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卓媛 白佳鑫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浅析员额制背景下法官的激励机制
陈卓媛 白佳鑫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员额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已经拉开了序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四五纲要科学的提出了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并明确了员额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即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从而建立一支权威的法官队伍。激励机制能够优化招录培养体制,强化审判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对于员额制改革作用显著,因此应从改革职务序列、完善薪酬机制两个大的方面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为员额制改革保驾护航。
法官员额制;激励机制;职务序列
法官员额制在当今世界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许多西方国家严格把控法官的人员数额,对法官的遴选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并将法官员额制作为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员额制的说法也是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其中就明确提出“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并且计划“选择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部分法院进行法官定编工作的试点”,在“总结试点法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法官编制的具体方案”。
这些文件的提出,在制度上确立了法官员额制在实践方面的基础,并为我们勾勒了员额制实行的基本改革目标,即“三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而法官的素质无疑在这个问题中起这决定性的作用。而员额制改革正是立足于此,着眼于完善职业准入制度,将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留在审判一线,力图提高业务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一支有权威的正规、专业的队伍,从而实现如傅郁林教授所言“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有对“三化”的细致解析,包括“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加强正规化建设”,“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加强职业化建设”。
激励机制作为员额制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建设具有公正力的、权威性的法官队伍,实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基本目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激励机制对于实现正规化
一名法官的培养需要扎实的理论指导和丰富的实践累积,“法官能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多大贡献就会积累多少尊荣”[2],激励机制有利于法官招录培养体制的进一步优化,从而逐步提升理论学习的深度,建构完整的法律知识框架,从实践中承袭审判经验,将法官培养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二)激励机制对于实现专业化
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深入和经济冲突的日益加剧,站在天平中央运用法律控制社会矛盾、解决冲突的法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如谭兵教授所言“法官专业化以公正的苛刻强化了审判行为的专门性和技术性”[3],一方面,法官需要站在公正的立场跳脱个人私欲,运用手中的司法权维护社会的公益,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新兴领域的快速崛起,使得他们需要不断学习,完善各方面知识体系,以确保技术性。
不可否认,激励机制对于法官公正性和技术性的培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首先之为人,然后再赋予其职业,虽然大部分法官拥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专业的职业素养,但私欲的膨胀导致权力的滥用却并不是偶然,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法官即使不欲以手中的司法权换取相当性的物质条件,也可能为一些人情世故所左右迷失在物欲的横流,激励机制的实施是在经济基础层面予以最大的支持,确保法官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保持本心,从最专业的角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方案,打好上层建筑。促进法官学习的基础来源于专业化的素质要求,员额制下激励机制的施行恰能最高程度的调动他们学习的动力,确保事实的准确,法律的正确,逻辑的严密,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
(三)激励机制对于实现职业化
“法官职业化是指通过一定方式,逐步使法官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具有仅属于该群体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4]在法官队伍缩减之后,职业化的建设道路离不开激励机制作为导向,以法律人特有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形成不同于其他职业的特色,在共同体模式下形成一致的价值观念,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众的信赖。
(一)改革法官职务序列模式,为法官设置单独的职务序列
1.行政级别影响职务等级的历史探究
法官职务等级和行政级别是贯穿法官职业生涯的两条主线,以行政级别确定法官等级的做法在我国可追溯久远。早在1997年颁布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就规定“法官等级根据法官的职务编制”,并在第六条中明确了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等级和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可以说,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其实也是法官职业发展对政治的依赖,法官的任免和工作经费的发放等一系列人事权和经济权都需要同级政府的批准和下发,法官职务与等级级别的一一挂钩,正是对传统“官本位”思想的一种妥协。但不可否认,客观上来说,这也快速的提高了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让法官被划入党政机关的大范畴,并吸引了大批人才的流入,曾在历史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保障法官职业特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展开,也使得人们的思想日益开放,行政不再成为人们衡量某个职业的独一无二标杆,法官这一职业本身的特点更多的为人所尊重。法官在其出现之时,就承担着调解社会纷繁复杂的矛盾,站在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立场调解纠纷、明断是非、维护公义的责任,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其专业知识居中裁判,他们理应是正义的守护者,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官职务序列层次与行政官员的对应关系淡化了司法官司法属性”[5],这种情形下,倘若法官职务编制和行政等级继续挂钩,无疑是让司法成为行政的附庸,让法官投降于政治,而不是服从于法律,为行政权干预司法权提供了土壤,让本应等重的天平因司法权和法官审判权受到外部的干扰而倾斜。只有让法官根据其职业能力确定职务序列,完全摆脱行政级别的干涉,才能让法官重获其审判权的专业性和神圣性,才能真正让司法成为社会公平的保障。
3.建立法官专业队伍,提升法官配套保障
法官职务序列与行政级别的对应,使得法官的薪酬多少、政治地位的高低,甚至于想要寻求职务晋升,获得更好的经济待遇,只能通过行政级别这唯一途径来予以实现,职务序列等级显然并无法成为有效的助力。长期以往,法官的晋升空间被极大的限制,经济水平也无法得到显著的提高,其工作能力无法得到相对应的配套保障,这必然大大的影响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对职业的认同感,不利于法官职业队伍的建设,影响司法效率。
由此,根据法官职业所具有的特殊专业性和职业性,为了更好的完善法官的激励机制,建设高质量的法官队伍,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法官员额制提高准入门槛、确定法官员额的背景下,进一步改革法官职务序列模式,为法官设立单独的职务序列,将法官职务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取消显然有其现实必要性。
(二)提高法官工资水平,建立全面的薪酬保障机制
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进一步展开和扩大的背景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已经确立,法官的精神压力和社会责任进一步增大,但是与之配套的薪酬保障制度却没有完全落实,法官的工资水平仍然有待提高。
1.法官收入现状
法官隶属于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工资标准和增长制度与普通公务员在定位上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法官职务序列与行政级别对应,且行政级别低于同级的人民政府,而且法院系统内部提高上升空间较小,级别晋升与同级公务员相比更加困难,导致同级的法官和公务员之间的工资水平有明显差异。但是很明显,法官是一项准入门槛较高的行业,从完整的法学教育到通过“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其被选拔的人才付出了较大的努力和心血,在某种程度上不啻为精英选拔。而且法官作为社会矛盾的调解者与裁判者,始终站在防止黑暗、惩治罪恶的第一线,身上背负着全社会公民对正义和安稳的向往,因而与普通公务员相比,付出了更多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和压力,却反而得不到相配套的薪酬保障和相应的工资酬劳,有的甚于连基本生活保障都无法满足,很明显导致法官工作积极性下降,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壮大。
2.多方面确立薪酬保障
首先,合理确定法官薪酬基调,逐步提高法官收入。法官作为公务员的一种,其薪酬目标与普通公务员相同,即保障公务员与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但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相比,不但在进入方面门槛更高,而且进行着更高强度的工作,引导着社会的公义良知,法官的薪酬应更着眼于提供一份能够确保高质量生活水平的薪资,而不是对于基本生活的保障。
其次,逐步缩小地区差异,中央统一拨款支出。在我国,法院的财政支出完全由地方政府掌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又差异显著,导致北方与南方、城镇与乡村法官收入差距甚远,经济差距极易引起社会矛盾,为了将可能的焰火扑灭在其形成之前,有必要由中央统一拨款辅以地方财政支持,缩小地区间、城乡间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安稳人心。
最后,借鉴国外经济保障,提高法官福利待遇。在不少欧美国家,法官可以“享受各种非薪金福利和津贴补助,以此来保障法官收入高于一般公务员”,而且在退休时可以继续享受全薪待遇,以此形成全方位的经济保障。提高法官福利,健全审判津贴实际操作制度,确立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时日,建立完善的退休金制度,为法官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
[1]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J].现代法学,2015(04):12-30.
[2]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J].法学,2015(10):47-56.
[3]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谈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J].中国法学,2001(03):130-141.
[4]吕忠梅.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特质研究[J].中国法学,2003(06):4-12.
[5]王守安.司法官职务序列改革的体制突破与司法价值[J].当代法学,2014(01):90-98.
D
A
2095-4379-(2017)25-0093-02
陈卓媛,女,汉族,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白佳鑫,男,汉族,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