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今华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关今华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12)
1601年,英国制定了《济贫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法,至今经历了四百多年。我国宏观的社会法可渊源于解放后的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际上是在微观的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社会保险法”的陆续确立与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2003年 4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由宪(性)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程序法(诉讼法和非诉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简称“新七法”,但被官方承认列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七法”之一的社会法,正式产生于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时代后的 2003年。从此,社会法脱颖而出,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的时间不过十多年。其冲击了罗马法时期形成的传统公法私法的绝对性的划分标准,重构现代中国新的法律(法学)体系,打破了西方社会形成的传统的“六法体系”,产生了由官方确认的宪(性)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程序法(诉讼法和非诉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即“新七法”中的“社会法”),其兼顾公法和私法中的部分内涵,而不是简单地划归于西方传统第一法域-公法或者第二法域-私法的问题。由此,中国理论界产生了“社会法是第三法域”的不同观点,如社会法和经济法同属于第三法域或者是“大社会法”的范畴。诚然,我国引进、借鉴欧美法系产生的社会法,正是为了纠正传统公法、私法的法域概念中存在的固有的局限性,为了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具有重新构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旨在解决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由社会法处理的部分“社会问题”或者“社会关系”难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首先为了帮助我国存在的的老弱病残等“弱者”、作为“扶贫对象”的相对与绝对的贫困人的生存权,其次为了处理好广大劳动、工作者生存发展权及各种生活方面的基本保障,最后是解决绝大多数民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的享有真实幸福感问题,与我国“享有特权”的公务员和各种各样“富翁集团”同生成共存,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逐步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中国梦”。这些涉及社会法的现实和理论问题,也反映在中国社会学会2006年成立十多以来的一种社会法理论研究现象:看起来研究成果颇丰,有些成果达成共识,有些方面分歧比较大,值得继续探讨。李炳安教授在《东方社会法评论》中认为,其中“分歧最大,也是最难攻克的算是社会法的基本理论了。”确实如此,因为我国的社会法立法“年轻而不成熟”,理论研究“富有活力而不能独当一面”,甚至出现一些认识的误区;其不是像个别学者所认为的,只要照搬外国成熟的社会法基本理论,不需要进行社会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了。
那么,我国社会法基本理论涉及哪些基本问题:什么是社会法?其出台的理论、实践价值或者真正意义何在?社会法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对象是什么?社会法与传统公法私法的关系和区别如何?“新七法”中的“社会法”与其他“六法”存在着什么区别与联系?社会法能够解决当今世界和各国、地区的“共同社会问题”吗?中国的社会法是什么?其作用如何?对社会法的认识是否存在误区?等等。这些基本问题,在社会法的理论学界进行了多年来初步的探讨,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尚未形成比较可信的共识,还需继续深入进行探讨。正是出于这些不同的认识和一定的学术研究需要,我们选择三篇涉及社会法基本理论的不同类型的文章,在这些方面做出有益的尝试。至于其是否妥当,请读者评论甚至争鸣。
第一篇是《大陆法系社会法研究之回顾与反思》,该文值得借鉴的“看点”有,一是采取历史发展的观点,分析西方社会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后,出现了垄断,人与人之间的贫富悬殊过大,并导致社会稳定难以维续;从而产生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或公民提供生活、工作等方面的保障这样一种理念,它是社会法中最内核的部分。二是采取比较的方法,认为以德国为代表的理性建构主义的思维方式,与英美的经验主义哲学思维有很大不同,在理论上德国的社会法领域也体现了这种严谨的构建主义风格,为大陆法中的社会法树立了借鉴典型。三是提出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具有普世性的人道帮助和关怀是社会法区别于公法、私法以及经济法等其它法域的根本区别之一,因此社会法的核心应是以提供社会保障为最核心的内容。或者选择以下说法:《大陆法社会法研究之回顾与反思》的作者以德、法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例,认为社会法诞生于 1881年德国颁行的《社会保障法》,之后法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陆续出台各种各样的适用社会法范畴的立法,形成了大陆法的立法、实践与研究历程。尽管各个国家、地区所处的具体情形不尽相同,但其间也反映出一些共同的特征:社会法走向历史舞台的根本原因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社会法的诞生与发展过程需要以一定的习俗、思想观点等为条件,并在理论与实践互动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其核心应是提供社会保障。至于“提供社会保障”的内涵,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和理论认识并不完全相同。
第二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与社会法理论创新》,该文的“看点”有,第一,社会法理论创新的根据,不应当是西方传统的理论,而应当是现代的、符合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第二,社会法理论中,应当表现为突出和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权益;第三,社会法理论创新应当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有自身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该文作者以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系列讲话为指引,认为社会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根本问题是“根据”问题,仅仅根据西方理论,会导致社会法研究出现目标不明、立场不清和思路混乱,因此,应当根据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展开研究。首先以当代马克思主义为根基,使社会法坚持以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利益为本;其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指引,着重在社会公平领域,特别是“共建共享”的社会法要义方向展开研究;再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展开“社会权利本位论”的创新研究。
第三篇是《当今社会法的反思与再认识》,该文值得探讨的“看点”有,第一,从实证方法看待中外社会法事实的典型例,证实了当今社会法到了山穷水尽,必须改革的地步;第二,选择目前最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被认为是“通说”的一个社会法概念,进行特征分析,指出可能存在着对社会法基本理论的一些认识误区;第三,提出一个涉及民心、民权和民生的社会关系中的新社会法概念,并分析其主要特征;第四,统治集团执政者必须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除了至少必须承担“收不付出”或者被管理者(包括腐败官员)“挪用公款”的那部分资金,还应当做出“政府拨款行为”,以便真正体现“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而不能只是充当社会保障金的管理者。这些认识都涉及对当今社会法基本理论的探讨。或者选择以下说法:第二篇是《当今社会法的认识与反思》,该文的特点是,作者以当今中外社会法的现状的典型例为视角,结合当今的世界经济危机的现实问题,阐释对当今社会法产生异化的认识,反思中国社会法的功能。而且,该文还探讨当今社会法研究的最新走向,提出对社会法的定位和特征的新认识:社会法应当是真正意义上的民生民权保障法。
(编辑:付昌玲)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Social law Theory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GUAN Jinhua
(School of Law,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China 3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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