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2017-01-27 00:07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益物权物权法物权

陈 晔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00



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陈 晔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00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用益物权已经成为物权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用益物权不仅可以满足非财产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的利用需求,还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完善用益物权制度,需要增加它的内容和种类,建立一个统一的用益物权规则,只有用益物权不断地被完善,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处理财产利用关系,最大地发挥它的作用。

用益物权;准物权;处分权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是指,非财产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为了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规定了几项和不动产相关的用益物权。另外,也对我国的《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单行法规定做出的具体基础性规定,例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等。关于这些权利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权利实际上不是准确的物权,只是由于这些财产权与物权、债权相比较,它的性质与成立要件和物权的比较类似,所以,可以把这些权利看成是物权,称为“准物权”①或者“特许物权”②。这样做是为了准确定义单行法里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物权的属性,同时,也能解决物权法与单行法之间的矛盾,降低物权法与单行法规定的重复率以及避免在物权法中规定大量行政管理的内容时与物权法的民法属性相冲突。③以上规定表明,我国现在的用益物权体系是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和单行法律所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相互结合的体系。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我国《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有所完善,改变了以往用益物权体系的杂乱无章,改变了其内容不完整,体系不科学等缺点,但也还是存有不少不足之处,例如严格的物权法定,立法内容过于简单等。因此,现存的用益物权制度是不符合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的,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必须的。

一、建立统一的用益物权规则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财产的归属利用问题。然而传统的物权理论以所有权为中心,只重视财产归属关系,这已经脱离了当今社会生活的轨迹。而在传统物权理论下创设出来的用益物权制度更认为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产物是不符合逻辑的。我国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缺少一个统一的规则去引导和约束用益物权。所以,为了能更好地规范社会中非财产所有权人对他人的所有财产的利用的现象,处理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利用关系,也为了能让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健全完善,我们必须对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加以改进并完善,使其能具备一个完整统一的规则。

二、适当增加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定义,物权法能把用益物权的客体扩大到动产,已经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受到传统物权理论的影响,在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只制定了几条与土地相关的不动产的用益物权。虽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一些关于单行法的具体法条,例如关于矿产资源、渔业等,但也只是一笔带过,而且也没有完整地包括现实生活的所有的真正的需求。《物权法》对动产用益物权的规定,使得第117条中的“动产”二字形同虚设。我们应该顺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传统思想更新换代,增加完善用益物权的种类,满足人们的需求,发挥用益物权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用益物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的内容仅仅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是没有处分的权能的。因为按照传统的物权理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专属权利,是其他物权所不能拥有的。但是,我国社会的经济体制已经经过了变革,用益物权没有处分的权能已经不符合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体制。我们应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抛弃陈旧的理念,完善用益物权的内容,赋予其处分权能。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制度,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能真正地解决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关于用益物权的问题。因此,完善中国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刻不容缓的。要想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就必须摒弃传统物权理论中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观念,应该使用独立、平等的物权观念作为基础来支撑用益物权制度的创设。完善用益物权制度需要一个统一合理的规则来引导约束各种用益物权,逐步完善其种类和内容,使用益物权制度更加体系化。作为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的用益物权制度,只有不断使用益物权制度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才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从而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 注 释 ]

①崔建远.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47.

②江平.中国物权法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304.

③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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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234-01

陈晔(1993-),女,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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