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君
山西因文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00
如何扭转汽车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不利地位
李慧君
山西因文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00
近年来,我国兴起了一种新型的购车方式,名为汽车融资租赁,通过政策支持和汽车市场发展,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签订合同时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促使承租人在这一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本文主要从选择汽车租赁公司、审查合同以及保存证据等方面探讨了如何扭转承租人在汽车融资租赁中不利地位。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
汽车融资租赁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车辆,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拥有使用权,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保留所有权,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等租赁期满后,汽车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分期购车方式。
如下图所示①:
通过以上图表我们可以看出,在汽车融资租赁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是出卖人与出租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关系,在实务中出租人还可能要求承租人寻找第三方担保,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
随着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加,汽车的消费是我国消费市场的一个亮点。2016年我国的汽车销售超过2802.8万辆,同比增长13.65%,高于上年同期9%②,
而且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出现很多二手车交易网站包括优信二手车、瓜子二手车等,我国的新车市场和二手车市场走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汽车融资租赁以其自身的优势包括支付方式灵活、低首付获得了年轻人的认可。相比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它具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先租后买,十分灵活,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拥有选择权:第二,节省时间成本。汽车融资租赁以“租”代“买”,汽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汽车融资租赁对于客户的资信要求较低,以车作为担保,不需要另外的担保,相比于银行分期贷款手续简单的多,花费时间较短;第三,低首付,还款周期长。汽车融资租赁前期仅支付一部分费用(一般首付为10%-30%)就能获得汽车的使用权,可以降低承租人支付的负担,汽车融资租赁还款周期一般为36个月。第四,对于汽车销售公司而言,可以扩大销量,加速企业资金的流通。
汽车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这必然使承租人处于不利地位,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不及时支付租金导致违约占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较大比重,承租人违约之后,出租人不仅要扣除保证金,而且还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违约金以及滞纳金等费用,这对承租人而言是极大的负担。那么,在汽车融资租赁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扭转承租人的不利地位:
第一、选择优质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当前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快速发展,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层次不齐,人员配备、业务水平等影响了汽车融资租赁的用户体验。承租人选择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时,要尽量选择大型的、优质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第二、要确认汽车融资租赁关系成立。有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将自有的汽车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租给承租人,这就不是法律上的融资租赁关系。汽车融资租赁,应该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将汽车购买,然后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汽车租赁公司应当提供购买汽车的发票等相关证据,承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第三、承租人要保存好证据。承租人要保存好租金的记录,购车的收据以及保险的收据等。与汽车融资公司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汽车融资租赁抵押合同》以及《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都应该自己保存一份,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在实务中,承租人总是不注重证据的保存,购车发票丢失,签订的合同不注重保存,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到违约时,又没有证据向法院提交,导致出现败诉的风险。
第四、审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时,对于合同的条款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包括合同签订地条款、违约金、滞纳金、何种违约下收回汽车等。对于合同审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对于合同签订地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审查这一条款是因为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合同中会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在杭州,实际签订地在太原,这样双方发生纠纷时,承租人只能向杭州的人民法院起诉,加大承租人的诉讼成本。
(二)审查违约金如何计算。违约金具有赔偿损失的功能,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违约金条款,这样违约金如何计算就显得尤其重要。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一般是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几或者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几,只要造成违约,不管是否有损害,都应该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与或者低于损害,法院也有调整的权利③。
(三)审查约定何种违约时出租人可以收回汽车,双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违约多少期之后出租人可以收回汽车。有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中不详细约定,承租人达到何种违约情形时,出租人可以收回汽车。在实务中就出现了承租人逾期几天,出租人就收回汽车并且不通知承租人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只能报警。收回汽车后,出租人索要高额的拖车费,导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最后走向诉讼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双方都是输家。
(四)约定利息扣除的情形。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来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租金。汽车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的购车方式,租金包括本金加利息,当承租人一次性付款时,双方可约定未付租金的利息扣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可以达到惩罚承租人违约的目的。另外双方约定的GPS装载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也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这些费用就应该包括在违约金之中。
(五)当承租人出现未及时支付租金情形时,承租人应该主动与出租人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应保留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和通话记录,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那么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就不应视为违约。当出租人出现违约情形时,出租人出现的违约情形主要包括汽车质量原因等,当出现这一情形时,承租人可与出租人协商,暂停支付租金。
(一)承租人未及时支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白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欠付租金解除合同情形时,出租人可适用这一条解除合同,这时要求出租人经过催告,承租人扔不支付租金的证据就显得尤其重要,出租人应承担催告的举证责任。
(二)未付租金利息是否应该扣除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这一条中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并没有谈及未付租金利息扣除问题,笔者查阅裁判文书网,一般承租人违约后,法院均判决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没有涉及利息扣除,只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汴民终字第207号判决涉及到未付租金利息应当扣除。笔者认为当承租人出现违约时,未付租金的利息应该扣除,在汽车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就包括了本金和利息,承租人被要求一次性支付租金时,对于未付租金的利息应该扣除,况且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在汽车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签订格式合同,承租人违约后,法院也会判决承租人方支付租金、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等费用,以上事项都决定了承租人在这一融资租赁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承租人也需要利用自己的优势来扭转这一不利地位。承租人在签订汽车融资合同后,应当及时支付租金,即使发生无法及时支付租金的情形,也应该主动与出租人协商。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明确说出自己的请求,对于出租人提供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对自身明显不利的,要妥善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中国律师网.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EB/OL].http://www.acla.org.cn/article/page/detailById/20083.
②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EB/OL].http://www.caam.org.cn.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2014年3月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68号文件<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3]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D923.9
A
2095-4379-(2017)34-0155-02
李慧君(1991-),男,山西平定人,忻州师范学院,2011级学士,任职于山西因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