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

2017-01-28 05:55:26汤媚龄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一审审理民事

汤媚龄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

汤媚龄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世界各国联系愈发紧密,对外开放乃是顺应发展的潮流,法律的对外开放亦是如此。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借鉴审级制度的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的经验,在审级制度的构建上,我国发展以两审终审为原则、完善一审终审,设置三审终审的多元化审级制度模式,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有利于民事审级制度发展的合理选择。

两审终审制;第三审程序;多元化

一、民事审级制度发展概述

世界各国的审级制度因各自的文化、政治、经济和历史等诸方面情况的不同,形成了丰富的制度模式。许多民事审级制度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的国家,美国、德国等形成了多元化的审级制度模式。日本法院的体系构架大体比照德国,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四级构成,实行四级三审制。6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支付请求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上诉机会,属一审终审制[1]。

世界各国联系愈发紧密,对外开放乃是顺应发展的潮流,法律的对外开放亦是如此。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笔者认为,在审级制度的构建上,我国应发展以两审终审为原则、完善一审终审,设置三审终审的多元化审级制度模式。

二、完善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

在我国审级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以两审终审制为原则,法律对于二审程序的完善应在现有的二审程序上作出。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明确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最高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二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二审的审理范围原则限定在“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内,但以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例外。[3]

第二,改进二审案件审理方式。开庭审理使当事人能清楚的看见案件审理的过程,增加参与感,有利于当事人增加对审理结果的认可度。[4]此外,还应消除二审程序中“案件请示”的惯例。“案件请示”制度由来已久,这种情况的存在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妨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因此,应该限制一审和二审法院关于案子的沟通交流,防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子裁判的干预[5]。

第三,规定适用两审终审的案件类型。在构建多元化的审级制度时,应规定对于两审终审的适用案件。

三、发展我国现行的一审终审制度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针对简单的民事纠纷该法新增加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将全部由基层法院负责立案审理。民诉法实施两年后,2015年2月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就小额诉讼受理、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予以明晰。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特别程序、最高院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一审终审制度的适用无疑是对两审终审制的补充,一审终审制减小了上诉审法院的案件审理压力,使得更多的司法资源能用于真正需要二审的民事案件,给予了当事人真正的程序保障以获得实体正义[6]。

四、增设第三审程序

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增设第三审程序亦是现行司法实务的要求。二审法院即现有的终审法院级别较低,难以做到适用法律时判决的一致性,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性。[7]

第一,规定第三审制度的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式。如果说第二审的功能侧重于私人目的,那么第三审的功能就应当侧重甚至是局限于公共目的,即主要作用在于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承担的是法律审的任务。[8]

第二,因为我国司法已经在现有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结构下运行多年,骤然转变审级制度可能造成适用上的“水土不服”。因此,有必要对第三审程序的受理条件进行规定。

另外,第三审程序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实现法的统一适用,进而达到追求诉讼公正的目的。追求诉讼公正的同时也应兼顾诉讼效率,所以为了减少特定情况下的“多余的”上诉审级,可以在第三审程序中,设置跨越级别的上诉制度。跨越级别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在一审过后对案件审理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在符合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条件时,跨过的二审法院,针对法律问题直接向三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对跨越级别提起诉讼也有相应的规定。

[1]齐树洁.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42.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178.

[3]姚晓翔.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完善研究[D].湘潭大学,2009.

[4]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53.

[5]李洋.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5,15:28.

[6]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1.

[7]毛兴勤.论发回重审案件(民事)审理范围的三重制约[J].甘肃社会科学,2013(2):46.

[8]齐树洁.构建我国三审终审制的基本思路[J].法学家,2004,3:58-61.

D

A

2095-4379-(2017)25-0231-01

汤媚龄(1995-),湖北黄冈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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