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差异、企业特征、制度保护与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
——基于“福利三角”理论模型的实证研究

2017-03-31 01:33梁土坤
社会保障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福利

梁土坤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个体差异、企业特征、制度保护与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
——基于“福利三角”理论模型的实证研究

梁土坤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福利三角”理论是现代社会政策研究的重要范式,其也可运用于经验研究。本文基于“福利三角”理论视角,从个体差异、企业特征、制度保障三个维度,利用南开大学 “2013年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对策研究问卷调查”数据,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发现,在个体特征方面,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等对流动人口人力资本具有关键影响的因素,企业性质、行业类型等企业特征,劳动合同、合同协商、工会等制度保障因素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具有显著影响。在此基础上,应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

福利三角;流动人口;社会保险

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而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也不断增加。1982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仅有657万人,只占全国总人口的0.66%,[1]而至2014年底,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增加至2.53亿,超过全国人口总量的1/6。[2]流动人口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现象,毫无疑问,如何保障流动人口平等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关键部分,如何保障流动人口均等享有社会保险,充分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逐渐成为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广泛共识。随着时间推移,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也发生了变化。本文将利用南开大学 “2013年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对策研究问卷调查”数据,基于“福利三角”理论视角,从个体差异、企业特征、制度保障三个维度,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现状、特点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对策,以期为充分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提供参考。

一、“福利三角”理论回顾与理论分析框架的建构

(一)“福利三角”理论及相关研究简要回顾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福利国家陷入危机的背景下,“福利多元”(welfare mix)、“福利三角”(welfare triangle)等理论逐渐成为社会政策研究的重要范式。罗斯(Rose,1986)提出多元福利组合理论,指出一个社会总体的福利来源于家庭(household)、市场(market)和国家(family)三个部门;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三方中任何一方的贡献,构成一个社会中的福利总体。[3]而伊瓦思(Evers,1988)在借鉴罗斯的多元福利组合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福利三角理论”,伊瓦思将罗斯的观点演绎为,家庭、(市场)经济和国家共同组成福利整体,并将“福利三角”中的三部门具体化为对应的组织、价值和社会成员关系。[4]

在“福利三角”中,国家对应的是公共组织,体现的是平等和保障的价值;(市场)经济对应的是正式组织,体现的价值是选择和自主;家庭是非正式的/私人的组织,在微观层面上体现的是团结和共有的价值。三方相互作用和联系,构成社会福利的供给方。而社会成员作是三方的制度互动中的行动者,和三方的制度建立不同的关系,是个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化(如图1所示)。“福利三角”理论是一种社会政策的宏观分析范式,同时也可以将其应用到经验研究中来。[5]

资料来源:彭华民:《福利三角:一个社会政 策分析的范式》,载《社会学研究》,2006(4)。

图1 福利三角与行动者

国外众多学者从“福利三角”理论视角来研究社会福利相关问题。例如,从“福利三角”理论出发来研究作为社会风险管理的社会政策及其问题;[6]从“福利三角”理论来研究社会福利的通货膨胀成本相关内容;[7]从“福利三角”理论来研究移民对当地居民收入及其福利的影响等。[8]这些研究为国内学者从“福利三角”理论视角来研究社会福利、社会政策等相关议题提供了重要借鉴。我国部分学者基于“福利三角”理论对相关社会政策议题展开了研究,涉及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9]中国社会救济的发展、[10]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意愿、[11]高等教育福利制度、[12]女性犯罪及预防问题、[13]延迟退休年龄政策、[14]农民医疗社会权利[15]等方面。这些相关研究为我们从“福利三角”理论来研究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等相关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然而,可以看到,还没有学者从“福利三角”理论视角来探讨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相关议题。基于此,笔者将尝试从“福利三角”理论视角建立理论分析框架,并建立实证分析模型,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及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尽管社会保险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但是,对于流动人口而言,就目前现行制度而言,若想要在流入地城市获得社会保险,其唯一途径就是在正规用人单位工作,通过用人单位来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尤其是生育保险,只能通过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而获得。由此可见,根据“福利三角”理论,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可及性主要受到国家、用人单位、家庭等三个方面的影响。

(二)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理论分析框架

图2 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福利三角”分析框架

具体而言,国家作为公共组织出台和实施相关的制度,以保障流动人口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其制度的完善程度及制度实施情况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就业市场的用人单位,通过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毫无疑问,流动人口就业的载体——用人单位的特征将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此外,家庭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家庭对流动人口个体特征的影响而实现的,比如,性别、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均受到流动人口家庭的影响,并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产生影响。因此,从“福利三角”理论视角,可以将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影响因素具体化为个体差异、企业(用人单位)特征、制度保障(国家)三个方面(如图2所示)。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选取指标,建立实证分析模型来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

二、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分析的实证模型建构

(一)数据来源

本文利用南开大学课题组于2013年在上海、天津、广州、武汉、成都、兰州、哈尔滨七大城市开展的“2013年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对策研究问卷调查”的相关数据,对流动人口参与社会保险可及性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该次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3588份。本文分析的对象为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险种。由于生育保险等的缴纳只能依托用人单位通过职工社会保险途径实现,因而,本文仅选取正规就业流动人口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对数据进行筛选,将非正规就业流动人口的相关数据剔除,剩下有效样本2640个。其中,男性1554人,占58.9%,女性1086人,占41.1%。各大城市的样本量分别为:武汉(404,15.3%)、上海(407,15.4%)、兰州(333,12.6%)、成都(353,13.4%)、哈尔滨(374,14.2%)、广州(398,15.1%)、天津(371,14.1%)。而从户口性质来看,农业户口流动人口1739人,占65.9%,非农业户口流动人口901人,占34.1%。本次调查,流动人口界定的基本标准为:年龄16周岁以上,户口不在所调查城市,在本地居住1个月以上。该次调查涉及东、中西部的六大城市,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不同地区的情况。而且,社会保险涵盖五大险种,其社会保险相关数据较为完备,因而,该数据具有较大的代表性。

(二)指标选取

本文分析的目标是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及影响因素,用是否参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5个指标作为因变量(目标变量)来衡量社会保险的可及性。将指标进行赋值,“已经参与保险”为1,“没有参与”为0,5个因变量均为二分类变量。

而根据“福利三角”理论,在参考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再结合数据的可及性,选取相关指标来衡量流动人口的个体差异、企业特征、制度保障3个方面:

首先,衡量流动人口个体差异的人口学特征指标主要涉及性别、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等。例如,姜向群(2008)分析了户籍、性别、受教育程度对北京市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与情况的影响等。[16]袁城对2010年相关数据分析后也指出,教育水平会提高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即教育水平越高,其社会保险参与率也就会越高等。[17]因此,结合实际情况,本文选取性别、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工作年限等6个指标来衡量流动人口的个体差异。其中,工作年限是指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根据问卷中的“从事该份工作的年月”计算所得,为连续变量;其次,企业特征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行业类型、企业性质等。例如,秦立建等通过对国家卫计委2010 年流动人口相关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企业所有制性显著影响着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参与率。[18]而李群等研究发现,不同行业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与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异。[19]但是,吴玉锋等通过对陕西、青海、贵州等1124 名新生代农民工调查研究,发现行业分类对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的影响不显著等。[20]因而,结合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行业类型和企业性质两个指标来衡量用人单位的特征。企业性质主要分为三大类,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均统筹为国有企业,将港资、台资、日资、韩资、美国投资、欧洲投资、中外合资等企业都归为外资企业,其他企业归为私营企业。而行业类型则主要分为制造业、建筑业、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信息、研发、咨询等)、公共服务业(包括教育、水电、医疗、政府部门等)、其他类包括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等等行业;第三,国家通过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工会制度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例如,例如,而郭菲采用2008年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大城市所开展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劳动合同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与具有显著影响。[21]而林李月对2006年福建省的一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也发现劳动合同期限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与具有显著正效应。而流动时间对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具有一定影响力,但是对其他3种保险的影响并不显著等。[22]所以,本文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协商、是否设立工会来衡量相关制度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影响。合同协商是指是否参与了劳动合同的协商,参与了则为1,未参与为0。各测量指标如表1所示。

(三)模型概述

本文运用SPSS20.0统计分析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用频数分析、均值分析、相关分析,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O,Analysis of Variance)等分析方法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基本概况及主要特点进行研究。

表1 控制变量的含义及测度

同时,运用logistic二项回归模型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筛选自变量进入logistic二项回归模型方法采用逐步回归法(向前:条件,条件参数估计似然比检验),设置变量进入模型的sig值为0.10,移除的sig值为0.15。而Hosmer-Lemeshow 检验结果显示,五个模型的卡方值和Sig值均通过检验,说明logistic二项回归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具有统计学上的研究意义。下面将采用上述分析方法,以及结合模型结果,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及其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

三、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基本概况及主要特点

调查数据显示,流动人口各个险种的参保率分别为,养老保险为52.8%,医疗保险为57.8%,工伤保险为58.2%,失业保险为42.0%,生育保险37.8%。工伤保险参与率最高,但仍不足60%,生育保险参与率最低,不到40%。可见,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另一方面,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后,很多地方已经实行“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但是,从调查数据来看,这些政策没有惠及流动人口。由此可知,总体而言,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较低,而且各险种的可及性也存在较大差异,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可及性最低,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具体来说,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主要呈现以下5个方面的特点:

(一)地区失衡

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O)结果显示,在5种社会保险中,其SIG值均为0.00,说明整体来看,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存在显著的城市差异。上海、天津、成都等城市的社会保险可及性高于七大城市的平均水平。而广州、武汉、哈尔滨等城市则低于总体的平均水平。例如,上海市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可及性均居七大城市之首,如其医疗保险参保率高达75.9%,高出总体平均水平28个百分点。而广州市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可及性均为最低,其生育保险参保率仅为29.6%,不足30%,仅为平均水平的78.3%。值得注意的是,地处西部的成都市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却较高。由此可见,各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差异较大,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

表2 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地区差异 单位:%

(二)性别差异

分性别来看,总体而言,女性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可及性均高于男性流动人口,仅有工伤保险可及性低于男性流动人口。而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O)结果显示,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SIG值较大,不显著。则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可及性不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而且,养老保险的SIG值也达到了0.48,尽管其在0.05的水平下显著;但也可以看到,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可及性的性别差异并不是特别大。但是,生育保险可及性却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女性流动人口的生育保险参保率为41.8%,比男性流动人口高近7个百分点,而男性流动人口生育保险参保率仅为女性的83.5%。而且,工伤保险的SIG值在0.05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女性流动人口对生育保险的重视程度显著高于男性流动人口,而男性流动人口对工伤保险的重视程度却显著高于女性流动人口。因此,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性别差异主要体现在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较显著。

表3 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性别差异 单位:%

(三)城乡差别

调查显示,户籍因素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具有重要影响。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均远远低于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O)结果显示,其SIG值均为0.00,说明其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异。具体来看,工伤保险参保率在两者中的差距最小,但农业户口流动人口参保率也仅为52.7%,比非农业流动人口低近16个百分点,仅为非农业户口流动人口的75.36%。而失业保险参保率在不同户籍流动人口的差异最大,农业户口流动人口参保率只有33.4%,仅仅为非农业流动人口的57%。这与相关专家的研究结论一致,杨菊华利用2005年人口1%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指出乡—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显著低于城—城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分”现象。[23]由此可见,尽管时间推移,但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显著的城乡差异仍然存在。

表4 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城乡差异 单位:%

(四)学历不均

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也随之提高。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O)结果显示,其SIG值均为0.00,则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在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群中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来说,受教育水平为小学及以下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可及性最低,其生育保险参保率最低,仅为8.7%,仅仅为硕士及以上学历流动人口的10%左右。而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保率均超过了70%,远远高于平均水平。其中医疗保险参保率最高,为89.9%。从大专学历开始,各险种参保率均高于总体的平均水平。大专学历是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分水岭。显而易见,受教育水平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具有显著影响,不同受教育水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可及性存在显著差异。

表5 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分受教育程度) 单位:%

(五)行业差异

在不同行业就业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可及性也存在显著差异。建筑业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可及性在各行业中最低,例如,生育保险参保率为23.0%,仅为总体平均水平的61.0%。而从事金融、信息、研发、咨询等现代服务业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参保率最高,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都超过了70%。同时,在教育、水电、医疗、政府部门等公共服务业行业从业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也较高。由此可见,在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等行业从业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参与率较高,建筑业的流动人口最低。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在不同行业中存在显著差异。

表6 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分行业) 单位:%

四、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影响因素及其理论解析

(一)个体差异:人力资本因素的重要影响

流动人口个体特征的差异对其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与人力资本有紧密联系的个体特征因素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具有显著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等:首先,众所周知,受教育程度是影响人力资本的关键因素,其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也具有显著影响。模型结果显示,在5个模型中,除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初中”的系数在0.1的水平下不显著外,其他各个系数均在0.0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受教育程度对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可及性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其各种保险可及性也显著提高。例如,在医疗保险模型中,相对于受教育水平为小学及以下的流动人口而言,初中、高中、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系数均不断增加,而且,增加的幅度较大。例如,“初中”的系数为0.691,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系数却为3.835。说明受教育程度在提高流动人口人力资本的同时,也显著提高其社会保险可及性;其次,各模型的工作年限系数在0.01的水平下均显著,即工作年限也对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可及性均具有显著影响。随着流动人口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提高,其社会保险可及性也随之显著提高。就其模型系数来看,工作年限对养老保险的影响相对较小,对其他4种保险的参保率稍大,并且其影响程度几乎一样。可见,工作年限的增加,不但有利于流动人口工作经验的积累,也能够提高其人力资本积累,而且,其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也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第三,年龄对人力资本积累也具有一定影响,其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也有显著影响。模型结果显示,年龄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均具有显著影响,但各模型系数均为负值,但其绝对值均较小,说明随着年龄的增加,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会有所下降,尽管其下降幅度较小。年龄的增长,不利于流动人口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获得各种社会福利,其社会保险可及性会有所降低。从某侧面也反映了年龄的增长,与流动人口人力资本增加没有绝对的正向关系,从而未能有效提高其社会保险可及性。

表7 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模型

注:***表示p<0.01,**表示p<0.05,*表示p<0.1。

另一方面,性别、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等个体特征也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具有一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婚姻状况仅仅只对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可及性具有显著影响,对其他4种社会保险可及性均不具有显著影响。即相对于未婚人士而言,已婚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可及性会显著提高;二是户口性质对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及性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即相对于农业户口而言,非农业户口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及性均会显著提高。而失业保险模型的该系数比养老保险的系数大,说明户口对失业保险参保率的影响更大。因而,一定程度来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与状况中存在户籍差异。但户口性质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可及性都没有显著影响;三是性别未能进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模型中,说明性别对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及性的影响微乎其微,不显著。而其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中,模型在系数在0.1的水平下显著,即性别对其参与这三种社会保险具有显著影响,尽管系数绝对值较小。而且,相对女性而言,男性流动人口参与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概率降低。特别是生育保险,其系数绝对值远大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说明女性更加重视生育保险。由此可见,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存在性别偏好,即女性流动人口更加偏向于提高自己的社会保险可及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婚姻状况和户口性质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影响也可以说是由于个体偏好不同而造成的。则相对未婚流动人口而言,已婚流动人口更加偏好养老保险可及性的提高等。即个体差异引起的偏好差异也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具有显著影响。

(二)企业特征:用人单位因素的显著差异

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以及不同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对劳动者及其权益的看法和保障状况可能存在差异。就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益及其可及性而言,企业性质对其具有显著影响。从模型结果来看,五个模型中的“企业性质”系数均在0.01的水平下显著,其系数值均大于0,说明企业性质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具有显著影响。而且,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系数顺序大幅度提高。说明相对于私营企业来说,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均会显著提高。特别是“外资企业”系数在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模型中的均大于1,而在失业保险模型中也接近1,其优势比(OR)均超过了2.5;即外资企业中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是私营企业的2.5倍以上。可见,在外资企业中就业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最高,其权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与外资企业存在较大差异。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在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等呈现递减的态势,私营企业对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不足,而如何提高国有企业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同时,从不同行业来看,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也存在较大差异。从模型结果来看,总体而言,相对于制造业而言,其他各行业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都有所降低,但大部分行业的影响不显著。其主要的显著差异,体现在建筑业和制造业以及其他类之间的不同。除了生育保险外,相对于制造业而言,在建筑业和其他类行业从业的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参保率都大为降低,并存在显著差异,则建筑业及其他行业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均显著降低。与其他模型结果不一样的是,在失业保险模型中,各系数绝对值呈现从建筑业、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业、其他类递增的趋势,并存在显著差异,说明行业类型在流动人口失业保险可及性中的差异尤为明显。可见,不同行业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也存在显著影响,制造业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口及其社会保险权益更为重视,其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也较高,远好于建筑业等行业。

因此,如何提高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改善建筑业等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与状况,是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重点,也是充分保障各行业、各类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益的关键。

(三)制度保护:制度保障力度的关键作用

目前,国家主要通过建立相关制度以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职工获得社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职工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提供重要法制保障,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其合同条款必须包含社会保险相关条款;另一方面是工会的帮助和指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然,这也包括维护劳动者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实践证明,这两方面的保障措施对于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发挥了巨大作用。

具体而言,五个模型中的劳动合同系数均在0.0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具有显著影响。即相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而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参与社会可及性会显著提高。例如,养老保险模型中“劳动合同”的系数为1.019,超过了1,其优势比(OR)值达到了3.12。说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可及性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的3倍以上。则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对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同时,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养老保险模型中的“合同协商”系数显著,而该系数在其他四个模型中均在0.01的水平下显著。可见,是否参与了劳动合同协商对流动人口参与社会可及性也具有显著的影响。即参与劳动合同协商的能够有效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因此,提高书面合同的签订率、增进其参与合同的协商等均能够有效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

而且,模型结果显示,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五个模型中的“工会”的系数均显著,说明用人单位中是否设立工会对流动人口参与社会可及性具有显著影响。相对于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在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会显著提高。尤其是医疗保险的可及性,在模型2中“工会”的系数达到了1.212,其优势比(OR)达到了3.83。即在设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可及性是在未设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流动人口的3.83倍。由此可见,工会对保障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提高其社会保险可及性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所以,在各用人单位设立工会和规范工会管理,有利于促进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保率的提高,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总而言之,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参与、工会的设立等保障制度和措施,均能够有效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可及性。因此,如何健全劳动合同相关制度,有效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如何在不同的用人单位设立工会并充分发挥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等相关内容,是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五、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对策思考

综上所述,分析发现,在个体特征方面,受教育程度、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对流动人口人力资本具有关键影响的因素,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则可能对流动人口的个体偏好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流动人口某一种社会保险可及性产生影响。而企业性质、行业类型等企业特征也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具有显著影响。更有甚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参与合同协商、是否设立工会等制度保障因素都对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可及性具有十分显著的正向影响。为此,相关部门应该结合这些实际情况,采取相关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充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等。

首先,多渠道提高流动人口人力资本水平,从而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可以通过与相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通过联合办学方式、委托培养等多种模式,立足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方向,为有需求的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大力提升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本。或者通过与相关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开办一些专业培训班和学历教育,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水平和技能等级,甚至提高其受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本水平等。此外,正确引导流动人口在从业企业长期工作,延长其单位工作年限,促进其人力资本的有效积累等,从而多渠道促进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提高,以保障其相关权益;其次,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尤其是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与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考虑建立就业纠纷投诉机制、定期抽查和突击检查制度等,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等。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工会,规范工会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参与率的提高。在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的同时,建立建筑业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降低有意愿参保的流动人口的负担,从而促进建筑业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的提高,从而充分保障流动人口各项合法权益,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再次,多形式提高流动人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意识,提高其自动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动力和意识,并积极参与劳动合同协商,从而有效提高其社会保险可及性。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让具有专业水平的社会组织为有需要的流动人口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或者编写简明扼要的法律知识口袋书发放给流动人口,普及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常识,使广大流动人口充分认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他们的法定权益,增强流动人口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意识,从而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流动人口参与劳动合同的协商,从而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也应当使流动人口充分认识工会的性质和作用,必要时候可以寻求工会的帮助,以帮助其解决劳动就业纠纷和社会保险缴纳等相关问题,促进工会在增进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方面的作用发挥;最后,由于性别、户口、婚姻状况等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产生偏好差异,因此,必须关注某些流动人口的具体群体,以提高其社会保险可及性。相对于女性而言,男性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可及性均较低,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关注男性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问题。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流动人口可及性也随之降低。因而,应当重视老生代流动人口和老年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可及性问题,尤其是老生代男性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其社会保险可及性提高,或者出台一些相关政策,为有意愿的流动人口参与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创造条件等。而婚姻状况对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可及性具有显著影响,未婚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可及性等问题也应当高度重视。

社会保险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流动人口均等享有社会保险等服务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有效提高流动人口人力资本及其权利意识,加强企业监管机制建设、规范工会管理制度等以提高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实施效率,从而有效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可及性,充分保障流动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1]段成荣、袁艳、郭静:《我国流动人口的最新状况》,载《西北人口》,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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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

Individual Difference Enterprise Characteristic System Protection and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Population—An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the theory of ‘Welfare Triangle’

LIANG Tukun

‘Welfare Triangle’ theory is an important paradigm of modern social policy research,and it also can be used in empirical research.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social insurance of migrant population and its influencing factors from three dimensions,such as the individual differences,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nterprises,and guarantee system,which based on"Welfare Triangle"theory,utilizing Nankai University’s questionnaire survey of 2013 migrant population’s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tudying the policies.It found that the 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s,such as educational level and work experience which has key effect on the migrant population of human capital,the enterprise characteristics factors such as the nature of the enterprise and industry,factors on the security system which includes the labor contract,contract negotiation,trade unions and so on had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social insurance of migrant population.Based on this,putting forward to suggestions is to promote social insurance’s participation of migrant population.

welfare triangle,migrant population,social insurance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对策研究”(编号:12JZD022)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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