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杨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审判中心下的推进警察出庭作证路径探索*
陈子杨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警察出庭作证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推进警察出庭作证,以实际运用为导向,除了现有的学界以立法形式保障警察出庭作证的路径外,以警察的观念意识和针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培训机制为新切入点,结合审判中心,从多方面立体推进警察出庭作证。
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警察;出庭作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为完善诉讼制度,保障我国司法公正指明了方向。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在侦查、起诉、辩护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都要将审判作为中心。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也成为了改革的一个重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却未常态化,结合当下中国公安机关的情况,有以下几点原因导致:
首先,警察日常工作所需要的知识贴近公安工作实际运用,与法院庭审所需知识没有过多交集,警察日常工作繁忙,也难以找到时间系统学习相应知识,因此警察对于出庭作证没有把握与自信。
其次,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形成体系,没有相对应的配套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对应的保障措施,在使用时存在诸多模棱两可的问题以及缺陷,不利于日常司法实践。
最后,当在职的大部分警察都没有出庭作证的经验和能力时,公安机关没有形成完善的系统的培训即将出庭作证警察的机制,未能切实有效提高与培养警察出庭作证的能力。
(一)展示工作细节,提升警察公众形象
公安工作中的细节与详情往往具有保密性质,人们对警察缺乏全面立体的了解,随着一些有关警察负面新闻的出现,警察的形象与公信力受到了较大损害,而随着警察出庭作证的广泛推广于运用,这一过程不仅让有警察出庭的庭审显得公开、透明,更使警察从封闭、秘密的侦查工作走向法庭,接受法庭的传唤,以证人身份参与法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调查,这让此前不了解公安工作内容的普通群众知悉了案件办理程序与办案规范,从而让群众认可警察的执法能力,重塑现代中国警察形象。
(二)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警察办案质量与水平
在警察被要求出庭作证之前,现场勘察人员与侦查人员没有以法庭审查为导向来判断证据的认识。在工作中不注重对证据的固定、提取与保护,在一些地区,饱受非议的刑讯逼供却仍然存在。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询问并作证,这一改革会有效改变中国当下司法现状。首先,警察出庭作证会强化警察证据意识,在日常工作中依法依程序取证,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否则在法庭上不仅无法用证据让人信服,也会让公安机关办案水平受到其他机关以及群众的质疑。其次,警察在办案时始终以侦查人员的角度审视案情,警察出庭作证后警察将会以审判者这一全新的角度来审视警察在侦查起诉阶段所做的工作,可以直接明了的看出有哪些缺陷与不足,之后会将经验积极运用到今后工作的改进,使侦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促进其程序与实质的合法性。公安机关做到以上两点的改变即可大幅度的提高警察的办案质量与办案水平,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三)防止辩方恶意拖延庭审,提高法院诉讼效率
警察作为案件的侦查人员,他们对案件的情况最为了解,出庭作证接受询问时将清晰的重现和展示侦查过程中取证的程序与结果。以往被告人会恶意利用诉讼权利救济的机会,时常提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在庭审中也会出现任意翻供的情形。警察出庭作证对于查明犯罪真相,表明取证的程序性合法与实体合法有重大意义。一旦被告人提出自己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当庭任意翻供,法庭通常做法是宣布延期审理以准备调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和办理案件的程序性问题是否合法。这样双方僵持的局面给法庭审判造成了拖延,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将会根治这种现象,从事案件侦查工作的警察出庭与辩方当庭对峙,如果不存在非法取证,辩方所编造的谎言将不攻自破,若存在非法取证问题,法院将当庭处理。这将从制度上解决上述延误审判进程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四)深入贯彻改革,体现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的转变
有人用这一段话形容改革前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侦查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从中不难看出在改革前审判程序是以侦查为中心,侦查权力的过度扩张导致了一系列滥用侦查权所导致的恶果: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于是作为行使侦查权的主体,警察应当率先严格要求自我,落实改革要求:在法官觉得必要时出庭作证,向法庭证明自己收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这一以直接言词方式进行的行为既可保证检察院发起的控诉获得成功,同时也可以防止辩方当庭恶意翻供,提高法院诉讼效率。侦查人员从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变为诉讼程序的参与者,在改革后新的审判规则中寻求认可,这有助于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拥有同一的工作目标,切实将刑事诉讼的程序中心由侦查转向审判。
(一)警察的观念意识是先导
1.完成身份转换,心理不可有优越感
在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前中,警察是程序的主导者。在接近处警过程与侦查过程中,警察的工作重点是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勘察犯罪现场直至侦破案件,相较于被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心理有较强的优越感。警察走向法庭,不仅要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还要接受被告人的询问,并与其当庭对峙。有些警察心中便会有强烈的不平衡感,导致对出庭作证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因此警察应当首先在心中先认同自身证人身份,铭记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平等原则,不可有警察身份所带来的优越感,以一颗平和的内心出庭作证,履行好自身职责,并且认同“审判中心”,落实好自身身份与职责由警察到出庭证人的转换。
2.发扬优良作风,克服畏难情绪
在当下的职责分工中,大部分需要出庭作证的警察都工作在侦查工作一线,他们工作的重心和重点通常都是放在如何高效准确的破案,如何组织好案卷材料移送起诉而不在于如何出庭向法庭作证,有出庭作证经历的警察更是寥寥无几。警察对庭审程序关注、研究的不多,对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的程序性规则与实际操作过程不是很了解。控、辩、审三方对于侦查行为的提问重点与提问方式均不清楚,因此在警察群体中普遍存在对于出庭作证的畏难情绪,有了这样的情绪更易造成恶性循环,让有畏难情绪的警察愈发没有锻炼机会,从而不敢也没有相应的能力出庭作证。因此需要帮助警察群体先进行自我暗示,在心理上克服畏难情绪,发扬我国公安机关的优良作风,从而在不断地在出庭作证中提升自我相关的能力素养,形成一个新的良性循环,随着相关能力的提升和出庭经验的学习与积累,警察自然不畏惧出庭,反而发现出庭作证带来的诸多好处,乐意出庭,擅长出庭,警察群体中存在的畏难情绪也将在无意间不复存在。
3.学习改革本质,认同直接言词原则
在过去的庭审中,警察一般不直接出庭作证而是直接将与案件有关的卷宗交给法院,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警察办公效率,警务工作非常繁忙,在繁忙的日常警务工作中还要抽时间出庭作证对于警察无异于雪上加霜;另外一方面是警察出庭作证要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所以大多数警察都选择上交案卷相关的卷宗,而不是直接出庭作证,但是为了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以及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的方式进行”,警察应当出庭直接作证。而且,卷宗是机械的,由办案人员书写的成品,不可能面面俱到,面对一些当庭提出的问题,卷宗可能没有涉及,但是出庭作证的警察是灵活的,警察证人直接出庭可以详细解释侦查活动的每一个小细节,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侦破过程,以直接言词的形式让法官裁量。为了更好地推进警察出庭作证,警察需要深度学习并认同直接言词原则并明白卷宗相较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弊端,明白出庭作证的价值和益处,大胆的走向法庭,出庭作证。
(二)配套的法律法规是保障
1.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程序何时启动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此条法律过于笼统,给予了法官过多而不受监督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也未对什么情况下警察应出庭作证做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而且第57条并未赋予辩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违背了控辩双方平等的原则,让强势的控方与处于弱势的辩方地位愈发不平等,剥夺了被告人的权利,不利于被告方人权的保障。因此在立法上应以配套完善的法律与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何时应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程序。
2.明确警察出庭作证时间点
《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却未详细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具体时间点,相关概念模糊,不利于司法实践运用,而在现实司法运用中却有三种时点: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的:在庭前会议中向法庭陈述情况、发表意见,另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在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程序中向法庭作证,还有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一般庭上作证方式。作证时点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会给控、辩、审三方造成困扰,也让警察不知即将以哪一种程序出庭作证以及做哪方面的准备。因此以节约时间成本为出发点,更好的提高庭审效率,推动庭审的实证化,更好地落实警察出庭作证这一改革,《刑诉法》应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相对应警察出庭作证的时间点。
3.明确警察证人身份
《刑诉法》第57条第二款和第187条第一、二款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分别做不同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类:警察亲眼目睹或者经历了刑事案件的发生出庭作证,警察以专业技术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以及警察就侦查活动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在立法上无论上述三种情况的哪一种都应当给予警察证人的身份而不是其他身份。即使警察和一般人是以不同的方式感知案件:普通证人的感知源自于生活中与案件的接触,而侦查员的感知源自于自己的目睹、经历或作为专业技术鉴定人员,但是警察在出庭时已经完成了先前的侦查职能,因此面对法庭与法官,警察和普通证人有一样的目的:以审判为中心,以自己所知为法庭判决服务。《刑事诉讼法》应当在立法层面确认警察证人身份,使警察出庭作证合情合理又合法。
4.明确警察应当出庭作证却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长久以来,刑事诉讼过程都是以侦查为中心,因此有些警察在短时间内心中仍未完成观念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的转变,甚至有些警察内心不认同警察出庭作证这一法律规定。为了更好的完善警察出庭作证这一法律条例,应当在有上述配套措施外,也应添加相应的保障条例,以制度来保障警察出庭作证。当法官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让警察出庭作证,而警察却不出庭的,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在立法层面明确了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此来倒逼警察出庭作证。
(三)完善的培训机制是基础
1.对即将出庭作证的警察进行心理疏导
警察平时的工作主要是侦破案件与维护社会治安,对出庭作证十分陌生,内心也自然会有恐惧之情,从而导致警察无法迈出出庭作证的第一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在单位中设立有专业资质心理咨询师的心理咨询室。当单位里有警察需要出庭作证时,心理咨询师主动与其进行接触,了解相应情况,发现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立即展开工作,让警察明白并认同自身身份的转变,从而不畏惧出庭,敢于出庭。
2.对即将出庭作证的警察进行系统性培训
公安工作者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与法院庭审所用知识没有过多的交集,面对即将到来的出庭作证,警察心中没有把握。因此要在出庭作证所需要的相关知识和技巧上对将要出庭作证的警察进行系统性培训。首先,公安机关需要请相关的法律行业从业者给即将出庭作证的警察进行有针对性、系统性的培训,让警察明白出庭作证的流程以及程序,并将《刑事诉讼法》与之相关的条例给其解释,让警察明白如何在法庭上自我保护和需要回答的问题范围以及需要用到的法律知识,让警察“出庭不出丑”。知晓了基本知识,在出庭接受他人提问的回答技巧方面也需要提高。公安机关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培训关系,在具体案件开庭前,统一安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警察进行回答技巧方面的指导,让警察站在律师的立场上审视庭审,从而增加一种新的思维方式,进而明白律师提问的技巧和提问的要点,让警察在出庭作证之前在心中制定好自己的应对方式与应对策略。完成上述两步后警察在出庭前还要与检察官进行相关情况的沟通,让自己的出庭作证更高效地帮助法院查明案件真相,让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让警察心中对即将到来的出庭作证充满自信。
3.在开庭前进行模拟庭审
在某些特别重大的案情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时,为了防止当庭出现意外状况,造成诉讼进程的延误甚至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公安机关可与法院建立合作机制,在正式开庭前让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对本案进行模拟庭审,并将一些在法庭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预演,并协助公安机关民警制定应对方案,让警察做到胸有成竹,在正式庭审中收放自如,以不变应万变。
4.完善出庭作证后的警察反馈机制
在公安机关的警察出庭作证完成后,出庭作证的警察要对本次出庭作证的前期准备情况和出庭作证时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且写成正式的书面报告递交相关的公检法部门,尤其要将一些易忽视的要点和可以提升改进之处反馈给相关单位。让公安机关相应的培训计划越发系统、完善,让法院和检察院配套的相应警察出庭作证程序更加贴近现实司法实践需求,使公检法机关不断与现代庭审相接轨,与时俱进,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警察出庭作证这一行为,用合理的警察出庭后的反馈机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真知,让警察的出庭作证表现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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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院级(警务研究专项)项目(项目编号:JW2017004)。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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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4-00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