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琦英,吴冬燕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苏州 215104)
“学徒制”在我国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词汇,但近几年,“现代学徒制”也成为职业教育领域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备受瞩目的原因一方面是当前国内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且急于寻求解决之道,另一方面是由于国际职业教育领域的现代学徒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内在自身改革的诉求和外在成功经验的积累将现代学徒制推到了职业教育改革的新高地,有学者将它称为是“高技能人才培养新范式”[1]。当风靡一时的学徒制“化身”为具有浓厚时代气息的“现代学徒制”,它是否能适应技术和环境不断变革的新时代、是否能满足和实现职业教育的理想和目标,是今后一段时间教育改革和理论研究者们共同关注的问题。
学徒制被看作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传承方式之一,也是职业教育的“最初形态”[2]。教育部从2012年起开始推行现代学徒制试点,特别是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将现代学徒制试点列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举措”。之后,各个职业院校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改革与尝试。虽然以现代学徒制为名的各类项目和改革不断涌现,但在实践中却陷入种种困境,影响了现代学徒制的进一步推广。
“古代学徒制”的产生是基于不断成熟的手工作业和技艺传承的需要。当以血亲关系为主的技艺传承方式无法满足作业规模的扩大和传承需求时,学徒制适时出现。它以一种以私人意志为主的、初级的、非制度化的学徒形态将技艺传承扩大到了家庭以外的成员。之后,基于手工业的生产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行会由此产生并在学徒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行会组织的引导下,学徒制从制度上不断得到完善,师与徒的关系开始建立在一定的行会约束之下,行会对学徒制的实施开展全程的监督,如监督师徒双方建立契约关系、进行教学督导、开展学徒考核和评价等方面。不可否认,行会制度的出现使得学徒制以私人意志为主逐步转向具有公共制度的性质。因此,“行会学徒制”也被认为是传统意义上的学徒制。在之后的两次工业革命中,由于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浪潮推崇社会分工和规模化效益、工业生成追求效率和速度,过细的劳动分工使得学徒制成为一种“形式”和“累赘”,传统学徒制近乎崩溃。[3]直到上个世纪中期,德国职业教育异军突起,以校企合作为平台的现代学徒制开始受到关注。到上世纪90年代,西方各国开始不断改革,英国、澳大利亚的学徒制都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现代学徒制”应运而生。不可否认,“现代学徒制”是一个历史概念,其“现代”的指向是具有时代性的,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时间概念的理解上,更应包含着其与以往任何一种形式的学徒制的差异之处。这些差异使其成为区别于其他学徒制,具有“现代特性”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在学与教的主体、学与做的形式以及师(师傅、老师)与徒(徒弟、学生)的关系方面均发生了“变革”,这也正是现代学徒制在不断前进的时代浪潮中再次引起浪潮的主要原因。而在我国推行现代学徒制的初期阶段,正是由于对这一模式现代性的理解还不够深入,使得不少现代学徒制的尝试都停留在表面,“形似而神不似”,取得的成效自然也就不够理性。
我国高职院校希望培养出具有较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的诉求已经十分迫切,因此,现代学徒制进入视野,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范式”。但推行这一模式不能仅凭一时热情,也并非一撮而就,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需要有完善的政策作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目前各个院校开始现代学徒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是2014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试点工作的意见》,虽然也有不少地方政府也拟定了相应的措施鼓励职业院校进行试点和尝试,但相关政策保障依然不够完善。[4]从国家宏观政策层面来看,在我国的《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其他法律条文中均没有提及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其他法律文件对学徒制实施过程中的各方主体的合法身份、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作出明确的界定。无论是高职院校还是合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都顾虑重重,既怕影响了正常教学任务、生产任务的完成,也担心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付出与收获无法实现对等。因此,政策的不完善既制约了现代学徒制的自上而下的全面推行,也束缚了现代学徒制实践和操作中的进一步深入和探索。
在我国的职业教育领域,“校热企冷”的困境一直受到关注,如何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也一直是学者和实践者们想要破解的难题。推行现代学徒制,这一问题依然不可回避。一是“现代学徒制”在本质上是一种校企合作,需要职业学校和合作企业作为两个主场共同完成人才的培养任务,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目标。因此,学校和企业都需要有参与的积极性和动力。二是“现代学徒制”的推行不仅需要校与企的参与,也需要学生、教师、企业导师、行业等的共同参与和分工协作。由于“现代学徒制”的推行涉及到各个不同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职业院校受到传统教学模式中对学生、教师完成预定教学计划的束缚,学生需要在学校和企业两种环境中交叉学习并在学生和学徒两种身份中转换,教师不仅在课堂上讲授知识,还需要与企业导师一同相互配合、协作完成企业情境的学习,企业导师即是企业的技术专家也是学徒的“师傅”,通过企业真实任务完成传授技能的目标,行业协会可以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作学生或学徒技能水平的评判者,这些都离不开现代学徒制相关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相互信任和充分参与。
“现代学徒制”再现热潮,一是由于职业教育多年的改革和发展遇到了许多阻力并呈现出某种“疲态”,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职业院校都急于寻求新的动力和元素的融入;二是国际上不少发达国家开展的现代学徒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并积累了大量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引起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关注。根据欧盟2012年的统计数据,2009年就有超过88.9%的成员国开展了中等教育层次的现代学徒制的改革,51.9%的成员国开展了高等教育层次的现代学徒制改革,而且这一比例还在快速提升[5]。不仅是欧盟的诸多国家,世界其他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将现代学徒制的开展列入了未来职业教育改革的重点方向。
不可置否,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影响是最为深远的,其“双元制”在我国教育改革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丰富的理论与实践成果。通过学校与企业两个“主力”共同担负起人才培养的使命这一基本理念的确定,也为德国开展现代学徒制探索奠定了坚实的校企合作基础。德国也被认为是最早开展现代学徒制改革的国家,在学徒制的探索和变革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其基本做法是将学徒(学生)在学校与企业的时间进行合理划分,约30%的时间在学校主要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也为进入企业开展实践做好基本的准备,约70%的时间将在企业进行实践,主要训练其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学生的校内外学习过程中学校教师与企业导师都是全程参与、互相协作的。无论从时间分配还是实践操作来看,企业都是现代学徒制中的关键主体,不仅提供实践场所、实践导师,还提供企业真实的任务。与其“双元制”不谋而合的是依然强调能力本位,注重学生在学校学习基础理论知识和在企业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同时也不断关注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对企业而言,既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也能够满足其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因此,德国的现代学徒制适应经济发展、满足企业人才需求,在实施的规模和质量上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英国作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革命的先驱,在其工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受到冲击的经济和政治背景下,也试图通过现代学徒制的改革实现工业技术和技能的超越,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英国,其现代学徒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其政府推动和保障的。从最初的14个行业的试点,到当前的80%以上的行业覆盖率,英国政府在现代学徒制的推动方面可谓下足了功夫。政府首先通过相应政策的制定、资金的扶持等措施构建了其现代学徒制开展的基础,然后将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渗入学徒制改革,要求学徒完成既定学习培训目标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做法是结合其工学交替的“三明治”模式,将课堂教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将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有机结合、将学校课程与职业资格有机结合,关注学徒特定职业能力的提升,既实现了学校教育的目标,也满足了企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在现代学徒制的推广上,大大扩大了其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了对年轻人的有针对性的职前培训,还包括了生活技能训练和职业准备训练。为了鼓励年轻人的参与积极性,将现代学徒制与国家教育体系相结合,对年轻人和劳动者在接受中等教育、满足企业人才需求和接受高等教育深造等方面进行了结合与沟通,使其职业提升和未来学习具有了更多的选择性和可能性[6]。可以说,英国的现代学徒制经过多年的摸索,结合其原有的工读结合模式,在摆脱职业教育困境和提升劳动者职业实践能力方面焕发出了新的活力。
事实上,国际上关于现代学徒制的改革探索已经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变革和推进,结合各国不同的经济、文化、教育背景,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在不同国家也呈现了不同的特点、形式和内容。德国、英国现代学徒制的具体做法和措施虽各不相同,但不难发现,不管是何种形式的现代学徒制形式,都存在以下相同点:首先,在推行之前政策环境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不论是德国还是英国,在推行现代学徒制时相应的政策就已经相当完备,通过政策既鼓励各个主体的积极参与,又能够提供法律保障;其次依然十分重视企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甚至在学生学习时间的分配上,在企业的实践比例要远远高于在校时间;最后,都把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各方主体的资源整合发挥到了极致,形成了政府部门、职业院校、企业、学生(学徒)、行业协会之间的一种相互协作、共同负责的互动多赢关系。这些也是我国在推行现代学徒制过程中值得借鉴的地方。
现代学徒制要得到推广,首先需要有相关政策的推动和保障。这一点从英美国家现代学徒制的推行实践中也能发现,都是政策先行的。政策的制定既是规范,又是保障。职业教育领域中推行现代学徒涉及到众多的利益方,如政府部门、职业院校、实践企业、学生(学徒)、实践导师等等,其中任何主体或部门的施行不畅都将影响这一制度的推行。相应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能够明确不同主体在学徒制实施过程中的相应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需要达到目标及评价标准;另一方面也是各个主体保障各自利益的依据,学徒制实施过程中的每一方主体都有权利也承担义务,都有一定的付出和努力,如果没有相关政策对其付出努力后的收获或收益做出保障,将影响学徒制的最终成效[7]。政策的制定应首先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实施学徒制参与者的基本地位的明确,即需要通过法律条文明确对现代学徒制本身的法律地位,参与实施这一模式的企业、学校、教师、学生以及企业导师的角色定位、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要作出有具体的界定;二是对实施过程中相应保障机制的制定,如措施保障、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用工成本、就业机会以及教师发展等。
纵观国际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无论是哪个国家何种形式的学徒制,企业的关键作用从未发生改变。我国职业教育改革过程中也一直强调“校企合作”,但是现实中校与企往往难以深度合作、长期合作的尴尬局面却是普遍存在的。如果要深入开展现代学徒制,同样的困扰依然存在。企业与学校合作,企业为学徒提供实践场地、提供指导导师、提供具体任务、提供操作设备等等,这些都是企业的付出,而且这些要素都对学徒实践能力的培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企业的付出与义务不能是单一的、单项的,否则难以长久。能让企业通过现代学徒制获得一定的利益,才是学徒制深入开展、校企长期合作的保证。因此,可以通过契约形式明确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尤其对于以利益追求为前提的企业显得尤为必要。契约的内容首先应贯穿学徒制的整个实施过程,如时间安排、训练内容、师资安排、课程安排与计划、考核与评价等,同时对企业通过参与现代学徒制能获得特定的税收优惠、国家有相应的扶持资金、企业在人才的雇佣上能拥有更多的便利性、解决企业真实任务等现实利益,也能享受到切实提升企业人才质量、增加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等一些长远利益,就能真正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和长期深度合作。
现代学徒制的推行整合了政府、学校、企业等多方主体的资源,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突破了学校与企业、教育与产业、学生与工人的界限,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课程体系和具体教学计划的实施需要有很大的调整,这就要求高职院校能摆脱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室、教师、教材的束缚,拥有足够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是以学校的课堂教学为中心,而主要依靠在企业的实践情境中完成任务[8]。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现代学徒制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技能训练,而是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教师与专家分工合作、学生与工人协作,共同完成理论向实践转换,提升实践技能的过程。高职院校不仅需要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与企业多沟通,针对不同项目共同拟定学徒制的培养目标、实施过程和考评标准,完善针对学徒制的内部教学管理制度,在教学任务、学生管理、师资管理等方面提前做好保障措施,同时也应鼓励教师多参与企业项目和技术的研发[9],鼓励学生转换角色进入企业各个岗位进行实践训练,转变教师和学生的学习观念,关注他们的切身利益,为教师和学生积极投身于现代学徒制的实践过程发挥充分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在我国职业教育领域推行现代学徒制是基于职业教育发展内在诉求和国际现代学徒制取得良好成效的外在推广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这一制度要得到切实的推行还需要各方主体的积极参与和相互配合。从高职院校来说,把学生带入真实的企业情境,成为“学徒”,把企业导师引入“课堂”成为“师傅”,不仅需要对教意识学计划进行调整,也需要对导师的具体指导过程负责。对导师而言,是否能很好地实现角色的转换也是一个问题;对于学生而言,不少学生虽然觉得应该也需要学习更贴近企业实践的真正的技能,但是一旦打破传统的学习方式,面临真实的企业导师带来的真实“工作任务”,完全适应需要一个过程。对企业而言,将自己的优秀人才作为“师傅”推荐给学校,将自己的真实工作任务安排给“学徒”,也需要企业不同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除了学校、学生、企业、专家之外,行业协会的支持也必不可少。传统高职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行业协会一直在发挥着作用,但是这样的作用还不够凸显,而现代学徒制下,应该更加突出其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标准、制定考核的依据以及推荐优秀的企业人才担任导师等等。
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想现代学徒制在人才培养上取得成效就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只有集政府、企业、学校、学生、教师、企业专家、行业协会等各方之力,共同积极参与其中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1]王振洪,成军.现代学徒制:高技能人才培养新范式[J].中国高教研究,2013,(8):93-96.
[2]Scoot,JohnL.O verviewof career andtechnicaleducation(4thed.)[M].A m ericanTechnicalPublisher,Inc.,2008.27.
[3]杜广平.我国现代学徒制内涵解析和制度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10):88-91.
[4]张启富.高职院校试行现代学徒制:困境与实践策略[J].教育发展研究,2015,(3):45-51.
[5]EuropeanCom m ission.Apprenticeshipsupply inthe M em ber States of theEuropeanU nion[R].Luxem bourg:PublicationsO fficeof theEuropeanU nion,2012:30-32.
[6]徐丽,张敏.从国内外学徒制的变迁看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J].教育与职业,2015,(11):9-12.
[7]彭跃刚,石伟平.美国现代学徒制的历史演变、运行机制及经验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17,(4):103-114.
[8]徐国庆.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构建中的关键问题[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1):30-38.
[9]刘仁三.论现代学徒制背景下高职教师职业能力的提升[J].河北职业教育,2017,2(4):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