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凤芹
专题研讨:教育财政
完善职业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机制
韩凤芹
编者按:教育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之一,是公共财政优先保障的重点。建立教育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既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保障。本栏目既有对推进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思考,也有借鉴国外经验,对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机制的研究。此外,本专题还从教育经费投入效率和经费投入结构优化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学界和实务部门参考。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保障。具体到职业教育领域,只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建设现代职业教育才有基础。本文列举了中央与地方间职业教育的事权划分现状,提出了职业教育事权履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即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支出责任不到位,并探究了体制机制等多层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在职业教育领域亟需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机制。
事权 支出责任 职业教育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是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事权是指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则是履行其事权、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的财政支出义务,这既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涉及各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关系。《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对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做出总体部署。其核心是中央地方职能如何划分以及怎么履行这些事权。不同领域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表现各不相同,具体领域需要具体分析,在此次职责划分中,职业教育没有被提及,其寓意很可能是不做大的调整。但是,在调研中我们仍然发现,职业教育事权划分虽然相对清楚,但是事权履行中存在较多问题,突出表现为支出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权与支出责任不适应。这些引发了我们对问题产生的本质的反思:是事权确定不合理,还是事权划分有问题,抑或是支出责任主观履行不到位。为此,我们追根溯源,梳理了政府层级间职业教育事权划分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事权是政府的职责,一般有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职业教育领域有《职业教育法》,它规定了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范围。此外,各公共服务领域事权的履行,一般还有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是政府的“三定”方案对事权的执行机构加以明确和细分。具体到职业教育,各级政府间都有相应的职责确定。
(一)《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本划分
依据1996年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我国现行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以地方政府为主的职业教育事权在“十一五”期间正式定型。如《职业教育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大部分事权是县级政府的职责。
(二)中央政府的具体事权
职业教育的事权是由条条块块来履行的,即由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政府各层级履行。这些内容在国务院“三定”方案及中央地方关系的划分中均有表述。具体来说,职业教育事权主要集中在教育部和人社部等相关部委。
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发〔2008〕57号)中明确教育部承担的职责是: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教育部主要负责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教学基本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
人社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人社部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主要是: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省级层面具体事权
从全国各地职业教育相关制度规定看,职业教育、终身教育事权主要由省级政府统筹管理,具体包括: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投入保障、队伍建设、贫困生资助、校企合作办学、教育教学业务指导管理,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各自举办的职业院校发展、建设、管理事务。以湖南省为例,其具体事权规定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4〕9号)、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06〕22号)文件明确:建立“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负责、以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制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改革发展的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省本级各项职业教育经费的落实,并做到逐年增长,负责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和审批,检查、督促、指导全省各地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机制、投入保障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机制、贫困生救助机制、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和就业导向机制。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省教育厅、人社厅的相应职责,而且两部门的职责基本上也与教育部、人社部两部委直接对应,保持一致。湖南省教育厅的职责包括:具体承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终身教育工作;拟订中等职业学校和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学改革;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和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教材建设和学历学籍等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德育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农村、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湖南省人社厅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定完善全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拟定全省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工作,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负责组织实施“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的评审工作。
(四)市(州)、县(市、区)层面
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制订本区域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总体规划,统筹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筹措市州本级职业教育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检查、督促、指导县(市、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市(州)政府及有关组成部门负责所举办高职学院、中职学校的人财物投入、管理职责。市(州)教育局与市(州)人社局具体履行相应职责。
县(市、区)政府负责制订本县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制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协调发展,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改善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社区教育等工作,规划和组织辖区职业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工作,抓好辖区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职业教育督导和评估。按国家办学要求、标准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负责履行职业学校编制配备、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组织开展救助贫困学生工作,健全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职业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审批和管理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编制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统筹本区域内农业、科技、教育资源,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资源,办好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筹措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农村成人教育教师队伍,发展农村社区教育。
(五)事权及相应支出责任划分的主要特征
第一,事权划分的决定权在中央。省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职责,主要是由《职业教育法》及国家层面职业教育相关规定来确定的,应该说,各地区间职业事权是一致的。但在事权的履行中,一些地方根据各自区情,有创新。如上海设立了由市教育、劳动保障、人事、财政、计划、经济、建设、商业、农业等相关部门以及部分行业、企业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起,上海市进一步统筹职业教育事权,明确上海市技工学校在原主办单位、经费渠道和教师编制等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教育部门统一负责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学籍等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省以下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主要在市、县级政府。从湖南、四川、上海等省市情况看,市县层面职业教育事权过于庞大。市(州)政府职业教育事权主要体现在其所属高职学院发展,以及中职教育、终身教育的统筹上。县(市、区)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事权主要体现在中职教育与农村成人教育上。同时,县级政府负责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改善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这意味着经费支出责任主体主要在县级政府。
尽管各级政府的事权界定有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职业教育发展历史短、发展基础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财力差异较大。同时,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产业经济又持续高速发展,对高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数量、质量、结构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职业教育投入需求大增。在这一背景下,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教育事权亟需法律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20年,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资源配置方式、政府职能都在改革和转变。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行业企业参与等方面,都需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作出调整优化。从实践来看,从法制保障的角度,存在以下三个关键问题:第一,《职业教育法》亟需修订。现行条款规定过于粗放、保障条件不足、分层参与主体不明晰、落实机制和罚则缺失。第二,校企合作相关法律缺失。校企合作是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落实不到位、合作层次低等诸多问题,关键是对于各级政府和办学主体事权界定不清晰,在推动政府履行职责、发挥行业企业作用、激发学校办学活力等方面,难以提供有效法律约束和保障。第三,《教育法》与新《预算法》的冲突,需要重新思考支出责任如何与事权相适应。根据新《预算法》,不允许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但《教育法》并未做出及时调整与修改,导致法与法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教育支出仍存在着“两个提高”、“三个增长”的要求,这也容易模糊职业教育投入的法理依据,忽略事权与支出责任如何相适应这一根本问题,同时,不顾形势变化和地方实际需求,而一味要求教育支出的刚性增长,容易导致财政支出结构固化僵化,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职业教育事权划分存在路径依赖,缺乏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理念和思路
主要表现为职业教育发展仍主要以政府为主,或是政府有包办替代之嫌。财政拨款依然是职业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2008年至2013年间,政府投入占职业教育总投入的比例已由55.1%上升至73.69%,而社会投入占比由1.58%降至1.07%。这种两极分化的趋势在中等职业教育领域尤为明显: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政府投入2013年已占86%,而社会投入进一步萎缩。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存在路径依赖。缺乏对职业教育的整体认识,将职业教育泛化为教育的一种形式,将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的支出责任,均明确为以地方政府承担为主、上级转移支付为辅,缺乏对地方财政负担能力的整体论证。从目前财政资金配置结构看,教育支出占地方可用财力的比重在20%以上,在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层面,教育支出大体要占可用财力的1/3以上。在财力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有些地方甚至要通过举借债务来解决教育投入(主要是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妇好拥有非同一般的出身和见识,当她嫁给武丁成为王妻之后,武丁给了她相当丰厚的封土和子民,她的封地以她的私名命名而叫作“好”,进而为族名,于是殷商有了一个大氏族叫“好”族。
(三)部门交叉、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导致职业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度不够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各方面都有联系,各级政府中很多部门都或多或少有一部分职业教育或培训的职能职责,有“九龙治水”现象。一是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突出。在国家层面,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学由教育部门管,技工学校由人社部分管,两个部门又同时对职业培训进行管理。在执行过程中,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的支持政策有较大差异,关注的重点也各有不同。为享受更多政策资源,部分职业院校选择同时挂中职(高职)和技校(技师学院)等多块牌子。这样,多一块牌子就能多一个政策或多一份资金支持。二是由于职业教育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由不同职能部门管理,在双证融通、相互开放等方面存在部门分割、部门利益,沟通协调困难。三是由于不同部门的政策扶持和力度不同,造成不同归属的学校在经费投入等方面苦乐不均。如相同专业的中职学生,湖南教育部门所属中职学校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为每生2400元,而技工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为每生3200元。政策的差异导致学校发展关注的是政策、是政府部门,最后演变成各主管部门间的权力博弈。四是部门分割管理,不利于职业教育整体事权的确定与履行。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国际发展的趋势看,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有很多内在一致的原理。相当一部分国家把职业技术培训纳入了职业教育体系,这不仅有利于资源的统筹配置,也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转型升级。如,全国职业院校能够用于培训的实训设施设备值超过5400亿元,年培训能力超过1.5亿人次。但由于职业培训管理体制问题,人社部门支持实施的培训任务和拨付的培训经费,主要由技工学校(仅占中职学校的20%左右)承担,其他职业院校获得的培训计划和经费不足,远远低于其培训能力。
(四)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支出责任难以到位
事权与支出责任不适应,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央自上而下制定的支出标准,地方难以落实。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但调研显示,到2016年11月,全国各省(区、市)虽然均已建立高职生均拨款制度,27个省份建立了中职生均拨款制度,但大部分地方是根据2014年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4〕352号文件及2015年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财教〔2015〕448号文件要求,分别从形式上建立起高职和中职生均经费拨款标准,真正落实到位的情况并不理想。如,2014年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支付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要求,公办高职院校的财政生均拨款到2017年要达到12000元,这一标准,即使在浙江短期内执行都有难度。如,嘉兴市2015年公办高职院校财政生均拨款仅为6400元,两年内生均拨款要翻番,对地方财政平稳运行是一大挑战。
二是不同地区间中职生均经费标准差距比较大。如,2015年北京市高职生均投入最高达到26450元,但中西部省份一般到2018年才能达到12000元。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农村县市和老少边穷地区,相对很低的中职生均经费标准都难以落实。
三是中央出台的各专项增支政策,地方支出责任难以到位,加剧了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表现在中职学生资助、免学费教育、重点项目建设配套等方面。如国家出台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虽有一定的转移支付,但更多的支出责任仍落到地方政府身上,在地方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支出责任不到位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有数据显示,24.3%的市、县没有落实免学费政策的支出责任,东部地区这一比例为10.5%,而中、西部地区没有完全落实免学费政策支出责任的市、县比例分别高达36.7%和25.7%。支出责任不到位,既影响了政策的执行,也限制了职业院校自身的发展,抑制了其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积极性。
(五)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由政府代管
职业教育是一种面向市场、面向社会的教育,需要职业院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专业、引进选聘教师、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自主办学。但是现有管理体系下,职业院校在人、财、物方面的管理决策权限很小,职业院校校长没有用人的自主权,如果因为专业发展需要公开或者选调专业教师,按照现有的管理体制必须通过地方政府人事部门主持招聘工作,如果想要从行业企业动态引进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教师,在人员编制、教师资格、人员经费、职称评定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制度性障碍。如果职业院校因为发展要加大专业设施设备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院校长需要报请所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并获得经费、政策方面的支持才能动工。“想进的人进不来,想办的事情办不了”是困扰职业院校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问题。
明晰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建设现代职业教育的制度保障,是职业教育财政政策改革的起点。同时,事权的履行也至关重要,政府行为的扭曲或保障不到位,不仅会降低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而且会严重影响现代职业教育的建设进程。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法规体系,明晰事权
结合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要求、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的需要等,建议尽快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其重点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定位、建设目标、重点内容等;二是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的体系架构、基本制度、条件保障、经费保障、统筹协调、校企合作等关键问题;三是界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各方的责权利,明晰各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赋予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参与职业教育的各方主体权责法定,积极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以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为重点,加强统筹管理
一是依法依规明晰各级政府职业教育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确保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权与支出责任大体相当,避免事权下移、支出责任与事权不相匹配情况。二是加强统筹管理。按照中央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充分借鉴上海等地的经验,将职业教育和培训统一归口管理,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三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把职业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业绩考核指标,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及时公布督导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适当上收部分事权及相应的支出责任,确保基本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根据职业教育事业属性,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投入的责任和比例,中央财政应加强支持职业教育改革、薄弱环节建设等事权及相应的支出责任,考虑到地区发展差距、地区间财力的差异,上收贫困家庭、少数民族等受教育的支出责任。在美国,联邦政府也承担了给予如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和低收入无家可归等弱势群体学生资助和补助,及对一些特殊项目的经费支持。省级财政更多发挥统筹作用,市县地方财政注重保日常运转。对已明确的改革事项,中央、地方进一步厘清责任,保障已出台的政策和改革事权的支出责任到位。
(四)赋予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通过引入竞争性拨款激发职业院校创新活力
职业教育有多重要,职业学校的特色发展、自主发展就有多重要。否则,再多的财政投入、再宏伟的改革蓝图,没有职业学校这一社会微观基础,都难以落地。在美国,为使改革与创新切实成为“升级版中职教育体系”的精神内核,改革调整了珀金斯法案拨款计划,明确了将中职教育制度创新作为全美各州获得拨款资金的硬性要求,同时抽取法案拨款的10%设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基金,用于奖励具有创新意义的中职教育项目、各州对中职教育新型办学模式的检验与推广以及各州在中职教育制度改革方面的创新设计等。在此改革引导下,美国中等职业教育领域涌现出一批办学经验广受认可的“中职名校”。
在厘清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应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发展的自主权,赋予其创新权。这需要通过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来实现。赋予职业院校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办学的自主权,允许职业院校自主聘用专兼职教师、自主评聘职称、自主设置专业、自主改善办学条件、自主开展专业教学,鼓励职业院校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建立行业、企业、学校等多方参与的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变“学校管理”为“学校治理”,提升院校治理能力和依法依规自主办学的水平。
(五)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广泛合作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定位为政府事权,其内在涵义是职业教育是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但政府的职责不一定完全由政府直接提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2015年度研究报告提出,教育是“共同利益”,是一项社会各方需共同努力的事业,它应超越公与私之间的对立,即教育作为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所以,未来教育发展体制,既需要超越私有化政策,同时又不回归传统的政府单方举办管理模式,这需要协调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关系。所以,未来应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在政府层面,应该改变职业教育必须政府办的理念,鼓励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发展。虽然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也有企业办学、民办教育等组织方式,但是,受宏观政策和宏观环境的影响,多元化发展受到了抑制。为此,现阶段,应试点推进职业教育领域的PPP。通过PPP合同确立的契约关系,可以将社会资本拥有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以及社会资本的逐利目标与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最大化社会福利目标有机结合,在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政府仍然拥有对公共服务供给的控制权,从而实现职业教育系统的效率、质量、公平和社会责任的目标最大化。
[1]浙江省财政厅课题组.浙江省部分市县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J].公共财政研究,2015(04).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R].2015.
[3]王辉,刘东.奥巴马政府倾力打造美国现代职教体系[J].职业技术教育,2013(27).
[4]韩凤芹.现代职业教育建设中应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广泛合作[J].经济研究参考,2016(61).
[5]韩凤芹.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反思[J].财政科学,2016(08).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董丽娟)
Im proving the Adoptive M echanism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Duties and Spending Responsibilities
Han Fengqin
Matching governance duties and spending responsibility is one importantpartof fiscal system reform and also a necessary security for the governments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As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field, onlywhen properlymatching governance duties and spending responsibilities,the base to build amodern vocationaleducation can be setup.The paper sorts out currentgovernance duties between centraland local vocation education,highlightsmain issues during duty performance i.e.mismatching of governance duties and spending responsibilities,spending responsibility not in place,explores the underlying reasons in mechanism and systems.After all these,an adoptive system to be improved in vocationaleducation tomatch the governmentduties and spending responsibilitieswillbe built.
Governance Duties;Spending Responsibilities;Vocational Education
F812.45
A
2096-1391(2017)02-0005-08
* 本文是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央与地方间职业教育事权划分》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湖南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汪忠明处长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特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