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字典》引用古注建项释义疏失考

2017-03-08 15:26
关键词:引例释文义项

朱 城

(岭南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对于历时性大型语文辞书的编纂来说,古籍注疏材料的独特价值和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汉语大字典》能取得超迈前人的成绩,得到学界的赞誉和肯定,无疑是充分利用古注建项释义的结果。然而,利用古注建项释义又是一项要求甚高、繁难异常的系统工程,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与辞书的典常标准相违,乃至产生失误硬伤。我们曾就《汉语大字典》(第二版)中因误解误用古注而导致释义疏失的若干问题撰文讨论,窃申己见。今又从第四卷中检得尚存不足的义项条目计16条,再作考辨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误解与今义有别的古注立项;2.误解古注中的特定含义立项;3.取用不够合宜的古注立项;4.照搬古注诠释的临时义立项。文章径按所议条目在第四卷中出现的先后排列,而不依内容分类论述。

抑⑨隐没。《淮南子·本经》:“则兵革兴而分争生,民之灭抑夭隐,虐杀不辜。而刑诛无罪,于是生矣。”高诱注:“抑,没也。言民有灭没夭折之痛。”(1947)

按,此条所引古注欠当,义项释文亦有未安者。引例这段话,是讲道德衰败时期的社会状况。引例前列举了国家“饰职事,制服等,异贵贱,差贤不肖,经诽誉,行赏罚”等作法,由此产生了例中所说的社会乱象和民众苦难。首先,引文标点有误。“虐杀不辜”后为句号,则意味着该句紧承上句而来,主语是“民”。而民众本为遭受苦难、摧残迫害的对象,怎么成了“虐杀不辜”的主事者呢?“虐杀不辜”句当属下,与“刑诛无罪”并列而不必断开,因为它们都是当权的强势者之所为。其次,高诱注“抑”为“没”,又通释该句大意为“民有灭没夭折之痛”,似乎“灭抑夭”属并列关系——“死亡,隐没,夭折”,三词共同修饰“隐”即隐痛、痛苦。然若作是解,原文就应为“民有灭抑夭之隐”了。可见,高诱的解释与原句的结构和语意是有出入的。愚以为,“灭抑”和“夭隐”结构相同,组成并列关系,可按“抑灭隐夭”理解。“灭”即灭绝,“夭”指夭亡;“抑”义同“隐”,都是“忍受,抑制”之义。这样解释,也与“抑”的常义相合。句中的“之”为动词,“至于(到)……境地”的意思。全句言百姓被逼到强忍灭绝夭折之苦的境地。正因为老百姓能够隐忍极度苦难,才有统治者“虐杀不辜”“刑诛无罪”这些为所欲为的暴行出现。古籍中,“之”作为动词,可以表示义较抽象的“达到,至于”。例如:《诗·鄘风·柏舟》:“之死矢靡它。”毛传:“之,至也。”“之死”即直到死亡。《礼记·檀弓下》:“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于祔,必于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未有所归也。”郑玄注:“之,往也。”此言丧祭演变到了吉祭。《汉书·司马相如传》:“春秋推见至隐,易本隐以之显。”颜师古注“之,往也。”“之显”即至于显明。总之,此条不当立,引例可置于义项②“抑制;控制”中。

抵⑥抵偿。《小尔雅·广言》:“抵,当也。”《吕氏春秋·分职》:“若是,则受赏者无德,而抵诛者无怨矣。”高诱注:“抵,当也。”《汉书·高帝纪上》:“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颜师古注:“抵,当也。”《通志略选·举二》:“称职者受荐贤之赏,滥举者抵欺罔之罪。”又抵消。如:收支相抵。(同上)

按,此条将注文的古义按今义理解,故释文有误,用以解释引例中的“抵”亦不切当。“抵偿”是“用价值相等的事物作为赔偿或补偿”(《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293页),引例中的“抵”则均与罪罚、诛戮等有关,而与偏重于“物”的赔偿、补偿等相隔。实际上,高诱、颜师古注“抵”为“当”,本取“当”的古义——判决,判罪,而不是“抵偿”。“当”为秦汉之间较为习见的司法用语。如:《吕氏春秋·必己》:“宋桓司马有宝珠,抵罪出亡。”高诱注:“抵,当也。”此言被判有罪而出逃。《管子·小问》:“桓公立拜管仲于马前曰:‘仲父之至圣若此,寡人之抵罪也久矣。’”尹知章注:“抵,当也。”所谓“抵罪”犹言该当处罪。《战国策·燕策二》:“臣不侫,不能奉承先王之教,以顺左右之心,恐抵斧质之罪。”“抵斧质之罪”犹言判处斧质之罪。《史记·高祖本纪》:“伤人及盗抵罪。”司马贞索隐引韦昭云:“抵,当也。谓使各当其罪。”以上例中的“抵”释为“抵偿”显然不辞。古代“当”表判罪,盖取其公正执法,处罚与罪过相当的意思。《说文》:“报,当罪人也。”“当罪人”即判决有罪之人。《史记·陈涉世家》:“公等遇雨,皆以失期,失期当斩。”“当斩”即判处斩刑。又,《张释之冯唐列传》:“廷尉奏当,一人犯蹕,当罚金。”司马贞索隐引崔浩云:“当,谓处其罪也。”又,《蒙恬列传》:“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毅不敢阿法,当高罪死,除其宦籍。”此言判处赵高死罪。《汉书·杨恽传》:“廷尉当恽大逆无道,要斩。”颜师古注:“当谓处断其罪。”据此,应将此条释文调整为“判决,判罪”,再将所附的又项“抵消”升为独立义项。《汉语大词典》“抵”的义项⑥“谓处以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大意不错,惜未达一间,故释文辞费,义不简明、显豁。

抱⑨保养;爱护。《庄子·庚桑楚》:“全汝形,抱汝生,无使汝思虑营营。”俞樾平议:“《释名·释姿容》曰:‘抱,保也,相亲保也。’是抱与保义通。抱汝生即保汝生。”《韩非子·备内》:“语曰:‘其母好者其子抱。’然则其为之反也,其母恶者其子释。”(1964)

按,此条取俞樾《诸子平议》的解释不尽合理。引例一下郭象注:“全汝形,守其分也。抱汝生,无揽乎其生之外也。”“揽”即揽取。郭注的意思是,不要揽取自己生命之外的东西,也就是把持好自己的生命。俞樾在《诸子平议·庄子三》中批评郭象的解释说:“郭注曰‘无揽乎其生之外也’,犹泥抱字为说,未达假借之旨。”俞樾认为“抱”是“保”的假借字,恐有滥用通假之嫌。其所引《释名》的声训,只不过说明“抱”字的得名与“亲保”之义相关。而“亲保”义偏在亲近,亲密,“保养”则偏在养生方面,故用在“抱汝生”句中,不够贴切。郭象串讲原句大意,其注中已蕴含“抱”有“保住,守住”的意思。按照郭注,“全汝形,抱汝生”谓持守其生命,无心于功名得失云云,似更与原意相合。因此,此例应置于义项③“持守”之中。俞樾所引《韩非子》例中的“抱”与“释”相对而义相反,两词都含有被动意味:“释”指被丢开、舍弃;那么,“抱”就是受亲抱。这段话谈论的是夫妻关系问题,大意为,母亲长得丑陋,父亲就会疏离丢开他的孩子;如果母亲长得漂亮,父亲就会喜欢亲抱他的孩子。这个“抱”就是其常义“怀抱”“搂抱”。总之,此条不当设立。

挫⑤拔除;除去。《孟子·公孙丑上》:“北宫黝之养勇也,不肤挠,不目逃,思以一毫挫于人,若挞之于市朝。”赵岐注:“人拔一毛若见捶挞于市朝之中矣。”焦循正义:“挫之训为摧,《素问·五常政大论》云:‘其变振拉摧拔’,是挫亦拔也。”南朝梁沈约《为褚炫让吏部尚书表》:“虽复挫暗为明,勉愚生智,亦何以登奇援异,离渭分泾。”(1994)

按,此条选用的古注欠妥,致使义项难以成立。引例一的“毫”本写作“豪”,当正之。这段话是讲北宫黝培养勇气的做法,因而其内容当侧重在勇气尊严方面。“豪”通“毫”。赵岐视“一豪”为“一毛”,即一根毫毛;“一豪挫于人”意即被人拔去一根毫毛。赵岐是从物质利益角度为释的,似与作者的原意相违,也与下文的意思不协。引例的下文言“不受于褐宽博,亦不受于万乘之君”,“受”即受辱,其意为不论施辱者贵贱与否,都不能忍受其侮辱。两句从脸面尊严角度而言,正是对“一豪挫于人”句所作的补充。且释“挫”为“拔”,证据似有不足。焦循为“挫”训“拔”所举的佐证材料亦较勉强,其谓“挫之训为摧”,是以“摧拔”连文来辗转证明“挫”为“拔”义,有张冠李戴之嫌。首先,“挫”可训“摧”并不意味着“挫”有“拔”义;其次,仅据“摧拔”连文不足以认定“拔”义同“摧”,更不能证明“挫亦拔也”。“摧”的古之常义多指毁坏、摧毁等,似无“拔去,拔除”义。“摧拔”就是摧毁拔除。至于引例二中的“挫”,则为其常义“挫败”的临时用法,挫败黑暗就意味着战胜了黑暗。朱熹的解释值得注意。他在《孟子集注》中谓:“挫,犹辱也……不受者,不受其挫也。”朱熹从受辱程度的轻微方面对这两句作释,训“挫”为“辱”,很有见地,也与“挫”的常义“挫辱,挫败”联系紧密,可取。如是,两句意为:“想着在他人面前受一点点屈辱,就如同在大庭广众下受鞭打一样。”总之,此条不当立,两条用例都可并入义项③“毁损;挫败”中。

授⑤数。《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献俘授馘,饮至、大赏。”杜预注:“授,数也。献楚俘于庙。”(2012)

按,此条取古注所释的句中临时义立项,缺乏概括性。引例讲的是晋军打败楚军后凯旋,告庙庆功的事。“馘”为杀死敌人后割下的左耳。在古代,敌人的耳朵是计算军功的依据,杜预训“授”为“数”,“数”即计算,计数。杜注不误。在这特定语境中,打胜仗的晋国将领庆功时,献给祖先神灵的无论是活的战俘,还是死人耳朵,都是要用数字来报告的,因而“授”就临时具有“献与”和“计数”双重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说,“献俘”的“献”也何尝不蕴含有“计数”的意思。但是,从词义的系统性看,“授”的这一用法与其它义缺乏联系,难以勾连起来。此例的“授”与“献”对文义近,是“献与,献上”的意思,当视为义项①“给予;付与”的义位变体而置于其下。

击④触及;相撞。《庄子·田子方》:“仲尼曰:‘若夫人者,目击而道存矣,亦不可以容声矣。’”陆德明释文:“击,动也。”《战国策·齐策一》:“临淄之途,车毂击,人肩摩。”鲍彪注:“击,相当。”……(2082)

按,此条引用的两条古注均与释文有不相协适处。引例一,“目击”犹言用眼光触及,即眼睛看一看的意思。全句意为:看上一眼就知道天道存在(身上)。释文与引例甚洽,然陆德明用“动”释“击”,则过于笼统宽泛,倒不如不取。引例二,注者应为高诱而不是鲍彪。高注全文是:“途,道。击,相当。摩,相摩。”此节系“苏秦为赵合纵”之事而“说齐宣王”之言,乃极言临淄城里繁华热闹的情景。高诱注文中的“相当”盖为“一致、并行”,然车毂的“一致、并行”与释文的“触及;相撞”之义相去较远,难以证明其义。揆之文意,例中的“击”释为“撞击”无疑,故今人亦多作是解。“毂击”一语,上古并不鲜见,均指“车毂相撞”,例如:《晏子春秋·杂下二》:“齐人甚好毂击,相犯以为乐。”《汉书·匈奴传下》:“虽智者劳心于内,辩者毂击于外,犹不若未然之时也。”颜师古注:“言使车交驰,其毂相击也。”总之,引例二可取,但高诱“相当”之注则应去之,不然则反增困惑。

撼②同“感(gǎn)”。感染。清王念孙《广雅疏证·释诂一》:“《(诗)召南》:‘野有死麕,无感我帨兮。’毛传云:‘感,动也。’《释文》:‘感,如字。又胡坎反。’是感、撼同声同义。”章炳麟《菌说》:“凡人有疾,其甚者由微生物撼之。”(2084)

按,此条引用古注不当,义项难以成立。首先,引文有误。“野有死麕”是《诗经》篇名,不应置于文中。该篇正文中有“野有死麕”句,但与“无感我帨兮”句隔了两段,故引文标点当作:“《(诗)召南·野有死麕》:‘无感我帨兮。’”再从王念孙所引的“感我帨”例看,毛传释“感”为“动”,其义当为触动,摇动。“帨”为拴在腰带上的佩巾,有小刀佩玉等拴在一起。“无感我帨”就是不要触碰我的佩巾,因为会导致佩物发出声响。王念孙“感、撼同声同义”之论在“动;摇”义上是适用的,但未必能证明两者在“感染”义上相同。实际上,“感”字(二)hàn的义项①作:“通‘撼’。动;摇”,已讲得十分清楚,且亦引用此例为证(见 2485页)。同条材料作出不同的处理,看来是编者照应失周。“撼”的义项①“动;摇动”下有小项“又打动”。引例为:《宋史·徐勣传》:“蔡京自钱塘召还,过宋见勣,微言撼之。”因此,可以考虑将其与本条的引例二《菌说》合并,另立“影响;感染”义项。此义由“动;摇动”引申出来,是比较自然的。

擗①抚心;捶胸。《玉篇·手部》:“擗,拊心也。《诗》曰:‘寤擗有摽。’亦作辟。”《广韵·昔韵》:“擗,抚心也。”《孝经·丧亲》:“擗踊哭泣,哀以送之。”《文选·马融<长笛赋>》:“雷叹颓息,掐膺擗摽。”李善注:“《毛诗》曰:‘寤擗有摽。’毛苌曰:‘擗摽,拊心貌。’”《儒林外史》第一回:“王冕擗踊哀号,哭得那邻舍之人无不落泪。”(2090)

按,此条对古注的古义理解有不当者。“抚”之今义为抚摸或轻轻地按着;“捶”则指捶打、拍打,显然其力度、方式都与“抚”有别。因此,不宜将“抚心”与“捶胸”组合在同条释文中。《玉篇》及引例二下李善注所引《诗经·邶风·柏舟》中的“寤辟(擗)有摽”句,意谓醒来后还拍打着胸口。这是忧愁痛苦至深而无以排解的举动。其余几例,都与极度哀伤痛苦有关,“擗”均指“捶打(胸口)。”造成释文如此疏失的原因,是对“拊心”的理解有误。《玉篇》有“拊心”之释,毛苌亦有“拊心貌”之注。而“拊”在古代的常义有二:1.与“抚”同,义为抚摸。《说文》:“拊,揗也。”段玉裁注:“揗者,摩也。”2.拍打。《玉篇·手部》:“拊,拍也。”例如:《尚书·益稷》:“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蔡沈集传:“重击曰击,轻击曰拊。石,磐也。”《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公拊楹而歌。”陆德明释文:“拊,拍也。”《庄子·在宥》:“鸿蒙方将拊脾雀跃而游。”成玄英疏:“拊,拍也。”“脾”通“髀”,指大腿。此条下所引《玉篇》、毛苌的“拊”,当取“拍打”义,然“拊”的此义今已少见,编者选“抚摸”义为释,故有此误。《汉语大词典》亦如此处理,失之。(参扺掌而谈文)

此外,此条释义既当为“拍打,捶打”,其对象仅为“心,胸”,则范围偏窄,又与义项②“捶打”交叉重合,将两条合并起来,就概括得当了。

气⑦嗅;闻。《礼记·少仪》:“洗盥,执食饮者,勿气。”孔颖达疏:“谓不鼻嗅尊长饮食也。”(2156)

按,此条所引古注的解释欠当,义项难以成立。这句话是讲少者服侍尊长者时需注意的事项。“洗”“盥”“执食饮”三事并列而组成名词性的“者”字结构,共同充当“勿气”的主语。因而“勿气”理应是对这三事提出的要求,需要将三者结合起来理解。孔颖达疏:“洗,谓与尊长洗爵也。盥,谓与尊长洗手也。若为洗盥及执尊长饮食则勿气,谓不鼻嗅尊长饮食也。”其言“若为洗盥及执尊长饮食则勿气”,正是这样处理的,符合原句意旨。而其后却言“不鼻嗅尊长饮食”,似乎“勿气”只是针对“执食饮”一事而言的,这就与上句所释相左了,令人有点不可思议。“嗅;闻”主要是吸气,嗅闻尊长者的食物,当然是不合礼的行为。而为尊者洗酒器、洗手时,将气息喷到酒器上及尊者脸面上,同样是不敬之举。可见,“嗅;闻”还不能将“洗”“盥”二事涵括在内。引例中的“气”当为泛指靠拢呼吸,“勿气”犹言屏住呼吸。此义可以归并到义项⑤“呼吸;气息”之中,视为其临时用作动词。

有④丰收。《诗·鲁颂·有駜》:“自今以始,岁其有。”毛传:“岁其有,丰年也。”唐褚光羲《观竞渡》:“能令秋大有,鼓吹远相催。”又多;富裕。《诗·大雅·公刘》:“爰众爰有。”朱熹集传:“有,财足也。”《列子·说符》:“羡施氏之有,因从请进趋之方。”张湛注:“有,犹富也。”《聊斋志异·嫦娥》:“实告卿,年来颇称小有。”(2189)

按,此条对古注的断句、理解均有失当处。引例一,其下所引毛传的“丰年”是对“岁其有”而不是对“有”的解读,恐不能据以证明“有”义为“丰年”或“丰收”。实际上,毛传不应断开,当作“岁其有丰年也”,这是对《诗》的原文“岁其有”句的诠释,补上了“有”后省略的“年”。古籍中,“有年”合起来才是“丰收”之义。“有年”“大有年”系先秦常语,故此例下孔颖达疏:“《春秋》书‘有年’者,谓五谷大熟,丰有之年。故知其‘有年’谓从今以去,当有丰年也。”可知,将“有”的这种用法设为义项不妥。此例的“有”与引例二的“大有”之“有”一样,都是“有收获,有收成”之义,可以看作是“有”的义项②“取,获得”的句中临时义。

此外,又项“多,富裕”,本来就与义项“丰收”之义相去较远,附设其下并不合宜。“丰收”义项若取消,此又项该如何处理?“有”的义项①“与‘无’相对”下设有3个小项,小项3为“领有;具有;专有;拥有”。考之又项引例中的“有”,均可以“富有,拥有”释之。因此,可以将又项归并到这条小项中。

胜③任用;施行。《国语·齐语》:“教大成,定三革,隐五刃,朝服以济河而无怵惕焉,文事胜矣。”韦昭注:“胜,举也。”《吕氏春秋·诬徒》:“达师之教也,使弟子安焉,乐焉,休焉,游焉,肃焉,严焉。此六者得于学,则邪辟之道塞矣,理义之术胜矣。”高诱注:“胜,犹行也。”唐柳宗元《蜡说》:“苟明教之道,虽去古之数可矣。反是,则诞漫之说胜,而名实之事丧,亦足悲乎!”宋陈亮《与叶丞相衡书》:“大概国家之势未张而庸人之论方胜,五十载痛愤之仇未报而二十年为备之说方出。”(2242)

按,此条对所取古注的含义理解有误,且释义与“胜”的他义交叉,故不宜设置。引例一,是言齐桓公以仁义忠信治理国家,善待诸侯,因而教化取得大成功。韦昭注“胜”为“举”,当取其“取胜、成功”义,“文事胜”犹言文治之事取得成功。若按“任用;施行”解释,显然不够贴切到位。“举”的“大胜,成功”义古书习用。例如:《荀子·议兵》:“然而秦师至而鄢郢举。”杨倞注:“举,谓举而取之。”“举”即攻克、占领,这是大获全胜。《荀子·王霸》:“故强,南足以破楚,西足以诎秦,北足以败燕,中足以举宋。”杨倞注:“举,谓举其国而灭之。”《战国策·齐策二》:“三十日而举燕国。”高诱注:“举,拔也。”《文选·贾谊<过秦论>》:“南取汉中,西举巴蜀。”吕延济注:“举,破也。”《汉书·严助传》:“虽举越国而虏之,不足以偿所亡。”颜师古注:“举,谓总取也。”再看引例二,其“理义之术胜”与“邪辟之道塞”相对而言。“塞”是堵塞,阻断;高诱注“胜”为“犹行也”,可视为“行”是取胜的“胜”在句中临时具有的含义,准确地说,是通行无阻的意思。理义之道通行、实施,就是取得胜算的具体标志。引例三中的“胜”与“丧”即“丧失,失去”对举,其“取胜”义也是不言而喻的。至于引例四,“庸人之论方胜”,“胜”也可以“取胜;成功”释之。总之,这几条引例,都可置于义项①“胜利;取胜;成功”中。

胜⑦盛。《素问·逆调论》:“独治者,不能生长也,独胜而止耳。”王冰注:“胜者,盛也。”《礼记·乐记》:“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孔颖达疏:“胜,犹过也。”王勃《滕王阁序》:“童子何知,躬逢盛饯。”金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那里到一个时辰外,腾腾地尘头蔽日色,半万贼兵胜到来。”(2242)

按,此条误将与释文不合的用例置于其中,或与对孔疏的理解不当有关。问题出在《礼记》之例上。这段话讲“乐”“礼”的功用以及合理使用的问题:“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意思是说,乐是为了合同人们的情感,礼是为了区别等级的差异;情感合同就能互相亲近,等级有别就能互相尊敬。“乐”和“礼”都是为了调适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产生的,因而其本身需要适度、合宜,否则过犹不及。所谓“乐胜则流”,就是乐过于强盛就会失之流散放荡,“礼胜则离”,就是过于强调尊卑礼节就会产生疏离隔阂。例中的“胜”并非一般的“强盛”,而是超过基本节度的意思。孔颖达以“过”释“胜”,得之。这个“过”之义即“超过;过分”。如是,《礼记》之例应置于义项②“胜过;超过”之中。此外,释文“盛”取单音节字,不够明晰确定。从所引其余三例看,调整为“盛大;旺盛”较宜。

赢⑧裹;以囊盛装。《庄子·庚桑楚》:“南荣走朱赢粮,七日七夜至老子之所。”成玄英疏:“赢,裹也。”《淮南子·修务》:“于是乃赢粮跣走,跋涉谷行。”高诱注:“赢,裹也。一曰囊。”(2279)

⑨负担。《荀子·议兵》:“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杨倞注:“赢,负担也。”《后汉书·儒林传论》:“金庐暂建,赢粮动有千百。”宋王安石《再用前韵寄蔡天启》:“陆赢淮汴粮,水僦湖海艓。”(同上)

按,两项之义存在交叉处,有的用例可以互换,故义项概括不够合理。这是受古注随文释义影响所致。其实,义项⑨下引例一“赢三日之粮”的“赢”,与义项⑧的两条用例中的“赢”并无二致,都是指带着干粮外出行走,只因杨倞释以“负担”,便将其分而置之,显然欠当。义项⑧下引例一的“赢”,成玄英疏的全文是:“裹也,担也。”可见两义是相通的。应该将义项⑨下的引例一归入义项⑧中,释文则调整为“担负;带着”。

再看义项⑨余下的两例。引例二“赢”的主语是承前省略的“金庐”,故“赢粮”为盛装粮食。引例三“赢”的主语是“陆”,即陆地,大地,指代陆地上的粮仓,诗句言陆上的粮仓装满了淮、汴之地所产的粮食。因此,可将这两例的“赢”概括为“盛装,装载”,并为其另立义项。

欺④误。《吕氏春秋·有度》:“有度而以听,则不可欺矣。”高诱注:“欺,误也。”(2296)

按,此条据孤例中的语境义立项,释文“误”当为“欺”的常义“欺骗”在句中临时产生的结果。引例这段话连同上下文是:“贤主有度而听,故不过。有度而以听,则不可欺矣,不可惶矣,不可恐矣,不可喜矣。”“有度”即有法度,“不过”,不犯错误。“有度而以听”,即遵循法度来听取臣属议论;“不可欺”就是不会受欺骗。由于受到欺骗往往会导致处事失误,所以高诱以“误”释之。这个“误”实含受骗而失误的意思。高注大致可通。但严格地说,有点逸出原词意义的范围,编者据以设为义项更有不妥。此义至多作为又项附于①“骗;欺诈”之下。

燎(二)liáo①火炬;大烛。《诗·小雅·庭燎》:“夜未央,庭燎之光。”毛传:“庭燎,大烛。”孔颖达疏:“庭燎者,树之于庭,燎之为明,是烛之大者。”……《资治通鉴·晋成帝咸康二年》:“赵左校令成公段作庭燎于杠末,上盘置燎,下盘置人,赵王虎试而悦之。”胡三省注:“郑氏云:‘树之门外曰大烛,于内曰庭燎,皆是照众为明。’”(2393)

按,此条系误将古注的古代义按今义理解而立。“火炬”与“大烛”以分号隔开,说明两词是交叉互补的。“大烛”一词,取自引例一下的毛传以及引例二下胡三省注所引郑玄之注。现代汉语中,“烛”的常义即蜡烛。但是,用蜡为烛,则是东汉以后的事。因此,《诗经》中的“燎”,不可能是今天所指的大蜡烛。毛传释为“大烛”,是以西汉时的通行语作解的,十分正确。大烛,就是大火炬,大火把。例二下转引郑玄所言的“大烛”,指的也是大火把。其实,《大字典》在“烛”字的义项①“火炬”下的引例中已经讲得很清楚:《礼记·曲礼上》:“烛不见跋。”孔颖达疏:“古者未有蜡烛,唯呼火炬为烛也。”此外,在义项②“蜡烛”条下还对蜡烛出现的年代作了交代:“后汉之季,始有蜡烛。”由于缺乏照应,导致顾此失彼,留下小疵。释文“大烛”当去之,调整为“火炬,火把”。

营③扎立营寨。《孙子·行军》:“少而往来者,营军也。”梅尧臣注:“轻兵定营,往来尘少。”《隋书·李密传》:“(王)世充营于洛西,与(李)密相拒百余日。”(2398)

按,此条选用的古注义不明晰,且与义项释文不够协适。引例一下梅尧臣所注的“轻兵定营”,则是其“轻兵”指“军”,其“定营”释“营”吗?恐怕不能这样认定。引文这段话是谈论军队行进中如何根据尘土飞扬来观察辨认敌方的情况:“尘高而锐者,车来也。卑而广者,徒来也。散而条达者,樵采也。少而往来者,营军也。”杜佑注:“欲立营垒,以轻兵往来为斥候,故尘少也。”这就比梅注清楚多了。根据杜注,此例意即周围尘土少又来回运动的地方,可以推断此处有军队扎营。“定营”乃判定军队扎营的意思。若依梅注,则会误以为是侦察兵(斥候)在此扎营。因此,此例下当舍梅注而取杜佑注。

按,此条误解了古注,义项不能成立。孔安国“恶理多怒”属串讲通释之言。编者没有弄清楚孔注是对“戾”字作解,还是就“忿”为训,抑或合释“忿戾”二字,遂简单地按其语序同原文对号入座,因而将孔注对两字的解释弄颠倒了。清刘宝楠《论语正义》讲得很好:“注以‘恶理’训‘戾,’‘多怒’训‘忿。’《说文》:‘戾,曲也。’《字林》:‘戾,乖戾也。’乖戾则多违理,故注云‘恶理。’”可知“戾”即恶理,违背常理。此条应归入义项③“乖戾;乖张”之中,因为“乖戾”的主要特点就是怪癖、不讲道理。

[1] (清)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 国学整理社辑.诸子集成[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 (梁)萧统.文选[M].(唐)李善,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4] 宗福邦,陈世铙,萧海波.故训汇纂[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 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第六卷)[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

[6]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7] 朱城.古籍注疏与大型语文字典释义的失误——以《汉语大字典》为例[J].语文研究,2011(4).

[8] 朱城.古籍注疏与《汉语大字典》(修订版)释义疏误再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15(1).

[9] 朱城.从准确性看《汉语大字典》释义误用古注的问题[J].语言科学,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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