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的生态伦理意蕴

2017-01-28 03:20廖小平
伦理学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合法性正义秩序

孙 欢,廖小平

国家治理的生态伦理意蕴

孙 欢,廖小平

国家治理的过程是生态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建构过程,前者表现为人与自然和谐,后者表现为多元主体利益协调。国家治理的生态伦理价值目标是生态文明,其具象化目标即美丽中国。国家治理的善性决定于其伦理合理性,而伦理合理性又决定于明确、合理的生态伦理价值定位。顺应生态伦理的生态治理为国家治理生成合法性,不仅因为生态治理具有广泛的认同基础,并致力于实现生态正义,还因为有效的生态治理满足善治的全部条件。

国家治理;生态伦理;美丽中国;生态治理;善治

生态危机正在全球蔓延,可谓是当代人类社会的一种共识。从国家层面来看,生态危机不破除,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的缺陷和国家治理能力的不足;从社会层面来看,生态危机不化解,经济社会的发展将陷入失序之境。生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它关涉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也是一个伦理问题,它关涉国家治理的合伦理性与善性。国家治理总是与人类的道德诉求紧密相关:一是国家治理者需依据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念进行国家治理活动;二是约定俗成的道德体系能对国家治理形成强有力的规范性制约[1]。自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人类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之间矛盾的激发,使生态道德价值观念、生态道德原则和规范逐渐获得普遍认同。国家治理必然地要依据这些价值观念,遵循这些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制约。党的十八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实际上就是明确:国家治理必须基于生态道德价值观念、生态道德体系来构建秩序。

一、多元主体利益协调的秩序建构

道德的“本质蕴藏于社会生活之中,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2](P46)。经济关系又集中表现为利益关系,道德也就是由利益关系决定和制约。在这个意义上,生态伦理并非新的伦理形态,它还是协调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社会机制。传统伦理学和生态伦理学的区别在于:前者调整的是一般的或直接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后者调整的是被自然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3](P128)。这里的利益关系是多元的、复杂的,包括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阶级利益与阶级利益的关系、地方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国家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等。生态伦理在表面上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本质上还是调整的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

多元主体是指所有“现实的、肉体的、站在坚实的呈圆形的地球上呼出和吸入一切自然力的人”[4](P209)——同时具有能动性和受动性的自然存在物。主体既包括同一时代在不同的自然场域中已出场的个体主体(实现的个人)和群体主体(群体、阶级、国家),也包括不同时代在这些自然场域中已出场的当代人和将要出场的未来人。从现实主体构成来看,多元主体包括个人、群体、阶级、国家;从是否在场来看,多元主体包括所有在场的当代人、不在场的未来人。生态伦理对伦理关系的扩展,并不需要将“人际”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而只要将“在场”扩展到“不在场”。因此,为化解生态危机而兴起的生态伦理在功能上表现为:一是作为一种基于人类整体利益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机制;二是作为一种基于人类长远利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机制。前者是生态伦理作为伦理的一般功能,后者是生态伦理作为应用伦理的特殊功能。

国家治理的功能又如何呢?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产生的[5](P193)。所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就是社会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而这种矛盾只有掌握公共权力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才能化解。依此逻辑,国家治理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5](P189)。国家治理因此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具有公共性,只能出于国家公共利益而使用;第二,国家机关不属于任何公职人员个人或少数人,必须代表社会的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第三,国家治理的目的在于缓和冲突、保持秩序,这意味着治理具有包容性,而非排他性;第四,国家治理只有增进公共利益和保持社会秩序才具有善性,否则便是恶的。

在生态伦理视域中,秩序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秩序,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秩序。不过,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秩序在根本目的上,还是服从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秩序。国家治理将“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意思是:基于人类整体利益,保持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即进行社会秩序的建构;基于人类长远利益,保持人与自然之间自然关系的和谐状态,即进行生态秩序的建构。国家是一种具有空间(地域)界限的利益主体。因此,国家治理首要的就是对国家内的社会秩序和生态秩序进行建构。

建构社会秩序是所有类型的国家自觉承担的使命。只是在低级形态的国家中,社会秩序通常表现为奴隶主、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实际掌控国家公共权力,建构一种最大限度地剥削奴隶、农民和无产阶级的阶级压迫秩序。秩序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剥削,被统治阶级对统治阶级的服从。在社会主义的高级形态的国家中,社会秩序则表现为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这种社会秩序本质上是一种民主秩序。如果存在压迫或专政,用毛泽东的话来说主要针对三类人:其一,“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其二,“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其三,意图实施颠覆和侵略的国家外部敌人[6](P207)。如果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利益冲突,要用民主的方式建构秩序;如果是对抗性的敌我之间的利益冲突,要用专政的方式建构秩序。

建构生态秩序是现代国家化解生态危机必须肩负的新使命。人与自然的关系最初同动物与自然的关系一样是自然界的内部关系,长久以来是一种和谐关系。建立在这种和谐关系基础上的秩序是自然秩序,而非建构性秩序。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演变为一种外部关系,先是自然处于主导地位,然后人类处于主导地位。人与自然关系出现危机,主要就是见于人类开始处于主导地位之后。而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人类的生产生活“都仅仅以取得劳动的最近、最直接的效益为目的”,而完全忽视了“那些只是在晚些时候才显现出来的、通过逐渐的重复和积累才产生效应的较远的结果”[7](P562)。生态伦理之目的就是将多元主体对“劳动的最近、最直接的效益”的热衷引向那些“较远的结果”。国家治理为生态伦理达成目的提供制度性框架,凭借公共权力与治理机制规制多元主体的短视,并将他们的利益诉求导向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重回内部关系,建构起生态秩序。这种秩序又本质上表征着部分主体(个人、群体)的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当代人利益与未来人利益之间的有序、和谐。

还需注意的是,多元利益主体也可以是不同的政治国家。从全球资源消费和环境污染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非常明显的。全球生态危机在某种程度上就表现为:发达国家高能源资源消费及先发优势与发展中国家对能源资源消费的诉求及后发需要之间的矛盾。建构生态秩序实际上就是要实现生态正义或环境正义。国家治理在这个意义上需要超越国家的空间界限,成为全球治理的一部分。因而,治理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其实就是要克制生态利己主义,消除环境霸权主义、生态殖民主义,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生态权利和发展权利的真正平等。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秩序在深层次上,就表现为全球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共赢发展的正义秩序。

二、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中国设定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对“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或者“建设什么样的生态中国,怎么样建设生态中国”进行的深刻思考与战略布局。这一目标设定不仅冷静地直面当代中国的生态环境困境,肯定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意义,而且还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为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美丽中国”意味着“绿水青山”的中国环境画卷,更代表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美好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美丽中国”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目标设定,而是一个强大而幸福的现代化中国的一部分。这个强大而幸福的现代化中国完整的含义应该是:“富强中国”加“民主(正义)中国”加“文化(文明)中国”加“美丽中国”[8]。不难发现,建设现代化中国就是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将“美丽(和谐)”与“富强”、“民主”、“文化(文明)”并列作为一种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是生态伦理精神与价值观念在国家治理层面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国家发展道路进行深刻伦理反思的结果。从生态伦理的视域审视,“美丽中国”不仅反映出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也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和谐。简言之,“美丽中国”体现着多元主体利益的协调。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美丽中国”还是国家治理有效性的核心考核指标之一。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美丽中国”是中国共产党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象化目标。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同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一样,必然地将面临许多深层次的制约性因素,生态伦理基础的缺失便是其中一个。生态伦理之于生态文明的意义在于,它通过对全球性生态危机引发的对各种道德问题的研究与解决,为人们对关涉生态环境问题的社会现象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选择,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解释框架,并在实践层面提供具体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与道德标准。简言之,生态伦理不仅直接决定了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与行为方式,还间接地为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以及绿色生活提供了恰当的道德根据。因此,为了避免生态伦理基础缺失产生制约效应,十八大报告明确了合理的生态伦理观之于“美丽中国”的作用,认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伦理价值理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构件。没有这些理念,我们便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美丽中国”建设中的价值认识偏差,更无法将之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态文明实践。

国家治理具有内在的生态伦理逻辑,还因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制度和行动三大最重要维度都能找到生态伦理的构成性地位与作用。在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层面,生态伦理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伦理合理性论证。因为生态伦理将把人类主导的人与自然的外部关系变为人与自然和谐的内部关系,把“经济本位”的价值理念变为“生态优先”的价值理念。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层面,生态伦理原则与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隐性制度),与生态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正式制度构成了国家生态治理的制度体系。而且,正式制度也需要在一定价值理念引导下创设,失去或没有伦理支撑,正式制度极有可能是恶的。富勒就认为,法律制度如果没有蕴含内在道德,“不仅仅会导致一套糟糕的法律体系;它所导致的是一种不能被恰当地称为一套法律体系的东西”[9](P47)。在国家治理体系的行动层面,生态伦理将使多元治理主体接受生态价值理念,提升治理主体的生态道德品质与生态道德行为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是将“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伦理观贯彻于国家治理战略的最好证明。习近平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10](P209)这其中体现出的治国理政思路与“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伦理观一脉相承,在迈向生态文明的进程中,国家治理就必须是符合生态伦理原则和精神的治理。而且,习近平讲话中表现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正在积极探索协调发展、绿色发展以及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伦理是多元主体利益协调的底线,也是国家治理划定生态红线的参照线。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中国”,多元治理主体——尤其是政府必须要重视底线思维,做到不越边界、不踩红线。

三、善治须明确生态伦理价值定位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基本都认为,道德价值依赖于人,依赖于人的认识或评价。也就是说,人是价值主体,离开人的评价就无所谓价值。不过,罗尔斯顿等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学家对这种观点是不认同的,并称其为极端主观价值论。罗尔斯顿说:“有一种典型的说法是:价值根本不是构成自然的一部分,而是由于人类对世界的反应才产生的。在我看来,这种更复杂的价值观,只有自负的人才会以为是聪明的。”[11](P154)因此,罗尔斯顿倡导的是客观价值论,即价值并不依赖于人类的价值而存在。换言之,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是其在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价值。确实,承认自然价值的客观性,对我们人类为何具有恢复和保持自然生态平衡的道德义务有一定的解释力。

我们这里无意要在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道德价值观点争锋中表明立场,只是要引起人们对这样一个事实的关注:不管是持有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论,所有的自然存在物只有人类正在思考生态环境问题,只有人类有能力认识并设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是否应该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或者是否应该转向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最终都需要落脚到人身上。无论作出怎样的自然价值判断,它们都应当影响和改变我们的生活,或至少不应当脱离与我们现有的生活方式的背景关联[12]。如果能就这一点形成共识,那么对“哪些事物具有价值”的问题,就应该不存在不可调和的争议了。人类及其活动具有价值,自然同样既有内在价值又有外在价值。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价值是一种自在价值,而人及其活动的价值是一种自为价值,二者之间具有层次性。罗尔斯顿认为,自然中的价值由低到高包括客观价值、自然主观价值、人类主观价值三层,较高层次的价值由较低层次的价值支持与维系着。也就是说,人类主观价值是由自然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支持和维系,人也就必然地是自然存在物。正是在这个价值论意义上,我们认为生态伦理在表面上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由于自然价值仅是一种自在价值,是较低层次的价值,自然共同体中的各主体——除人类——无法结成社会关系(伦理关系),因而生态伦理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

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其实并没有否定人的价值主体地位,因为不管是何种形式的价值仍然依赖于人脑去发现,人自始至终都是价值评价和价值实践的主体。将自然纳入道德价值范畴的意义在于,避免陷入“人是惟一的尺度”的自大和盲目,以及“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中。关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的变化,恩格斯的分析十分深刻:“事实上,我们一天天地学会更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认识到自身与自然界的一体性,那种关于精神与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对立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越不可能成立了。”[7](P560)人们对道德价值的内容的认识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随着对自然规律、自然界习常过程干预后果认识的深化,人们对道德价值内容的认识也必然变得深刻。单一的人类价值尺度实际上是一种关于人类和自然对立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总之,人类对非人类自然的评价是出于自然本身——固有价值,更是因为自然界对人类有利——工具价值。

价值是国家治理体系三大最重要维度之一,明确、合理的价值定位是确证国家治理伦理合理性的关键,而这种伦理合理性又是构成国家治理善性的基础。没有蕴含内在伦理合理性的国家治理不可能是善治,善治就必须要有明确、合理的价值定位。这种价值定位对国家治理善性的意义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合理的价值定位为国家治理提供“善”的价值目标。既然我们肯定了人和自然都可以成为道德价值的内容,且自为价值由自在价值支持和维系,那么国家治理“善”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两个:一个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或者说恢复并维持生态平衡;另一个则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或者说实现并保持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生态(环境)正义。

其次,明确、合理的价值定位为国家治理制度体系提供伦理合理性论证。人类是自然存在物,人类与自然界是一体性的,人类应遵守自然生态秩序。生态秩序是任何秩序的基石[13]。人类主观价值由自然主观价值支持和维系,人类社会的任何发展也都以自然生态为基础,可以说人类的社会秩序也是建立在生态秩序之上。生态伦理的价值定位旨在恢复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因此只有基于这一价值定位设计的制度体系才具有伦理合理性。否则,任何一项制度构建社会秩序的努力都将丧失生态秩序的基础,将人类带向自然生态的对立面,也就不具有伦理合理性。

再次,明确、合理的价值定位为国家治理提供“善”的治理主体。最具善性的价值目标、最好的制度体系都离不开具有善良意志和优良德性的管理者和施行者。只有对生态伦理的价值定位有科学的认识,治理主体才能形成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并据此进行生态伦理评价和作出生态伦理行为。生态伦理的价值定位直接作用于治理主体的价值观,塑造出治理主体的生态伦理人格,提高治理主体的生态道德品质与生态道德行为能力,从而为国家治理提供“善”的行为主体。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理想状态,就是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善治,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活动和治理过程[14]。任何形式的公共治理都可能导致四种效果:全赢的局面(帕累托最优)、多赢少输的局面、多输少赢的局面以及全输的局面。而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优治理,公共治理的结果是全赢的局面。从生态伦理的角度来审视的话,这种最优治理必须是能提供最佳生态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治理,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基于多元主体利益协调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最大化。善治就是要实现生态平衡和生态正义。

四、生态治理生成国家治理合法性

国家治理的合法性最浅层的理解是法治。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法律是制订良好的法律[15](P202)。该观点只关注到了法治的制度层面,即依据良法进行治理,但法治实际应该包括理念与制度两个层面。在理念层面,法治是指国家治理在任何时候都应遵循客观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与法治精神。只有这样,通过国家治理建构起来的秩序才能获得人们最广泛的认同,从而取得合法性。哈贝马斯就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16](P184)。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将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秩序作为治理目标,符合人与自然关系从外部关系向内部关系转变、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向的客观规律,因而获得了中国人民的最广泛认同。在这个意义上,生态治理是具备合法性的,国家治理也只有囊括生态治理才能增加和保持合法性。

在制度层面,法治即依据良法进行治理。但具体而言,法治乃是一个全方位的、立体的国家治理体系,它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统一,是治国、执政、行政的统一,也是国家、政府和社会的统一。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战略要求“我们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0](P144)。法治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法治不是要用强制手段迫使人们服从既定法律,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生态治理这一新的国家治理领域,是要在多元主体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中建构生态秩序和社会秩序,从而实现生态平衡和生态正义,其治理的难度和复杂度是前所未有的,因而更加需要以法治来保证治理的有效性。

按照传统的政治哲学,合法性是由民主政治或公平原则提供的,但还有另一种合法性——善治[17]。民主政治提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认同,公平原则提供的合法性来自于国家内正义的实现。生态治理的认同基础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国内多元主体的共识,几乎也是一种全球共识。公平原则在生态治理中的体现,就是生态正义的实现。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来看,人类主观价值由自然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支持和维系,人类享有从自然界获取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权利,这是人的生态利益,但人类同时也对自然承担着相应的生态责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便是生态正义。而从人与人关系的角度来看,生态正义是多元主体在生态权利和发展权利上的真正平等。然而,现实是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利益主体在生态权利和发展权利或享有生态利益上存在事实的不平等。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生态正义是生产性正义、分配正义、消费正义和交换正义的统一,其中生产性正义是根本[18]。生产性正义实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分配正义、消费正义和交换正义实现的是人与人——实际上就是多元利益主体——的和谐共赢,二者共同构成了生态正义的全部内容。

生态治理除了从民主政治、公平原则两个维度生成国家治理的合法性,更作为善治来生成合法性。而善治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能具有合法性:一是实行法治;二是保护人权;三是实现社会正义;四是提高政府效率;五是社会功能多元化。法治、保护人权(生态权利和发展权利)、社会正义、社会功能多元化(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与合法性的关系,上文已经明确。政府效率或称治理的有效性又能生成哪些合法性因子呢?从横向来看,国家治理的有效性通常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负责的治理,积极履行治理责任,尤其是对公共利益的责任;第二,反应迅速的治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能迅速做出回应,而不是推诿或不作为;第三,有效果的治理,不仅要实现治理投入的最大化产出,还要杜绝政治腐败与铺张浪费;第四,透明的治理,各项政策、规则与规章的制定与执行都是公开、透明的,切实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

目前,生态治理可谓是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面临的共同问题,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幸免于生态危机,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能独自解决生态危机。因此,生态治理是一种全球治理。党和国家明确提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以“美丽中国”作为直接奋斗目标,体现的是国家治理对恢复生态平衡和实现生态正义的自觉责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更稳定、更完善、更有效的制度体系。生态治理体系必然是这一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治理的重视以及对生态治理体系的积极探索,不仅表明党和国家清醒地认识到保护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更体现出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因此,生态治理满足善治的五个条件,能为善治生成合法性。

从纵向来看,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则可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自上而下的有效性,即国家意志与政策得到贯彻和执行;另一个是自下而上的有效性,即国家意志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对国家发展与秩序的促进[19]。治理有效性对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意义在于,治理有效性符合善治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具有合目的性。亨廷顿的“政绩合法性”理论佐证了治理有效性生成治理合法性的观点,他认为“在民主国家,统治者的合法性通常依赖于他们满足一些关键选民对他们政绩的期望”[20](P59)。同时,我们的观点也能得到历史唯物主义的支持,即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公共权力及国家治理活动的存在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面对生态危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国家战略与政策能落到实处,符合人民群众对治理主体的政绩期望;而通过有效治理恢复生态平衡、实现生态正义,则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当代国家治理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总之,化解生态危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治理必然要倚靠生态伦理。在过程上,国家治理建构秩序的过程就是协调多元主体利益的过程;在目标上,国家治理要建成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中国;在性质上,明确、合理的生态伦理价值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善性提供善的价值目标、制度的伦理合理性以及善的治理主体;在合法性上,生态治理不仅从民主政治、公平原则的传统政治哲学途径生成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而且还作为一种善治为国家治理生成合法性。国家治理是一个实践层面的问题,因而总是需要随治理对象的变化而适时调整。生态危机的出现与加剧,呼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将国家治理导向合乎伦理的方向——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尤其是要合乎生态伦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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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廖小平,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公民绿色素养培养视角下的绿色湖南建设研究”(15B26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绿色发展的道德协同机制研究”(2016QZ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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