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管子》思想的当代解读

2017-01-27 12:00李红玲王仲孝
管子学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管子法治政治

李红玲,王仲孝

(山东理工大学 a.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b.数学与统计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

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管子》思想的当代解读

李红玲a,王仲孝b

(山东理工大学 a.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b.数学与统计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

《管子》关于礼、法、仁、义的论述是其理论之精髓,涉及了政治、法律、道德、教育等各个方面。《管子》的思想不仅对治国理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分析《管子》思想的精髓,辨析礼法、仁义的关系,适应当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对思想政治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将《管子》的礼法、仁义思想与思想政治教育中德育与法育、内在思想与外在行为的教育与发展对接,有重要的当代意义与价值。

思想政治教育;礼;法;仁;义

《管子》一书成书于我国先秦时代,其中既包含对管仲思想的记录,也有后学假托管仲之名对自己政见的阐述。其内容庞杂,可谓一部百科全书。《管子》一书中对于礼、法、仁、义的论述可谓其思想之精髓。《管子》曰:“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 管子·牧民》,以下凡引此书只注篇名)其认为治理国家有四大要素——礼、义、廉、耻,“礼”“义”居前两位,足见其对“礼”“义”的重视。《管子》被奉为齐法家的经典,他首创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丰富的法学思想。《管子》还推崇“仁”,其“仁”学思想也影响颇深。《管子》的论述上至治国理政,下至教化民众,无所不包,其思想泽被后世,意义深远。纵观《管子》的思想,其丰富的内涵和辩证的逻辑关系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也有深刻的启迪意义。

一、《管子》思想的精髓

(一)《管子》中礼的思想

《管子》曰:“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心术上》)又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牧民》)此“礼”含义丰富,既包含尊卑礼仪、等级秩序、亲疏体统,也包含人们日常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和规矩。孔子有云:“君子之行也,度于礼。……若不度于礼,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左传·哀公十一年》)他认为“礼”乃贵人之法,体现的是封建等级的礼仪、秩序。由此可见,作为先秦法家代表的《管子》倡导的“礼”在很大程度上与儒家的“德”有契合之处。 “礼”之于个人而言可以修身养性,让人懂得进退揖让的礼仪规矩;之于国家而言可以治国理政,包罗政治、文化、宗教制度规范,是治国之术的一部分。

“礼”的作用和功能在《管子》看来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权服务的。“凡民之生也,必以正平。所以失之者,必以喜乐哀怒。节怒莫若乐,节乐莫若礼,守礼莫若敬。外敬而内静者,必反其性。”(《心术下》)“礼”不但能够维护封建长幼尊卑的等级秩序,还能够节制人的七情六欲,以“礼”来教化民众,使之成为统治阶级所需要的人。“礼”同样作用于统治阶级,遵“礼”者方能得天下,是掌握政权的重要因素。“先王取天下,远者以礼,近者以体。体、礼者,所以取天下。”(《枢言》)“礼”也是统治者取得天下的重要工具。这一观点也和儒家的“得民心者得天下”的论断高度吻合。因此,“礼”代代相传,虽然各有损益,却兼具了修身、齐家、平天下的伦理、宗家、文化、政治的内涵,实为治国之鼎器。

《管子》的“礼”与先秦诸子的“礼”既有相通之处又有相异之别。《荀子》在性恶论的前提下也注重“礼”,“问者曰:人之性恶,则礼义恶生?应之曰: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性恶》)荀子认为礼义是为了限制人性之恶,由圣人制定出来的规则,强调了“礼”的约束性,与管子的“先法后礼”的观点暗合。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突出了“礼”的教化作用,如果人民只是因为畏惧刑罚而不做坏事,并不具备羞耻之心,只有懂得“礼”之后,才能因为具备羞耻之心从根本上拒绝做坏事。同为说“礼”,儒家之“礼”与《管子》之“礼”在规范人的行为时发挥作用的重要程度却是相异的。儒家以“礼”育人,强调封建的等级秩序。《管子》主张“依法治国”,“礼”居辅位。

(二)《管子》中法的思想

《管子》被誉为齐法家的扛鼎之作。法治思想在《管子》一书中得到了非常详实的论述。首先对“法”的起源进行了论述:“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君臣下》)说明“法”是人类社会优胜劣汰的产物,智者借助民众的力量征服暴虐,兴利除害。因此“法”的产生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其次,对“法”的作用进行的阐释:“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七臣七主》)“法”是统治阶级用来除暴安良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纷争维护阶级利益,管理社会事物,教化和约束民众的重要统治工具。《管子》对于“法”的论述,最经典的乃是提出“依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矣”(《明法》)的论断,这是历史上最早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

《管子》曰:“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任法》)也就是说“法”是“仁义礼乐”的基础和衡量标准,而“礼”“义”占国之“四维”中的前两位,依旧受制于“法”,足见管子对“法”的重视。《管子》一书为我们确立了一种法治思维的模式,“故管仲的法律思维可以表述为:法律思维是明确法治的基本观念和法律的条文规定,运用法律逻辑,来进行思想、论理和言行的思维方式”[1]。《管子》所奉行的法律思想也是当今所倡导的法治思维的源头,其法学观点奠定了后世的法治思维基础,如法律的制定要遵循自然规律、要尊重人民的意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等。

先秦法家的代表人之一——慎到也主张依“法”治理和管理国家,“官不私亲,法不遣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慎子·君臣》) ,同样强调了“法”的重要性。慎到的“法礼”观与管子相似,重法不避礼,“明君动事分功必由慧,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慎子·威德》),是说圣明的君主根据人的才能智慧论功行赏,根据制度法令来确定赏赐分配财务,根据礼仪规范来施行德政,凸显了立法的重要性,有别于后来的商鞅、韩非等人重法“弃”礼的思想。《管子》的法学思想映照了东方法学的特点,具有柔性的特征,体现了人文关怀。商鞅是先秦法家强硬派的代表,“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日法,二日信,三日权”(《商君书·修权》)。要治理好国家,有三个要素:一是法治,二是诚信,三是权势,“法”居其首。“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同上)。君主和大臣如果抛弃法度而让私利任意横行,国家必定大乱。因此应当通过立法来明确公私的界限,不因私利而损害法律,国家就会安定,辩证的论述充分阐释了“法”的重要性。先秦强硬派法家重视“法”和“刑”,完全摈弃了“礼”。同为法家的代表人物,管子、慎到与商鞅、韩非等人的法学观却不尽相同。

(三)《管子》中义的阐述

《管子》重“义”,在“国之四维”论中,位居其次。“凡牧民者,欲民之有义也;欲民之有义,则小义不可不行;小义不行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义,不可得也。”(《权修》)在管理人民的过程中,都想要人民懂得道义;想要人民有道义,对人民就不能不实行小的道义;国家不对人民实行小的道义,就不可能让人民对国家实行大的道义。可见上至国家,下至百姓都要讲“义”,只是“义”的内容不同而已。“义”在治理国家、教化民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礼记·中庸》云:“义者,宜也。”义有合适、恰当、适宜之意。后引申为道义、义理、义气等,成为评价道德情操的尺度、标准。管子对“义”有详细的阐述,认为“义有七体”:孝悌慈惠、恭敬忠信、中正比宜、整齐撙诎、纤啬省用、敦蒙纯固、和协辑睦。此七体涵盖了“孝、忠、友、克己、节俭、敦厚、和睦”七项品质。“夫民必知义然后中正,中正然后和调,和调乃能处安,处安然后动威,动威乃可以战胜而守固,故曰义不可不行也。”(《五辅》)人民必定知道义后才能中正不阿,中正后才能和谐,和谐才能生活安定,生活安定后行动才能有威信,行动有威信才能战胜敌人固守国家。递进式的严密论述充分阐述了“义”的重要性,因此“义”不可不行。

(四)《管子》中仁的观点

“仁”有仁义、敦厚之意,见“于子之乡,有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弟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小匡》)。文中的“聪明质仁”是指人的内在品质聪明质朴仁厚,是为人所推崇的品质。乡里如果有在日常生活中讲道义且好学习,品性聪明质朴仁厚,孝顺父母,以长悌之名闻名乡里的人,有,就要上报。可见,有“义、仁”之名的人,正是国家所需要的贤才。《管子》所讲的“仁”还有“利他”之意。“彼欲利,我利之,人谓我仁。”(《枢言》)有人想要得到利益,我把这种利益给他,他就会认为我讲仁义。可见,管子的“仁”是与“利”有关联的。管子并不认为与利相关的“仁”有何不妥。又云“不以不善归人者,仁也”(《小称》),不把坏的东西加于他人,就是仁。还认为“事有本,而仁义其要也”(《五辅》),“孝弟也者,仁之祖也”(《戒》),都强调了“仁”的重要性,是万事根本中最重要的事情。孔子曰:“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尊敬父母,兄弟姐妹和睦相处,就是仁的根本。这与《管子》对“仁”的观点一脉相承。《管子》思想远播,比孔子早100多年,从上述对“仁”观点论证看,可以推断儒家思想也必定受到了《管子》思想的影响。

管子一生也在践行“仁”,他用仁德之心辅佐齐桓公成就霸业,孔子赞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论语·宪问》)桓公多次统一诸侯国,并不是凭借武力,而全是管仲的功劳,是因为他的仁德。管子强调君主必须具备仁德之心,如“君亲自好事,强以立断,仁以好任”(《侈靡》) ,君主必须亲自处理国家大事,做事当机立断,用仁爱之心知人善任。“仁也者,民怀之”(《小问》),仁德的君主,人民就好怀念他。“仁智者君”(《君臣下》)仁德又有智慧的人才能成为君主。《管子》还主张用“仁”的标准选聘人才,“仁者善用,智者善用,非其人,则与神往矣。”(《侈靡》)仁者和智者都善于把握变化。如果不是这样的人,变化的良机就会转瞬即逝,强调了仁者和智者把握机会的能力。普通人如“能慈仁教训而不失理,则子妇孝” (《形势解》) ,普通人如果具备“仁”德,为人慈爱教训又懂得道理,那么孩子和妻子就懂得孝道。几段论述从不同的主体对“仁”的内涵做了阐释。

二、《管子》思想辨析

(一)礼、法的辩证关系

在《管子》的思想中重“法”而兼“礼”,注重礼法的辩证结合。在先秦诸子的著作中并未将“礼”“法”“德”区别开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杂糅。《管子》也有“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枢言》)的论述。在古人的观念中“礼”可以是规范、秩序等,“此规范、秩序法式亦可以‘法’名之,惟此‘法’辄与德、教相连,故又谓之‘德法’或‘先王德教’,而有别于单纯的暴力型规范如刑”[2]。可见《管子》非常重视“法”,他认为“法”始于规范秩序,终于内心的道德养成。“在《管子》书中,专门直接阐述法的篇目就有《七法》《版法》《法禁》《法法》《兵法》《任法》《明法》《版法解》《明法解》等九篇,再加上诸如《重令》《弟子职》等以阐述法为主要内容的篇目和夹杂在其他篇目中的关于法的阐述,《管子》书直接言法的篇目占了全书的接近16%。”[3]但他并不因此而轻视“礼”,而是认为礼法并重。《管子》的过人之处在于将“礼”“法”区别开来,用“礼”来维持社会等级秩序,用“法”来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把“礼”摆在同“法”一样的高度,同为治国之道。

《管子》认为教化民众是“礼”的重要作用,在这一点上与儒家“德教”的作用实属一脉,“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牧民》)因此在维护国家统治的过程中,离开“礼”单靠“法”,其统治是不长久的。“礼”是“法”的基础,从思想上教育民众,“法”是“礼”的保障,从制度上规范民众的行为。“君臣不以礼义教训,则不详;百官服事离法而治,则不详。”(《任法》)

(二)仁、义的辩证关系

《戒》云:“仁从中出,义从外作。仁,故不以天下为利;义,故不以天下为名。仁,故不代王;义,故七十而致政。”此语借描述周公受武王之托辅佐成王,展现了圣人的品性,内心仁德,不以天下为自己谋利益;行动仗义,不以天下为自己沽名誉。因为周公有“仁”有“义”,所以没有觊觎成王的王位而是年近七十时还政于成王。周公的言行完美的阐释了《管子》关于“仁”“义”的观点,内怀“仁”,行有“义”,“仁”“义”是内在品质与外在行为的一致表现。“仁”“义”也是一个人德行的最高表现,是个人的素质修养和实践行动和谐统一的体现。

《礼记·乐记》说:“乐由中出,礼自外作。”又说:“仁近于乐,义近于礼。”孔子认为“仁”与“乐”近似,“义”与“礼”相通,仁义、礼乐好似四季分割又互补。乐发于内,礼现于外,也即仁内义外之意。由此可见孔子的仁义观和《管子》的仁义观也有相似之处。“‘义’和‘仁’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仁’出于自然的感情,‘义’为具有客观性的道理,两者都是道德意识与行动的重要基础”[4]。“仁”是出自内心的感情,是内在的品德修养;“义”为外在的客观秩序对人的规范,是人的外在行为的表现。

三、思想政治教育的立体解析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解析

思想政治教育,“概括地说就是要提高人们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能力,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5]136思想政治教育从根本上说承担着教育民众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而是古已有之,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和功能同古代的礼教、德教有相通之处。“礼”的作用是依靠教育的内化作用,以仪文差等之教,来滋养道德,培养出统治阶级所需要的、具有一定修养的“士”或“君子”。“礼”来源于习惯、风俗,是典籍之外、约定俗成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以道德和法律为基础,培养具有一定素质和修养的社会公民。

“考诸字源,礼、刑、法三字,法字出现最晚。春秋以前,通行的观念曰礼,曰刑,且礼之观念无所不包,无所不在。后世所谓法者,乃出之于礼,实为礼的一个面相。”[2]细考源头,可见“礼”在先哲的论述中兼顾当今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的内涵,既要以“礼制”教化民众,又要依“法制”来约束民众。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维度来看《管子》,其“礼”和“法”的作用可谓殊途同归。“礼”来源于生活,是约定俗成;“法”来源于权利,是君生法令。《慎子·逸文》中说“礼从俗,政从上,使从君。”“礼”的功能在于通过长幼尊卑、远近亲疏等礼仪秩序作用于人们的思想,以维护社会秩序。“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一套完整、明确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言行。“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诸之”(《明法解》),是通过刑罚来维护政治统治。

“礼”“法”取其动词之意,即为以礼育人、以法治人之意,是约束教育人的尺度和手段,而最终的目的是培养出具备“仁义礼智信”的人。因此“内仁外义”是“礼法”塑造的完美人格。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来看,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所需要的各种人才是其主要职责。《管子》的“仁”“义”观,随着岁月的变迁,古义与今义已大不相同,但“仁”“义”作为人的优秀的道德素质一直传承至今。《管子》中“仁”即包涵了亲亲、爱人、爱国、友爱的内涵,“义有七体”则有诚实、守信、公正之意,时至今日,这依然是优秀公民必备的素质。可见《管子》“仁”“义”的思想并没有过时,只是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内涵,但观念的传承是不容否认的。

因此,从历史的维度看,思想政治教育起源与“礼”,后从“礼”中演变出“德”与“法”,德育和法育同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近代,西学东渐,“德”“法”分治,“法”主“德”辅,法的作用日益凸显,思想政治教育中在以德育为主的前提下,日益重视“法育”的作用。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礼学解析

“礼”“法”所表征的是某种由个人的道德修为,到家庭伦理、社会制度、国家体制,再到族群及国家间关系、乃至于天下文明的一整套秩序,其间虽涉及不同事物及主体,但又紧密无间,以一贯之。这一视野中的“礼”“法”,不仅仅是化人于无形的“德教”,同时也是有形的强制性规范。《管子》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归于法家,但他的“礼”学思想同样重要。他认为不能离开“礼治”,空谈“法治”。“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牧民》)。单纯依靠刑罚不能让人产生畏惧之意,而杀戮也不足以收服人心。因而,“法”的作用在于治“标”,而治“本”之策还在于“礼”治,也就是以德服人,这就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在于将道德规范通过教育的推行,内化为人的思想意识形态,对《管子》而言就是“贵贱不相逾越”(《五辅》)的社会秩序;从而达到“乱不生而患不作”(同上)的理想社会状态。思想政治教育如果实施效果良好,不仅能够提高人民的整体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而且能够形成社会稳定、国泰民安的政治局面。

(三)思想政治教育的法治解析

“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枢言》)。《管子》认为人性本恶,为了抑制人心之悍,统治者才制定了法律。而“法”源于“礼”,“礼”的制定是管理国家的需要。礼、法、德、思想政治教育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只是位于统治地位的主体不同而已,古代是封建君主,现在是人民群众。

从法治的维度看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范畴,其涉及的领域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大于法的范畴,但从其作用的强度和力度来说,则大大不及法。当道德规范不能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时,则要依靠法的作用,通过刑罚的惩戒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权修》)《管子》已经认识到道德教育作用的有限性,在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领域,正是法发挥威力之所在。因此,《管子》主张法治和礼教并施。《管子》的礼法观充分体现了中国法治观的特点。法治中带有人本主义色彩,人情可以突破法治的界限。因此,礼教的介入也就顺理成章。礼教,也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可以提高人的素质、净化人的心灵,保持世俗民风的纯朴,对于法治的实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最终达到“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生矣”(同上)的境地。

(四)思想政治教育的仁、义解析

思想政治教育是要解决如何培养人,和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指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教育对象的思想和行为以及社会活动的有关方面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6]123这种状态就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一种理想人格,必定是思想与行为的统一,在《管子》的思想里即为“仁内义外”。“仁者,人也,亲亲为大。”(《礼记·中庸》)“仁”即爱自己的亲人,在此基础上扩展为爱他人,有关爱、仁慈之意,是指人内在的一种情感表达。“仁内”即“向内的寻找导致对人本身的关注,从而发展出人性、人情以及人心等论题,并着力探讨从人性、人情以及人心中引申出道德原则的可能性”[7]。 也就是说“仁”是人内心道德的一种表现。郭店竹简中《性自命出》篇曰“义也者,群善之蕝也”,认为“义”是聚集善的尺度。凡是善的,就是义的;不善的,就是不义的。“义外”强调的是一种义理和规范,它不是从人的内心产生的,是来自于对社会伦理和尊卑秩序的尊敬和维护。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分析“内仁外义”,就是要培养内心有一定的道德标准,行为向善的人。

四、《管子》思想的思想政治教育解读

(一)《管子》注重教育,最早论证了政治和教育的关系

《管子》曰:“夫政教相似而殊方。若夫教者,摽然若秋云之远,动人心之悲;蔼然若夏之静云乃及人之体;窎然若皜月之静,动人意以怨;荡荡若流水,使人思之,人所生往。教之始也,身必备之,辟之若秋云之始见,贤者不肖者化焉。敬而待之,爱而使之,若樊神山祭之。贤者少,不肖者多,使其贤,不肖恶得不化?今夫政则少别,若夫成形之征者也。去则少可使人乎?”(《侈靡》)《管子》对政治和教育的关系进行了比较论证。教育就像秋云远去,能引发人内心的感伤,使人思念、神往。也就是说,教育需要感情的投入,要以情动人,使受教者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感化,体现的是心灵的交流。而政治则是以政令为基础的,倚靠外在的强制力加以实施。《管子》虽未对政治教育合力进行论述,却是最早将二者相提并论的,意义重大,为今天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开历史之先河。

(二)《管子》的礼教思想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管子》看重“礼”,“成功之事,必顺乎礼义,故不礼不胜天下,不义不胜人”(《七法》)。他认为做事情要想成功,就要遵守礼义,因此不守礼的人不能得到天下,不重义的人,难以让别人信服。大到治国理政、小到个人修养,都离不开“礼”。《管子》中的“礼”与“德”相通,重“礼”即重“德”。“措国于不倾之地者,授有德也”(《牧民》)。国家要想安定,就要由有德行的人来管理,这和我们所倡导的“以德治国”是一致的。在人才的选拔上,《管子》也重视德,“陈功而加之以德,论劳而昭之以法”(《君臣下》)。在考察官吏的功绩时,要同时考察他的德行;在论功行赏时,还遵循礼法的规定。这足已见《管子》对德的重视。

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培养有德行的人,以德教人、以德化人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管子》认为人性本恶,“礼”“德”是要抑制坏的因素,向良好的或善的方面发展。因此,《管子》认为德应在刑之前,也就是在法之前。德是人的品行的基础,因此礼教、德教的重要性被彰显出来。加强礼教和德教,把礼治和规范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来,通过民风、习俗、礼仪、制度、法制等规范、约束人的行为,培养有德行的人,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稳定。

(三)《管子》的法治思想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管子》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任法》)。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黎民百姓,都遵从法律,国家就会政治修明,社会稳定。这充分体现了《管子》崇尚法治的思想。加强法治建设不仅在于法律制定的完备和公平,法律执行的严格和公正,根本还在于法治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如果社会公民没有遵法守法的法治意识,再完备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其效力。

自汉代以来儒家盛行,强调“贤君”“明主”治理国家,开启了中国两千多年以“人治”为主的时代,因此我国并没有法治的传承,但并不意味着我们没有法治的传统。追根溯源,《管子》法治思想中对法的重视,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不仅对我们当前治国理政意义重大,对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也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强化法治思维的培育,法治思维和道德素质的融合教育才能从外到内规范人的思想和行为。

(四)管子法、礼思想的辩证关系对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管子》提出“依法治国”,但并不重“法”轻“礼”,而是认为法礼并重,这是《管子》的法治思想高于其他法家思想的重要一点。《管子》认为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是从日常生活中的细微之处着手,“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权修》)以小见大,从日常礼仪中塑造人的品行,进而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同时又强调“治民一众,不知法不可;变俗易教、不知化不可”(《七法》),要用法令来制约民众的行为。还认为“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任法》)。治理国家离开法律就不能长治久安,群臣百官不用礼仪教化,就会横生是非。因此法治和礼教要相辅相成,也就是法治和德育要并行。

礼教,即德育的作用在于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明智礼足以教之” (《权修》)。通过道德的内化作用,使人们自觉的遵守各种道德规范,高素质的公民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当道德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时,法治的作用就凸显出来,“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权修》),法律是道德的有力保证,能够使“百姓皆说(悦)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生矣”(同上)。从《管子》礼法思想的辩证关系可以看出,“礼”是“法”的基础,“法”是“礼”的保证;“礼”是“法”的内核,“法”的“礼”的形式。在我们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中也应该重视德法并行,礼法并授。这既符合我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大政方针,也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规律。

(五)管子仁、义思想的辩证关系对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管子》“内仁外义”的思想正应对了思想政治教育对人的“内化”与“外化”的教育作用。“仁可以说产生于人心,而义则是产生于社会客观秩序的义理。仁是基于人性之内在感情而生,而义则是因外在客观的人伦关系而生,因此,义的根本在于一种客观的伦理精神而不是主观的道德情感。”[4]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就是将优秀的思想和文化、道德和法规传授给受教育者,并使受教者与之产生共情,内化为其道德情感的一部分,达到提升其道德情操的作用,也就是“仁”的情感产生的过程。道德的提升必将影响人的行为,其外在表现将是对于秩序和法规的认同与遵守,重诺、诚实、讲求义理,这正是思想政治教育想要达到的教育效果。

[1]杨以汉.《管子》的法律思维与现代法治[J].管子学刊,1995,(1).

[2]梁治平.“礼法”探原[J].清华法学,2015,(1).

[3]王京龙.《管子》之法对中国法制思想史的贡献[J].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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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博.论“仁内义外”[J].中国哲学史,2004,(2)

2017-05-16

李红玲( 1975—) ,女,山东淄博人,山东理工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讲师,哈尔滨师范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 王仲孝( 1964—) ,男,山东淄博人,山东理工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副书记,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B226.1

A

1002-3828(2017)03-0022-06

10.19321/j.cnki.gzxk.issn1002-3828.2017.03.04

(责任编辑:谷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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