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 婉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0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问题研究*
闵 婉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0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相较于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而言,网络群体性事件参与人群更广,爆发速度更快,处置难度更大,公安机关作为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执法机关,应当全方位提高应对和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执法能力。
公安机关;网络群体性事件;执法
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参与者通过非法的规模性聚集、串联、游行等群体性活动,表达诉求和主张,发泄不满、制造社会影响,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种事件。[1]群体性事件是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客观上会对现有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它能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打破社会活动的有序性和社会关系的协调性,使社会生活处于波动之中,进而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2]
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迈入互联网时代,各种社会关系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许多现实社会的社会关系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以新的面貌展现出来,并反作用于现实社会,而网络群体性事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所谓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网民利用网络发表意见、表达诉求,形成广泛的社会关注和重大网络舆情,并引发网络谣言等非法有害网络信息大量传播等不良后果,破坏网络社会秩序的行为和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现实社会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在网络社会聚集和发泄的结果,不仅扰乱网络社会秩序,对现实社会也存在巨大的辐射力量,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爆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与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相比,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参与人群更广。随着网络普及率的不断提高,网络群体每年仍在不断增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京发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普及率达到53.2%。[3]尤其是近年来,移动互联技术飞速发展,各种新型的网络社交应用软件层出不穷,人们参与网络社交活动越来越方便快捷。此外,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使人们在网络环境中言行更自由,网络环境下,人们往往不再受到现实社会中真实社会身份的制约,能更大胆地表达自身的想法和观点,同时,网络社会的去身份化和去中心化特点带来的民主和平等的氛围促使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维权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更愿意在网络上积极参与公共事件的讨论,并且越来越重视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和对政府部门监督权的行使,对于社会热点事件的关注比现实社会中表现得更积极,更活跃。
(二)爆发速度更快。网络虚拟社会的跨域性使得网络信息的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短时间内就可依托互联网传播到任何角落,完全不受区域和距离干扰。尤其是在当前网络自媒体蓬勃发展的环境下,信息传播者和信息受众之间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人人也都是信息的接受者,每个网民都可以依托博客、论坛、微信及其他各类即时通讯应用等多样化的信息传播途径,随时随地极为便捷地参与信息的制造和传播。事件现场的图片和视频一旦通过网络媒介传播开来,将迅速形成多点爆发、多点发酵的趋势,呈现出病毒式、裂变式的传播效果。
(三)处置难度更大。首先,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使得网民身份隐蔽性更强,且不受地域限制,一旦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从有关人员的身份识别到责任的落实追究都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其次,网络媒介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审核模式,带来了网络信息的不可控性。由于每个网民都是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无法通过传统媒体中“信息封锁”的方式有效控制敏感有害信息的传播扩散,当社会热点事件被网络舆论炒作时,极易诱发潜在的社会矛盾,加之某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借机散布网络谣言,恶意挑拨,煽动敌对情绪,导致事态扩大,演化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一)信息情报预警机制不健全,导致事前预防不足
一是公安机关情报搜集和研判部门及工作人员尚未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理念,对于网络信息情报的搜集和关注重点仍局限于传统的刑事、治安类具有明显违法犯罪线索的信息和情报,而对于网民集中关注的民生领域的规模性诉求和社会矛盾等不稳定因素认识不足,关注不够。二是公安机关内部跨地域的情报共享互通机制不健全,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有关组织以及网络平台之间情报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无法多渠道、全方位及时掌控网络上处于发酵阶段的不稳定因素,如事件背景、矛盾冲突来源、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主张、网络舆情的发展变化趋势等。当前公安机关建立在网络舆情收集、分析、监测基础上的网络信息情报预警机制不健全,使得很多网络群体性事件有机会在网络上酝酿、发酵直至爆发,给网络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危害。
(二)协同作战机制不健全,导致处置效果不佳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非常复杂,相关利益争端的协调和解决往往涉及到很多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范畴,公安机关的处置措施只能防止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并不能从源头上消除导致事件发生的矛盾根源,而公安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作战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处置方式不利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解决。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置执法制度建设不健全,导致职权边界不清,处置依据不足
由于网络群体性事件是近年来伴随网络社会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对其理论研究和实践应对策略等都处于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判断标准、处置原则、公安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事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均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导致公安机关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时职责不清,标准模糊,究竟如何界定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分工,如何在执法中不侵犯网民正当合法的言论自由权,这些问题都有待相关的制度建设来给予解答。而与这一领域的制度缺位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在法治社会背景下,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正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群众对公安机关公正规范执法的要求变得越来越严格,如果公安机关在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时简单直接地采用“封”、“删”、“堵”的处置方式,有可能造成虽表面上平息了某个单一事件,但却损害了政府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网络社会整体的民主氛围,从而埋下新的积怨的种子,甚至在单一事件中造成网络舆论的强烈反弹,进而引发更大的矛盾和冲突,大大增加处置难度和处置成本。
(一)加强信息情报预警机制建设,提高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前期预防和处置能力
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不是孤立和偶然的,而是一定社会矛盾积累聚合之后集中爆发的结果,如果能预先发现潜在的矛盾风险以及可能引发事件的源头,及时预警,及时介入,则可消除事件隐患,防患于未然,为此,加强公安机关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情报预警机制建设显得至关重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测,不断完善信息检索、分析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预判,及时从海量网络信息资源中准确地发现和识别矛盾纠纷隐患及相应线索,并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人群身份、矛盾性质、舆情规模、事件走向等指标进行全面跟踪监测,及时预警,并为事件的处置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此外,还应全力贯彻公安工作前置的工作思路,“利用警力向一线前移,及时关注社会热点,广泛收集舆情民意,快速处置基层矛盾,建立融洽的警民关系,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并加以妥善消除”。[4]
(二)加强协同作战机制建设,提高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效能
这里的协同作战机制建设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很多网络群体性事件或源于群众对民生问题的合法诉求,或源于群众对政府执法行为的监督批评,或源于群众对政府某项决策的关注和质疑,针对网络上种种质疑和诉求的声音,只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做出回应,阐明事件真相,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才能真正从源头上疏导舆情,平息事态,因此,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显得至关重要。二是公安机关内部的协同。由于网络的跨地域性使得公安机关内部传统的地域管辖模式受到挑战,爆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站和参与事件的网民往往并不在同一区域内,此外,网络群体性事件一旦蔓延,极有可能引发现实社会中的非法聚集行为,从而造成网络警察与其他警种之间的职能交叉现象,只有建立跨警种跨区域的联动指挥调度机制,实现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分工配合和协同作战,才能有效应对和控制网络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为公安机关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执法行为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
首先,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性标准,以相关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与否、相关网络信息的转发评论数量、参与相关话题讨论的线上人员规模等指标为依据确定有关网络舆情事件是否构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关于网络信息合法性标准问题应当严格依照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违法网络信息的界定原则作出具体化的规定,不能任意作出扩大化解释,避免对公民合法的网络言论自由权造成侵犯。其次,应当根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走向、影响和规模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预警级别,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强度的应对和处置措施,对事件的参与人员也应根据其在事件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制定强度不同的处罚措施,这样分层次分类别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公安机关提高处置执法工作效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后,对公安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应当作出具体明确的制度安排,避免因职权交叉而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同时,还应当针对公安机关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重要执法环节制定详细的执法流程和执法规范,以指导和促进执法人员处置执法行为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1]李春勇.网络群体性事件警务对策探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5).
[2]肖文涛.治理群体性事件与加强基层政府应对能力建设[J].中国行政管理,2009(6).
[3]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ac.gov.cn/2017-01/22/c_1120352022.htm.
[4]陈小华.基于群体性事件的公安工作前置[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4).
* 2017年度湖北警官学院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安治理研究中心项目“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8)。
D631.43
A
2095-4379-(2017)34-0034-02
闵婉(1977-),女,汉族,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生,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信息网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