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绍华
(030002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三局 山西 太原)
民法和经济法的相关性分析
薛绍华
(030002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三局 山西 太原)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民法和经济法的相关性问题的探讨也逐渐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之中,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而目前普遍为学者们所接受的一种说法就是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这是因为民法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基本法律,而经济法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民法与经济法所处的体系地位与关系,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民法与经济法的相关性做出了全面的阐述。
民法 经济法;相关性;分析
目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民法与经济法的相关性分析也有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民法与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必须要加强对其的相关性分析,进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此,通过对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差异以及联系的探讨,从而分析出二者之间的相关性。
民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主要是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对于现代民法来说,它在继承传统民法的基础上,也打破了传统民法的限制,对其有了新的发展和完善,虽然民法最主要的还是维护个体利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兼顾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目前,对于民事立法来说,我国已经将其人格权与其他制度并列,并且在民法体系中详细的列举了一系列的民事权利, 为其提供了足够的立法根据,并且对侵权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从而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
民法的出现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商品交换必不可少,为了确保商品交换的公平公正,在交换过程中就需要有一系列的规则条例加以约束和控制,以此来维护商品交换的秩序,保证商品正常流通。因此,这种维护商品交易的规则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就成为了今天的民法。所以,民法主要讲究的是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对于交易权利的保护,也就是人格独立性,能够以独立的思想进行商品交易,能够独立的订立契约。而对于经济法来说,它是由经济带动起来的。在个人垄断主义发展时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时,在采用一些强制性的手段都无法有效的解决这个矛盾时,就产生了经济法。因此,经济法在社会关系与社会化生产矛盾运动下产生的,同时也是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产物。综上所述,民法与经济法在起源上存在着差异性。
就调整方式来说,民法更多是私法,更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平等关系。因此,在民法的调整上,主要采取的原则是意志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设定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拥有的权利,并且在民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不能对其进行干预。而经济法在调整方式上却与民法大相径庭,它是公私兼顾的法律,因此在调整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市场进行强调,另一方面还要对国家进行强调,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在调整方式上就有了强制性。
民法与经济法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是因为他们所要保护的利益存在差异,因此,二者的法律本质也不同。对于民法而言,它所要保护的利益是商品的交换权,尤其是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它讲究的是平等性、公正性以及自愿性,并且要求买卖双方设定商品交换中的义务与权利。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民法更多的是人民大众的法律。而对于经济法来说,它主要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它是民法的辅助,对民法起到补充的作用,在出现一些民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往往需要经济法来加以解决,协调矛盾。
民法与经济法作为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目的都是维护市场经济活动。但是,由于他们的所处的法律部门不同,他们所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会存在着差别,形成的正义观念也大相径庭。除此之外,从本质上看来,民法的法律与形式正义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都要求的是公平、正义。同时在民法体系中,民法的形式正义一方面表现在法律规范上,主要追求的是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体系形式;另 一方面表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它强调的是公平性,即在情况相同时,必须要公平公正的对待,同时也注重契约性。但是形式正义会导致社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这种现象要求我们出台新的法律体系来遏制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因此,经济法就应运而生。
众所周知,民法与经济法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虽然二者的调整对象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重叠性,但是二者的经济范围却有着紧密的联系。具体来说,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比较相似,二者都要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进而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主要用来调节民事纠纷,强调的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的是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自然人做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之后,也会酌情对自然人进行民事制裁。而对于经济法来说,主要是用来调节和约束国民经济的,它的管理者也是国家,是以社会原则为准则,维护的是社会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其强制性和规范性,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必然会严格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因此,民法与经济法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共同维护我国的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所以针对这种现象,必须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加调节,另一方面能够保护个体营利活动,另一方面还要尽可能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到位,而要达到这种目的,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民法和经济法之间的联系,进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法与经济法的作用,才能够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能够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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