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华宇
(华南理工大学 纪监办公室,广东 广州 510641)
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何华宇
(华南理工大学 纪监办公室,广东 广州 510641)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加强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和关键举措,也是高校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有力保障和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主责主抓意识不强,工作职责不明确、责任分解不清,工作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刚性不足,推进“三转”不彻底、监督执纪力度不够等问题。要扎实有效地推动“两个责任”在高校落地生根,必须狠抓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担当,健全责任体系、细化责任清单,优化考核评价、严格责任追究,持续深化“三转”、推进体制改革,切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两个责任”)。”[1]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再次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提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健全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和关键举措,对于高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高校只有科学认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及其辩证关系,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才能找准党委全面监督的着力点和纪委专责监督的发力点,促进党委和纪委职责定位的明晰化和规范化,共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一)“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党委和纪委的法定职责。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两个责任”作出了深刻阐述。他指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2]。具体来说,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主体结构、责任内容和主体能力。从主体结构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从责任内容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贯彻中央和上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从主体能力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还指各级党委建立完善腐败治理体系和实现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力,具体包括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治理能力和保障能力等。[3]简言之,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强调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地位,突出党委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主体和推进主体。
纪委监督责任是指各级纪委既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又要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严肃查处各类腐败问题。监督责任明确了纪委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主体和执纪主体,同时也是问责主体和管理主体。具体而言,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地位、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等。从监督地位上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拥有不可替代的党内监督权威地位。从监督对象上看,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从监督内容来看,纪委承担“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和“五项经常性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4]
(二)“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中,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两者同根同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5]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纪委监督的基础和前提,领导和支持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让纪委敢于并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是约束和保障,发挥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作用,让党委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6]在主体责任方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分清职责,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界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不能用党委的集体责任掩盖个人的领导责任,也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在监督责任方面,各级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正确履行各项党内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作用。纪委既不能越俎代庖,以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领导地位,也不能越位、缺位、错位,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高校党委和纪委务必在思想认识上做到“同心”、在工作目标上做到“同向”、在组织推动上做到“同力”,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7],形成双轮驱动工作格局。
近年来,高校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贯彻到教育改革发展的全方面,党风政风取得了一定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从巡视监督和纪律审查情况来看,高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管党治党“宽松软”、廉政风险防控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根据2016年底广东省第十四轮巡视的反馈意见,29所被巡视高校均存在“两个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等问题,主体责任意识虚化,弱化,监督责任越位、错位、缺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通报高校领导干部执纪审查15人次、党纪处分17人次,合计通报27名高校领导干部,平均每月通报2名以上高校领导干部,高校已经成为腐败的高发区。[8]究其原因,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重要因素之一。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主责主抓意识不强
当前,高校部分领导干部认为教学、科研才是主业,高校并非反腐倡廉的重点领域,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不强、措施不力,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仍然停留在“以会议贯彻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层面,未能结合学校和单位的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出台有效对策。少数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疏于学习、漏于研究,对“两个责任”、“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内涵和要求不了解,表达不清楚,常常用“开开会、表表态、签签责任书”等表面方式落实责任制,容易流于形式;对分管领域和联系单位,只重视业务工作的指导,忽视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检查,压力传导层层弱化,责任落实消极懈怠。同时,受惯性思维影响,部分领导干部把党风廉政建设简单地认为是纪委的事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关反腐倡廉的工作党委都习惯交给纪委全权代办,只是将原来的纪委起草文件、纪委发通知提要求变成纪委起草党委发文,仅仅是改变了发文单位,党委“只挂帅不出征”、“光动嘴不动手”,实际工作还是纪委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成了纪委的“独角戏”,主体责任落入虚化空转。[9]另外,主体责任向基层延伸还不够深入,部分职能部门履行主体责任有待提高,存在组织协调不到位、分工配合不顺畅的情况。还有部分基层干部认为本单位业务单一,只要廉洁自律、洁身自好,没有违纪行为就是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缺乏主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自觉意识。
(二)工作职责不明确,责任分解不清
高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工作职责不明确、责任分解不清晰等现象。各高校虽然都普遍制定了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办法,通过任务分解或者工作台账的方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安排,但责任条款过于笼统、责任内容过于空泛、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过于“标准化”,没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班子及其成员列出个性化的责任清单,没有明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不清楚自己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到底有哪些,没有厘清职责关系和工作目标,责任边界不清晰,职责内容模棱两可,或交叉重叠,或空白无着,不能各负其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个责任”的推进和落实。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少数高校及其二级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惰性思想严重,总想等上级出文件、提办法,简单地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或者往年的内容,责任分解没有细化和量化,也没有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领导分工结合起来,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部分高校对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一岗双责”的相关责任也往往停留在口头上或者一般性的要求上,没有刚性和强制要求,“两个责任”的落实虚化、缺位。[10]
(三)工作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刚性不足
好的制度需要有扎实有效的措施、科学得当的方法、健全管用的机制来保证有力实施。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宣传教育不够重视,方法单一,效果不明显,对正面典型的挖掘也不够深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负面案例不敢曝光亮丑,没有形成知责担责的文化氛围。二是责任链条不够完整,很多高校尚未构建起明责、确责、履责、追责的闭合链条,对责任制抓而不实、抓而不紧。三是评价标准不够合理,很多高校没有对“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指标和指标体系进行深入论证,缺乏详细的责任清单和量化要求,考核工作无法做到细致深入。四是考核方法不够科学,监督检查不到位。高校考核基本以听汇报、看资料为主,考核形式单一,缺少真刀实枪的评议,走马观花式的检查失之于宽,师生参与考核的途径也有待进一步拓展。五是责任追究不够严格,问责的精准度有待提高。多数高校还没有出台切实有效的问责制度,缺乏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方式方法的明确规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界定比较模糊,存在个人责任推向集体责任致使个人责任追究化于无形的问题,责任追究难以落实。[11]六是结果运用不够充分。考核结果没能与单位工作评价、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等很好地联系起来,难以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四)推进“三转”不彻底,监督执纪力度不够
调查发现,有的高校党委对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不够重视,虽然表面上规范了纪委书记的职务排序和工作分工,但实际上仍然还有部分纪委书记直接或间接分管组织、学生等与党内监督主业无关的工作,没有完全实现与人财物等工作的剥离,不利于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还有的高校在纪委办公、办案条件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没能给予充分支持,没有专门的办公室、谈话室和办公设备,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监督执纪工作。高校纪委作为内设机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党委,客观上容易造成监督底气不足、同级监督力度不够、监督责任缺位、执纪问责软弱等问题。有的纪检干部缺乏责任担当,“老好人”思想盛行,认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会影响与其他单位和干部的关系,对明显违纪违规的案件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甚至束之高阁,不敢问责、不愿问责。有的纪检干部“恋权”思想作怪,职能定位不准,不愿退出不该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或者“明转暗不转”,还直接参加招投标采购、招生录取、经费审核、项目验收等一线监督工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以致“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还有的纪检干部履职能力偏弱,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监督执纪工作能力都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要求,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把握、尺度区分不到位。此外,个别纪检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敬畏之心缺乏,违法违纪的问题仍有发生,严重损害了高校纪委的公信力,监督责任也面临落空。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两个责任”,是高校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有力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扎实有效地推动“两个责任”在高校落地生根,必须不断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细化责任清单、严格执纪问责、健全制度体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一)基础:狠抓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担当
狠抓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担当,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基础。高校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意识,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既挂帅又出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廉政责任。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责任意识。高校要把“两个责任”的宣传教育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综合运用报纸、微信、校园网、宣传栏等各种媒介,构建全媒体教育的大格局,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型的宣传网络,认真总结和及时宣传落实“两个责任”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学习宣传贯彻“两个责任”的舆论氛围,加强文化涵养,深度传达压力,切实增强校院两级党委、纪委落实“两个责任”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二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理论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专题研讨,推进理论学习的经常化、制度化,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党校必修内容,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开展党员干部的分层分类培训,帮助领导干部强化“四个意识”,深刻领会“两个责任”的内涵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深化责任认同,增强担当意识。三要落实“一岗双责”,健全压力传导机制。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发挥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的作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亲自抓、主动抓、严格抓、经常抓,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布局,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做到党委班子“不松手”、党委书记“不甩手”、党委成员“不缩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逐层传导压力,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传导到职能部门、院系部所的“神经末梢”,坚决消除责任落实的“短板”、“死角”和“盲区”。
(二)关键:健全责任体系,细化责任清单
健全责任体系,细化责任清单,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键。针对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要坚持统筹谋划,完善责任体系。落实“两个责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高校要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职能,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和倒查追究的全链条以及闭环式的责任落实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格局,实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延伸到哪里,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二要细化责任清单,精准定责明责。落实“两个责任”,前提就是理顺职责关系、清晰责任边界,制定详细的“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在具体工作中的职责范围,使“两个责任”的落实更加清晰明确、有据可循。[12]高校要根据校院两级单位的职能特点以及领导班子的职责分工,将责任内容分解到相关院系、部门和每一名领导干部,形成具体化、明细化、个性化的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划分好“责任田”、做到“横向到边”,明确“责任人”、做到“纵向到底”。三要加强信息公开,强化责任落实。任务明才能责任清,责任清才能敢担当。高校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权力清单,主动接受监督,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实行签字背书、责任报告和谈心谈话制度,查找突出问题,强化责任落实。还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责任明确、过程留痕、动态监督、预警提醒”的信息化监督体系,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强化责任落实的严肃性,避免把落实责任当作走过场。
(三)核心:优化考核评价,严格责任追究
优化考核评价,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核心。高校要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和有职必履、有责必问的要求,加大责任兑现力度。一要建立考核指标,完善评价体系。考核的前提是要有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指标体系。在考核指标方面,大部分高校往往停留于“约谈多少人次”、“搞了多少次廉政教育”、“开展了多少次监督检查”、“撰写了多少次自查自纠报告”等数量方面,但评价“两个责任”的落实不能仅局限于数量,更应当追求实际质量和效果。《党章》、《党组工作条例》、《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有明确规定,高校要在广泛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操作性和严肃性,避免考核流于形式。二要改进考评工作,加强履责检查。高校要优化和完善责任制考核评价程序,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责任评估系统,综合运用工作约谈、述责述廉、民主评议、群众测评、巡视巡察、组织检查等方式,坚持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构建常态化、立体式、精细化的履责检查机制,并结合纪律审查、信访举报等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选人用人、资金分配、资产管理、基建工程、科研经费、招标采购、招生录取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履责情况的监管。同时注重成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单位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提拔任用和惩戒处理的重要依据,切实做到“真兑现”、“硬挂钩”。三要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追责追究。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防线。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坚持违规必究、违纪必查、有责必问,做到抓早抓小、查清查准、动辄则咎,对失职失责问题严肃问责,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内容、程序和情形。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增强问责的刚性。此外,要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被问责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及时跟踪回访,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助、转化工作。
(四)保障:持续深化“三转”,推进体制改革
持续深化“三转”,推进体制改革,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体制机制建设是一项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工程。加快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程序严密、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才能切实保障“两个责任”落地生根。一要深化体制改革,建立长效机制。高校党委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在办公条件、办案经费、干部职数和处级岗位等方面予以保障,解决纪委人员匮乏、履职困难和“人轻言微”等问题。纪委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形势,彻底退出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议事协调机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建立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即时报告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走出“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想监督”的困境。监督执纪工作要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严格执纪问责,增强监督成效。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要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交流任职制度,切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更好地行使党内监督权,提高监督实效。二要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体系。高校要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着手改进监督方式,迅速从习惯冲在前面、大包大揽、越俎代庖的传统模式转变到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再监督、再检查上来,真正把首次监督权交还职能部门,推进制度合规性、廉洁性评估;摒弃“不参与就不能监督”的惯性思维,改变过去依赖参与业务工作了解问题的“一线”监督方式,完善包括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在内的党内监督体系,更多地通过拓展监督渠道、加强校内巡视巡察、师生干部积极参与等多元化的手段,促进监督执纪职能的有效发挥。[13]三要提升监督水平,打造纪检铁军。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纪检干部自身建设,对党章党纪党规先学一步,学深悟透,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不断提高监督执纪工作能力和水平,解决不善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加强二级纪委(纪检委员)建设,发挥特邀监察员监督职能,建立学校纪委委员定点联系二级单位制度,开展纪检干部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监督执纪能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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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陈 瑶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in Implementing the“Two Responsibilities”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HE Huayu(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1,Guangdong,China)
In 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for Party style and clean administration,Party committees should shoulder the major responsibilities,with the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responsible for supervision.This is an important innovations and key measure to strengthen the anti-corruption leadership system and working mechanism;it is also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task of morality education and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universiti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Problems are found in the lack of ideal recognition,lack of a strong consciousness of shouldering major responsibilities,vague definition of working responsibilities and classification,imperfect working mechanisms,lack of stringency in the pursuit of responsibilities,lack of thoroughness in the “three transformations,”weakness in supervision and others.To help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two responsibilities”in universities,close attention must be paid to ideological education,strengthening the awareness of shouldering responsibilities,improving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detailing the list of responsibilities,optimizing evaluation,strict accountability,pushing forward the“three transformations”and structural reform in order to improve Party conduct and government integrity.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construction of Party conduct and honest government;subject responsibility;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G647
:A
:1674-9170(2017)03-0052-07
2017-04-05
何华宇(1985-),男,广东湛江人,华南理工大学纪监办公室助理研究员,正科级纪检监察员。
华南理工大学廉政理论研究专项课题(J2JBC2150290);广东省高等学校党建研究课题(2016BKYB7);华南理工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研究专项课题(j2jbN8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