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权视角下的“在家上学”研究

2017-03-29 20:34马巧玲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自由权教育权上学

马巧玲

学习权视角下的“在家上学”研究

马巧玲

“在家上学”作为一种家庭教育模式,符合学习权中自由权和发展权的内涵,是对公立学校教育的一种补充,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当前教育改革形势下,可以用来实现家校之间的交流。建议政府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与家长的沟通管理“在家上学”,这不仅是我国教育领域一项新的尝试,也是学习权在学习型社会的有效落实。

在家上学;学习权;学习自由权;学习发展权

一、“在家上学”的法律现状

“在家上学”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兴起于美国的一场运动,也被称为“在家教育”“家庭教育”。美国学者Patricia Lines认为,在家教育是指“在教学及学习过程中,至少有一部分是经过事先计划的以家为主要教学场所,由父母担任教师或是扮演‘整个教学活动之监督者’的角色,而学生是整个家庭成员的一人或数人,且属于12年级以下之学龄儿童”。[1]在家教育在我国兴起较晚,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关注也就较迟,申素平认为,在家上学是指处于学龄阶段的儿童,不去公立或私立学校,而是选择在家,主要由其父亲或母亲进行教育和管理,接受其父母认为最适宜的教育。[2]综合以往的概念界定,“在家上学”主要指的是儿童在父母意愿的影响下不去接受学校教育,有选择性地接受父母所认为的高质量教育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父母的选择应基于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受教育权的本质是学习权,这是一种自然权利,是先于国家而产生的。早在我国古代没有学校教育的时候,家学、私学等模式就已经广泛存在并得到认可,欧洲在国家公权力介入教育之前也有骑士教育这种方式,并且一些贵族家庭还会自请优秀教师到家里给儿童授课。随着国家的发展,强大的公权力介入教育,培养符合未来发展的公民成为学校教育的宗旨,为了提高效率,大力推行班级授课制,导致接受学校教育的人数以指数型增长。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只是强制儿童接受教育,并没有明确排斥“在家教育”这种模式。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也就是儿童的受教育权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我国竭力维护并依法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但是对于受教育权的实现是否一定要在学校中进行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就为“在家上学”提供了合法性。

二、学习权保障与“在家上学”的适切性

(一)学习权的保障

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学习权宣言》,对学习权进行了概念界定:所谓学习权是指读与写的权利,持续疑问与深入思考的权利,想象与创造的权利,阅读自己本身的世界而编纂其历史的权利,获得一切教育方法的权利,使个人与集体的力量发达的权利。在这里,学习权作为受教育权的核心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要素。

学习权包括学习自由权和学习发展权,学习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其他社会力量不得进行干涉。每个人生来就有完善自己、发展自己的自由,有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学习的自由,有些人适合通过政府提供的受教育机会和资源接受教育,有些人适合通过别的方式,比如自学、在家上学的方式来实现,既然学习权本身就是为了完善公民的受教育权,那么通过哪种方式就不应该进行强制,只要最终结果是能够实现儿童的最大权益即可。学习自由权还意味着优质学习资源的选择权,儿童是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享有自我选择、自我表达、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学校教育以班级授课制的形式逐渐普及,是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推行的,学习的内容、模式必然会有和个体发展冲突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实现儿童自身发展和最大权益为标准,这也是《儿童权利公约》中尊重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体现。

学习权也是一种发展权,在学习化社会,学习不仅仅局限在学校范围,也不仅仅与教育系统有关。“教育现在是而且将来也越来越是每一个人的需要,那么我们不仅必须发展、丰富、增加中学、小学和大学,而且我们还必须超越学校教育的范围,把教育的功能扩充到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3]一种思维方式不可能适合所有儿童,相应地,同一种教育场所也并不一定适应所有的儿童,因材施教的本质不仅仅是按照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教学,还应该是按照不同学生的发展要求给予不同的选择自由,给予他们发展最合适的可能性。

(二)“在家上学”符合学习权的内涵

1.义务教育的实现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这里的“学”并未明确指出是公立学校,因此,在家上学是合理并且合法的。学校是“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教育的场所”[4]如果个体或其他组织也有足够的能力举办教育团体,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教书育人,那么“在家上学”不失为一种选择。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第九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生活富裕起来,一部分人有经济能力举办有别于学校的教育机构。“在家上学”这种教学方式主张自由教育,健康、快乐、全面、杰出是其育人标准,一些家长开设的学吧、学堂的授课内容除了语、数、外等与学校教育相同的主要课程之外,还针对儿童的兴趣开设武术、架子鼓、围棋等兴趣课,更符合教育的本质。学习权由自由权和发展权构成,“在家上学”的教育方式就是把学习的自主权交给孩子,让他们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内容,在快乐学习的过程中认识自己,发展自己。

2.弥补班级授课制的弊端。班级授课制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其普及和发展与工业革命的进程不谋而合。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更加需要极具个性的创造型人才,而班级授课制的大规模、批量生产逐渐不能应对这种信息化浪潮,而且随着知识以指数型速度增长,每个人都不是知识的绝对占有者,都需要不断地完善自己,教师不再是知识的传授者,而是知识的分享者。学习权是自由权和发展权的统一体,学习自由需要儿童在学习过程中自觉运用感官去感知外界,形成自己的思想,这种思想不是在教育者用他的理念和权威去影响的情况下形成的,也不是用教育者期望他形成的结果的方式去表达,而是根植于他的内心,是他出于对知识的渴望自己去寻求解决方案。寻求方案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但是以怎样的途径达到这种效果就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一种,尤其在当今这个信息化社会,信息获取的途径很多,既然我们获取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自由,为了发展,这个目的都是自由的,那么获得途径也应该是自由的、发展的、变化的。“在家上学”是一种个性化的教育方式,从初衷、过程到结果都体现着学习自由与发展的理念,应该作为班级授课制的一种补充受到鼓励。

3.有效发挥家庭教育潜能。如果公共教育对人类有任何真正价值的话,它必须模仿家庭教育的优点。[5]在家上学作为一种家庭教育模式,是对我国家庭教育思想的浓缩和古代家庭教育思想的追溯,也是对当今学校教育的一种纠正。好父母胜过好老师,根据记者走访调查的数据,“在家上学”的形式多样,有家长自己辞职带孩子的,也有请家庭教师和孩子自学相结合的,还有众多家长联合组建“互助学堂”。这些选择亲自教育孩子的家长,根据孩子的兴趣制定学习计划,在课余时间带着孩子去做志愿者,感悟人生。即使有时候孩子做错了事情,也不会对孩子过度惩罚,而是通过严慈相济的方式让孩子懂得承担后果,培养他们的责任感。

4.顺应慕课潮流下的新型学习观念。“在家上学”并不是让孩子与外面的世界隔绝,在慕课的席卷下,网络上的学习资源非常丰富,很多免费的在线课程正逐步完善,这种超越时空的授课方式能够以头脑风暴的形式对儿童的认知产生巨大的冲击,基于“关联主义学习理论”的慕课将教育变成一种自组织行为,每个学生在学习中做自己的主人,不是当做一种必须完成的使命或者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当学习成为学生的一种自主行动,就有了自由的灵魂,就有了发展的根基。“在家上学”将慕课从幕后推到了台前,在线互动将学生内在的学习欲望激发出来。这一切正是学习权在学习型社会的体现。

三、加强对“在家上学”的监督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学习权既是一项积极权利,要求国家、政府和相关单位有所作为,提供一定的保障,提高公民的学习能力,同时还是一项消极权利,要求相关团体给予学习者一定的私人活动空间,对受教育者学习活动的干预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教育者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家上学”在美国经历了一个非法到合法的过程,最终政府以出台相关法律的形式促进其不断发展。“在家上学”存在争议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适龄儿童必须入学接受教育”中的“学”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致使一部分人认为“在家上学”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经过论证,“在家上学”在实践中的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法律应该明确其合法地位,并对这种新的教育模式加以规范。

(二)教育管理部门与家长加强联系

“在家上学”不同于公立学校教育能够得到政府的资助和认可,这些家长在践行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不可能凭借一两个人的力量就能解决,家长应该主动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反映教育的进程,便于其了解真实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同时,教育管理部门应该配备专职人员对“在家上学”进行调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问题进行更规范的监管,同时,也是为教育改革积累经验。

(三)给予“在家上学”学生弹性学制

一些“在家上学”的孩子来自收入较高的精英群体,他们中的大多数最终选择了海外留学,而很多“在家上学”的学生因为没有学籍而缺少进入下一阶段学校的敲门砖。政府部门应该考虑到这种情况,为“在家上学”的孩子提供弹性学制,根据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学习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果中途确实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应该支持孩子重新回归学校教育,不能将其永远排斥在学校教育之外。

学习自由的具体内容包括学生选择学什么的自由、决定什么时间学和怎样学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6]人的成长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儿童的发展更是充满无限潜能,我们应该尊重他们发展的自由。

[1]李明昌.在家教育法制化之研究[D].台北:辅仁大学法律研究所,2004.

[2]申素平.在家教育的法理分析[J].中国教育学刊,2008(7):28-30.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201.

[4]顾明远.教育大辞典(第1卷)[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6.

[5]裴斯泰洛齐.与友人谈斯坦兹经验的信(1807)[A].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C].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

[6]约翰·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53.

责任编辑:苏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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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7)01-0063-03

马巧玲/黑龙江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在读硕士(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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