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红,赵懿梅
(黄山学院 图书馆,安徽 黄山245041)
明清徽州村规民约是指由明清徽州地区的一定组织或人群共同商议制定,某一共同地域的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及约定。明清徽州村规民约是在当时乡村村落结构背景和国家法的整体框架下形成的乡村治理模式,对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分析蕴含的治理理念和发挥的功能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深刻地认识村规民约存在的当代意义,更有效地发挥其在完善当代农村基层群众治理中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作用。
在明清徽州乡村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村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对构建和维持乡村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徽州村规民约蕴含的治理理念及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礼作为我国独特的传统社会规范,和民间习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在乡村社会中,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1]10徽州作为朱熹的故乡,深受儒家礼学思想的影响,且明清徽州的基本居住形态是聚族而居,一个村落通常就是一个强大宗族的聚居地,很多明清徽州的行政或自然村庄的村规民约和宗族类的村规民约往往是合为一体的,宗族类村规民约的内容基本上是以朱熹的《朱子家礼》为参考,贯穿了浓厚的封建伦理核心道德观。如绩溪的《华阳舒式统宗谱》记载的“庭训八则”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2]105-108绩溪《明经胡氏龙井派祠规》记载的“彰善四条”是“训忠”“训孝”“表节”“重义”。[2]363-364休宁《茗洲吴氏宗族家规》记载:“朝廷国课,小民输纳,分所当然。凡众户、己户,每年正供杂项,当预为筹划,及时上官,毋作顽民,致取追呼。亦不得故意拖延,希冀朝廷蠲免意外之恩”。“子孙有发达登仕籍者,须体祖宗培植之意,效力朝廷,为良臣,为忠臣,身后配享先祖之祭,有以贪墨闻者,于谱上削除其名”。[3]卷一《家规八十条》黟县环山余氏宗族《余氏家规》记载:“吾族列祖所订《家规》,其大纲有十:曰严宗庙、曰省茔墓、曰重祭祀、曰正彝伦、曰崇礼教、曰辨内外、曰睦族邻、曰重输纳、曰禁游侠、曰御憧仆。其纲又别为目,计共四十三条,悬于祖庙,使子孙观览取法,亦古人规正之间。其后族丁繁衍,付之枣梨,以期传播多而喻晓易,立教垂训,既详且备。”同时还规定:“朝廷赋税,须要应时完纳,无烦官府追比。倘拖欠推,致受笞扑挛系,毋论于体面有伤,且非诗礼之家好义急公者所宜。各有钱粮之族丁,悉宜深省。”[4]卷一《家规》休宁县《富溪程氏宗族祖训家规》记载:“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谐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做非为。这六句包含尽做人的道理,凡为忠臣,为孝子,为顺孙,为良民,皆由于此”。[2]170
徽州社会地处万山之中,交通不便,为了生存人们聚族而居,只有整个家族团结一致,才能生存和发展,为了维护村民共同利益,村规民约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寓规范于利益之中,化规范于日常生活秩序。如绩溪城西周氏宗族《祠规》规定“祭祖重典,理宜虔肃。与祭子孙俱走旁门,毋许向中门中阶直趋而进,亦毋许喧哗”,“衣冠不备,不敢以祭。宗子主祭及分献老人,各宜衣冠齐整。阖族斯文穿公服,整冠带,与祭子孙亦宜各整衣冠,毋得脱帽跣足。”[5]首一卷绩溪县华阳邵氏宗族《宗规》中的“勤业条”规定:“业精于勤,荒于嬉。耕读,男子职也,移于游读而男作荒矣。纺纫女子职也,移于艳冶而女作荒矣。此则十人耕之,不能食一人;十女绩之,不能衣一人,而家何由裕?吾宗男女,当务勤。”[6]卷十八歙县东门许氏宗族《许氏家规》救灾恤患条规定“人固以安静为福,而灾危患难亦时有之,如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凡意外不测之事,此人情所不忍,而推恩效力,固有不容己者。其在乡党史邻里,有相周之义焉,有相助、相扶持之义焉,况于族人本同一气者乎?今后,凡遇灾患,或所遭之不偶也,固宜不恤财、不恤力以图之,怜悯救援、扶持培植以示敦睦之义。此非有所强而迫也,行之存乎人耳。”[7]卷七徽州很多家法族规还对森林保护和禁止赌博等事项做了规范。
为了有效地保证家族的稳定秩序,很多明清徽州的村规民约奖惩分明,惩恶扬善,徽州家法族规中几种常见的惩罚方式主要包括训诫、罚跪、杖答、罚戏,对于犯了大错或屡教不改者则革出祠堂或送官惩治。如环山余氏宗族于宗祠设立《劝惩簿》四扇,监视掌之。族内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有隐德异行者,列为一等;务本力樯、勤俭于家,为第二等;能迁善改过,不得罪乡党、宗族者,为第三等。每月朔,告庙毕,即书之《善录》。族有违规扑罚者,随事轻重,每月朔,告庙毕,即书之《记过簿》;其有勇于服善而能改复,书《劝善录》以美之。三录不俊者,倍罚。三年会考,如终不俊而倍罚,不服者,则削之,不许入祠堂,仍榜其名于通衢”。[4]卷一《家规》如光绪绩溪《梁安高氏宗谱》记载:“家法止于杖责、驱逐,若罪不止此,则送官究治,不得私立死刑。杖责、驱逐之法,尊长可施于卑幼”。[2]230明万历婺源江湾萧江氏宗族祠规记载“如有怙恶拐骗、偷窃等情,已获真脏正犯,轻则祠正、副议加责罚,重则请其门尊自令引决,仍削本枝,不许入祠。如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祠正、副会同斯文,上请旌表,奉主入祠附祭,以昭劝奖。”[2]288
总体而言,明清徽州民约是在国家法的整体框架下,规范一定组织、人群和地域既定的社会等级秩序和经济文化秩序的民间习惯法,并与国家法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成为国家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主要表现在:第一,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的宗旨体现了国家法的意志。“以礼入法,礼法合治”是明清封建王朝立法的指导思想,尤其是明中叶以后,国家政权逐渐参与到对传统乡规民约的建设和推广中,通过威严的皇朝法典和神秘的伦理规范作用,对民间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了价值观的渗透,明清徽州家法族规中关于上下、尊卑、长幼关系的规定,都恪守在封建统治者所倡导的“礼法”范围之内。第二,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的很多规定是国家法有关条款的细化。村规民约所调整和处置的诸多事项,诸如土地田宅、婚姻、继承、借贷和争斗等民间事项,与国家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是一致的。第三,如果冲突没有威胁到政权,明清统治者也会适度调整国家立法对包括徽州村规民约的民间法做出让步和妥协,并通过颁发牒文、告示等方式,对接受和认可的村规民约进行批准和确认,使村规民约的民间行为转化为官方意志,民间治理也会借助国家法伸展自己的意志,对村规民约无法调处的民间冲突经常运用国家法的介入,维护自身组织和群体的利益。第四,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方面的让步和妥协,民间法和国家法的抵触和冲突在维护乡村既定社会秩序方面相互整合,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种类多样,数量繁多,在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自我管理、自主服务的功用,构成了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典型形态,主要表现在:第一,乡规民约是明清徽州特有的社会结构、经济特征和人文底蕴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以保护村落和村民共同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自治性规范。明清徽州村规民约大量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原徽州府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所辖六县均处于群山环抱之中,国家法对其控制和调整的难度较高,客观上需要用大量的民间习惯法来弥补;另一方面,在强大的宗族势力和程朱理学思想的影响下,明清徽州“每一村落几乎都按照姓氏的不同构成不同的宗族血缘和地域共同体”,“其规约往往既是宗族也是村庄性的”,[8]98而程朱理学强大的思想内核主要是“礼”治,讲究家族和伦理,追求和谐,明清徽州宗族势力和程朱理学的影响促使明清徽州社会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在家族管理、亲属赡养、山林保护、民事交易、货物买卖等方面,产生了大量的乡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对徽州社会的稳定,尤其是对维持道德和人伦的礼法秩序起了重要作用。第二,乡规民约的基本内容符合乡土社会村民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很多明清徽州的村规民约从最初的倡议到后来的制定、实施乃至具体执行,是在乡村精英阶层的主持领导下完成的,他们不仅把乡村精英阶层的认识观和价值观内化成为指导乡民日常行为的准则和标尺,还直接影响了传统乡规民约的价值取向,并且参照了当地乡村长期沿用的社会风俗、习惯和旧例。乡村、宗族、会社和特定组织等制定“合约”“规约”“禁约”“公约”等乡规民约不仅从满足徽州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而且将普遍认同的“忠 ”“孝”“ 节 ”“ 义 ”“礼”“ 名 义 ” 等伦理道 德 和“修身”“齐家”“敦本”“和亲”等价值观日益具体化、日常化、规范化,将抽象的道德变成了具体的日常行为规范,因此明清徽州村规民约得到了各阶层的价值肯定和认可,大多得到顺利执行。总之,在明清徽州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乡规民约通过教化、伦理以及相关惩罚机制的约束维持着传统乡民社会秩序,进而为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奠定基础,乡规民约也在乡民社会的历史流变中逐渐得以发展。
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体现的是一种“村庄治权”或者“内生的公共权力”,乡规民约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代村规民约不仅对一些传统的道德伦理、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等生产生活方面进行规制,作用领域还拓展到了土地使用制度、集体财务管理、集体资产分配、社会福利分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山林地界等各个方面,在乡村治理方面显现出了民主、自治与法治的内容,但在村规民约机制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方面。明清徽州村规民约固然带有过分轻视个人权利和抑制人性等历史局限性和违背法治的封建思想,但就徽州明清村规民约的广泛制定和实施状况来说,他在治理社会方式上提供了这样一些历史经验:第一,维护社会秩序要获得深入广泛的效果,单依靠国家制定的法规是不够的,还要辅之以其他的行为规范,并且在国家制定的法规和本土资源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这样才能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性的同时,留有足够的空间,进一步适应村民自治发展需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乡村治理的自主、自治和自律的功能,更有效地调整乡土社会秩序。第二,在不违背国家法治和党的政策的情况下,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保障村民话语权和参与权的实现,乡村治理基本内容和宗旨应该是使村民群众在农村社会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充当代理人角色并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政府也要尽量避免权力介入,非经授权不得干涉村内事务的管理。第三,在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的足迹里,寻找现代村规民约的方向,把传统文化理念与时代特征结合起来,促进乡村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这是我们应该重视的问题,现代村民自治既要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国家法治相接轨,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自由、保障人权等为目标的新型自治理念逐步取代传统的血缘、宗法、家族观念,又要发挥良好村落习惯和优秀风俗的力量,自觉传承乡村治理的传统文化及价值理念。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卞利.明清徽州宗规家法选编[M].合肥: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
[3](清)吴翟,等.茗洲吴氏家典[M].清雍正十一年紫阳书院刻本.
[4](民国)余攀荣,总簒,余旭晟,修.古黔环山余氏宗谱[M].民国六年刻本.
[5](清)周之屏,等.梁安城西周氏宗谱[M].清光绪三十一年木活字本.
[6](清)邵玉琳,邵彦彬,等.华阳邵氏宗谱[M].清宣统二年木活字本.
[7](乾隆)许登滢,簒修.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M].清乾隆十年刻本.
[8]卞利.明清徽州乡规民约论纲[J].中国农史,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