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北方民间契约文书研究初探——以家藏的两份文书为例

2017-03-12 03:00董丽娟
文化学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宗族文书契约

董丽娟

(辽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辽宁 沈阳 110031)

近代北方民间契约文书研究初探——以家藏的两份文书为例

董丽娟

(辽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辽宁 沈阳 110031)

对家藏所得的两份民间契约文书进行的简要介绍及初步探讨,对这些民间文献进行分析考释,有助于我们从特定的语境中更深刻地认识、理解乡土社会生活的变迁。这些原始的一手资料,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讯息,可以和文献记载相互印证,也可以作为文献资料的补正,对研究当时东北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民间契约文书;文体特点;习惯法

近年来,随着20世纪50年代徽州文书学研究的兴起,对契约文书的研究也呈现出一个持续升温的趋势。从目前学界的研究来看,研究的热点主要集中在对明清以来契约文书的收集与整理、从土地契约文书入手考察区域社会经济样态、对特定类型的契约和相关制度的微观研究、探讨订立契约的程序及具体细节问题以及考察明清及近代以来的习惯法、国家法、民间契约秩序的结构与运行机制等方面。[1]整体来看,虽然契约文书研究越来越成为一门显学,但也存在着地域性的不平衡,表现为闽、徽、川等地的发达,而对北方契约文书的研究则相对薄弱。而现实是北方民间还蕴藏着大量的民间契约文书,对它们的研究还存在重视不够的现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对北方、特别是东北地区契约文书研究的重视,同时或可为人们解读传统中国乡土社会提供一个有益的视角。

笔者在本文中用到的两份契约文书为祖上保留下来,在整理这些文书的过程中,笔者做了一些思考,于此略陈己见,就教于方家。

一、民间契约文书的文体特点

房屋宅基地和土地是农村产权交易中的两大标的物,因此,田宅买卖的契约文书是比较常见的文书类型。从笔者家藏的两份契约文书类型来看,都属于以田宅买卖为主的。成契的时间一个是民国期间,一个为伪满政权期间。作为一种应用文体,民间契约文书有约定俗成的格式,在漫长的使用过程中,其形制规范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已逐渐趋于固定,两份文书的构成要件都包括了立契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成契的原由、标的物的确立(所卖田宅的位置、四至)、权属变更的确认、交易的价格及交付方式、中人的参与、立契时间以及双方当事人和中保人的签字、画押。从使用的契纸来看,两份契约文书均为宣纸书写,这和宣纸的质地便于长期保存有关。契约文书的书写都由专门的代笔人以毛笔小楷书写,字迹清晰、书写较规范,受代笔人文化水平的制约,也有错字、别字的出现。民间契约文书在语言的使用上有用固定格式套语、方言俗字的特点。

【契1】买卖房园地基草契

立卖房园地基文约人董盛秀因有正项,今将自已(按:为己之讹误)房园一块,坐落在沈阳县东壹乡一所东岗子村坎上道南正草房两间,门窗户壁,土木连相,房园前后地基均在内,四至分明,东至道,西至坎下,南至道,北至道,今烦中人说允,情愿卖与长子董玉祥名下,永远为业。两造同众言明,卖价沈市小洋票肆佰元整,其洋笔下交足,分角不欠,自卖之后,任凭买主更名投税,不兴卖主干涉,两造情愿,各无返(反)悔。如有返悔较□等情,有一众保人一面承管,空口无凭,立卖房园文约,永远存照。

族宗保人:董百祥、董盛江、董盛文、董盛有(印)、董成祥、董文祥

中见保人保:王汇文、刘阁臣(印)、宛玉山(押)、王鸿祥

代字人:宛子新

中华民国十五年(1926)即阴历二月初八日

立卖房园地基文约人董盛秀

由契1可以看出,契约文书格式是一个规范、严密的系统,它包括契首、正文和契尾三部分。契首部分写明了“正草房两间、包括房园前后的地基”;正文部分讲明了房园的位置、四至、买受人“长子董玉祥”、时值价钱“沈市小洋票肆佰元整”,交付方式是“笔下交足,分角不欠”以及对权属变更的确认,也就是对双方在交易后有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的责任的明确,“自卖之后,任凭买主更名投税,不兴卖主干涉,两造情愿,各无返(反)悔”;契尾要标明立约的时间、立约人签字、中保人的签字、画押。此契约文书也使用了固定的格式套语,如:立卖房园地基文约人、言明成契理由的“有正项”、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的“两造情愿,各无反悔”、“空口无凭,永远存照”,说明交易方式的“笔下交足、分角不欠”以及担保套语“如有反悔等情,有一众保人一面承管”等等,由此可见这是一份结构严谨、行文规范的契约文书,是当时社会约定俗成的典型产物。

二、民间契约文书蕴含的历史文化信息

(一)民间契约文书中的土地制度

土地契约是土地权利关系的法律文书,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

【契2】买卖土地契约

立卖地契字据人董呈祥有正用,应分地一叚,坐落杨義村李巴屯东岗子村上坎村前地,土地执照第一百十六号面积八千三百七十方米又旱田第六十号一千一百二十方米,业两叚九千四百九十方米,由内拨出两千一百一十方米,情愿卖与董玉祥名下永远为业。卖价奉市国币壹佰叁拾元整,其洋笔下交足,分角不欠。自卖之后,任凭买主更名投税,不兴卖主干涉,两造情愿,各无返悔。如有返悔等情,有中保人一面承管,空口无凭,立卖地字据,永远存照。

随代董呈祥愿兑□□一张。

代表人:宛玉山(印)

中保人:宛玉英(印)、宛玉复(印)

代字人:永子新(印)

计开 东西垄三十四条四至:南至□,北至□ 东、西至道

康德六年(1939)十二月十六日

立卖地契字据人 董呈祥(押)

(二)民间契约文书中的宗族参与

在古代社会,财产所有权表现为家庭和宗族的集体占有,反映在土地交易中就是拥有所有权的主体是宗族而非个人。而在近代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宗法关系受到冲击而开始松动瓦解,但通过对清末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来看,宗族实力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到土地、房产的流转过程中,发挥着广泛而持续的影响。

宗族势力参与契约文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交易行为的主导者,一是作为交易行为的见证者,参与其中[2]。所谓交易行为的主导者,就是作为主要角色参与到在个人或宗族财产的交易过程中,如作为说合中人参与到交易行为的具体行动中,一方面撮合双方交易,一方面为双方的交易提供担保。还可以作为亲邻,在交易过程中,行使优先权购买权,如【契2】中的情况就是族中兄弟之间的土地交易。通常的情况是,宗族还通过作为在场人、见证人的身份参与交易的过程,如【契1】中的族宗保人,就是既充当主导者,又充当见证人的情况。民间契约文书的拟定通常都有族宗保人、中保人的参与,并明确表达了在土地、房产转换这种重大经济事务中,宗族势力的参与。

总之,宗族势力、宗族文化在契约文书中有着或显或隐的渗透和体现,因此,在解读契约文书中所具含的历史信息时,不得不考虑宗族参与的问题。

(三)民间契约文对乡土社会道德秩序的建构

以土地、房产买卖为主要内容的民间契约文书,内容都是经过中人、宗族协商的方式来实现的自愿性交换,以达到获取相应资源的交换目的,可以说它是一份维护当事人产权归属和利益所有的法权凭证。在代表权威的宗族势力参与下、在亲邻的见证下,通过订立契约文书的仪式操作,而这样的一份具有法权凭证意义的契约文书,也透过它的文本本身,让我们察知到在其经济活动的契约行为背后蕴藏着的一套不同于国家形态性质的成文法律、扎根于乡土社会、为人们默认遵守、具有地域性特色的习惯法。从一定程度上说,构成乡土社会秩序基础的,恰恰是这些具有地域特征的乡规民约,民间契约文书的存在,是对乡土社会道德秩序的建构,它具有乡土社会内部内生的道德约束力和条文制度的双重公信力。国家法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具有权力的色彩和制度的强硬;而习惯法则象征着生活的意志,受社会生活的制约,满足社会主体主动交际的需要,这种非正式约束更容易保持长久的稳定性。

以上是笔者对家藏所得的两份民间契约文书进行的简要介绍及初步探讨,对这些民间文献进行分析考释,有助于我们从特定的语境中更深刻地认识、理解乡土社会生活的变迁。这些原始的一手资料,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讯息,可以和文献记载相互印证,也可以作为文献资料的补正,对研究当时东北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1]何燕.现代中国的乡村契约文书与农民地权实践——1949年后的邢台县前南峪文书解读[J].中国农村观察,2016,(2):23.

[2]彭志才等.契约文中的宗族参与[J].衡水学院学报,2015,(2):105.

【责任编辑:周丹】

K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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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7)11-0052-03

2017-10-10

董丽娟(1978-),女,辽宁沈阳人,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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