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临时仲裁浅析

2017-01-28 05:55:26毕可慧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员仲裁庭

毕可慧

威海职业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0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浅析

毕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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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是并行的两种仲裁形式。本文通过分析临时仲裁的优势和建立临时仲裁的必要性,进而探讨了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所需解决的主要法律问题。

仲裁;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员

一、临时仲裁制度的优势

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一)自主性更大

临时仲裁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程序上弹性更大,形式上允许更多样化。当事人可以无视任何现成的仲裁规则,自创仲裁程序,在某些小金额的临时仲裁案件中,甚至不用开庭,当事人只要陈述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及各自的理由,仲裁员就可以据此作出裁决,特别是在海事仲裁中,这种情况大量存在。

(二)效率更高、周期更短、费用更低

在机构仲裁下,仲裁庭审理案件时所遵循的由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中关于有关时限的规定。而在临时仲裁下,当事人能够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设仲裁程序,不必遵守《仲裁规则》的某些程序上的规定,可以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并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对于一些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当事人来说,更能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而且,当事人无须向常设仲裁机构支付管理费,降低了成本,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

二、建立临时仲裁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一直在世界范围内并列存在、相辅相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必须包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要素,这一规定意味着目前我国仅承认机构仲裁,《仲裁法》并未将临时仲裁纳入调整范围内。而在国际上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两种形式同时并行。我国于1987年正式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承认临时仲裁裁决的效力,该公约的许多成员国以及其他非成员国均设立了临时仲裁制度,这样的法律冲突不利于保护涉外仲裁案件中我国当事人的利益,会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不对等的现象。

(二)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更重要的是,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希望避开诉讼解决争议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的程序,转而寻求一种简单快捷、经济实用、少受政府干预的争议解决方式,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被广为接受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在世界经济不断趋于一体化的今天,建立临时仲裁,是我国仲裁制度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也是完善我国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

我国目前大部分仲裁委员会尚不能实现自收自支,还要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才能生存下去,这就导致了一部分仲裁委员会危机感不足,业务上缺乏开拓意识,甚至出现行政权力干预裁决结果的现象,使裁决的公正性受到影响。设立临时仲裁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在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时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同时也会和机构仲裁形成竞争态势,从而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整体发展。

三、建立临时仲裁制度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要设立临时仲裁制度,首先需要修改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要素的相关规定,即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包含了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的事项,就应是有效的仲裁协议。而不应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判断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不可缺的要素之一。但同时我们也应考虑到,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在我国的历史还很短,还未被广大公众普遍接受,临时仲裁更是如此,因此,如果仅有选择临时仲裁的意思表示,而当事人无法就临时仲裁庭的形式、临时仲裁员的选定、适用的法律及仲裁程序等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补充协议,临时仲裁就无法进行下去,当事人只能另行选择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二)临时仲裁员的素质问题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同时仲裁委员会要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以供当事人选择。这样做的好处是有统一的资格审查,能够保证仲裁员的素质及公正性。而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对于仲裁员的选择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其可以选择已被某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作为临时仲裁员,当然也可以选择机构仲裁员之外的人。虽然这部分人未经统一的仲裁员资格认证,但当事人在选择时会本着对自身利益负责的态度选择其信任的专业素质高、公正廉洁的人担任临时仲裁员。

(三)裁决的公正性问题

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结果,确保临时仲裁庭的独立性和裁决的权威性,由法院对临时仲裁庭做出的裁决的公正性进行监督,仍是目前在我国整体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状况下的最好选择。

(四)程序性问题

为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应制定统一的临时仲裁规则,就关键性的问题做出强制性的规定,比如当事人选定临时仲裁员的期限、审理期限等,否则无法及时组成临时仲裁庭,无法发挥临时仲裁快捷、高效的优势。同时还应对审理程序做出指导性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赋予当事人对此最大程度的自主决定权。

[1]宛安妮.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创新构建[D].上海大学,2016.

[2]周力维.论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的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3.

D

A

2095-4379-(2017)25-0255-01

毕可慧(1969-),女,法律硕士,威海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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