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的混合治理模式分析

2017-03-29 00:24王向南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外部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

王向南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思政部,吉林 长春 130028)

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的混合治理模式分析

王向南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思政部,吉林 长春 130028)

面对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形势,绿色金融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促进了金融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但如何解决绿色金融实践的风险管控问题,已成为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针对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治理绿色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和有效模式十分必要。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及第三方应共同探究多边协作、混合治理的方式和路径,明确不同参与主体的功能定位和操作模式,分析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保障问题,构建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的激励约束综合治理系统。

绿色金融;风险管控;治理模式

一、绿色金融实践困境及风险管控的理论依据

(一)环境金融学:绿色金融实践的理论支点

2002年,Sonia Labatt和Redncy R.White在Environmental finance-A Guide to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Finalcial Products一书中提出“环境金融学”概念,[1]建立了金融工具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间的密切关联,从而使绿色金融的内涵与外延更趋完善。环境金融学作为金融理论新的重要分支,不仅融合了碳金融理论和绿色金融实践理论,也在金融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规律方面开启了创新探索之门,更明确了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的宗旨和目标。在环境金融学视域下,绿色金融应更倾向于被解释成兼顾实现金融投融资回报营利性目标和生态环境优化公益性目标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与传统金融学侧重研究货币银行理论与实务不同,环境金融学以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为前提,将环境问题与金融活动相联系,强调借助金融工具关注和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当代各种融资方式层出不穷,决定了金融创新活动和相关理论的与时俱进和深化细化过程。作为新金融学的分支,环境金融学研究重点在于把融资理论与实务的创新应用于环境领域。新金融学的快速发展和当前环境问题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使环境金融学成为极具前瞻性的新生金融理论,构成了绿色金融实践的理论支点。

伴随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已成为我国经济趋稳向好,由中高速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制约瓶颈。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围绕生态保护和环境改善的金融信贷产品趋向多样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导向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着眼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提供金融信贷支持。2006年5月,国内首家同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赤道银行”(已宣布在项目融资中采纳评估和管理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赤道原则的银行)的股份制银行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推出“能效贷款”的绿色信贷产品,开启了中国绿色金融实践之路。[2]此后,绿色金融实践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宽,即在金融工具创新方面有所进展,但同时都程度不同地显现出实践障碍和风险困扰。

(二)投资主体消极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弱化

一是融资需求和绿色信贷供给不匹配。据中国节能环保金融联盟披露,“十三五”期间,仅实现目前已有的环保规划方案目标,全国绿色融资需求总量就达14.6万亿元。[3]面对绿色金融巨大的融资需求,因制度安排与衔接渠道不畅,绿色金融供给不足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问题并存。由于可能存在的绿色投资项目回报率不高(或不确定性),而绿色投资相较其他投资需要增加环境评估、审查等附加成本,在同样面临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作为投资主体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参与绿色金融实践积极性不高的现象,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又更多依赖政府干预,在响应绿色金融政策方面缺乏主动性,致使相关企业融资困难,弱化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绿色金融实践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虽然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部出台了《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征信系统中初步纳入了企业环境信息,但金融机构和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健全。一方面,金融机构难以控制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给企业投机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十三五”期间年均3万亿的绿色融资需求光环下,绿色金融从理论层面迎来了发展“黄金期”,实践层面却流于形式,绿色金融政策和制度需求并未得到实质性落实,造成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浪费。为提高绿色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享受绿色环保项目相关贴息免税等优惠政策,企业更倾向于隐藏负面信息,放大社会责任担当形象,误导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决策行为,在绿色金融实践起点上就埋下了投融资低效或失败的隐患,提高了金融和环境双重系统性风险。三是绿色环保项目生态经济功能存在不稳定性。围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等绿色发展项目投资,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资源约束、环境约束、市场约束等诸多波动性,当这些条件适应绿色项目建设时,项目成功率较高,投资方从中获得回报的概率也相对较高,而一旦项目依赖的条件要素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必然受到冲击,当资源依赖型行业遭遇环境风险时,信贷违约的几率会大幅提高,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风险不可避免。

(三)投融资外部性的内生化障碍问题

1890年,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代表人物阿弗里德·马歇尔(1842—1924)在《经济学原理》中阐述了经济外部性理论。外部性问题至今仍是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的理论依据。绿色金融实践的外部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绿色投融资项目能够提升生态环境效益,并被社会公众无偿享受,但自身却未获得经济利益上的回报,或项目运营收益率无法达到市场预期,即正外部性。二是在缺乏有效激励约束的情况下,绿色投资不足而污染投资过度,污染投资的后果是给社会公众和资源环境带来损害,而投资主体自身却未因此付出代价和承担责任,即负外部性。基于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目的在于有效促进绿色投资正外部性内生化和消减污染投资的负外部性,也就是通过绿色金融政策的刺激拉动、相关法规的刚性约束等制度安排保障,使绿色投资主体在带来生态环境效益的同时也能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回报,当污染投资损害环境和公众利益时,该项目主体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受到惩戒。这一过程实质上是绿色金融投融资外部性的内生化过程,即把投融资双方的综合成本效益盈亏计算纳入到风险管控体系中。当前,绿色金融投融资外部性的内生化还存在一系列障碍,这些障碍构成了绿色金融的风险问题。

二、绿色金融风险问题成因

(一)对绿色投资的正外部性缺乏精准研判

造成绿色金融资源配置低效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环保领域的不同绿色产业正外部性缺乏科学评估造成预判失误,致使资本逐利性放大,节能环保效率低的产业被误判为低耗微排前景好的绿色环保项目,得到资源过度配置,其溢出效应对环境改善收效甚微,甚至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由于在绿色金融正外部性方面缺乏精准研判,引发了三个衍生问题。一是对金融和环保的深度融合的目标、关系和技术路线不明确。社会公众利益目标容易判断,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利益目标反映在相关政策法规、技术、绩效评估等方面缺少共识和执行力,导致步调不一致,难以形成合力效应。二是缺乏推动绿色金融环境效益正外部性的运行模式。优化生态环境效益是绿色金融实践的内在要求,其运营目标是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因此金融机构传统的单一经济效益模式必须向经济、生态双重效益运行模式转型,而二者的运行机理和联动机制尚未建立,既不能保障生态环境效益的最大化,也不能实现绿色金融项目产出的预期收益率。三是绿色金融实践的支撑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问责机制缺失和激励约束缺乏。在现行体制和政策环境下,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具有一般市场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对营利性好的非清洁产品投资过度的偏好,不仅会给生态环境带来负外部性,也会给产业结构优化造成负面影响。对“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投入造成的落后产能积累,给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增加了社会成本,而这些成本都要由企业和社会公众承担,金融机构不但未受问责追究,反而可能从中获利,使金融机构难以成为环境风险管控的助推力量,对绿色金融实践缺少内生动力。

(二)较低的政策关联度和差异化的市场主体目标取向

从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看,虽然国家大力提倡绿色环保产业,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倾斜,但与之相关部门的产业政策、金融机构的行业政策,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政策之间并未建立具有较高协同性的配合机制与执行机制。这些政策的不同步、不兼容,有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冲抵消现象。而在研判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的宏观审慎政策上,又存在与关注个体金融机构安全稳定的微观审慎监管不匹配,缺乏同步性,存在时间差和审慎严密性差异。较低的政策关联度给绿色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的完善增加了难度,也给绿色金融系统风险和个体金融机构风险发生预留了空间。

从政府和不同市场主体的目标取向来看,政府目标侧重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众获得更多的生态红利;企业目标更多关注资源配置效率和投入产出比,追求利润最大化,有时会弱化社会责任的担当;金融机构目标虽然会兼顾投资的营利性和安全性,但仍是以遵循商业原则运作为主,金融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投资必然热衷于高收益、低风险的行业和项目。如在钢铁、煤炭等传统行业处在经济周期高峰时,金融机构会忽视产能过剩和高能耗、高排放造成的环境问题,毫不犹豫地将资金投给相关企业,严重违背了绿色金融的目标。因此,在目标取向差异化的市场环境下,绿色金融开展生态环保项目投资,具有社会效益高,但收益不稳定、风险也不确定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绿色金融项目宏观审慎监管门槛低,微观审慎监管漏洞多,成为绿色金融实践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金融投资短期流动性与生态建设长期性、不确定性矛盾

金融投资具有短期性、流动性特点,我国银行平均负债期限仅为半年左右,资本流转周期短、频率高,是金融机构确保增值盈利的关键,而生态建设周期长,大型环保项目需要多年建设才能完成,长期资金需求与金融投资短期流动性的要求相矛盾,特别是生态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是绿色金融实践面临资金供需期限错配风险的直接原因。

(四)绿色金融风险治理的制度性缺失

从1995年我国第一个绿色金融政策出台,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实践历程,绿色金融仍处于非均衡发展阶段,制度供给不足问题突出。相关制度设计和政策法规虽然形成了基本框架,但在实施细则和绩效评估方面都不完善,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制度性保障。从制度安排上看,多属于指导性、倡导性文件,而针对绿色金融风险治理的制度是缺失的。制度设计部门局限于相关行业和部委,如1995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24号),1995年2月14日原国家环保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计[1995]105号),2012年2月24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等,[4]这些正式制度设计方面的文件仅要求商业银行把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作为是否放贷的要件之一,赋予了环保一票否决权,对加强金融风险和环境风险管控只是提出了一般性要求,缺少刚性约束必备条件,能否落实取决于相关部门的自觉行为,尚未建立一个金融和生态系统协同性的调控体系。现有制度局限于商业银行对融资方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控制,而缺乏绿色金融制度自身对环境影响具有约束性的评价体系和治理体系,外部性控制缺位会引发环境风险,难以形成制度刚性约束和实现生态环境建设预期目标。同时,国家层面顶层设计尚未完成,既缺乏绿色金融风险治理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支撑,又缺乏微观调控操作性机制,使绿色金融目标协同、政策协同缺少统筹规划和制度范式。

三、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的治理模式与制度保障

(一)风险管控的目标界定

绿色金融风险是双刃剑。一方面,风险危害生态环保项目作用发挥,使生态建设和保护治理绩效下降,难以根本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实际伤害;另一方面,风险也使绿色投融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和企业)自身效益受损。这些都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形成制约,必须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金融投资风险和生态环境风险实行双重管控,这是治理绿色金融风险的关键。实现风险管控双重目标政府层面要作为,企业层面要自律,金融机构要自强,构建三边互动良性循环的外部性调控机制和内生化监管机制,从而推进整体金融行为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正外部性和消减非绿色投融资的负外部性,达到风险管控目标。其治理应采取政府主导、金融机构自律和第三方他律多方协作、共同作用的混合治理模式。

(二)混合治理模式的构建

构建绿色金融风险混合治理模式需明确治理主体责权分工,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方,必须强力介入对绿色金融产业的宏观调控,推动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变革,加大对绿色金融实践的制度供给和政策支持,在市场配置金融资源失效或低效的情况下,通过绿色金融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杠杆作用,组织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发展领域流动,实现绿色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有效防控绿色投资风险和环境风险发生,政府应主要致力于对可预见风险和潜在风险的化解预防工作。一要完善绿色金融制度顶层设计,从供给侧解决制度缺失性问题入手,界定绿色金融多元主体的责权利,建立绿色投融资操作规范,构建公开公平、秩序规范的绿色金融市场规则;二要通过财税工具对绿色金融实践加以引导和规范,如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引导企业购买使用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产品,对金融机构绿色投资给予财政贴息和税费减免优惠等支持;[5]三要通过金融政策规范绿色投融资行为,完善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不同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如强制性要求金融机构和企业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社会监督氛围,并采取分类施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环保项目PPP模式等,建立量化动态绿色金融绩效考核制度,形成对绿色金融实践的制度导向和外部性内生化的保障机制。

金融机构和企业在绿色金融风险治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遵循赤道原则,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创新经营方式和绿色金融产品,优化金融业务,形成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的绿色金融市场格局。开展绿色项目多元融资,创建绿色发展基金和环保产业基金,大力发展绿色债券市场,解决资金供需期限错配问题,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提高绿色项目收益率,降低风险发生率。

第三方在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绿色金融风险治理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既发挥多部门间协作配合混合治理的关联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第三方认证、风险评估、绿色评级、推出绿色股票指数、进行环境压力测试等方式,[6]督促绿色金融各参与主体履职尽责,接受社会监督,规避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确保市场信誉和社会公信力。

(三)刚性制度约束的框架

解决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的制度缺失问题,关键在于刚性制度约束的建立和执行,其主体框架包括绿色金融实施绩效的指标考核,金融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绿色评价,参照这些评价结果形成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激励机制和抑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7]为此,要加快构建政府政策激励体系、第三方风险评估体系、项目运营绩效评价体系、金融机构技术创新体系、政府与金融机构协同的制度约束体系、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的舆论监督体系,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与共享平台,形成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的激励约束综合治理系统。

[1]Sonia Labatt and Redncy R.White.Environmental finance-A Guide to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Final cial Products[M].John Wiley&sons,Inc,Hoboken,New Jersey.2002:1-373.

[2]雷立钧,高红用.绿色金融文献综述:理论研究、实践的现状及趋势[J].投资研究,2009,(3):17-21.

[3]科技传媒网.融资需求超10万亿银行争抢绿色金融大饼[EB/OL].http://www.itmsc.cn/ archives/view-134438-1.html

[4]张藏领,王小江.关于绿色金融发展瓶颈期的思考[J].环境保护,2015,(24):58-61.

[5]孙兆东.中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风险及防控[D].长春:吉林大学,2015:119-130.

[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cnfla.com/yijian/153168.html

[7]张伟.金融业绿色转型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于明霞]

Analysis of the Mixed Governance Model of Green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WANG Xiang-na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Department,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Changchun 130028,China)

In the face of tight constraints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situation,the rise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green finance promote the optimiza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structure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development mode.However,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risk control in green finance practice has become the urgent task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green finance.Aiming at th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finance,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and effective model of green financial risks are explored.Government,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enterprises,and three party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the way and path of mixed governance are put forward,clearly defined the function and operation mode of different participants.This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finance,so as to construct the integrated management system of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of green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green finance;risk management;management model

F832.3

A

2016-12-17

1671-6671(2017)02-0005-05

王向南(1983-),男,吉林长春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思政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应用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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