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政府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随着国家税收体制改革的深入,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为核心的税收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税法看来,国家对企业所征收的增值税实际上来源于企业的增值利润,在这一部分增值额又是在流通过程中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产生的,因此增值税就其来源来看实际上是消费者所缴纳的税额而不是企业承担的,因而企业只是税收的“代理人”,这就是“代理说”这一理论。但是增值税所征收的费用因为企业是“代理人”而不能进入企业的损益表,那么企业在一定时间的会计期内的盈亏收入就不能得到真实客观的反映,进而产生出许多税收上的新问题。
(一)配比制的漏洞诱发企业逃税漏税。增值税的计量办法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最终结果即为企业所应缴纳的税额,用公式表达为[(C+V+M)-C]×R,其中R是税率,也就是说,固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变,在产品销售之后,先用销售额乘以收率得到企业在一定会计时期的销项税额,然后再用进购原材料的总成本乘以税率得到进项税额,接着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就可以得到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这一个过程看似简单,但是实际上企业所获得的销售额并不能全部反映企业所投入的成本数量,也就是说,企业所购进的原材料所生产的产品并不一定会全部售出,那么在用以上这种计量方式实际上就不是对企业的增值额进行的征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现实税收中往往采用配比法来计量进行税额,某些企业为了逃税漏税,就会想办法多虚开发票或者多开发票来满足配比实现逃税。
(二)可比性原则的缺失。所有的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赋应该站在一个同等高度的平台来实现对比,这样有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对于纳税人而言,进行税额在企业生产流通过程中并不计入生产成本,也就是说企业计量生产成本时不会计入所缴纳的进项税额,然而某些小型企业或者是小型个体纳税人,他们由于税额过低而不能拿到进项税的专用发票,因此他们无法扣抵进项税也就是说他们的生产成本也就必须计入进项税额,那对于这两类纳税人而言他们之间也就没有可比性。同样的,对于纳税人而言,有的应该免税的进项税项目可能会计入销售成本,但是有的不应该免税的进项税项目却没有进入销售成本,这也导致了可比性原则的缺失。
(三)增值税的重要性没有体现。流转税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占主导地位,而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占据流转税额的百分之四十,也就是说增值税在我国流转税中占主导。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缴纳增值税的主力,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数额大占比重,因此增值税对企业的盈亏、生产、销售价格都会产生极重的影响。然而,现行的计量标准中企业的支出和成本以及损益表中不会计入增值税额,如此重要的税收额却不能反映在企业的损益表中,这实际上反映出增值税的重要性并没有在现行计量制度中体现出来。
首先要进行新的科目设置,在增值税费用化之后,需要增设“待转进项税”和“增值税”两个科目。“待转进项税”科目核算存货等所对应的进项税。贷方登记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借方登记转入损益核算或资本性支出的进项税,期末余额为存货中尚未转出的进项税。“增值税”科目核算主营业务的增值税费用。借方登记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额,贷方登记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期末将该账户余额转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一)进项税列入成本。企业在购进原材料的环节,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做支付的费用也就是全部成本支出要把“进行税”包含进来,把进项税都放在“物资采购”里列支,企业在计算盈亏是将进项税额计入生产成本中。除此之外,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如果可以在企业销售完成之后可以实现扣减,那么企业则要做好相关记录,在记录中说明该进项税在未来能够抵扣销项税的金额。通过这种记录方式,企业可以清晰哪些进项税可以实现扣减、哪些不能,企业在计算利润、成本时就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出真实的盈亏情况,对于国家而言能够有效减少企业逃税的行为,对于企业而言能够减轻税务计算的混乱、明晰企业的税收账务。
(二)原料库存结转。企业生产在购进原材料之后,在原材料进入企业库存之前,需要对入库原材料的成本进行结转是的原材料中包含着进项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的贷方发生额为购进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借方发生额为转入损益核算或资本性支出的进项税,期末余额则表示尚未转出的进项税,可理解为尚未完工或尚未销售的产品成本中所对应的那部分增值税。因此在结转入库原材料时可以将原材料分为两类,一类是借方发生额的原材料:生产成本—不含税成本的进项税表示该项生产成本的进项税本能抵扣,另一类是贷方发生额:表示原材料中的进项税可以被抵扣。
(三)产品结转。企业生产结束之后在产品进入库存之前,企业需要对生产好的产品再进行结转,这个时候可以将产品分别记录为:1.借方发生额的库存商品其中不含税成本的税种进项税;2.贷方发生额的生产成本其中不含税成本的进项税有哪些。
(四)销项税计量。企业在实现产品销售之后,企业的营业额应当把代理收入消费者的进项税额一并包括在内,也就是说企业的营业额不应该再减去销项税。在企业进行利润计量时,原料成本因为在原材料结转和产品结转中实际上已经将进项税包含在内,那么此时企业直接用销项税减去结转后的产品进项税就可以得出企业的增值税额,这样的计量办法的好处是减去的销项税是那些已经被企业生产为商品并且销售出的原材料的销项税。这也就实现了售出与成本的真实合理的配比。
现阶段的增值税税收计量法存在着诸多问题,是因为在实际运行中会计处理方式仍然是十分混乱没有的计量方式依旧有漏洞。转型后的增值税费用化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但是增值税费用化的操作过程建立在新增部分会计科目的基础之上,从原料结转到销项税扣减进项税这一套方法仍然需要进一步进行细化和完善,在增值税费用化之后,增值税会更加合理科学,推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盖地,梁虎.转型后的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2):123-128.
[2]吴坚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费用化会计核算探讨[J].财会学习,2012,(4):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