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文 康文籍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贫困认知与宋朝社会保障的逻辑转变
张 文 康文籍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中国古代关于贫困的概念与贫困人群的分类在宋朝经历了一个重要变化,这时,贫困现象不但成为必须予以正视和干预的社会问题,贫困人群也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类别。对此,民众、精英和政府对贫困问题形成了三个不同层面的认知,共同构建了宋朝济贫事业兴起与社会保障转型的逻辑基础。民众的贫困认知具有明显的道德性特征,成为济贫事业兴起的伦理基础;精英的贫困认知具有明显的理性分析特征,成为济贫事业兴起的学理基础;政府的贫困认知具有明显的制度性特征,成为济贫事业兴起的法理基础。其中,道德性特征是推动民众、精英和政府的贫困认知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并形成完整的认知结构的重要基础,并奠定了宋朝济贫事业的兴起与社会保障转型的逻辑基础。
宋朝; 贫困认知; 社会保障转型; 逻辑基础
对中国古代社会史素有研究的梁其姿教授曾经提出,中国古代关于贫困的概念及贫困人群的分类以宋朝为界,大致经历了两个不同时期。在宋朝以前,“贫富只是笼统的经济分类概念,贫人并不构成一具体的、可能危害国家经济的社会类别。在当时人的观念中,贫民之所以构成社会问题,并非单纯地由于物质上的匮乏,而是由于缺乏家族邻里的相助,古书中不将纯粹生活困苦的人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类别来讨论,而将鳏寡孤独这四种在人伦上有缺憾的人等同为贫人”*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页。。概括而言,中国古代的贫困人口由两类人组成:一为“穷民”,即鳏寡孤独四种人伦缺失者;另一类为“贫民”,即经济匮乏者。宋朝以前,贫困人口特指“穷民”,尽管汉唐史籍中也有贫人的提法,但一般仅作为饥荒期间优先受照顾的分类,基本不具有常态的社会分类意义。从宋朝开始,贫、穷合流,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类别,即贫困人口,并直接促成宋朝济贫事业——包括官方的济贫行政和民间慈善——的兴起。不过,梁其姿教授仅仅指出了贫困概念及贫困人群在宋朝前后所发生的变化,并未就此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实际上,这一问题因与宋朝社会保障的逻辑转型问题直接相关,确有深入探究的必要。
如众所知,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以《周礼》荒政思想为开端,历经秦汉至隋唐,始终以荒政为主旨,辅之以对鳏寡孤独等穷民的救助即“恤穷”行政,由此构成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的旧传统。迨至宋朝,社会保障传统为之一变,在加强饥荒救助的同时,将常态性的贫困问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之中(恤穷也归入此类),由此,开启了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的新传统。关于此,学界经过长期研究而就宋朝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主要成就、历史影响等重要方面基本达成共识。*学界对社会保障的关注开始自20世纪20年代,以饥荒为主要研究对象。20世纪70年代后,对社会保障的关注逐渐转向重视对贫困的研究。至20世纪90年代,对贫困救济的研究开始划分为两个方向,分别是对政府主导的政府保障的研究和对民间自发的民间慈善的研究。其中,王卫平、张文、周秋光、曾桂林等学者均对中国古代社会保障进行了阶段性和长时段的系统研究。对于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张文《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一文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为此,本文着重分析宋朝对于贫困问题的认知结构,以此厘清宋朝社会保障转型即济贫事业兴起的逻辑基础。
从社会现实角度来说,推动宋朝社会保障转型的最主要原因是贫困由个体性问题转变为社会性问题。首先,汉唐时期在政府授田和限制兼并的背景下,地权相对平均,乡村中因土地兼并造成的贫困人口相对宋朝而言要少许多;城市以政治和军事职能为主,其居民以贵族、官僚、军人等为主体,流动贫困人口也相对较少。其次,在汉唐时代注重身份等级的政治社会之下,贫富差距更多源自等级差异,身份性贫困往往被认为是合理的。换言之,在汉唐时期,经济性贫困虽然存在,但被视为个体性问题,其解决也被认为是贫者自身及其宗族邻里的责任。迨至两宋,政府不再向农民授田,同时不抑兼并,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乡村贫困人口急剧扩大;在商品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大量失地农民涌入城市,也扩大了城市贫困人口的数量。城乡贫困人口在宋朝总人口中占据多数*根据王曾瑜先生的研究,北宋乡村第四、第五等户在总户数中占比43.7%—59%,没有土地的客户约占总户数的34.5%,如果将第四等及其以下户视为贫困户的话,则乡村贫民总计约占总户数的78.2%—93.5%(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增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2-63页)。如果保守一些计算,将第五等户和客户视为贫困户,则约占总户数的一半。根据梁庚尧先生的研究,南宋都城临安的贫民约占都城居民的50%左右,其他城市的贫民比例较之富庶的都城或许不会更低。(参见梁庚尧:《南宋城市的社会结构》,《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上册,台北允晨文化1997年版,第658页)。虽然没有关于两宋贫困人口的完整统计数据,但根据已有研究,宋朝贫困人口占据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基本为学界所接受。,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成为政府和民间社会都必须关注和干预的社会性问题。再次,在土地兼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乡村非身份性地主和城市工商业者成为新兴富裕群体,单纯由财富造成的贫富差距扩大,更使得贫困问题日益凸显,并使之从个体性问题向社会性问题转化,而贫者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的诉求也由此呈现出群体性特征。基于此,社会保障从荒政向济贫的转变便成为必然。
进一步看,社会保障的转型既是一个社会现实转变问题,也是一个观念转变问题,其实质是社会保障赖以成立的逻辑基础的转变。此前不受重视的常态性贫困在宋朝首次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之内,显然是宋朝社会保障的逻辑基础发生了变化,其核心则是对贫困的认知发生了变化。*对于宋朝贫困认知问题,除梁其姿的经典论述外,王卫平(《论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思想基础》,《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张文(《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研究——以〈救荒活民书〉为中心》,《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孙竞与张文(《宋代的社会贫困线及其社会意义》,《思想战线》2016年第3期)等也对该问题有所研究。宋朝的社会性贫困问题引起了政府和民间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讨论,亦形成了多层次的贫困认知观念。简单地说,认知即认识和感知。主体通过对客体的认知,将其转化为自身的知识并用以指导主体的行为。宋朝对于贫困的认知,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主体,分别是民众、精英与政府,这三个主体从不同的层面形成对贫困的认知,共同构建了宋朝社会保障转型的逻辑基础,以下分别论之。*本文所说的贫困,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绝对贫困。在传统社会中,相对贫困在大多数情况下仍被认为是合理的。
本文所谓民众,是指不具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中下层群体,其中贫困者居多。在唐宋变革的大背景下,民众的主体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方面,在汉唐政府授田制的背景下,拥有相对均等的国有土地的小自耕农是民众的主体,乡村中由于土地兼并造成的贫困人口显然远少于宋朝。至宋,由于不抑兼并政策的实施,乡村中产生了大量拥有小块私有土地的小自耕农和无地客户。另一方面,汉唐时代的城市对工商业发展和外来人口流入的限制,也造成城市人口的单一化,以失地农民为主体的贫困流动人口问题并不突出。至宋,城市工商业繁荣发展,流动人口限制也被取消,大量失地农民流入城市,成为城市社会下层。因此,宋朝的民众构成日益复杂化,其中,乡村的少地下户、无地客户与城市的小工商业者、雇工、流民构成了不同于前代的新兴贫困群体。他们是贫困的主体,是贫困的深切体验者,其基于对社会现实的即时反应而形成的贫困认知显然更具有典型性,也为贫困干预提供了伦理基础。
对于宋朝民众的贫困认知,由于民众话语权的缺失,造成文献不足的困难。不过,在一些精英群体的记录中,多少会反映出一些民众的声音。并且,此类观念在宋朝笔记小说收录的民间故事中有比较多的呈现。在宋朝民众的贫困认知观念中,造成其贫困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宿命论是一个重要的解释,即天命所定、运势所向、因果报应等都被视为是影响人的贫富贵贱的重要原因。宋朝的民间故事集成《夷坚志》中提到不少此类故事:如福州老儒林君一生贫困,后为王瞻叔以重金聘为学正,出发前却“无疾而卒”,乡里皆谓其命当贫,“固有定数”*(宋)洪迈:《夷坚支甲》卷6《林学正》,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57页。;又如温州瑞安县木匠王俊曾得梦兆,预计“田不过六十亩,寿不过八十岁”,后来虽致力积财,“其产竟不复进”,年至79岁而卒,一如梦兆所预*(宋)洪迈:《夷坚志补》卷10《田亩定限》,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639-1640页。。此外,个人材性被认为是另一个相关的致贫因素。所谓勤劳节俭致富,懒惰奢侈致贫,在古代民间故事叙述中常以“善治生”一词说明人的勤俭与善于经营;与此相对,“不善治生”则是很多人户贫困破败的重要原因。如《夷坚志》中说,河中市人刘痒因不善治生而“贫悴落魄”*(宋)洪迈:《夷坚支甲》卷1《五郎君》,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17页。;池州建德县庄户李五七,本是“生计温裕”,后“不复治生业,财力渐削”*(宋)洪迈:《夷坚志补》卷15《李五七事神》,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692页。。
除了上述两种道德层面的解释外,民众更多从现实出发,将贫困原因指向富人和政府。或者认为富人是导致自身贫困的重要原因,即富人有财力却坐视贫者生境艰难,甚至趁机哄抬粮价、高利贷剥削,因而置贫者于绝境;或者认为导致自身贫困的原因在于政府失职,即政府摊派赋役过重,无视民众疾苦,救济不力,造成民众的贫困无依。民众的贫困认知的现实指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权利意识的初步觉醒,推动其向富人和政府提出救济诉求。
一方面,民众认为富人有能力也有义务救助贫民。民众往往通过宣扬仁善思想、报应思想等制造舆论压力,推动地方富人参与济贫活动。宋朝笔记小说中有较多相关故事描述:一是宣扬富者乐善好施能得福报,如处州青田县富翁舍财救人,得到好报,财富皆存,“有阴德者必获天报”*(宋)洪迈:《夷坚支戊》卷6《青田富室》,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94页。;黄州董助教赈济饥民,得以高寿,“康宁而终”*(宋)洪迈:《夷坚志补》卷9《董助教》,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630页。;蓟州费翁救济贫人及其妻,来世亦得到报恩*(宋)洪迈:《夷坚三志辛》卷9《费氏父子》,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454-1455页。;合州赤水县吴五济众赈贫,广积阴德,得以多子,次子更是登科及第*(宋)洪迈:《夷坚支丁》卷2《吴庚登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77页。。二是通过传播为富不仁遭恶报的故事以给富人压力:如黄冈闾丘十五“多积谷,每幸凶岁即腾价,细民苦之。老年病且亟,不复饮食,但餐羊屎”*(宋)朱彧:《萍洲可谈》卷2《善恶之报》,《宋元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8页。;衢州江山县祝大郎“富而不仁,其用斛斗权衡,巨细不一”,遭到惩罚,财富尽失,家人尽死*(宋)洪迈:《夷坚志补》卷7《祝家潭》,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610-1611页。;饶州余干县段二十八,岁饥闭籴不出,“故天诛之”,雷击致死,谷亦被火焚毁*(宋)洪迈:《夷坚甲志》卷8《闭籴震死》,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0-71页。。宋朝民间社会中这样的故事很多,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民众对于富人救助贫困的要求,也反映了当时的舆论状况,正如《梦粱录》中载宋时俗谚云:“作善者降百祥,天神佑之;作恶者赐千灾,鬼神谴之。天之报善罚恶,甚于影响,世人当以此为鉴也”*(宋)吴自牧:《梦梁录》卷18《恤贫济老》,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173页。。通过制造这样的舆论压力,推动地方富人主动参与到贫困救助活动中。
另一方面,民众认为政府负有救助贫民的责任。民众根据法律规定,向政府陈诉灾伤困穷,请求减轻赋役负担,要求政府发放赈济钱米等。如绍圣元年(1094年),河朔流民向官府“诉灾伤”以求取救助*(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14,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8016页。。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府界近京各有被旱、蝗去处,及江、淮、两浙、福建路亦有旱灾去处”,民众向官府诉灾,请求赈济*(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9之6,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7381页。。绍兴六年(1136年),四川制置大使席益言其到任即遇“百姓遮道,陈诉困穷,皆称去秋旱伤,田亩所收,多者不过四五分,少者才一二分”,谷价高昂,“无从得食”,请求赈济*(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9,绍兴六年三月壬辰条,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888页。。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甚至有温州平民万春直接向高宗请求:“乞将民间有利债负,还息与未还息、及本与未及本者,并与除放”*(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1,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7605页。。尤其对于城市贫民而言,众多的福利机构和福利政策的实施,养成其更为明显的权利意识。如周密所说,南宋临安民众可享房租蠲免、税息蠲放、冬季补贴(雪寒钱)等福利,还有施药局、慈幼局、养济院、漏泽园等福利机构和福利设施可以依赖,致使其成为“骄民”*(宋)周密:《武林旧事》卷6《骄民》,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30页。。所谓“骄民”,虽含贬义,但不乏体现民众对于福利问题的权利意识的觉醒意味。南宋戴栩曾长期深入民众,了解民间疾苦。他在一首劄子中提到民众对于赈济粮的发放颇有怨怼:“吾薄产之家,岁输秋夏二税以报国家。今吾田荒不种,无所得食,而国家止济无产之家耶?且吾纳义仓,政(正)以为岁歉备。今若官不给我,则俟(伺)邻户得米,攘之而已!”*(宋)戴栩:《浣川集》卷4《论抄劄人字地字格式劄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6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16页。此言虽发自乡村中产之家,但多少反映出宋朝民众对于贫困问题的看法已初具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就连作者戴栩也不得不承认:“夫人情无厌,固难尽狥(徇),然反覆思之,亦殊有理。”*(宋)戴栩:《浣川集》卷4《论抄劄人字地字格式劄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6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16页。
总体而论,民众的贫困认知包含了三层结构:其一,对贫困进行了道德性界定。即无论是宿命论还是材性论的说法,都带有明显的道德性特征,只是其道德指向为个体。而将贫困问题的矛头指向富人和政府,则更体现了对贫困问题的现实的道德性塑造。即其贫困不是自身的问题,而是由富人和政府造成的。其二,为贫困干预提供了道德基础。即无论富人还是政府,坐视贫困而不干预,是不道德的。其三,就贫困干预生发出权利意识。即贫困者具有得到救济的权利,因为我是纳税者,自然应该获取救济的。据此,民众的贫困认知具有显著的权利觉醒意味,这也为宋朝济贫事业兴起与社会保障制度转型奠定了伦理基础。
与民众的主体构成一起发生变化的还有精英主体的构成,其历史背景则要上溯至秦汉。秦汉至隋唐,掌握社会话语权的精英主要由“贵族”*本文以“贵族”代指由秦汉至隋唐时期的身份性精英群体,包括豪强大族、世家大族、门阀士族等。构成,他们是地位稳固的政治权力主体。他们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基于儒家学说,更多重视对自耕农的保护,主张维持授田制度,并通过限制兼并和减轻租税的方式来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但对于社会常态下的贫困关注较少。由唐入宋,精英群体的构成发生了转变,其主要包括士大夫阶层以及新兴的工商业者和乡村富民,并且以职业官僚为主体。一方面,他们是现有体制的拥护者。因为他们大多是通过科举制获得权力、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职业官僚,是现行体制的获益者;另一方面,他们也是改良体制的倡导者。不同于秦汉至隋唐的传统“贵族”带有世袭特征的权力地位,新兴的职业官僚阶层的地位并非绝对稳固。他们有着群体性的危机感,促使他们对社会体制高度关注,并有着极强的责任感和改良意愿。他们关注社会性贫困问题,因其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统治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他们希望通过对贫困的认知与干预进一步完善体制,构建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秩序。因此,宋朝精英站在一定的社会等级之上对贫困问题形成了相较于民众来说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认知,并对其进行学理性思考和结构性分析,提出贫困干预的主张。而在宋朝非身份性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下,作为国家体制和社会结构的获益者,他们也认为一定的贫富差距是合理的。基于此,他们大多主张避免通过强制性办法剥夺富者财富来救济贫者,即形成了保富前提下的贫困干预逻辑。
宋朝精英对于社会下层的贫困民众关注颇多,一方面针对乡村贫民,认为农民是“四民”中最辛苦的群体*如司马光说:“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48《乞省览农民封事劄子》,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615页)。,乡村中的贫民下户的生存状况更是堪忧,农民之中的贫者更是“蓝缕不蔽形,糟糠不充腹,秋指夏熟,夏望秋成,或为人耕种,资采拾以为生”*(宋)司马光:《上神宗应诏言朝政阙失》,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117《财赋门·新法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7页。。乡村的贫民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一不熟,即转死沟壑”*(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8,仁宗皇祐二年六月乙酉条,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4048页。;另一方面,针对城市贫民,认为城市下层民众由于职业不稳定性造成其生活缺乏保障:“街市小民,一日失业,则一日不食”*(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80,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8096页。。如遇歉岁,粮价高涨,“城市之民,青黄未接,食于常平者十家而九”*(宋)叶适:《叶适集·水心文集》卷1《奏劄·劄子二》,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页。。
关于贫困的致因,精英也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解释*关于宋朝主流社会意识中的贫困解释,另有专文讨论,参见康文籍、张文:《宋代贫困解释中的话语体系构建与权力关系》(中国宋史研究会第十七届年会论文,2016年)。。一个层面是道德性的,包括天命说和材性说。或者认为贫困由天命所定,非人力所能改变;或者认为贫困由个体的才智能力不足和懒惰奢侈等所导致。这两种解释与民众的认知类似,也带有道德性的特征。另一个层面是现实性的,认为贫困源于不合理的国家制度与社会结构。其中,结构说是主流的观点,代表了职业官僚的现实倾向。
一方面,精英主张政府对贫困进行行政干预。精英将救济贫民视为政府责任,推动相关法规与制度建设,确保政府相关保障措施的落实。这体现在:其一,他们极为关注对灾荒时期的贫民的救助,如董煟在其《救荒活民书》中罗列了宋朝士大夫诸多济贫经验,包括灾荒期间如何甄别贫困人口、如何发放救济粮、如何防止舞弊等,并对其中的有效经验大力推荐。*参见张文:《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研究——以〈救荒活民书〉为中心》,《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其二,他们也积极推动社会常态下的贫困救济,如韩琦于嘉祐二年(1057年)上请设立广惠仓,以户绝田产所获收益惠养“在城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6,仁宗嘉祐二年八月丁卯条,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4488页。,得以推广各路;朱熹于乾道四年(1168年)在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设立社仓,向贫民赈贷,并于淳熙八年(1181年)向孝宗上社仓法*(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80《建昌军南城县吴氏社仓记》,《朱子全书》第2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4页。,此后,社仓在许多地方官员的共同推动下在全国各地广泛建立起来,并为后代所继承。
另一方面,精英主张贫富交相养。精英认为贫富相资是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非贫民出力,则无以致富室之饶;非富民假贷,则无以济贫民之急”*(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8之5,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7354页。。具体表现在:其一,精英通过宣扬贫富相资思想和劝分等方式推动民间富裕群体积极参与慈善救济。出任地方官的精英大多致力于“劝富室以惠小民”。如朱熹通过创立社仓以实现贫富相恤,还“印榜晓示富室上户,仰体朝廷恤民之意,广出米谷,以拊乡闾”*(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减半赏格榜》,《朱子全书》第2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608页。。黄震则提出“天福富家,正欲贫富相资”,以推动富民救济贫穷*(宋)黄震:《黄氏日抄》卷78《四月初一日中途预发劝粜榜》,《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88页。。咸淳年间(1265—1274年)抚州饥荒,黄震多次发榜劝分,鼓励富室救助贫民。其二,精英也注重保护富民的权益,如前述温州平民上言请求免除债负利息,户部回应:“坊(郭)乡村贫民下户,遇有缺乏,全藉借贷以济食用。今来若一概并予除放,深恐豪右之家日后不可生放,细民缺乏”*(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1,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7605页。。对于愿意赈贷贫民的富室,官府承诺以行政权力保障其债权和收取合理的利息,以确保借贷的长期持续*如司马光说,“若富室有蓄积者,官给印历,听其举贷,量出利息,候丰熟日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上神宗乞选河北监司赈济饥民》,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106《财赋门·荒政》,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8页)。。正如苏辙所说,“能使富民安其富而不横,贫民安其贫而不匮,贫富相恃,以为长久,而天下定矣”*(宋)苏辙:《栾城集·栾城第三集》卷8《诗病五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555页。,这可谓是宋朝精英们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
总体而言,宋朝精英在更高的层次讨论贫困问题,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关于贫困的致因,尽管精英也有天命说和材性说的解释,但更多仍是指向现实的国家制度和社会结构。其逻辑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呼应民众对于贫困问题的道德性界定,为贫困干预打上了政治正确的印记;二是从理论上分析了贫困与国家制度的关联,为相关制度的调整提供了支撑;三是从政治经济范畴对贫富关系进行了界定,形成富民救济贫穷的理论基础。上述三个层次的逻辑,最终形成关于贫困问题的理论构建。这无疑成为宋朝济贫事业兴起与社会保障转型的学理基础,并进一步推动政府以立法形式付诸实施。
由唐入宋,在民众与精英主体构成发生变化的同时,政府的体制结构和统治策略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由唐入宋,政府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在于贵族政治的式微和君主独裁的出现”*参见[日]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黄约瑟译,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页。君主由此前的与“贵族”共治天下转变成为“绝对权力的主体”*参见[日]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黄约瑟译,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12页。,其权力由此前的在很大程度来自于“贵族”的认同转变为更多直接来自于民众的认同。基于此,由君主及其雇佣的职业官僚共同构成的宋朝政府较之前代会更加重视民众的需求,亦会更加关注民众的贫困问题。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由唐入宋,授田制度的取消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政府职责发生了转变。在乡村,农民没有得到政府授田,仍要向政府履行赋役责任,“从法理上来说,宋代农民已经近乎当下纳税人的意味,而国家为其提供社会服务乃自身职责所在”*孙竞、张文:《宋代的社会贫困线及其社会意义》,《思想战线》2016年第3期。,政府理应对农民的生存困境提供保障。在城市,随着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对城市户广泛征税和扩大商业税收,都使得城市人口也具有了与乡村人口类似的纳税人性质。同时,为了保障城乡社会稳定,政府也必须要给乡村和城市下层民众以及入城农民提供相应的保障。为此,需要建立一套系统化的贫困干预制度。
作为宋朝国家最高统治意志的体现,政府的贫困认知观念一般可以通过君主或宰执的言论与文书得以了解。两宋王朝的历代诏书中不乏君主怜悯贫民,要求济贫的言论。如神宗认为役法“常困吾民,致使流离饥寒而不能以自存,岂朕为民父母之意哉”,因而数次下诏,“欲宽其役”*(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卷66之33,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7882页。。徽宗以开封福田院收养贫困人口有限,贫困无告者众多,“朕甚悯焉”。乃令开封府建立居养院和安济坊收养贫困者,“以称朕意”。*《宋大诏令集》卷186《恤穷·开封府置居养安济御笔手诏》,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81页。高宗认为赈济贫民为政府责任,“本是民间钱,却为民间用,何所惜!”*(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5,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7609页。理宗认为“民吾同胞,疾痛犹己”,于是御制《训廉》、《谨刑》,故而“下明诏以戢贪吏,立良法以蠲斛面,因赦令以减田租”*《宋史全文》卷33《宋理宗三》,甲辰淳祐四年正月壬寅朔条,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757页。。正如孝宗所说,两宋历代君主的愿望莫过于“只欲连岁丰稔,物价低平,百姓家给人足,兹为上瑞耳”*(宋)佚名:《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8《孝宗皇帝十八》,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页。。在此基础上,宋朝政府的贫困认知主要通过立法来体现,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也为贫困干预提供了法理基础。
与此同时,民众的贫困认知作为伦理基础和精英的贫困认知作为学理支撑都会影响政府的贫困认知,并最终以立法形式付诸实施,即促成济贫事业的兴起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宋朝政府基于对贫困的认知,首次将贫困干预纳入了政府的社会责任之中,并通过法律诏令等方式予以确立,其重要标志就是宋朝出现了类似现代社会贫困线的概念。政府根据居民财产状况界定了“贫民”标准,即乡村拥有土地不足20亩或产业不足20亩等值价值即50贯钱的乡村下户(第四、五等户)和无地客户,以及与乡村同等条件的坊郭下户(第六、七等户以下)和流民、乞丐等*参见孙竞、张文:《宋代的社会贫困线及其社会意义》,《思想战线》2016年第3期。。在较为清晰地界定贫困人口的基础上,宋朝政府推动了从政府到民间的贫困干预措施。
一方面是政府直接对贫困予以行政干预。通过减轻贫民负担与建立福利设施和福利机构,并将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完善了以贫困救助为重要方面的政府性社会保障体系。首先,以社会贫困线为标准的减负行政。具体包括对乡村贫民的租赋、差役、欠债减免,对城市贫民的免役钱、房租减免。*参见孙竞、张文:《宋代的社会贫困线及其社会意义》,《思想战线》2016年第3期。其次,以贫民为对象的贫困救助活动。具体包括对乡村贫民的无偿赈济、低息借贷,对城市贫民的生活补贴、贫困救助。*参见孙竞、张文:《宋代的社会贫困线及其社会意义》,《思想战线》2016年第3期;张文:《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再次,以贫民为服务对象的福利设施和福利机构的普遍建立。具体包括广惠仓、义仓、常平仓、举子仓等济贫仓储,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慈幼局等济贫机构,安济坊、太平惠民局、施药局、漏泽园等医疗救助和丧葬福利机构等。*参见张文:《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而上述各项济贫措施,大都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系列性的济贫法规,主要包括“广惠仓济贫法”(以冬季救助城市贫民为主)、“元丰惠养乞丐法”(每年冬季给城市贫困人口发放口粮)、“居养法”(以居养院收养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安济法”(以安济坊收治贫病无依之人)、“养济法”(以养济院收养贫病之人和冬季每日支给城乡贫民定额钱米)、“慈幼法”(给贫困家庭发放生育补贴和设置慈幼局收养遗弃幼儿)等。据此,宋政府的目标不仅是临时性的济贫,而是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致力于建立一套尽可能完善的长期稳定的政府保障体系,即所谓:“以居养名院,而穷者有所归;以安济名坊,而病者有所疗;以漏泽名园,而死者有所葬。”*(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0之10,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7425 页。
另一方面是提倡民间互助。政府鼓励并劝导精英和富民参与救济贫民,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推广,推动了宋朝民间慈善的兴起。例如,颁布“安恤法”,对“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乡里养恤。*(宋)窦仪等:《宋刑统》卷12《户婚律·脱漏增减户口》,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出台“义仓法”,强制中上等税户交纳,用于粮食匮乏时期赈济贫民*(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义仓》,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16页。。同时保障义仓专为赈济所用的职能,严禁挪作他用*(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社仓事目·敕命》,《朱子全书》第2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602页。。采纳“社仓法”,并将其编入敕令,推行全国各地。完善“劝分法”,鼓励富民救济贫困。劝分之举古已有之,是政府推动民间互助的最重要手段。宋朝将其立法,并明确设置捐献赏格,引导和奖励富民救济贫民*参见(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55之29,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4512-4525页;(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2《鬻爵》,丛书集成新编,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第37-38页。。对于劝分有功的官员也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天禧元年(1017年)规定:“诸州官吏如能劝诱蓄积之民以廪粟赈恤饥乏,许书历为课”*(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7之6,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7330页。。总体而言,宋朝政府较之前代更加注重将相关事项以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定,以此推动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的兴起*参见张文:《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的来说,宋朝政府基于其施政理念和社会责任,在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和维护统治的前提下,形成对贫困问题的法理性认知,并以立法形式予以展开。其逻辑包括三个层面:其一,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民众和精英对于贫困的道德性界定与分析,将其与传统的仁政理念相结合,为贫困干预注入了政治正确的内涵;其二,土地制度变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政府职能的变化,推动政府将贫困救济纳入其社会责任之中;其三,出于减轻财政负担和维系社会稳定的目的,政府大力推动民间互助,并通过法令来确定其合法性。可以说,在民众对贫困问题的伦理认知和精英对贫困问题的学理认知的基础上,宋朝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推动政府性济贫活动和民间慈善活动的兴起,完成了宋朝济贫事业兴起与宋朝社会保障转型的法理构建。
众所周知,由唐入宋,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革。在土地制度变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并且由观念转变推动了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反应在贫困观念转变方面,核心是观念主体即社会群体发生了变化。民众的主体由授田制下的小自耕农转变为土地兼并背景下的无地少地农民和城市中小工商业者;精英的主体由拥有世袭的稳固权力的“贵族”官僚转变为依靠科举获取权力和地位的新兴职业官僚;政府的权力结构由君主与“贵族”共治天下转变为君主权力绝对至上。在贫人“已成为必须正视的社会类别”与贫困问题“也被视为必须处理的社会问题”的社会背景下*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页。,他们自然会形成不同于前代的贫困认知。
基于观念的转变,宋朝民众、精英和政府的贫困认知共同构成了宋朝社会保障转型的逻辑基础。其一,民众的贫困认知构成了宋朝社会保障转型的伦理基础。所谓伦理基础,即民众基于对现实生活的切身体验,对贫困问题进行道德性界定,形成主要指向富人和政府的伦理性贫困认知;同时,伴随权利意识的初步觉醒,进一步推动精英与政府对贫困问题的关注和干预。其二,精英的贫困认知构成了宋朝社会保障转型的学理基础。所谓学理基础,即精英基于对社会现实的关注和分析,对贫困问题进行学理性认知,形成关于贫困问题的理论构建,促使其对国家体制和社会结构进行反思和改良,进一步推动政府性社会保障的建设和民间慈善活动的兴起。其三,政府的贫困认知构成了宋朝社会保障转型的法理基础。所谓法理基础,即政府基于其统治策略的转变,将贫困问题纳入其社会责任之中形成法理性认知,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推动政府性社会保障的转变和民间慈善活动的兴起。其中,贫困认知的道德性倾向是推动民众、精英和政府的贫困认知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并形成完整的认知结构的重要基础。可以说,贫困认知带来的逻辑基础转变推动了宋朝济贫事业兴起与社会保障的转型,一方面形成了政府性社会保障的建设高峰,建成了一套从灾荒救助到贫困救助的完整体系;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民间慈善的兴起,并开创了此后元、明、清三代的民间慈善传统。
(责任编辑:陆影)
2017-04-07
张 文(1963—),男,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社会史与区域民族史。 康文籍(1984—),女,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社会史。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慈善通史”(项目编号:11&ZD091)子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宋代的贫富差距与收入再分配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AZS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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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7]07-00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