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琪琪
(上海大学 上海 200444)
【摘要】伴随着中国城市化模式的迅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开始慢慢向大城市进行转移,农村土地制度也在慢慢的发生变化,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设想被提出。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有关文件证实了该设想,基于此,从俩权分离产生的原因入手,对人地分离、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分离提出一些法律思考。
【关键词】承包经营权 经营权 权利分离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提出农村土地权分离的改革思路。值得注意的是,为解决现实农业土地出现的问题提出的这种土地权分离是基于经济学提出的,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法学基础上是否具有实践价值是值得深思的。
一、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原因分析
土地权分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土地流转问题。农地流转实际导致了农地的承包人即所有人与实际经营人分离的问题,换言之,在人地不一的情况下,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不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出现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独立出来,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顺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权利。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原有土地制度已与现实发生脱节,其中有关农地流转的制度已不能完全应对多变的现实问题。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比08年底提高了20个百分点。由此可知,农地流转的速度会持续上升,农地流转的需求也会逐渐扩大。
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削弱。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趋于落后,相较于城市社保体系来讲,农村社保体系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水平,农村社保体系的全面覆盖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特有的一项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即每个农民都平等地享有这项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职能,基于这种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极为严格的规定。但原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显然不能维持农民保有一般生活水平的基准,农村社保体系也没有全面覆盖,另外基于国家对土地的大量征用,农民为了满足生活需求,人地分离现象十分普遍。
城乡二元格局差距显著。我国城乡经济长期处于二元结构状态,采用不同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等方面待遇都不相同。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存在着巨大的矛盾。在此种格局下同样作为土地,农村土地的流转方式与城市土地流转完全不同,差异在征地过程中体现得很明显。根据国家征收农民承包地的补偿价格法律的明文规定,征收后的土地一旦进入城市土地流转市场,价格翻涨得不止几倍。农村土地处在一种人地合一的情况下,侧面上阻碍了土地制度中流转制度的发展,形成恶性循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改革更加困难。
二、对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思考
从目前发布的官方文件来看旨在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独立出来,将人地合一转化为人地不一。实践中俩种权利的分离促使经营权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发挥它最大的商品价值,使原有的闭塞、拒交易性变为开放性和可交易性。这种做法主要是基于经济学的思维产生的。经济学界中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承包”和“经营”两项要素,因此权利人可以将经营权转让他人。独立出来的经营权实现了人地分离、俩权分离的情形。
但是,经济学中的“权”与法学中的“权”是完全不同的。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的经营权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也不是通过立法来规定表述的,所以根本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所有权中包含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包含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再分离出经营权,这样就有三个经营权,非农主体的经营权可以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再搞承包经营,这样会产生第四个或者第五个经营权基于意思自治,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类型多样,用简单一个经营权,无法涵盖复杂多变的社会实践。因此,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只是基于经济学的一种表述方式,实际上是为农村用地多样流转赋予一个合理的根据,与法学中的相关逻辑是不匹配的。
三、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主要是為了解决现实农改问题,农村的土地流转一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遇到的难题,中共中央推行这种俩权分离,将经营权独立出来更多地是基于经济学这一方向,而忽略了法律的有关思考,不可能当然的将经济学上的权利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农村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财产之一,考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这一问题,要置于民法权利整体体系中思考,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农地流转问题和推进农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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