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职务犯罪初查

2016-12-06 04:14陆明宇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初查立案职务犯罪

陆明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541000)

刍议职务犯罪初查

陆明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541000)

初查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开展侦查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基层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实践初查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成效也有了显著提高。为此,有必要加大对基层检察机关初查工作机制的系统性研究,在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初查工作机制。

职务犯罪;初查;内容;改革

职务犯罪初查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初查的制度建设相对于初查实践活动严重滞后,如在初查的法律地位、初查的程序制度、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造成缺陷的深层次原因是没有全面贯彻法治理念、程序正当理念和制度功能理念。初查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开展侦查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却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初查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粗放性及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初查工作成效不是很理想,进而影响到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质量。随着基层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实践初查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成效也有了显著提高。为此,有必要加大对基层检察机关初查工作机制的系统性研究,在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初查工作机制。

1 初查的意义

初查是什么?高检院先后有四个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了初查概念,但界定不一。比如,1995年《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界定为:“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1999年9月《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界定为:“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前者初查等于审查,后者初查包括书面审查和必要的调查。然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则是:“侦查部门对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在探寻初查的合法性依据的过程中,有人把目光投向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将该条文中的“立案前的审查”视为初查的法律依据,认为初查是审查的一种方式。其实无论是检察实践中的初查,还是刑事诉讼规则中的初查,都与刑事诉讼法上的“立案前的审查”有着本质区别。检察实践中的初查虽然起源于审查,但早已远远脱离审查的本来含义。初查实践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初查是一种调查活动,这就将其与审查区别开来。初查客体是线索,初查目的是判明线索是否具备刑事立案法定条件。而该八十六条规定的“审查”对象是“材料”,不是“事实和证据”。初查不是刑事诉讼法规范中的立案前审查,审查应是初查的基础和准备工作。其二,初查是具有一定侦查性质的初步调查。检察实践中初查的外延包括走访、查账、鉴定、勘验、询问、查询(查询身份资料、通讯资料、银行存款财产资料等)、商请或介入有关机关机构调查、委托协查、调取证据等。相对于侦查的深入性、全面性、强制性,这种调查是初始的、局部的、轻缓的,因而称之为初步调查。

2 初查的内容和任务

2.1 初查的内容

既然初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是否立案的问题,因而初查就应紧紧围绕是否认为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来开展。同时,由于职务犯罪的复杂性,有些案件线索在初查时尚难以完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因而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还要结合考虑涉嫌人员的有关情况;在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特别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也往往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因此,初查时还得重视对涉嫌人员有关情况的凋查。基于以上认识,初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2.1.1 案件事实本身,即是否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为:(1)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2)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是否与职务有关联,是否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等;(3)是否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1.2 涉嫌人员的有关情况。如涉嫌人员所在单位权力运作是否规范、管理是否有序、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涉嫌人员一贯表现及社会反映;涉嫌人员个人与家庭基本情况,如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生活习惯、消费观念、社交圈及关系网、性格爱好,等等。

3 初查的配套措施

3.1 信息共享与传递机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信息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或者在初查中收集涉案信息十分重要。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相关信息共享和快速传递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运行机制,也就是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工商、审计、税务、金融等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或诸如移动、电信、网通等其他因行业特点而拥有特殊信息的单位、机构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以保证检察机关及时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和保证检察机关在实施初查中及时顺利的收集涉案信息。

3.2 案件相互移送机制。应建立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到位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不移送案件线索的行为规定督促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检察机关受理或者在初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也必须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3.3 检察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转型期职务犯罪案件凸显出一个系统、一个行业之间上下勾联的串案多,跨区域之间的串案多等特点。对于经审查有查办串案价值的线索必须实行上下级之间与跨区域之间的统一协调。因此,应构建在初查环节上级对下级的统一指挥和跨区域检察机关之间统一协调联动机制,以有效避免初查的顾此失彼,影响初查效果。

[1] 张建伟.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空间与界限[J].清华法学.2013(06)

[2] 卢乐云.我国现行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03)

[3] 卢乐云.检察机关初查制度之价值评析及其实现——以法律监督权为视角[J].中国法学.2010(01)

[4] 龙宗智.初查所获证据的采信原则——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初查为中心[J].人民检察.2009(13)

[5] 庄华.检察机关初查制度的利与弊[J].法制与社会.2010(32)

D926

A

1672-5832(2016)01-02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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