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辉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铁岭 112000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证据收集指引相关问题研究
曾祥辉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铁岭 112000
十八届四种全会的顺利召开,将司法审判与证据收集指引带入了公众视野,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指引受到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本文将围绕这个主题,探讨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证据收集指引存在的一些问题。
审判活动;证据收集指引;司法实务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在证据收集指引环节存在的许多问题,虽然已经得到很多学者的关注,但是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去思考证据收集相关问题的情况很少。因此有必要结合庭审对抗制的实际,来探寻证据收集问题,提升证据收集的质量。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抗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庭审之间双方收集证据的质量与数量。因此只有收集到数量足够多、质量足够高的证据,才有很大几率取得最后庭审的胜利。因此有必要对证据收集指引问题做出详细讨论,这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推动庭审进程产生很大帮助。
(一)警察参加的证据收集环节
在我国刑诉法中有大量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其中很多规定所针对的是警察在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虽然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完善,但是还是有个问题不容忽视,即如何有效监督警察的证据收集行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采取的拘留、搜查等涉及到公民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仅凭侦查人员内部监督不足以预防渎职犯罪。虽然在2012年时候国家对刑诉法做出了修改,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是这项条款的作用并不大,在实践中运用比较困难。从审判角度出发,急需要解决两个难题:一是衡量检察机构对侦查阶段证据收集情况的监督;二是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应当完善对证据收集的监督。
(二)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监督
处于庭审需要足够数量和质量的证据,检察院尽管希望加强对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的监督,但是却缺乏动力,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许多的障碍。首先就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编制来看,检察人员的数量偏少,不足以支撑对侦查阶段每个案件证据收集情况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其次处于检察院和警方的关系,除了批准逮捕阶段警察需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其他时候检察院很难对警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最后即使我国参考了日本、欧洲等国的立法,采取警检一体化的侦查方式,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提高证据收集的质量,但也不免引起人们的怀疑,这种长期合作的侦控关系,是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导致自我监督职能的弱化。
(三)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
我国辩护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法律实践活动才刚刚起步,对证据收集的监督还未取得显著成效。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司法实践,可以减少庭审过程中以口供为主要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适用时存在的争议。这种对证据收集的同步监督,不仅可以提高证据质量,还可以提高庭审效率,将原先的时候监督提前到事中监督。虽然在庭审中有质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倒逼侦查人员提高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合法性,但是这种倒逼效果远远不够。同时侦查人员辛苦收集的证据最终被排除,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也不是司法人员愿意看到的结果。
(一)警察证据收集指引能力的提升
从目前警察收集证据能力现状来看,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很多基层公安正式编制的人员比较少,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很多派出所是选择面向社会招聘协管人员,协助正式警员办理案件,这些人又被称之为“辅警”。这些人员无论是从法律素质上,还是从专业素养上都没有正式编制的警察丰富。绝大多数的“辅警”没有经历过专业的训练,但是所从事的执法活动却与正式编制的警察无差别。比如法律明确规定,询问嫌疑人必须有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在场,但是在遇到嫌疑人比较多的时候,便出现了人手不足的问题,此时就会出现“辅警”代替正式警员询问嫌疑人的情况。很多警察在对外招聘的时候,也降低了入职门槛,很多招聘要求只是大专即可。这点也提醒了我们,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警察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的监督,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增加警方正式编制的数量,选拔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入警察团队。
(二)辩护律师证据收集指引能力的提升
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能力和质量也决定了庭审的质量。充足的证据是辩护律师辩护的基础,虽然目前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阅卷权,为他们的法庭辩护提供了证据支撑,但是如果法律并未赋予辩护律师这些权利,最终法庭审判走向仍然取决于侦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活动,都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的权利,保障他们在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权。
综上所述,证据收集与庭审活动息息相关。关于证据收集指引问题,很多学者已经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并且在刑诉法中也肯定了证据收集、运用的重要性。但是在实践活动中,证据收集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与庭审活动相脱节。因此仍然需要时刻关注证据收集问题,提高证据收集与庭审之间的紧密性,为庭审活动开展提供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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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3-01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