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 静 严 苗 王小晶 郑 晖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公安法学教育中引入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必要性研究*
侯 静 严 苗 王小晶 郑 晖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来源于美国的诊所式教学以其注重法律职业化、以学生为主导、教学方式多样化等传统教学模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普通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作为特殊法学教育的公安法学教育中却鲜有提及诊所式教学。因此,将诊所式教学引入公安法学教育有无必要就成了不得不研究论证的问题。
公安法学教育;诊所式教学;职业化教育
(一)过于注重知识传授,轻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目前公安院校在法学课程的教学理念上,过于注重基本知识,而忽视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当前,我国的警民关系并不理想,冲突时有发生,警察的公众形象有所下降,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能不说与警察执法不规范毫无关系。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并不是警察不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而是与其法律意识不强造成执法能力下降有主要关系,这同时也反映出了当前警察教育中轻视法律意识培养的不足。
(二)法学教育实践性薄弱
事实上,法学教育实践性薄弱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薄弱可以说老生常谈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如何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怎样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也一直是业界和学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当然,同时也是一直困扰学界和法律教育界并筮待解决的问题①。由于公安法学的教育本身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对当前公安院校法学课程实践性薄弱的问题,学者们也是普遍认同的:“重课堂,轻实践,理论与实践脱节。当前的公安法学教学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育过程中,也要从警察法学教育的自身特点出发,突出警察法学的应用性,紧密结合当前公安执法实际注重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使警察法学教育能更好地为公安一线服务”。②可见,如何强化公安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课程设置随意性大,没有突出公安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色
在我国,普通院校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的传授,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提高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然而公安院校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和普通高校的培养对象以及培养目标都有着较大的不同。前文已经提到,公安法学教育是区别于普通法学教育的一种特殊法学教育,它必须突显出警察教育的特殊性,考虑到这种特殊工作实际需要。警察工作的实践性强、可操作性强同时关键还在于实际应用,这就要求作为公安院校其培养的学生除了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一定法律思维以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因此,公安院校法学课程在内容上应该以警察职业对法律知识、执法能力和法律素质的要求为出发点进行取舍。
然而,目前的公安法学教育并没有真正脱离传统的普通教育模式,没有突出自身的特色。课程设计不是很科学,并且比较的随意,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也是缺乏突出警察这种特殊职业特殊需求的精选内容。
(四)教学手段相对滞后、教学方法单一
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使教师陷入繁重的授课工作的同时,由于手段落后造成难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近年来,法学课程逐步采取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表面上看在一定程度上似乎改变了过去教学方法单一的局面,然而,“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普遍存在,并且,由于对新采用的教学方法理解上存在偏差或者实际执行不到位,往往使其流于形式。所以,从根本上讲,教学方法单一的局面并没有发生质的改变。
诊所式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能够缩小学校理论教育与社会职业化要求之间的差距。一般认为,将诊所式教学模式引入法学教育中的做法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的美国法学院以医学院在诊所里培养实习医生这种模式为例,提出“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即“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真实或者虚拟的‘法律诊所’中,通过代理真实的案件,亲自参与诉讼或者仲裁来学习法律知识,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从而诊断法律问题、开出法律处方。”③在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下,通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到法律的实际应用中去,培养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并促使其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我国于2000年首次引入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由北京大学等7家国内高校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诊所式法学教育之所以能走出美国,成为目前世界各国法学界广泛认同的教学模式,关键在于它顺应了世界法学教育发展的潮流,以其自身明显的优越性克服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
(一)诊所式教学不仅是教学模式的改变,也是教学理念的变革,有利于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在诊所式教学模式下,法学课程不再过于注重法律基本知识的传授和灌输,而是强调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及其法律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以后成为真正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诊所式教学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为首要目标
相比传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薄弱、“重理论、轻实践、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弊端,诊所式教学注重突出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强调教学应该寓于实践,通过让学生充分地接触实践,把学到的理论知识直接运用到实际案件中去,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正如有人认为,诊所式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的理解,从而弥补了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教师教学方法落后和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差这两大痼疾,是对传统法律教学模式的完善和发展。”④
(三)诊所式教学突出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是旨在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职业性法律教育
传统法学教育“缺乏培养学生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的有效针对性,导致法学院培养的学生不能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要求”⑤。诊所式教学旨在通过引导学生解决真实案件,培养其职业技能,提高其职业素养,使学生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
(四)诊所式教学以学生为主导,教学方式多样化,区别于传统的说教式、填鸭式教学
诊所式教学借鉴的是医学院培养实习医生的模式,由学生亲自参与具体案件的解决来完成主要教学过程,教师只是负责指导和引导学生。因此,在这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下,“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⑥
鉴于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特点及其在法学教育中的明显优势,同时,结合当前公安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引入诊所式教学是公安法学教育这一特殊教育的必然要求。
(一)诊所式教学是提高警察法律意识、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复合型公安人才的有效途径。公安院校的学生将成为未来的警察,而警察这一职业相较于普通职业则具有“执法的强制性特征更明显,与公民权利直接相接触”⑦的特殊性,因此他们必须比其他普通院校学生具备更强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执法中准确领会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
诊所式教学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这正好弥补了当前公安法学教育轻视法律意识培养的不足。
(二)诊所式教学突出实践性、将学生引入真实案件的特点,能够解决公安法学教育实践性薄弱的问题。“应用型公安人才”培养目标的提出,要求在公安法学教育中应该注重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满足警察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诊所式教学,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亲自完成行政执法工作和刑事司法工作,要求学生以执法警察的立场,把案件放到特有的环境下,既能给学生以必要的教育教学指导,又锻炼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诊所式教学以职业的专业化为立足点,注重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培养。这一点,完全符合公安法学教育应该强化警察职业化这一培养目标的要求。
如前所述,公安法学教育必须突显出警察教育的特殊性即应该强化警察这种特殊工作职业性特征。然而,目前的公安法学教育显然还没有真正脱离传统的普通法学教育。诊所式教学其本身就是一种职业化教育,它的目标是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包括对学生职业技能、职业思维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因此,要强化警察职业化特征就必须引入诊所式教学这种职业化教育模式,使学生具备警察职业能力。
(四)诊所式教学“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能够克服当前公安法学教育中传统教学方式的弊端。
当前公安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就是教学手段滞后,教学方法单一。这既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同时又难以满足公安法学教育应该强化实践性教育的现实需要。另外,诊所式教学多样性的教学方法也能够为公安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综上,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引入不仅是由公安法学教育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保障公安法学教育科学发展、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4).
②邓国良.警察法学教育的现状、困惑及解决途径——首届全国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教育论坛研讨会综述[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5).
③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02(5).
④肖兴燕,陈翔,刘琴,黄忠顺.诊所式法学教育——定位于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的法学教学新手段[J].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3(5).
⑤李晓君.论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基本理念[J].学理论,2010(11).
⑥董春丽.法学诊所式教学模式建构与创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9).
⑦刘卉.警察教育新模式下的法学课程建设思路[J].河南社会科学,2009(7).
*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16年度院级教改课题《公安法学教育中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毛事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为:YJJG1604)。
G642;D90-4
A
2095-4379-(2017)34-0028-02
侯静(1980-),法学硕士,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安法学、刑法学;严苗(1976-),法学硕士,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安法学、民商法学;王小晶(1979-),法学硕士,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警察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安法学、行政法学;郑晖(1970-),法学学士,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安法学、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