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彬权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升本教学研究
杨彬权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升本教育不仅为法学专科生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而且也为国家的法学高等教育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然而,由于教育体制、培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法学“专升本”教育存在众多问题。惟认真分析这些问题,提出应对之策,方能促进我国法学专升本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升本;教学
专升本是大学专科(高职高专)学生进入本科学习的选拔考试的简称,是中国教育体制大专层次学生升入本科院校的考试制度。其主要有两大类型:第一类是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本文研究的就是此类法学专业的专升本教育),选拔各省当年应届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入学)的专科毕业生;第二类是成人教育大类专升本,包括自考专升本、成人高考专升本(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网络教育)专升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专升本。“专升本”教育从创立以来,“一方面激发了广大在校专科生的学习积极性,为他们创造了进一步学习深造的机会;另一方面,又给专科教育注入了无限活力,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人才。”[1]然而,从对专升本学生就业市场的调查和市场反馈,以及培养“专升本”教育的学校来看,专升本,尤其是法学“专升本”教育存在众多问题和不足,认真剖析这些问题和不足,并对症下药,对发展和完善法学专业“专升本”教育必定大有裨益。
(一)培养目标不明确
培养目标是培养人才的蓝图,是保证“专升本”教育培养质量的首要环节。[2]改观我国的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的专升本教育,我们发现我国的普通高等院校的专升本教育培养目标并不是很清楚。有的高等院校就没有培养目标,有的将普通高校的专科生的培养目标当作专升本学生的培养目标。更多的普通高等院校是一直沿袭普通专生本教育,一直沿袭普通本科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这种忽视“普通专升本”学生的教育背景,盲目把普通本科的培养目标套用在两种目标体系、两种学制、两种培养方式、两种不同校园环境成长起来的学生身上,教学实践中定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3]因此,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的专升本教育必须要有自己的明确的培养目标,唯有培养目标明确、清楚和可行,才能培养出合格的专升本人才。
(二)课程设置重复
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升本教学应该设置哪些课程,具体怎么施教,对于一般的高校来说,尚不清楚。一般的做法就是将普通本科生第三学年和第四学年所学的课程强加给专升本学生,或者将普通本科法学专业的14门主干课程一览无遗地兜售给学生。结果导致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阶段设置的课程有相当一部分是专升本学生高职高专阶段学过的课程,而且在专升本阶段,授课老师讲授的重点内容与学生在高职阶段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基本一致。这不仅浪费了教学资源和专升本学生的宝贵时间,而且也让专升本学生觉得学习无新意,逐渐地丧失学习的爱好和兴趣。
(三)教学实践环节严重缺失
一般来说,专升本的学生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时间仅有两年。在这两年的时间里,专升本学生不仅要学习完本科阶段的所有主干课程,而且还要学习其余的相关知识,更重要的是还要撰写一篇不少于一万字的毕业论文。这样的教学安排,使得法学专业专升本的学生的法学实践环节严重不足,甚至缺失。据笔者调查,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学生基本上没有实习课程的设置,几乎没有开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之类的法学实践活动,也没有像给普通本科生那样配备法律实务部门实习老师作为实习和业务指代老师。如此导致专升本学生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两年后,实践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到不如从前,理论知识也没有像普通本科生那样得到很好地掌握和理解,从而使得普通高等院校的专升本学生既没有学到高深的法学理论知识,又没有获得实践动手能力,从而形成了一个“半吊子”的本科生。最终导致专升本的学生的社会承认度和就业率远远低于普通高校本科生,这背离了专升本制度设立的教育初衷。
(四)学校和教师重视度不够
专升本学生虽然经过激烈的竞争考试,并最终进入到普通高等院校得以继续深造和学习。但是他们一般得不到学校和老师的重视。在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学生被教师和本科学生视为“非正规军”、“第二本科生”,更有老师认为,专升本学生就是当年因为成绩太差考不上大学本科才去上的高职高专,今天考取专升本无非就是为了那个学历文凭。再加之,有些普通高等院校也把专升本学生当作学校经费收入来源的渠道之一,用以解决学校的部分经费之拮据困境。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导致了学校和学院在授课内容、课时量设置、教师的配备、考核方式等方面对普通本而生和专升本学生采取了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往往给专升本学生配备的师资都是比较差的,授课学时在同等条件下也比普通本科生少,对专升本学生管理松散,甚至疏于管理。这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严重地违背了宪法规定的教育平等权,是一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这种对专升本学生的不重视和差别待遇严重挫败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导致全国普通高校的专升本教育质量严重滑坡,难以达到国家设置专升本教育的良好目标。
(一)法学专升本的目标定位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把整个教育体系划分为七个层次,第五层为高等教育第一阶段,包括专科、本科、以及“所有博士学位以外的研究课程,例如各种硕士学位课程”;第五层高等教育又分为5A和5B两类。5A相当于传统本科课程,是强调理论基础,为从事研究和高技能专业工作做准备的高等教育,而5B是实践型、技术型和职业专门化的高等教育。其中5B也即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强调的是较强的系统理论基础,而高等职业教育强调的是较强的实践技术和专门技能,二者的内部构成都可以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等多个层次。[4]高等教育既然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两类,那么作为法学专业的“专升本”教育应该定位为哪一类呢?本文认为:法学专业专升本教育是法学高等职业教育,只不过是本科学历的法学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本科学历的法学高等职业教育只不过是法学类高职高专教育的继续和提高。“普通专升本”教育应该与专科(含高职高专)的教育具有紧密的联系性和延续性、与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相适应,而不是盲目追求与普通本科一致的培养目标。[3]“普通专升本”教育作为法学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生的普通高等教育自然有所不同,它应该具有自己独立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积极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法律应用型高级职业技术人才”。[4]只有将法学专业的“普通专升本”教育定位在法学高等职业本科教育,才能培养出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技能和实践经验的法学高层级职业人才。
(二)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及内容
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不仅关系到普通高等院校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关系到学生掌握知识的多寡和培养目标的达成,因此是任何专业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法学专业来说,法学专业专升本的课程设置的合理与否也影响到法学专业专升本教育的成功与否。那么,法学专业专升本课程应该如何科学合理设置呢?我们认为,法学专升本教育既然是法学职业本科教育,那么其课程的设置就没有必要设置那么多的抽象的理论课,例如,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高等学校法学院系在设置专升本学生的课程时,首先要对专升本同学原先所学的专业要有充分的了解,看看他们专科阶段或高职阶段已经学过了哪些法律课程。凡是在专科阶段或高职阶段大部分专升本学生学过的课程就不宜在本科阶段开设,本科阶段开设的课程应该是普通本科生开设课程中的实务性较强的主干课程,例如刑法、诉讼法等,并且对这些课程应该保证足够的学时和配备优良的教师。其次,要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大学存在的目的是为培养国家社会各行各业的人才,而大学法律学系是要培养熟悉法律规定,碰到现实生活具体之个案,能够适用法律,解决法律争议的人才。所以大学法律学系的教学目标,应设定在让学生认识基本的法律规定与培养学生适用法律的能力此两方面。[5]例如就行政法而言,在行政法学的教学上,至少应该让法学专升本学生对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以及重要的行政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能够将这些规定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最后,也是当下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那就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组织法学专家和实务部门专家编著专门适用专升本课程教学的法学教材,使得法学专业专升本的学生能够拥有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专升本教材。
(三)加大法学实践环节
对法学专升本学生而言,在普通高校的本科学习时间一般只有短短两年。在这两年时间里,法学专升本学生不仅要学习较多的法学本科生在第三学年和第四学年学习的课程,而且还要撰写约一万字的毕业论文。如此的教学安排和课程设置,使得法学专升本的学生根本没有法学实践的机会和可能。然而法学专升本教育的本质就是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就是要培养法学实践能力强,能够得心应手处理法律实务的人员。因此,法学专业专升本学生的教学安排应该减少法学理论课程的设置,加大法学实践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设置。例如,多设置辩护实务、审判实务、检察事务、律师实务、诉讼调解实务以及三大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规程等课程。再例如,在每一学期末,都要布置和分派相应的实训课程,并且要求法学专业专升本的学生在两年学习期间,必须和指导老师出庭代理案件四次。此外,高等院校负责法学专升本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学院应该对专升本的学生配备校外实习的指导老师,这些指导老师可以是律师、审判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司法行政人员等。通过这些措施的贯彻和实施,改变目前法学专升本学生培养的解决案例能力差、法律实务操作流程不清楚的被动局面,使其能够迅速地满足和适应法律职业的具体需求。
(四)提高对专升本教育的认识
无论社会,还是普通高校,普遍对专升本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专升本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应有的作用。专升本教育是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作用。普通高等院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教师应该把专升本学生同其他学生同等对待,不应该有所歧视和偏见。高校的师资配备、课程设置应该配备较好的资源,加强对专升本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的管理和规范。普通高校的教师要尽最大努力,把自己的知识一览无遗的教授给学生,实习业务指导老师也应该通过多途径将法律的论辩技能、法官的审判技能、案件调查技能等实践知识快速的传授给专升本的学生,让他们带着丰硕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技能走向多种法律岗位。
[1]罗国全.“专升本”教学:问题与对策[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20-121.
[2]王新平,刘凤菊.“专升本”教学计划的制订与课程体系建设[J].中国成人教育,2003(12):70-71.
[3]杜小红.对我国“普通专升本”教育20年的回顾与思考[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0):116-117.
[4]杨彬权.法学教育高职高专层次应该废止[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1):23-25.
[5]陈淑芳.权力划分与权限归属[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1:9,8.
G642;D
A
2095-4379-(2017)25-0287-03
杨彬权,男,法学博士,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