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扬,谭燕芝
当前我国农户精准扶贫的乡村金融正义初探
李维扬,谭燕芝
贫困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挑战,金融扶贫被普遍认为是有效的扶贫方式。确保金融正义在农村金融市场顺利实现是扶贫成效是否显著的关键所在,这牵涉到政府、监管者、银行、信用环境、地区经济结构、贫困户等方方面面。社会责任感缺失是造成金融扶贫成效不佳的主要原因,政府、金融机构与贫困农户之间尚未形成造血式的良性循环,乡村金融正义的实现需要一套可循序操作的政策工具。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金融正义
贫困问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最贫困人口基本集中在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其贫困农户基数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显著,精准扶贫工程已经进入改革深水区。2015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习总书记强调解决扶贫问题要实施“五个一批”的工作路径,但在农村地区这块充满乡村伦理约束的土地上传统财政式的扶贫战略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户的福祉水平,大量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金融正义作为财政递减效应的最优补充方式,在农村地区开展精准脱贫的工作过程中体现出强大的优势效应。金融在支持“五个一批”的工作中完全可以做到精确到位实施、最优完善解决、后续力度强劲。近两年来,农村扶贫战略围绕“五个一批”的工作路径,通过发挥金融在支持“五个一批”工作中的精确到位实施、最优完善解决、后续力度强劲等特点,扶贫战略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度,贫困人口逐年呈现大幅度下降的趋势,但值得关注的是截至2016年底,我国仍有4335万人口处于贫困线以下,且贫困人口分布广泛,致贫原因复杂,金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在农村低端市场中由于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得到发挥,农村金融天然的扶贫社会担当在“利”与“义”的冲突中被忽视,乡村金融正义与初衷被扭曲与排斥,农户收入分配的公正与公平受到挑战,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鉴于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当前我国农户精准扶贫战略中乡村金融正义的内核以及当前乡村金融正义面对的现状、问题以及化解路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总体上表现为明显的资金供给机制来支持贫困农村发展[1]。已有的实践经验表明,单纯使用财政政策、社会保障等措施,难以改变贫困农户在国民经济中的弱势地位,无法给予贫困人口持续性的收入来源,从而农村金融的道德正义无法得到顺利实现,这也是造成我国城乡“二元化”以及长期以来基尼系数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滞碍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金融系统具有分配,再分配功能”[2](P84),特别是乡村金融正义强调农村扶贫策略中的社会责任感与农户财富分配的公平与公正,这无疑与当前精准扶贫战略的正义内核相匹配,但对于农村贫困地区而言,因其天然存在的弱质性,尽管“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仍然适用,但问题的关键是需求与供给是否真实匹配,是乡村金融正义实现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首先,信息成本的边际递增,致使商业化改制后的农村金融机构纷纷“背离”农村低端市场[3](P1)。其次,贫困地区还存在着因受到自然灾害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乡村治理习俗不兼容、产业化程度低、风险分担机制不成熟等金融环境原因的影响而产生的贫困户等主体的金融排斥问题[4](P6)。最后,由于贫困农户天然的财务残缺[5](P25),正规金融机构受制于资金的趋利本质导致贫困农户难以获取信贷资源,而非正规金融则因为道德伦理、圈层结构等非市场因素的存在,无法满足或刺激贫困农户的金融需求。以上原因造成乡村金融正义在农村地区精准扶贫战略工程中本应发挥的优势作用大打折扣,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凸显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直是金融机构不愿主动涉及贫困地区为贫困户服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农户由于受到自身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其对金融的内涵与本质没有正确认识,优质金融资源并没有完成其被赋予的社会使命,造成逆向选择发生的概率升高,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具有较高的信息不透明性,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有效观测贷款农户的整体特征,而如果单独审计则花费的成本无法覆盖实际收益,在这种困境下,农村金融天然的扶贫责任被忽视,金融下乡的目的从“资金趋利”的层面被强化,乡村金融正义遭到扭曲。
2.市场经济扶贫的悖论
“市场治理”即自由经济主义思想,但实践证明,依据市场化导向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资金趋利”而成为农村地区的资金“抽水机”,造成资金持续外流。城乡收入差距有所加剧而非缓解,这说明,在城乡二元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单纯的市场治理不能解决金融脱贫难题。首先,农户财务残缺的原因并非农户没有资产,只是其包括土地、房屋在内的资产不符合传统金融机构对于现金流、抵押物的标准。通过信用环境的建设,对农户的诚信度和盈利能力进行综合性评估,在信息较充分的环境下对农户进行信用放款是弥补农户财务残缺的有效措施。但甄别信用信息成本过高,还极易导致“搭便车”问题,致使大多数金融机构不愿涉足,因此政府能否承担起提供这一公共产品的职责成为了问题的关键。其次,金融机构的趋利性不可避免,要使其真正扎根农村,就需要以国家财政补贴的方式,弥补其放弃高回报率市场的机会成本。最后,乡村金融正义天然地具有扶贫特质,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前提要素,中国农村地区具有明显的政治经济学特征,完全的资本市场化改革难以解决农户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公正问题,这也是乡村金融正义难以获得成效的主要原因。
3.社会基础建设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贫困地区金融体制日益完善,融资渠道不断扩展,然而,在国家采取相应的政策、大力推进贫困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市场的需求仍然得不到充分满足,金融服务供需失衡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较为突出就是金融配套设施不全面问题。事实上,农村金融市场的弱质性已经表明,缺乏相应金融配套设施导致金融难以下乡。具体来说,农村金融市场配套设施亟待完善,除了法制建设、金融监管等方面政府的角色不可或缺外,一些重要环节,如信用环境建设,由于成本过高且极易导致“搭便车”行为。
我国金融精准脱贫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过程,本文认为对农村精准扶贫中金融正义的理解偏差是导致金融脱贫工作陷入困境的更为基础性的原因。当“利”与“义”出现碰撞时我们如何取舍?市场经济扶贫是否适合农村低端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如何避免?其实,社会责任是精准扶贫战略中的乡村金融正义内核,实现金融机构、政府与农户的激励相容并不会必然导致多方利益需求的不兼容,三者之间存在着更为深入的内在契合点。我们通过建立一个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伦理风险对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双方影响的微观模型来分析造成目前乡村金融正义实现受阻的主要原因。
首先我们做出以下假设,农户拥有初始收入水平A,农村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即使通过审计也无法观察到农户的真实收入,农户可以毫无后患地消费掉其收入,因此农户偿付的激励只能来自于终止贷款协议的威胁。模型有两期,第1期的投资I有P的概率产生收入R1,有1-P的概率收入为0。在第2期中,农户如果单方面终止贷款协议,则其会产生收入为R2的私人收益。如果第1期后贷款协议进行清算,农村金融机构得到的清算价值为L,0≤L<I-A,且第1期与第2期之间不存在折现问题。
由自然人的理性条件不难得出,贷款协议的最优解在于激励相容和金融机构收支相抵约束下最大化农户的期望收入。第1期收入为0时,农户显然什么也不用支付。令y0∈[0,1]表示当第1期没有偿付时项目继续进行的概率,因此,中止的概率为1-y0。考虑一份合约,规定当第1期收入为R1时,农户要偿付D≤R1;并且当D被偿付后,贷款协议继续进行的概率为y1。第1期收入为R1,偿付D一定满足激励相容,即:
也就是说,由于不偿付造成的中止的概率升高,必须能够抵消农户中的损失D,因此,最佳合约应能解决如下问题。
如果y0需要提高一个很小的量ε>0,为了满足 IR1条件,则 D 需要提高 εL(1-P)/P,农户的福利提高了
运用这一结果,我们得出y1=1,D与y0满足如下方程
因此,在没有偿付的时候,清算的概率为
由上式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观点: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高度信息不对称,伦理道德存在的风险补偿放置于贷款协议偿付的激励。如果出现不偿付现象,要保证贷款协议的有效性,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清算的价值L上升;(2)第1阶段成功的概率P上升;(3)农户的净资产增加。但由于L与P在短时间内并不会产生很大的波动,而农户天然的财务残缺导致自带的净资产A普遍不高,传统的扶贫方式希望通过财政转移提高农户净资产从而使其摆脱贫困,但缺少对这一问题的深层次讨论,致使众多贫困农户由于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扶贫方式缺乏社会责任感、收入分配制度无法体现公平公正等一系列外部环境因素又再度返贫,目前乡村金融正义的实施机制仍然坚持以“供给抑制”为隐含出发点,对差异化、多层次和多类型的农户需求关注不足,在“供给先行”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基本上将“乡村金融正义”简单化理解为“信贷供给”[6](P14)[7],农户真正的需求被忽视,乡村金融正义的实现受到严重挑战。大量文献与实践也证实了供需之间的不匹配是影响乡村金融正义实施的重要原因。王曙光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贫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宏观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或者政治制度供给不足而引致的[8]。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受到法律、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基础服务体系、财政补偿机制、财政支农力度等因素的制约[9],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没能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着较高的信息传递成本问题[10](P72),农村金融制度供给存在严重匹配错位和不足[11](P17)。
贫困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农村精准扶贫战略中金融正义的顺利实现,必须是一个系统的、多方位的、因地制宜的过程,需要时刻把握好金融支持与农户实际需求之间的匹配程度。市场运行是关键,恰当的政府行为是前提,政府、人民银行、涉农金融机构(“三位一体”)缺一不可,理解好社会责任的乡村金融正义内核,打好政策、资金、配套设施的组合拳。
1.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基础保障设施
外部环境不理想是影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最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严重滞后于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为农村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严重不足,农业保险发展滞后[12](P131),金融服务品种单一,配套设施落后等。结合前文综述,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应该是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并行,消灭金融服务空白村镇;完善农村金融支付体系,引入网络支付体系;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应该适度降低,充分吸收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由于农业的季节性和自然性,农业保险对于降低农民违约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经营效果不好的金融机构,应该出台市场退出机制,允许其退出市场,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好的信用环境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最终实现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
2.建立联保征信体系,缓解道德风险问题
降低道德风险的关键在于提高贷款农户在协议签订后的尽责程度。Padilla和Pagano(2000)观察到,放贷者之间的信息共享会激励借款人努力表现。“良好的声誉机制有助于获得外部融资”,借款人绩效信息分布越广泛,声誉资本的影响就越强烈[13](P32)。因此,为破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从构建分层动态征信系统出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已有的大量研究均已证实,社会化网络内含的社会信息与地区经济之间存在显著的相互影响,这一特征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Knack&Keefer,1997)[14](P112)。中国农户的“强个人信用”缺乏外向互动性,这直接导致了较低的社会合作意愿[15]。因此,政府应通过明晰产权为信用环境建设提供制度基础,通过制度保障促成信用实现。从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出发,基层政府作为掌握农村社会信息最充分的政府组织,有责任在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充当中介角色,一方面,作为农村地区掌握信息最充分的人,村支两委了解所有村民的信誉和家庭情况,由村支两委和人民银行共同建设征信体系,有利于减少信用环境营造过程中的信息成本;另一方面,从事后约束出发,村支两委应该积极配合银行,维护村庄中长期良好的信用环境,对于表现好的个人、户、组、村、镇等给予适度积极的奖励(如提升信用等级、降低贷款利率等),对于长期拖欠贷款的人,应当给予切实的惩罚,通过“信用村”“信用镇”的构建将贷款农户的信用进行联保,提高贷款协议的权威与执行效力。
3.农村金融机构要实现“利”与“义”的统一
借助新制度经济学等相关理念,可以从三个角度寻求农村金融机构“利”与“义”统筹发展的实现路径。
第一是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监管机构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推动农村信用“非标准”向“标准”转变,为农村金融机构“利”与“义”的统筹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同时,加大国家财政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倾斜力度,实行差异化政策扶持,扩大涉农金融机构“三农”贷款规模,给予更多的弹性和灵活性。
第二是健全双边及合作治理模式。以非标准合约形式充分考虑农村金融的不确定因素,建立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有效的信息流转机制,同时,通过长期的契约关系来替换频繁的短期的市场交换关系,保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效率性、稳定性和政策性。
第三是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实现大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中小农村金融机构的错位竞争,坚持“大服务大,小服务小”的基本原则,政策性银行主要在商业性金融机构缺位的地方发挥作用,合理划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层次、明晰授权范围及权责关系,下放权力给信息最充分的金融主体,优化自身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内部的专业分工,实行以合作制为本、以股份制为用的新型合作金融制度,通过资格股的设立、最高持股数量的限制、股东代表大会的“一人一票”投票规则和员工代表大会等项制度,以体现合作制内在要求的民主管理,因地制宜地为农村地区提供适应当地需求的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总的来说,农村金融机构要在实现一定利润,保证其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提高农民福利水平作为金融扶贫的核心纳入农村金融正义的实现路径中,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扶贫实施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实现“利”与“义”的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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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扬,湘潭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谭燕芝,湘潭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金融排斥背景下信用环境与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研究——基于湖南省的实地调研数据”(71273220);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精准脱贫的金融支持研究”(CX2016B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