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倩倩
(266400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山东 青岛)
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运用原则及方式探析
于倩倩
(266400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山东 青岛)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更多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特点,犯罪人员也具备了更强的反侦察能力。查办刑事执行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心。要从建设法治中国、实施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以及刑事执行犯罪主体特殊性的高度和视角认识在查办刑事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中运用侦查谋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现阶段侦查人员想要快速的突破案件,就需要有恰当而巧妙的职务犯罪侦查谋略,以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迅速侦破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谋略;运用原则;侦查能力;合法性
随着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现阶段,职务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社会阅历丰富、有的熟知政策法律等,具有高智能化、高科技化、高隐蔽性和高对抗性的特点,根据长年积累的经验,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使侦查人员与犯罪主体之间形成了严峻的斗智斗勇格局。在查办案件的实践过程中,职务犯罪规律、特点不断发生变化,职务犯罪嫌疑人更加狡猾,查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思路、模式必须要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加强谋略运用,这是新形势下适应职务犯罪特点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最长为12小时,并不能以连续的传唤或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因此侦查部门就应该转变之前的疲劳讯问战术,办案难度进一步加大。根据有关心理研究,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孤单无助的情况下能够坚持不供的心理极限是72小时,也就是3天时间,因此侦查部门采取之前的办案模式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拿下口供。但现在只有12小时的时间,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都能挺的住,疲劳战术已经被淘汰。因此,在现有的法制环境下,要顺利侦破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就需要抛弃老的办案套路,多策划、实施一些有效的计谋策略以获取定案的证据。
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运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灵活善变,《孙子兵法》中讲:“形兵之极,至于无形”,“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在立案侦查特别是在侦查人员与侦查对象双短兵相接、正面对抗后,双方对彼此的意图、目的都已心知肚明、心照不宣。若侦查人员的目的达不到,侦查对象又狡猾多变,致使案件陷入困境无法前进之后,不及时改变侦查谋略,将无法进一步的突破案件。因此侦查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时机、不同的情况及时调整侦查谋略,及时扑捉战机,取得战果。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侦查谋略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坚持依法运用侦查谋略,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因此,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把握好迷惑性审查与欺骗引诱性审查的区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侦查谋略。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零口供”的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这就需要侦查人员首先从外围入手,充分做好前期的证据调查工作,层层深入,最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以防打草惊蛇。在初查阶段,侦查人员切记要做到“细、密、慎”,即细致的制定侦查计划、侦查方案;秘密展开初查,切勿暴露目的;谨慎的行动,防止仓促上阵。侦查人员在初查中可以采取“隐匿身份、间接调查”、“声东击西、调取证据”、“放长线、钓大鱼”等谋略措施调取可用证据,从而为立案工作打好铺垫和基础。
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面对犯罪嫌疑人要营造出一定的声势、气氛和压力,以此震慑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都有做贼心虚的心理,通过对其宣讲法律政策等手段,对其心理施加强大的压力,促使其主动投案自首,是一种较快捷的侦查手段。但是,办案中犯罪嫌疑人多狡猾谨慎,很难说服其主动交代,这就要求侦查人员采取巧妙的攻心措施,以击败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一是正面攻心法。即消除对立,取得信任,侦查人员在态度上既要严肃又要诚恳,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而形成“威慑、对抗下的和谐”氛围。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形成“可畏、可信、可敬”的心理,从而使其主动承认罪行。二是制造假象法。侦查人员通过隐真示假、制造错觉的方法扰乱迷惑犯罪嫌疑人,对于其答非所问、闪烁其词、迟疑不决的表现视为其“软肋”,对于这些问题侦查人员适当的制造假象,表现的已对这些问题调查清楚,胸有成竹,回答不回答都无所谓。然后再给其机会,告其如实供述对自身的益处,不然会丧失从宽处理的机会,破除其心理障碍。
在适当的时机向犯罪嫌疑人展示我们掌握的有力证据,对于打击对方防线,迫使其交代犯罪行为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证据是案件侦破的根本,如何运用证据突破案件,打开全局,关键在于如何巧妙使用,证据要用之得当、适时、有效,才会事半功倍。例如在对那些到案后思想波动很大的犯罪嫌疑人,其状态极其不稳定,往往思前想后、犹豫不决,如果能抓住其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其感到他的犯罪事实已经被我们掌握了,只有交待才是唯一出路,促使其坦白。
以上只是职务犯罪侦查谋略中的很小部分,实践中还有很多其他侦查谋略。对于侦查谋略的使用,应当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点、情况灵活运用,切忌固守陈规,要做到因案、因人、因时而异。
[1]王振中,王念锋.浅议查办刑事执行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运用[J].《中国检察官》,201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