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2017-01-27 12:38李凌莉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认识论方法论法学

李凌莉

(223005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 淮安)

浅析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李凌莉

(223005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 淮安)

目前的大多数法学相关学术研究中,并没有展开全面的反思与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片理性,造成相关研究结果在应用中的价值有所降低。在法学研究中,需要进行不断的研究实践,并结合现实状况、形态展开研究进行反思,最终获得对法律的理性认识,然后借助理性认识与实践,进行法律的优化调整。我国在建设发展的诸多计划理念中,强调了依法治国,法律作为治国发展的重要约束力,需要展现出其衡量、约束功能,那么就更需要理性的认识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基础。本次研究中,就认识论问题与法学研究展开了论文分析。

法学研究;认识论;法律法规

在法学的研究领域中,需要基于持续的深入认识,并基于相撞进行反思才能够获知认识的有效性。而且只有人们在进行充分的反思之后,才能够总结出准确的结论结果。法学的研究也需要充分的理论认识建立起基础条件,才能够将法律加以实现。在本次研究中,就认识论与法学研究的项关乎关系进行了分析,深入研究了认识论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及作用。

一、认识论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

法学研究的内容与相应的研究课题皆是基于理性思维展开的,大多数的课题研究都与知识论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大部分学者甚至认为方法论与知识论是相同的,但基于理论特征来看,两者存在很多差异。

在使用认识论时,需要透过认识论的前提条件以及基础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还要透过认识论当中的考察分析来研究相应的问题,以此来判别相应反思问题的有效性及可行性。但是方法论则不尽相同,主要是确立相应的研究证明目的,并逐步去探寻实践方法,很多状况下都需要借助方法展开举例或比较,最终利用实践印证来展开分析,其认识论产生自分析实践的过程之中。由此可见认识论与方法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并非是一个理论,具备鲜明的差异,那么展开对比分析后,发现方法论没有结合反思与论证。在实际应用的阶段中,若是没有进行反思论证,极有可能成为无效的结论。

二、认识论的作用

认识论的应用需要以人为主观实践者,基于研究问题展开分析了解,并掌握问题相关认识的出处与应用面,之后再基于认识展开分析与烦死,并逐步的确立下正确的认识,思考相关认识所能够达成的实际操作,然后逐步的发挥该认识的指导用途,最后在那个进行认识内容同的应用及传播,这种认识论的使用模式具有较强的现实实践性。

三、认识论在法学研究中的问题

法学研究强调理性,相关法律法规也主要是基于理性建立起的社会管理制度。人们需要将理性作为判断理解事物的准则,然后利用理性实施法律法规,让人们能够对法律法规的效能心怀信任。但是法律并非是简单的理性认识,而是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实践进行制度、结论的制定与总结,且需要加以反思和论证,才能够制定出具备现实应用价值的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制定也需要理性法律执业人员的实施,才能在人们的构思规定下满足人们的理性思想认知判断,这样的法律也更能够获得他人的认可和履行。

法律的制定需要人们理性的思考,也需要人们的理解与认可,才能够将法律加以落实。在这一过程之中,人们的认识论问题难以控制。因为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大多是不同的,造成了很多人在某特定事件中持不同的认识与看法,所以人在理性上具有条件性与制约性。当下的人们大多数将科学性作为理性的指导条件,并且广泛的认为科学理论具备较强的理性,但是理性的认知并非完全科学的。将法律作为一个理性问题来看待的话,法律需要基于人们广泛的理性认知与行为来进行制定,并且相关合理性要求需要结合人们看待问题的反思与检验,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实践中不能够简单的思考何为法律,更应当基于法律思考相关研究论述依据,掌握法律制定的形式及相关检验手段的有效性、可靠性。

法律是诞生于人类文明社会的制度、法规,法律需要以人作为主管制定者、研究者,并且是人们理性认识的体现,也是理性的法律,以理性的认识理解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同时也是社会行为的规范要求,具有广泛性。因为法律是面向社会大众及社会整体的,所以应当确保法律的理性是否正确,这就需要人们借助多种研究认识方法来进行反思,方法论与认识论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相关研究理念也正式标准化的评价体系,能够准确的正式法律所具备的应用价值。不论是法律的理性或是人们的理性认知,在应用中都需要加以烦死和论证,这样才能够做到不断趋于完善,不断的进行优化调整,并且能够利用长期实践反思来积累经验,最终实现理性认识的权威性。

四、总结

通过以上研究概述,可以发现当前人们就法学研究上的认识比较片面,没有看到法学理论的整体。法律本身的制定与编写,都是基于广大人民的理性认识进行的,并且是由人民评判决断的,人们应当正视法律的这一形成过程,不能够过于强调结果而不重视法律编制制定的整体流程。因为法律在指定的过程中,恰是其理论研究、论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理论认识以及反思的能力会收到多种条件的影响与制约,也主导了法律的形成。针对法律的这一问题而言,需要人们结合丰富的生活实践以及经验,并进行总结、反思、优化,人们只有不断的强化自身理解认识能力,才能够利用认识论解决相关问题,让法律法规趋于完善。

[1]季卫东,齐海滨.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87,(01):167-180.[2017-08-16].

[2]刘译矾.徜徉于哲学与法学之间——“事实与证据:哲学与法学的对话”国际研讨会综述[J].证据科学,2016,24(05):588-597.[2017-08-16].

[3]俞小海.法学研究中实用主义进路之提倡——理查德·A·波斯纳的理论及对中国的启示[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04):106-111.[2017-08-16].

[4]张翮.我国证据立法的若干问题——从证据法理论基础角度谈我国的证据立法[J].法制与社会,2010,(18):253-254.[2017-08-16].

李凌莉(1983.9~),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江苏省淮安市,学历:硕士,职称:工程师,单位: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毕业院校:河海大学,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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