法治的9个方面:有限的政府权力、腐败遏制、秩序与安全、基本权利、开放政府、有效监管执行、民事司法、刑事司法、非正式司法[5]。这其中的第二项就是“腐败遏制”。虽然中国有特殊的国情,合肥也有特殊的市情,但我们认为,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中,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之下,包括合肥在内的一些“敢为天下先”的地方都应当大胆借鉴国际上的法治评估理念、做法和经验,将“腐败遏制”的内容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和地方法治建设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4.将“政务诚信”及其所包含的相关内容从一级指标调整为二级或三级指标。从表1可以看出:《合肥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政务诚信”下有两个二级指标:基本制度健全;健全政务诚信建设机制。在两个二级指标下有7个小项的三级指标内容*这7个小项的内容如下:“50.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建设的规章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51.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52.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53.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54.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55.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56.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从这7个小项的内容来看,第一项属于制度建设方面的,第二项属于信息公开方面的,第三至第七项属于行政监督方面的。因此,应当将“政务诚信”从一级指标中剔除,同时将其下面第三级指标的7个小项内容整合到其他一级指标的相关内容中。具体来说:将第一项调整到“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中,将第二项调整到“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中;将第三至第七项调整到“行政权力监督”的相关内容中去。

(二)完善“公众满意度测评”等主观指标体系

法治政府是否实现,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定。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能让普通百姓亲身感知的法治状态。“公众满意度”这一重要主观指标,也被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等机构在其每年进行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实践中所采用。该机构在2016年对全国100个城市的评估中,设置9项一级指标,其中反映客观评价的一级指标共有8项,分别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政府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问责”“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反映主观评价的一级指标有1项,即“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这一指标通过在被评估城市向公众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得出[4]。

《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经验值得借鉴。在《合肥指标体系》考核评估的主观指标中,应当结合实际,对A类和C类考核评估对象,适当提高“公众满意度”网上测评分值在总分中所占比重,可以考虑按照每隔两年上浮一次,每次提高1.5个百分点,到“十三五”末即2020年提升至15%左右。

当然,主观指标并非仅仅体现为社会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满意度测评”这一项指标,还可以补充下列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愿和倾向性”的指标,如对法治政府建设中某个问题的重要性的看法、对法治政府建设中出现的若干事物或现象的关心程度等;二是关于“法治政府价值观念”的指标,如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要求的主观感受等[2]。

(三)将考核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

如前文所述,合肥市目前对考核结果是“采取文件形式进行通报,通报同时抄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依笔者理解,“通报”“抄送”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小范围内接受监督,还不能等同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议将考核评估结果通过本地主流媒体(党报党刊或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开。一方面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褒奖先进、督促后进,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化压力为动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同时,中国自古有“以吏为师’的传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建设上身体力行,有效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必定能大力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和巩固,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早日形成。

[1] 袁曙宏.关于构建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4):12-14.

[2] 陈柳裕.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袁氏模式”:样态、异化及其反思[J].浙江社会科学,2013(12):69-77.

[3] 孟涛.论法治评估的三种类型——法治评估的一个比较视角[J].法学家,2015(3):16-31.

[4] 《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6》今日发布[EB/OL].(2016-10-30)[2016-11-18].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6/1030/c42510-28819087.html.

[5] 孟涛.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可借鉴[N].检察日报,2015-06-09(3).

(责任编辑 冯 军)

Research on the Index System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by Law: Taking Hefei as an Example

MA Jun

(Party School of the CPC Hefei Municipal Committee, Hefei 230031, China)

The index system of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by law has the function of evaluation, guidance, shape, etc. To guide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and social under the rule by law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ex system, is an effective way to achieve local rule of law and boost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In early 2016, the Hefei municipal government promulgates the “Hefei index system of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by law”, which sets a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indicators in order to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is index system has the advantage of backwardness and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So it will play a large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efei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by law and the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of the Hefei city under the rule by law. But the index system also has some defects, such as the content and structure, the assessment method and standard for evaluation on the public. Next, the index system needs to be modified and improved, so that it may function to a greater extent.

local government; government ruled by law; local legal system; nomocracy of China

2016-12-16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攻关项目“地方法治建设评估体系实证分析与比较研究”(2016CX005)作者简介:马俊(1973—),男,安徽砀山人,中共合肥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马俊.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研究——以合肥市为例[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3):92-99.

format:MA Jun.Research on the Index System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by Law: Taking Hefei as an Example[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7(3):92-99.

10.3969/j.issn.1674-8425(s).2017.03.014

D912.1

A

1674-8425(2017)03-00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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