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昕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从法理学的视角论荀子礼法思想的现代价值
张昕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学术界关于荀子礼法思想的研究成果极其丰富,但学者们很少从法理学的视角探究荀子的礼法思想价值。荀子认为法律必须依据礼义来制定,因为礼义是法之理,即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仁以仁爱为本,义以维护人伦等级尊卑为主,礼以节制规范情欲言行为目的。荀子虽然重视“法”,但是他认为“礼”是人伦道德的总则和作为国家法律的依据,代表着秩序和正义,“法”的地位不应超越作为法理的“礼义”。他强调圣贤和君子即社会精英在制定法、执行法和完善法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这个观点对于当代法治建设也有启发意义。
荀子;法理学;法;礼法
学术界关于荀子礼法思想的研究成果极其丰富,关于荀子的“法”思想也有较深入的研究,但是笔者梳理发现,以往学者们常局限在具体“法律”的层面上讨论荀子的“法”观念,很少从法理学的视角探究荀子礼法思想的价值所在。因此,有必要从法理学这个新视角对荀子礼法思想进行探究,进一步揭示荀子“法”思想的独特价值和思想魅力,也为中国当代法治建设开掘本土学术资源,使当代法治建设与我国传统礼法思想能够相互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政治法律理论体系[1]31-37。
法理学是关于法之理的学问。“第一,它不限于讲法律现象,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究理而言道;第二,它不是专讲一部法律之理,而是讲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之理;第三,它不止要讲出几条法理,更重要的是研究怎样讲法理,要解决关于法的意识形态和方法论问题。在此意义上,法理学是求理之学、讲理之学、成理之学。”[2]1法之理也就是法之道,是人类行为规范的根本。这样的法才会获得广泛认同,具有普遍权威,且长久有效,是人类社会一切具体规范的来源和依据。这样的法的名称,人们可以称之为“客观法”“自然法”“最高法”,也可以叫“共识”“基本原则”“道统”等。大体来讲,根本法则由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构成。现代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分别体现为人本与自由、人民主权和程序正义。归根到底,政治规则和程序规则是从价值法则推衍出来,并受价值法则决定和统摄。关于秩序与正义的关系,美国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说:“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3]330
在荀子所处的时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概念,但是并不妨碍他提出一系列相当于现代法理学意义上的法理学观点。法理学探究的是三个根本性问题,即法讲不讲理、法讲什么理、法理何在。比较研究发现,毫无疑问,荀子常常论说的法义、礼义、礼法,都包含着极具价值的法理学思想,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荀子提出“礼义生而制法度”[4]424,又云“隆礼贵义者其国治”[4]265。从本源上说,礼义是法律生成的依据;从结构功能上说,礼义处于价值法则层面,法律处于政治规则和程序法则层面,礼义对于法律具有统摄作用。法律必须依据礼义来制定,因为礼义是法之理,即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是根本法则性质的东西。
在荀子看来,仁、义、礼为法律提供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因此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历史生成上看,仁、义、礼与法律的本末、源流、体用关系是确定无疑的。
荀子第一次对儒家仁、义、礼三位一体说作了完备的阐述。《荀子·大略》言:“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仁之杀也。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礼,节也,故成。仁有里,义有门。仁非其里而虚之,非仁也。义,非其门而由之,非义也。推恩而不理,不成仁;遂理而不敢,不成义;审节而不知,不成礼;和而不发,不成乐。故曰:仁、义、礼、乐,其致一也。君子处仁以义,然后仁也;行义以礼,然后义也;制礼反本成末,然后礼也。三者皆通,然后道也。”[4]475
仁以仁爱为本,义以维护人伦等级尊卑为主,礼以节制规范情欲言行为目的。荀子认为礼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准绳,是规范群体秩序的准绳,更加强调礼的强制性。礼要以仁为精神原则和道德根据,以义(公正合理)为行为准则,构成具体的行为规范,以礼构建各种规则和程序。仁、义、礼是三位一体的关系。义的功能侧重于自律,礼的功能侧重于他律,但是在约束人的行为方面则是一致的。荀子弘扬礼之义,但仍然以礼为主,使得礼更加理性化、制度化,突出了礼即规范和制度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在荀子看来,礼本身就包含了价值规则、政治规则和程序规则三重意义,但是又与时俱进,也赞同法律的作用和价值,认为礼义统摄下的法律才是正确的、善的。
荀子礼法思想涉及到大众普遍关心的“治人”与“治法”的关系问题。荀子虽然重视法,但是他认为礼是人伦道德的总则和作为国家法律的依据,礼占据他所说的“法义”的崇高地位。而法的地位不应超越“礼义”,不应夸大法的作用,法律的作用不是万能的,法也可能成为“乱法”。他认识到了法的局限性。“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4]275“故学者,以圣王为师,案以圣王之制为法,法其法,以求其统类,以务象效其人。”[4]394
《荀子·君道》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4]226“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4]226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荀子不承认世上存在完美的使国家自行安定的法制,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他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人治”还是“法治”,是先秦儒法两家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儒家倡导“人治”“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兼用术和势。荀子在先秦儒家中算是最重视法的学者,但是他在对待“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上一贯坚持“人治”,与孔孟态度一致,因而经常被今人批判。在历史上,尤其是宋代,荀子被理学家激烈批评,认为他不是“醇儒”,朱熹甚至干脆将他归入法家行列,排除了他在儒家道统中的地位。这里存在对荀子法思想的严重误解。
“人治”与“法治”争论的核心是明确在治国中起决定作用的到底是“人”还是“法”,荀子对这个问题从法理学的高度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值得注意的是,荀子的用语是“治人”“治法”,而不是现代人所谓的“人治”“法治”,这两对概念的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现代人用“法制”和“法治”来区分“人治”与“法治”。
“治人”就是能够把天下治理得好的政治人物。从《荀子》可见,“治人”有多种称呼,如君子、圣贤、大儒等。但不管称呼什么,“治人”的基本条件是学识渊博、智能超群,而道德品行尤为重要。先王、后王、圣王、君师都可制礼作乐,大儒也可帮助君主立法。
“治法”是指能够把天下治理得好的法,绝非“法治”。荀子又称其为“王者之法”[4]159,即“善法”或“良法”。它与“恶法”“乱法”相对立。区分“治法”和“乱法”的重要标准在于是否“刑称罪”。因此。他坚决反对“滥刑”“重刑”和“以族论罪”,唯恐殃及好人,侵害人们的合理权利。可见,荀子的“治法”主要是针对法家的。在他看来,法家的连坐之法、轻罪重刑之法只能称作“乱法”。然而,不论“治法”还是“乱法”都是统治者用来治官治民的暴力工具,对君主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约束力,跟民主制下的“法治”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荀子认为“法”是人制定的,“君子者,法之原也”[4]226。只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有“良法”,有“治人”才会有“治法”。
其次,法不能自行,即使有“良法”,还得靠人来掌握和实施,否则再好的法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荀子认为:“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4]226
再次,由于国家事务繁杂多变,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不仅不能涵盖所有问题,还得依靠人来灵活运用,因此人的因素更加重要。“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4]226
荀子并非反对以法治国,他是旗帜鲜明地重视法的儒家人物。他强调的是在制定法、执行法和完善法的过程中圣贤、君子、大儒即有仁爱、礼义之心的社会精英的重要性。
“治人”与“治法”是建设法治国家中相辅相成的两项工作,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绝对不可分开来讲,更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不能一讲法治,人治就一无是处了。从现实中看,荀子的法思想仍有合理的内核。“儒学强调选贤任能,这与法治的理念也是吻合的。”[5]30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礼法融合从未停止过,对社会的发展起到过积极推动作用。但时至今日,其局限性凸现出来,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对中国传统礼治文化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现在很多人直接拿西方的“人治”观念,加在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上,然而这样的“人治”观念与中国本土的“人治”观念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中国政治文化的民族性不是说不可以定性为‘人治’,只是对这一‘人治’的评价应是客观的。……今人论证中国传统之人治,一般都是举出荀子‘有治人,无治法’一语。以为儒家讲人治的力证,并且还演绎出儒家对法治的排斥。其实荀子本意是想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人的因素比法的因素更为重要,并没有排斥法治的作用,因而并不宜与近代引进西方之人治划等号。”[6]儒家并不排斥法的作用,也没有把人与法对立起来,实际上是主张以任人为主,任人与任法相结合,所以“为政在人”实在算不上是人治,只能说是礼治的人治观而已。
儒家强调贤人政治,也即所谓“人治”,在今天还是有价值的。荀子重视法,但没有把法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主要认为法是死法,只有放到贤人立法、执法上,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就是空法和恶法。所以,儒家最注重选贤任能,精心培育人才。然而,我们应当认识到,在现代社会,法律自身是活的,法律的制定有法理、有健全的制度,因而法律本身是健康的,而贤人是不具有必然性的,所以要高度强调法治,所有公民都要守法,所有国家事务都要遵从法律。
[1] 梁治平.法辨:法律文化论集[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2] 夏勇.法理讲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 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2.
[5] 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6] 于语和.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01.
ModernValueofXunzi’sThoughtofRitesandLawfromthePerspectiveofJurisprudence
ZHANG Xin
(Faculty of Philosophy,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China)
The academic research on Xunzi’s thought of rites and law is extremely rich, but scholars rarely explore Xunzi’s thought of rites and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Xunzi thinks that the law must b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rite and Yi, because the rite andYithe basi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that is, the spirit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law. The kindness is the fundamental ofRen, the hierarchical structure is the main topic ofYi, regulating the words and deeds is the purpose of rite. Although Xunzi attached importance to the law,but he still believed that rite is the principle of the morality and the support of the law,it represent the order and justice. The status of the law can not surpass the rite andYi. Xunzi stressed the importance of elites in made, performed and consummated the law. This opinion has enlightening meaning to the moder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Xunzi; jurisprudence; law; rite and law
2017-08-30
张昕(1991—),女,河南郑州人,南开大学哲学院中国哲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
B222
A
1008—4444(2017)05—0070—03
(责任编辑: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