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现状反思与可行性路径探析

2017-03-07 16:17
湖湘论坛 2017年5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民众

张 铣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现状反思与可行性路径探析

张 铣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当前各地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仍存在不少内生、外生障碍和问题。这些障碍和问题亦成为制约下一阶段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因素。基于此,在梳理各地基层开展协商民主所采取的诸种实践形式的基础上,对其所遇到的障碍和问题进行剖析,可据此探讨并形成普适于我国基层深入开展协商民主实践的可行性路径,使基层协商民主成为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建设中率先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领域。

基层协商民主;内生障碍;外生障碍;可行性路径

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前者的发育程度亦在实质上影响着后者的发展水平和质量。基于此,有必要对我国当前各地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总结前期经验和教训,觅得适于我国进行普遍性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可行性路径。

一、协商民主的基层实践

在当前我国各地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实践中,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协商形式和制度,它们各具特点,侧重点亦各不相同。有些仅是为了理顺和增进干群关系,有些是为了给领导干部做决策时提供参考,有些则具有了直接确定决策的功能,有些甚至会直接影响干部的升迁和薪酬。对于这些具体的协商形式和制度,可分城市和乡村为不同集合进行梳理。

(一)城市基层协商民主实践

我国目前城市基层的主流协商民主形式是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建立的“社区三会”,即“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

1.社区听证会

社区听证会是指,当政府或其下属部门的政策实施地位于某社区或将影响某社区居民的重大利益时,在其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召开的就该政策发表意见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的会议。这种协商民主形式由行政听证制度演变而来,但在程序规定等方面并不像后者般严格。由于社区听证会涉及到了政府决策,因此参加人员一般包括两方:一方是政府部门人员、社区居委会人员,另一方是社会组织人员、社区居民。其程序是:由前者对听证内容进行说明,后者就对方所说明的听证内容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最后由政府或居委会人员对问题进行回答或对意见进行搜集整理。目前,社区听证会主要被决策机关用于收集社区居民意见,以及事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进行处理,其应有的决策功能并未充分显现。

2.社区协调会

社区协调会是居委会针对本社区的公共性事务或矛盾、利益冲突而召集社区居民就解决方法等问题进行协调讨论的会议。这种会议多由居委会主任或调解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参会人员包括居委会其他工作人员、居民代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并不一定派代表参与。从程序上看,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调解颇为相似。即在各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引导各方达成一致同意的调解协议后,各方包括主持人须在协议上签字并交居委会盖章存档。如无法达成协议,居委会将再次进行协调或采取其他途径。从结果上看,部分社区已经使用这种协商方式解决了不少居民意见分歧较大、利益冲突较为激烈的难题。如南昌青云谱区三店街道祥和社区通过社区协商,解决了机动车道过窄、部分居民存在高空扔垃圾的陋习等一直难以解决的老问题。[1]

3.社区民主评议会

社区民主评议会是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组织居民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居委会成员、社区工作者的履职状况、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的会议。这种会议每年一般举行1~2次,由被评议对象的主管部门启动评议程序,居民代表、居委会成员、被评议的部门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小组组长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在评议的过程中,被评议对象需在事前将工作总结提交给评议小组,后者通过对社区居民意见的收集,对前者提交的工作总结进行验证核实,最后评议小组根据调查情况达成关于被评议对象一致的评判意见。此意见将被呈送被评议对象的主管部门,作为其人员和部门考核的依据之一。

实际上,在我国城市当前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上述“三会”并非仅存在于社区这个层级,在街道、区县乃至地市级范围上也常被采用,尤其是听证会和评议会。值得注意的是,在更高层级上使用“三会”的效果反而更好。以评议会为例,在雅安举行的某次评议会上,两个镇领导因为在市民评议会上得分很低而离开岗位。[2]

(二)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实践

1.决策的协商民主:从探讨质询式恳谈到预算决策的民主协商

我国农村基层对决策环节进行协商民主实践的成功范例当属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纵观其民主恳谈的实践,则经历了从探讨质询式恳谈到民主审议预算的发展过程,即成功实现了从体制外协商民主向体制内协商民主的转变。探讨质询式恳谈,程序上较为简单,在恳谈会主持人对议题进行介绍后,参与恳谈的民众即可针对该议题进行讨论或就相关问题对参会领导进行质询。这种恳谈方式在恳谈结果上不具有确定性,恳谈结果是否被相关部门采纳不明确。民主审议预算,则包括了“民意测验式”和“民主审议式”。前者以温岭市泽国镇为代表。即依据民意代表参与预算民主恳谈前后的两次问卷调查统计结果,对镇政府下一年度拟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排序,然后将排名前列的项目列入政府预算并提交镇人代会表决。[3]54后者以温岭市新河镇为代表。民主审议式具体流程如下:首先,镇人大代表被分为农业、工业、社会事业三个审查小组,针对镇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进行民主恳谈,形成修改意见和建议;其次,人大代表针对预算存在的问题在镇人代会上发表意见,对镇政府进行质询,镇政府须对其进行回应;最后,人大主席团、镇政府和审查小组再次召开会议,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和会议情况形成预算方案,并提交人代会进行表决。[4]

2.青县模式:普遍性参与、协商与决策的统一

与温岭从体制外协商民主向体制内协商民主的转变发展历程不同的是,河北青县从一开始就在体制内挖掘资源并进行制度创新,形成了著名的青县模式。具体而言,青县主要通过提升村代会的实际地位,将村代会从临时性机构转变为常设机构,彻底落实其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享有的决策权,同时将原来实际上掌控乡村大部分行政权力的村委会归位为执行村代会决策和管理乡村日常事务的机构。[5]此种模式下,普通村民均有机会通过竞选村代会代表进入行政村的权力机关,进而就本村重要事务与其他代表进行平等、充分协商并作出决策。青县模式为如何将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与体制内资源相结合提供了与温岭截然不同的一条思路。

3.监督的协商民主:村民评议会和村务监事会

与城市基层协商民主相类似,我国不少农村地区也以评议会的形式对干部工作作风、履职情况、廉政状况等方面进行考核。除此以外,在近年来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设立村务监事会对村务进行监督的作法也开始普遍出现,如广东蕉岭县、浙江武义县。这种在“两委”之外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的做法,提供了村民民主参与的新平台,丰富了协商民主的渠道,增强了“两委”的公信力。2010年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对此予以了肯定,明确了村务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职权范围,特别是将其确定为村民民主评议会的主持人,由此形成了村民评议会和监事会的对接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至第34条。。通过该法的相关规定,这种以民主监督、评议为着力点的体制外的乡村协商民主实践就被率先吸纳到了体制内。

二、对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评价

从我国当前城市、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发育状况看,虽不能说已然形成燎原之势,但概之以“遍地开花”并不为过。那么,我们应如何评价和看待这种局面?对此,可从宏观和微观、现实和理论两组视角予以评判。

(一)推行基层协商民主的宏观环境

“协商民主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价值在于它能有效推动政府自我放权、社会自我增权以及实现公民自我赋权。”[6]我国首次确认“协商民主”概念的正式文件是中共十八大报告,该报告不但明确了其内涵,还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宏观规划。以此为起点,“协商民主”开始反复出现于若干重要文件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之中。就基层协商民主而言,“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拓宽……基层组织的协商渠道”亦出现于备受瞩目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除此以外,各地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亦得到高层的肯定和褒奖。比如温岭就曾凭借其协商民主实践获得“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并成为中央部委和兄弟单位的重点调研对象[7];青县模式亦被作为基层协商民主的成功案例在官方主流媒体上得到推广[8]。综上不难看出,当前的宏观环境为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深入发展和普遍推广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基础。

(二)基层开展协商民主实践的动力

基层协商民主的快速发展除了得益于高层的肯定和相对宽松的宏观环境之外,其主要的发展动力来自于基层政府在新的社会状况和现实下解决问题和矛盾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政府在管理和决策中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比以往更为复杂,由基层政府领导直接拍板或向上级汇报请示后再由基层政府作出的决策,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很可能脱离基层的现实状况,无法反映甚至会损害基层民众利益诉求。再加上近年来官员腐败等因素导致的政府公信力下降等问题,依传统路径制定的政策在其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很可能遭到基层民众的质疑、批评、抵制,甚至引发上访、群体性事件等更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基层政府或者官员是作出该决策的唯一主体,依“谁决策谁负责”的基本要求,他们很可能因此承担全部责任。

协商民主则为基层政府和官员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首先,通过广泛、充分地参与协商,基层政府可以获得民众的利益诉求等在决策中所需的有用信息,使决策贴合社会现实。其次,通过民主协商,决策过程更为公开和透明,不但极大地减少了官员权力寻租的空间,缓释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而且使民众获得了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减少了政策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阻力。再次,在某项决策指向的是彼此间存在较大利益冲突的民众群体时,协商民主可以形成一种集体的民主压力,让支持该决策的群体去说服反对的群体,即由民众自己说服自己。政府无须直接面对民众,而只需要构建协商平台。这样既避免了所有的矛头指向自己,也避免了强制推行某项政策可能产生的高昂代价。最后,由于此时政策是在民众参与的前提下作出的,因此民众也将对该决策的后果承担一部分责任,这就降低了由政府或官员独自承担决策失败责任的风险。

从近年来各地基层推行协商民主的实践看,在面临如下情况时,基层领导有充分的动力运用协商民主进行决策:一是在领导内部对某项政策发生重大分歧时(如乡村“两委”之间);二是在民众不满意某项政策而进行大规模抗议维权行动时;三是在地方领导碰到重大危机时;四是在希望通过制度创新获取职务升迁的资本时。[9]从使用协商民主解决上述问题的最终结果看,基层领导通过让渡自身权力,用民意化解了矛盾,抵制了不合理的要求,稳定了社会秩序,获得了民众的支持。

(三)当前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与协商民主理论的对接

在学界,对于我国是否能够将协商民主理论真正付诸于政治实践一直存有争议。一方认为协商民主是为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而提出的,在后者发育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协商民主实践既无意义,亦无希望。另一方认为由于协商民主制度系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得到高层的肯定,因此即便选举民主不成熟,仍有可能发展协商民主。而今,各地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成功已充分证明了在我国践行协商民主的可行性。事实上,通过这些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协商民主实践之于我国的意义并未被限制在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这一点上,而是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例如上文提及的温岭“民意测验式”和“民主审议式”财政预算制定方式,就充分激活了基层人大的功能;而在青县模式、蕉岭和武义的村务监事会制度中,协商民主重新锻造了基层的民主治理结构;许多地方举行的民主评议会则发挥了直接评价政府机构、官员是否廉洁奉公和积极行使权力的作用。

诚然,如果严格套用协商民主的传统定义,各地的不少实践难以被纳入协商民主的外延范围,有些甚至更像是选举民主的改革实践。然而,若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改革进程,这种学究式的教条主义并没有任何意义。我们更应捕捉和强调的是这些基层实践所带来的积极变化,更需要的是实实在在地推动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乃至于推动其他政治制度的发展,而不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形而上的争论之中。因此,一种更为宽泛的、更切合中国语境的协商民主概念应当被采纳。只要一项决议是在公开讨论的过程中形成的,此过程的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愿意听取和考虑不同意见时,这个民主过程或者体制就应当被定义为是协商性质的①本定义参考了戴维·米勒对于协商民主的界定。。依此定义,便可将各地的实践纳入协商民主的大旗中,使协商民主的研究突破理论的枷锁,将重心置于如何具体、切实地推进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之上。

三、当前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内生、外生障碍与问题

虽然各地推行协商民主实践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实践存在不少内生、外生障碍和问题。能否跨越这些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直接决定了未来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质量。

(一)基层协商民主的内生障碍与问题

民众的理性化参与是协商民主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这里的理性化参与除了用以指称个体理性,更被用于强调参与者的公共理性。它要求参与者既考虑自己的利益,也需要在此之外考虑他人的、集体的利益,并通过沟通和交流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共存。有学者担心,从目前基层民众的普遍心态看,对个体利益的关注远甚于公共利益,这可能导致民众在协商中难以为了公共利益而在个体利益上作出让步。目前一些地方在协商民主实践中亦确实遇到了不少因涉及到民众个体利益而难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典型者如公用设施的选址、征地拆迁等。除了个体利益,部分参与主体间由于在某一点上存在利益关联点而形成的群体利益也可能影响协商的效率和结果,例如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员之间、乡村中不同姓氏的村民之间、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之间甚至是男性居民和女性居民之间。

除了利益因素,民众的参与能力也会对协商民主的效率和结果造成影响。那些知识文化水平较高、语言组织能力较强、语言表达较有激情的参与者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协商的结果,能充分占有和高效处理信息的参与者在协商中体现出的优势亦是显见的,见多识广、参加会议较多的参与者往往能在协商中更清晰、准确地表达个人意见;而原本在当地社会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又缺乏自信的参与者极有可能在协商中甘于沉默。

(二)基层协商民主的外生障碍与问题

首先,从当前各地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看,政府一直是推动协商民主实践发展的最主要力量。上文提及的浙江温岭、河北青县、广东蕉岭三地的协商民主实践之所以能取得成功,中共温岭市委宣传部、沧州市委组织部、蕉岭县纪委功不可没。[10]部分地方的协商民主实践更有赖于个别基层领导的力推。诚然,在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下,由领导干部或者上级政府部门推进协商民主实践确实能更有效地整合各方面资源,顺利解决所遭遇到的体制内外的各种难题,但其存在的问题是,一旦该政府部门退出或领导干部调任其它岗位,已经进行的协商民主实践是否仍能持续?如温岭泽国镇、新河镇、箬横镇都曾遭遇过因原主政领导获得升迁后,在其治下搞得轰轰烈烈的参与式预算协商民主实践是走还是停的问题。[11]由于协商民主实践属于前任官员的政绩,在现行的官员考核体制下,继任官员投入大量资源继续推动协商民主实践发展的激励并不充分,人走茶凉的现象自然难以避免。

其实,不仅是基层协商民主实践,我国近现代以来的历次经济、政治改革,政府精英在其中都是能左右改革走向、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若从文化上探究其根源,则在于数千年专制主义统治在民众心中遗留下的、根深蒂固的官民文化。这种以权力为核心的官民文化既使得改革能够在政府精英的推动下顺利进行,但同时也造成了民众理性自主精神的缺失、权利观念的淡漠以及在公共事务上对政府完全的依赖。这就使得即便是尝试过协商民主实践并从中获得益处的基层民众也会习惯性地将协商民主看成是领导的事,领导决定应当如此就如此,领导不推行协商民主也无所谓。民众公民意识和文化的缺失进一步使得持续推进协商民主实践的可能性大打折扣。

其次,基层政府权责不对等也是制约各地普遍推行协商民主实践的因素。自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财权逐渐收归中央,事权却逐渐被下放。政府此前对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直接管理的模式逐渐被消解,转而通过对干部的控制,督促下级政府实现由上级政府拟定的以经济为核心的发展目标。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型机制使发展目标在经各级政府层层加码后最终压在了基层政府身上。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基层政府在财权被限缩的情况下,只有调动所有的资源争取项目、获得资金,才能在考核中获得较好的名次并进而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13]141而协商民主实践在很多时候并无助于基层政府实现由上级政府拟定的发展目标,甚至可能形成阻碍,因此许多地方的基层政府并没有推动协商民主实践的动力。

再次,在学界当前研究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文献中,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这一因素对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发展的影响亦被反复提及。亨廷顿就曾经指出:“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12]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在上述压力型体制下,在实现上级政府拟定的经济目标之余仍有充足的资源开展协商民主实践,这也是温岭协商民主实践能闻名于全国的重要原因之一。除此以外,在温岭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基层民众的公民参与意识、权利意识较为强烈,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参与水平亦较高,这就为协商民主实践的开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而对于这些地区的基层领导干部,由于没有过重的经济压力,完全把控权力的官本位意识并不强烈,反而会将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并植入协商民主实践中,由此提升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赢得基层民众的普遍支持。

四、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可行路径和建构策略

(一)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建设应齐头并进

当前我国各地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的一个误解是协商民主是可以取代选举民主的,因此只要建设好了协商民主,就当然地能实现民主的目标。这种观点虽然看到了协商民主在促进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制约政府权力等方面的作用,但却忽略了选举民主是民主理论的核心这一基本的政治学常识。协商民主虽然可以在促进和完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这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如果没有民主选举的保驾护航,那么协商民主所能起到的作用将大打折扣。从目前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普遍情况看,虽然基层民众的知情权和商议权得到了较大程度的保障,但在平等参与、监督协商结果向现实决策转化等方面的权利仍有待进一步彰显,而这正是加强选举民主建设所能发挥作用的地方。部分地区已经在这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将协商民主与基层人大的审议权相结合。除此以外,选举民主的核心——投票,在协商民主实践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如上文的“民意测验式”协商民主中,村民的投票结果成为了最终确定政府项目的依据;在民众分歧过大、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投票亦可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13]综上可知,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应当是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的共同体,在我国基层民主建设中亦应得到同等重视,共同发展。

(二)保障协商结果向现实决策的转化

如何保障协商结果向现实决策的转化,这是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最核心的问题。这个问题能否得到妥当解决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协商民主建设的其他方面。只要协商结果向现实决策的转化能得到保障,那么即便其他环节存在问题或瑕疵,哪怕是有所欠缺,也仍然能得到修复和完善。例如,国内现有的诸多文献在探讨基层协商民主时,针对民众欠缺公民精神和意识、参与积极性不高、协商能力不足等问题,通常提出的对策是加强对民众的公民教育。然而,在我们看来,虽然加强公民教育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如果能够提升协商结果向现实决策的转化率,那么民众自然就有动力参与到协商民主实践中,而且也会积极提升自身的协商能力,因为“公民精神之复兴关键是使人们在他们的社区事务中有更强的参与感,在事关他们生活的事务中有更大的发言权”,一旦民众发现自己参与的协商形成的结果能成为现实决策,那么协商民主无疑能成为锻造公民精神、提升公民素质最好的课堂。[14]

综合各地的实践经验,要想使协商结果不被束之高阁,无非两条路可供选择:一是将基层协商民主实践本身并入体制以内,二是在体制内建立能够接纳协商结果的常规输入端。于前者,部分地区已开始了尝试,如上文的温岭新河镇。于后者,则应通过法律规定,将协商结果的接纳作为政府决策的必要环节:一是明确划定应作为协商民主对象的事项范围;二是政府若无充分、正当理由,则应接纳协商结果;三是政府确有充分、正当理由不接纳协商结果时,应向当地民众详细、公开地解释不接纳的理由,并向上级政府、纪检部门以及同级人大备案。

(三)给予基层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以激励

要使基层协商民主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推广,使已经进行协商民主实践的地区能进一步持续、深入地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就必须给予基层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以足够的激励。除了对各地基层领导干部进行协商民主宣传,使其充分理解协商民主实践的价值外,在当前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下,可将协商民主建设纳入基层政府的工作目标以及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体系,使之成为考察基层政府和领导干部的常规项目,从而消解人走茶凉的现象。考虑到部分欠发达地区缺乏进行协商民主实践的必要资金,上级政府拨出专款对基层政府开展相关工作予以支持亦是必要的。从当前基层实践的经验看,拨出这笔专款并不会给财政造成过重的负担①一般而言,每年乡镇一级人大开会经费至少是20万元,而开一个乡镇一级的民主协商会议只需要几万元。。[18]

(四)通过完善程序克服协商民主实践遭遇的诸多难题

在协商民主的建构中,协商程序的完善是较为复杂的一个环节。何包钢在总结基层协商民主经验时提出,协商民主的程序建设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制度性设计:事先信息发布制度、参会人员随机选拔制度、主持人制度、观察员制度、领导干部相对隔离制度、问卷调查决策制度、重大事件民主协商制度。[15]虽然设计并落实这些制度并非易事,但这又是值得的。因为程序的完善可以使基层进行协商民主实践时面临的诸多难题迎刃而解:事先信息发布制度可以使参与主体提前获知协商事项的必要信息,提升协商的质量;参会人员随机选拔制度可以保证民众,特别是少数派或弱势阶层获得平等参与协商的可能性;主持人制度可以避免善于演说、沟通能力强的参与者主宰协商的走向,尽可能地确保每个参与主体有表达观点、理由的机会和时间;领导干部相对隔离制度可以缓释参与者对协商是否为政治作秀的质疑,增强其在协商过程中畅所欲言的勇气和信心;问卷调查决策制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汇集民意,给予那些没有参与协商或者在协商中未能、未敢清楚阐述观点、理由的民众又一个充分表达的途径;重大事件民主协商制度则可清晰划定协商事项的范围,促进协商民主往常态化方向发展。

(五)引入中立第三方主体

基于当前基层的社会现状、民众政治参与的心态和能力,在基层开展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引入媒体、第三方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等中立的第三方主体,由其协助、监督甚至是引导协商过程,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这一点可从温岭协商民主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证明。此举不但可以有效监督基层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实实在在开展“真协商”,避免协商民主成为政治秀,同时也能大幅提高民众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在当前政府公信力出现滑坡的情况下,引入中立第三方主体尤为必要。除此之外,专家学者和第三方组织在提升协商参与者协商能力、主持人控场能力和完善协商程序的设计并确保其有效运作上能发挥重要作用,而媒体的跟踪报道在促进协商结果向现实决策的转化上亦能扮演催化剂的角色。

诚然,要推动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持续、深入、扩大化发展,除了上述关键性对策外,还需要更多的建构策略,如城市与乡村的差异化发展策略、网络平台与协商民主的融合、将协商民主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的具体步骤等问题都是亟待研究的。然而,综合当前中央政府对协商民主的重视程度、协商民主在基层政府解决社会治理难题中的作用、民众对于政治参与与日俱增的需求状况,我们有理由相信,上述问题的解决并不需要经历漫长的等待,基层协商民主必将成为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建设中率先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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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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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160(2017)05-0132-07

2017-05-09

张铣,男,广东梅州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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