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漕运系统中“梢工”初探

2017-03-08 13:20谢明清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水手

谢明清

(四川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成都 610000)



宋代漕运系统中“梢工”初探

谢明清

(四川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成都 610000)

宋代漕运中的梢工来源多为士兵与无籍之徒,每船的梢工人数按船只大小配置。梢工收入主要包括,官方所给的水脚钱、支赏、“以货代薪”,以及舟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牟取的利润。梢工在押运过程中,对本船的货物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包括对同船其他人的违法行为负有监察和检举的责任。

宋代;漕运;梢工

宋代是中国古代的一大航海时代。造船及航海技术空前发展,海上贸易更是呈现出一幅繁荣的景象。加之经济重心南移,漕运作为封建国家调集物资的重要手段,其对宋朝政府的意义更加突出,“漕运数量之大,征调范围之广,都远远超过前代,被宋朝历代政府视为‘国计’”[1]。在此背景下,一只庞大的航运队伍随之诞生,而梢工作为一船的掌驾之人,即舵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关于航运人员的研究*相关研究如黄纯燕《宋代海船人员构成及航海方式》,载《海交史研究》2015年第2期;王娟《宋元时期船员的职业发展及管理制度》,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沈玉水《从泉州宋船遗物看宋代海员的生活》,载《航海》1983年第1期;王杰《中国古代海员职务略考》,载《中国航海》1993年第2期。较少,且大多集中于海运,关于梢工的研究虽偶有涉略,但尚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本文拟对宋代的梢工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望方家指正。

一、 宋代梢工的职能

梢,又作艄,船尾、舵之意。梢工即船尾掌舵之职,也就是舵手。如[宋]真德秀曾言“既有舟船,不可无梢、碇*起锚、降锚之人。、水手”[2]757,又[宋]周去非《岭外代答》载“深涉南海,径数万里,千百人之命,直寄于一柂”[3]*柂,古同“舵”。。作为航行的重要负责人,梢工又称舟师、篙师、舵师。他们通常具有丰富的航行经验,“舟师识地理,夜则观星,昼则观日,阴晦观指南针。或以十丈绳勾钩取海底泥,嗅之便知所至。海中无雨,凡有雨则近山矣”[4]。在指南针还没有运用于航海之前,或者在船上未配备火长的情况下,梢工关于航行的知识经验,无疑是舟船安全抵达目的地的重要保障,而梢工本身的驾船技术更是一船人货安全的基本依靠。船只遇到紧急情况时,须听从梢工的指挥,而梢工亦需对行船安全负责。舟船若是离了舵手便会失控,宋元崖山海战中,“北军拥至,(宋将张世杰船)篙师亦皆以小舟逃去,风起浪涌,舟遂沉”[5],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梢工这个职业古已有之,然而,到了宋代才成为被文人与官方关注的一个群体。之所以如此,与宋代漕运的重要性有关,如前文所言,已经被视为“国计”。宋代的漕运,也称纲运,主要包括粮纲、盐纲等,“军人参与纲运,由低级武职押纲,又有舟卒随船,是宋代漕运的重要特点”[1]。参与押纲的纲官与梢工常被合称为“纲梢”。“梢水”指的是梢工与水手,此外又有“兵梢”之称,《宋会要辑高》载:“许押纲人经随处官司地分陈诉承报,限时拘收,梢工送所属依法推治,内兵梢解押赴本州,牒送住营州军勒重役,永不得再差充坐船梢工。”[6]6977“诸监粮纲纲梢犯罪不可留存者,押纲人具事状申转运货发运、辇运,拨发司审度,差人交替。若兵梢在路冞卖,送本地分州县施行,如缺人掌驾,即令所在贴差。”[6]6998由此可见,“兵梢”为专称而非合称,且其职能与梢工同。原因可能是来源的不同,兵梢源于士兵,而梢工是从民间招募的。

然而,“勘会两浙路所管本司应奉纲船差破兵梢不少,除装发行运外,其检计修船、摆泊守冻,伺候装发,不行运月日甚多,坐费粮食合行措置”[6]7150。可以看出,兵梢的职责并不仅限掌舵,或者说“兵梢”的范围远远大于“梢工”,但其与梢工的工作领域也并非是泾渭分明,毫无交集的,朝廷从民间征招梢工也是常有之事。“淳熙十六年(1189)闰五月三日,臣僚言:‘浙西诸州起发米运,乞罢去官纲,尽雇有家累梢工客船装载,以革兵梢盗粜之弊。’”[6]6999

二、 梢工的来源及其编制

宋代由于漕运和水军的需要,需向民间征调大批“谙会船水之人”[6]6983充当梢工,部分地区还专门设有“梢工都”营、“新招梢工”[7]8398营等,将其列入军制,然而,招募像梢工这样“地位最高的操作人员”[8],似乎并非易事,如“向来漕司乃籍无顾藉人为押纲使臣,积累欠折,已无可偿。又令自招游手为兵梢”[6]6995,而“有物力自爱之民,多不应募”[6]6970,可见所招之人多为“无赖子弟”“无籍之徒”,如真德秀《西山文集》曾道“最是梢工、碇手全然阙少”[2]752,《宝庆四明志》亦载“又有一等凶悍不逞,无藉之人入为梢工、篙手”[9]。如果“实无可选差,即行招刺”[6]6983,因此,除招募外,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军队本身,“诸州军差兵士充梢工主提纲船者,并依牵驾兵夫例支给口养”[6]6941。

梢工人数的配置,随船只的大小而增减,据梁克家的《三山志》载:“各视船丈尺阔狭而増损之,一丈二尺至一丈三尺,梢工、招头*招头:管理水手的头目。、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三人;一丈四尺,梢工、招头、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五人;一丈五尺至一丈六尺,(捎)[梢]工、招头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一十七人;一丈七尺至一丈八尺,梢工、招头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二十人;一丈九尺,梢工二人,招头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三人;二丈,梢工二人,招头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七人,二丈一尺以上,梢工、招头各二人,碇手三人,水手三十三人。”[10]7902由此可见,根据船的规格,船宽一丈二尺到一丈九尺之间,通常只配备一名梢工,而船宽一丈九尺以上则至少要配备两名梢工。《宋会要辑稿》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应海船乞于福建、广东沿海州军雇募,分作三等:上等船面阔二丈四尺以上,中等面阔二丈以上,下等面阔一丈八尺以上,并以舡中堵为(侧)[则]。上等船募梢工二人,水手四十人;中等梢工一名,水手三十五人;下等梢工一名,水手二十五人。”[6]9253大体上,超过二丈以上的船才会配备两名梢工,而民用船与军用船也会有一些出入。

三、 梢工的主要收入及其责任

宋代梢工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了官方支给的水脚钱、支赏和“以货代薪”的形式,以及舟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牟取的利润。

朝廷在征用船只、船员时,会根据岗位身份的不同支给钱粮,有一次性谈好价钱的,“其人、船等第给起发钱:第一等五十千,次四十千,次三十千;梢工一名十千,碇手二名各七千;备战敢勇人五千,日米二升半,钱百;家各给米一石,钱千”[10]7900;也有按日计价的,“自后,岁遇防秋,率帅司前期檄州籍船。县按数以发,或分或并,听朝廷临时旨挥。起发日,令赴南台点集,给散钱米。钱于总经制、米于常平内支。船主有官人,给本等券钱;白身人,日给钱二百五十,米二升五合;梢工,日给钱一百,米二升五合;招头、碇手、水手,日给钱一百,米二升五合;起发日犒设及船主修船等钱,各随县措置。梢工,人一十五千;招头、碇手,人一十千;水手,半之”[10]7902。而这些水脚钱并非一次性付清的,而是由地方先支付一部分(七分),等押运完成后再支付剩下的部分,然而,“其州县近来往往将船户三分水脚钱元不依数桩管,或已别作支使,致船户词讼不绝,其欠数迁延月日,不能补发了足”[6]6984。虽然“其所属官司不即支还脚钱,即许押人并船户、梢工经省部越诉”[6]6984,但到底能追回几分,值得怀疑。州县拖欠水脚钱,亦是船户、梢工违例载私物、偷盗官物以牟利的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梢工如在服役过程中表现良好,朝廷除了给予一定的支赏外,还会予以升职或者加官。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宋廷曾许往高丽吊慰的船只的梢工虞际,“与三班借职”[7]8904。《宋会要辑稿》中对此有更详细的记载:“所有一纲之中,内有梢工至年终委寔逐运别无少欠抛失少欠,亦与据梢工人数支赐赏钱,……如梢工接连三年各无抛失少欠,除支赏外,与转小节级名目,便充纲官勾当。若充纲官后,相接更二年全纲并无抛失少欠,支与赏钱一千,更转一资。”[6]6954若是遇到战事,且该军战绩不错,则会转迁的更快,如建炎三年(1129)十二月十七日,朝廷对制置山东忠义军马范温等击退高毕、郭参寨北军人马的攻击进行褒奖,“范温忠节显着,特与转武功大夫、遥郡刺史,……忠义长行、梢工、水手合转两官……参议军事李植、统领官杨辟、使臣王保等一十九人,忠义长行使臣王政等七人,梢工姚士宁等二人,水手於世等三十四人”[6]8993。

沈玉水在《从泉州宋船遗物看宋代海员的生活》一中提出,宋代海员可能也存在“以货代薪”的支付形式。这一推测是有一定根据的,至少它在宋代的漕运中有与此类似的记载,如“纲运旧条,以二分力胜许载私货”[6]6978“契勘发运司见行粮纲船例皆四五百料以来,于法许载二分私物”[6]6977,且“旧行转般支拨纲运装粮上京,自真州至京,每纲船十只,且以五百料船为率,依条八分装发,留二分揽载私物。如愿将二分力胜加料装粮,听。八分正装计四百硕,每四十硕破一夫钱米,二分加料计一百硕,旧法每二十硕破一夫”[6]6979。可见,对于在粮纲中愿意将这“二分”也用于载运官粮的,朝廷会给予一定钱米补贴。而盐纲的赏赐则更高,在这样的赏赐中,梢工的份额也常会高于其他舟人。如《宋会要辑稿》载:“今后西路般盐纲到京交纳数足外,如本纲收到已破耗盐出剩数目五席已上,人员支钱一千二百,纲官一千,副纲八百;十席已上,只倍此数,梢工每席支四百充赏;其人员、纲副五席已下,及本纲内有抛失少欠,并梢工收到一蓆已下,即不支赏钱。所有缘河诸处交纳盐货,本纲有收到出剩盐席,仍依在京则例支给一半赏钱,永为定制。”[6]7044除了官船上的“二八分装”外,押纲人还可以自买船只跟随,用于途中“揽载私物”以获利,称作“随纲座船”,但对船只的大小和数量做了一定的规定,若“置买过数”则“没纳入官”[6]6977。

然而,这种“二八分装”并非一直是合法的,而是时禁时行,时驰时紧。江南东路转运司曾上书言:“本路纲运旧行直达日,每纲用剩下二分私物力胜装载粮斛,依雇客船例支钱。复行转般本路额斛,依专法祗至淮南下卸。向缘靖康元年(1126)九月二十二日朝旨,不许装载二分私物,以此纲运缴计不行,押纲人皆不愿管押。今欲且令本路纲运依旧例用二分私物力胜揽载年额斛?,依和雇客船例支给雇钱,更不揽搭客货。如押纲人辄更搭揽私货,即乞朝廷重立法禁。”[6]6977在这样的情形下,这种许载私货的特权,也会作为赏赐给予表现良好的舟人,“逐路纲官、梢工连并两次该赏者,仍许纲船内并留一分力胜,许载私物,沿路不得以搜检及诸般事件为名,故为留滞”[6]6968。对于这种“二八分装”的收入方式,显然并非梢工独有,在原则上应是所有舟人都有份的,但不排除地位较高的舟人(纲首、梢工等)侵占地位较低的舟人(水手、杂役等)份额的情况,而他们之间具体是如何分配的,碍于史料有限,难以得出准确结论。不过可以推测其应与各舟人自身的购买力有一定关系。

舟人,包括梢工,趁职务之便牟利的行为并不少见。“纲官、梢工、水手、兵士等多是沿路住滞,买卖兴贩,既被押纲使臣催赶,却言前路险峻,行船不得,及放船于滩碛上住泊,故要放连累使臣,枉坏官物,及不伏钤束。”[6]6955“诸以私钱贸易纲运所盘钱监上供钱者,许人捕;诸钱纲押纲人、部纲兵级本船梢工同。以私钱贸易所运钱,虽应计其等,依监主自盗法;罪至死者,减一等配千里,本船军人及和雇人犯者,亦以盗所运官物论。”[6]7017无论是走私,还是倒卖官物,尽管被严令禁止,然其诱惑不可阻挡,除了可能蕴含的巨额利润外,也可能舟人生活确实难以为继,不得不因此犯禁。如绍兴二十六年(1156)七月十三日诏:“行在排岸司见监系米斛纲运管押人并纲梢一百余人,陪填在路批发折欠米斛,皆是贫乏之人,无可填偿,日夕饥饿,情实可悯,并与蠲放。”[6]6988对此,苏轼曾上书的一份反对实行新仓法的奏折,或可说明一二。他认为朝廷不应过分“夺其请受”[7]11324,否则“纲梢既皆赤露,妻子流离,性命不保,虽加刀锯,亦不能禁其攘窃”[7]11327。应该给予舟人一定的牟利空间,认为“梢工衣食既足,人人自重,以船为家,既免拆卖,又常修葺,省逐处船场之费”[7]11329。如此“有余剩衣食养活众人,私用不窘,则官物牢固”[7]11325。

如前文所见,梢工在待遇上较其他舟人似乎有所优厚,那么可以想见其在职责上应也是承担着较大的责任。梢工对本船的驾驶安全负责外,在现有的史料中,我们很难看到有文字对梢工的职责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朝廷对梢工的各项处罚和赦文中,窥其一斑。其中“诸纲运不觉盗所运官物,梢工依主守不觉盗律,罪轻者减盗,重者罪五等,虽持杖,亦从不持杖窃盗减。徒罪勒充本纲牵驾。部纲兵级减梢工一等。其不觉本纲人盗所运官物,部纲兵级罪至杖一百差替。仍勒充重役三年。即故纵罪至死者,减一等配千里。诸押纲人、部纲兵级不觉本纲人盗所运官物,梢工不觉本船人盗所运官物同……诸押纲人、部纲兵级、梢工失觉察盗易,欺隐本纲及本船官物,事虽已发而能自获犯人者,除其罪”[6]7019可见其对同船的违禁行为负有监督和检举的义务,如果对同船的违禁行为监督不力,应负连带责任。如“押纲官违法借贷官钱收买货物,致被拘留,勒同梢工等填纳”[6]7000。另外从嘉定十四年(1221)九月十日的明堂赦文“从嘉定十一年(1218)至今赦前,间有旱伤州县取拨桩管米斛赈济赈籴,因般剥欠少,见将管押人并纲梢等监系陪填”[6]7005中可见,若所押之物出现短缺,梢工应与纲首同负赔偿责任。在宋代的赦文和朝臣的奏议中常有关于放免折欠的讨论,可见纲梢因折欠而被追究责任的现象非常普遍,也可见纲梢在纲运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

在一份关于禁止海船民户前往金人海域贩米的奏折中,为了防止其“因缘为奸,以泄中国之机”,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有违犯,其船主梢工并行军法”[6]9242。由于梢工岗位的特殊性,朝廷对其监守自盗,或主动违法的行为的惩罚也更重,“诸梢工盗本船所运官物者,依主守法,徒罪勒(克)[充]牵驾,流罪配五百里,本船军人及和雇人盗者,减一等,流罪军人配本州,和雇人不刺面配本城”[6]7018。南宋关于海上走私腊茶的处罚,规定“贩物人并船主、梢工并皆处斩;水手、火儿各流三千里”[6]6681。可见无论是在赏赐,还是在追究责任时,梢工所承担的常与纲首并列,而高于其他的技术操作人员。

结 语

宋代由于航海技术的发展和漕运的需要,发展出了一直庞大的航行队伍。梢工因其丰富的航行知识和熟练的驾驶技术,在这支队伍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其重要性可以通过文人的描述,梢工都营的设置,以及朝廷在给予奖赏和处罚的特别“看重”中得到体现。梢工的配置数量,根据船只的大小进行调整,其来源多是士兵、无赖之徒及贫乏之人。梢工的主要收入来源有多种形式,包括水脚钱、支赏和以货代薪以及押运过程中的盗取私贩等方式。由于群体的来源以及收入的微薄与不稳定,也许是宋代漕运中,违法行为屡禁而不能止的原因之一。由于梢工岗位的重要性,在押运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也较为重大,朝廷在追究纲运损失时,对梢工的处罚也较其他技术人员为重。

[1] 王云裳.简述宋代漕运中押纲武臣与舟卒的营私获利活动[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6):82-86.

[2] [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M].北京:线装书局,2004.

[3] [宋]周去非.岭外代答校注[M].杨武泉,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9:219.

[4] [宋]朱彧.萍洲可谈[M].李伟国,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133.

[5] [宋]周密.癸辛杂识[M].吴企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182.

[6]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刘琳,刁忠民,舒大刚,等,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7]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

[8] 黄纯燕.宋代海船人员构成及航海方式[J].海交史研究,2015(2):12-25.

[9] [宋]方万里,[宋]罗浚.宝庆四明志[G]//中华书局编辑部.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5060.

[10] [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G]//中华书局编辑部.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

(编校:王旭东)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Ferryman in Grain Transport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XIE Ming-qing

( History Culture and Tourism College,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610000, China)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ferrymen in the grain transportation were mostly soldiers and vagrants, and the number of ferrymen depends on the size of the ship. The income of the ferryman includes the official wage, reward, "the goods as the substitute for the wage", and the profits that the ferrymen make by using their positions. In the course of the transportation, ferrymen wer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the goods, and they also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spection and prosecution of other persons’ illegal behavior in the ship.

the Song Dynasty; grain transportation; ferryman

格式:谢明清.宋代漕运系统中“梢工”初探[J].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2017(3):103-107.

2017-04-16

谢明清(1989-),女,福建三明人,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中国史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

K244

A

2096-3122(2017)03-0103-05

10.13307/j.issn.2096-3122.201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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