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娴,范瑞平
良心反对:儒家养老伦理新论
吴静娴,范瑞平
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兴起了一项特殊的权利运动,支持老年痴呆症患者在其疾病早期具有行为能力时签署“生前预嘱”,要求其家人及医护人员在其重度痴呆时不许给他们喂水或喂食,让他们“自愿停止饮食”而死去。本文从儒家伦理视域下的个人利益和专业责任两个维度出发,论证对于这种“生前预嘱”应当进行“良心反对”。
生前预嘱;自愿停止饮食;儒家伦理;良心反对;个人利益;专业责任
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网站首页有这样一段话:“我们推广一个理念——生前预嘱,我们提供一个选择——尊严死,我们提倡一种精神——我的死亡我做主”。近年来,关于“生前预嘱”(Advance Directives,AD)和“尊严死”(Die with Dignity)的话题争议不断。所谓“生前预嘱”(在香港地区称为“预前指示”),通常指个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签署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指示在自己的疾病末期主动放弃使用气管插管、心脏复苏、心内注射等生命支持系统,结束可能出现的单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的毫无质量的生命状态,选择自然死亡。
当前,老年痴呆症(seniledementia,主要类型为阿兹海默症Alzheimer's disease),已成为继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之后,威胁老年人健康的“第四大杀手”[1]。这是一种会导致语言、判断、理解、记忆、思考以及学习能力持续减弱的慢性进行性精神衰退性疾病[2],其主要临床表现为认知功能障碍和记忆功能障碍等[3](P28-34)。根据患者认知以及身体功能的恶化程度,医学上将老年痴呆症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轻度痴呆期,表现为健忘、理解和判断能力下降;第二阶段为中度痴呆期,表现为认知功能进一步减退,出现神经方面的障碍,如失语、失用等,部分患者需要照顾;第三阶段为重度痴呆期,表现为极度痴呆,缄默不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也丧失了自己用手进食、喝水的能力[4]。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这样一种新的“生前预嘱”,即老人在患有轻度痴呆症时自愿签署一项文件,明确说明老人自己在重度痴呆时“自愿停止饮食”(voluntarily stopping eating&drinking,VSED),禁止家人及医护人员给其喂水、喂食,以此终止生命。
美国是全球第一个用法律保护“生前预嘱”的国家。早在1976年8月,美国加州率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允许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不可治愈患者的临终过程,也就是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5](P513-522)。此后,美国各州相继制订此种法律,以保障患者医疗自主的权利,医生根据“生前预嘱”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不需负法律责任。到目前为止,美国35个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6]。然而,尽管“生前预嘱”在美国已经合法化,但其合理性仍备受争议[7](P25)。诚然,这是一种尊重本人意愿、尊重自然死亡的方式。但是,本文讨论的这种老人“自愿停止饮食”的“权利”并禁止家人及医护人员喂水、喂食的“生前预嘱”,使得人们眼睁睁地看着老人活活饿死、渴死,让人的良心难以平复。在道德层面上,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因此,一些西方人发起了“良心反对”运动来反制这种“权利”运动。
的确,这一问题不仅重大,而且涉及广泛。进入21世纪以来,“银发浪潮”席卷全球,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在中国大陆,截至2015年末,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为14,386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10.5%[8]。如此庞大的老龄群体中,约98%以上的老年人或独自或与成年子女在家中居住。据估计,2014年中国至少有1,000万老年痴呆症患者,约占老年人口总数的5.6%[9-10[11](P5),老龄化程度较内地更加严重。其中,患有老年痴呆症的人数约为11.5万人,约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0%[12],90%以上的人选择居家养老[13]。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及日益增加的老年痴呆症患者,自然引发我们对于养老道德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在中国,“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或“医助自杀”(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都是违法的。一般说来,老年痴呆症患者不会要求签署“生前预嘱”,医疗机构也不会接受这种请求。中国的主流文化更倾向于社群主义,通常由患者、家属及医生共同参与医疗决策,决定是否对患者不再提供或撤去生命支持系统,即决定是否实施学术上所说的“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与社群主义观点不同,个人主义观点认为应赋予患者个人极大的临床决策权利,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当然也包括个人要求实施“安乐死”的意愿;还有观点希望加快立法,促进主动安乐死及医助自杀合法化;也有观点呼吁中国公民开始订立“生前预嘱”。然而,本文所探讨的这种老人签署“生前预嘱”、禁止家人或医护人员对其手工喂食、喂水,最终按照“自愿停止饮食”的个人意愿而“自然”死亡的做法,当然不是“主动安乐死”,但也不是“被动安乐死”。这是因为,被动安乐死是指医生停止使用没有用处的抢救措施、不予或者撤除没有意义的维持生命的医学治疗或技术干预手段(如呼吸机),允许病人自然去世;但给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手工喂食、喂水并不是一种医疗或技术干预手段,而是一种通常的人际救助行为,就如同我们对于无法得到母乳的新生儿,如果不给其手工喂水喂食,他们势必饿死,也就谈不上什么“自然”生长了。对于重度老年痴呆症患者,我们不必一定要给他们提供维持生命的医学治疗或技术干预手段(如果医学的证据证明这些手段对他们不利),但如果我们连给他们用汤匙来喂食、喂水也免了,那就根本谈不上遵从“自然死亡过程”,而是将他们活活饿死、渴死了。这种情况,可能属于一种特殊的“医助自杀”,而且是残忍的一种。
本文从儒家伦理视域出发,依从老人的个人利益和医护人员的专业责任两个维度,论证应当对于签立“生前预嘱”要求“自愿停止饮食”这一做法进行良心反对(conscientious objection),并提出适用于中国传统伦理和社会现实的养老中庸方式。在老人不具备行为能力、无法进食时,我们认为家人或医护人员应该采取既不同于胃管喂食也拒斥所谓“自愿停止饮食”的手段——一种“舒适喂食”(comfort feeding)的方式,即用汤匙给老人手工喂水喂食,让老人在家人和医护人员的照料下,维持一个珍视生命、具有尊严的临终生活,直至自然离世。
一般而言,当一些老年痴呆症患者在其疾病早期签署了“生前预嘱”要求“自愿停止饮食”之后,在他们进入重度痴呆期、不再具备行为能力时会有三种不同情况。第一种情况:他们现在仍然拒绝饮食,可以称作“抵制型案例”;第二种情况:他们现在似乎改变了主意,表现出想要吃喝的倾向,可以称作“想要型案例”;第三种情况:他们现在的表现是无所谓,即既不抵制饮食也未表现出想要的欲望,可以称作“冷漠型案例”。本文从儒家伦理观点出发,对于这三种类型的案例一并提出良心反对的论证。具体说来,本文的第三和第四部分将分别提供支持下述两个论点的儒家伦理论证:
论点一:出于老人的最佳利益的考虑,家人应当有良心地反对这种“生前预嘱”的执行。
论点二:出于医护人员的专业责任的考虑,即使家人表示了同意,医护人员也应当有良心地反对这种“生前预嘱”的执行。
当今世界文化由强势的西方个人主义道德所主导。有人或许会问,在西方伦理大肆引入的今天,为什么还要用儒家伦理来论证和指导当前中国的医疗实践及政策制定呢?儒家伦理是不是太落伍而不能适应当代社会?我们认为不是。东西方伦理的源流与内容均有不同,在中国并没有移植西方个人主义伦理的合适的文化土壤[14](P251)。而且,如前提及,即使在西方,也有不少人基于西方传统道德而对“自愿停止饮食”的“权利”运动提出了良心反对。儒家伦理根植于人的本性、自然生成,通过圣人阐发并由传统集成而来。在当代中国,即便人们的宗教信仰开始朝多元化发展,但是儒家道德仍然潜移默化地存在于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之中,对于形成和塑造大多数中国人的道德特性,特别是在处理人际关系与事务决策中起着重要作用[15]。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严肃思考儒家伦理所提供的道德识见和规范理由,考察它们是否有道理、站得住,是否可为中国卫生改革、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和临床实践提供切实的道德论证[14](P242-251)。本文即试图在老人签署“生前预嘱”要求“自愿停止饮食”这一新的养老问题上提供一种适用于当代的儒家伦理论证。
个人利益(individual interests)是个复杂问题,最佳利益更不待言。何为一个人的最佳利益呢?现代自由主义道德认为,个人主要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利益,一是“经验利益”(experiential interests),一是“反思利益”(critical interests)[16]。所谓“经验利益”,即对于个人生活中随时具有的愿望或偏好的满足;这些愿望或偏好是即时的、一级的,例如我现在想要喝水、吃饭等等。所谓“反思利益”,则指对于个人经过思考、评判、比较自己的一级欲望或偏好之后所形成的二级愿望或偏好的满足。这些二级愿望或偏好可能相同于一级愿望或偏好,也可能不同,因而对于它们的满足就被称作“反思利益”。就老人而言,签署“生前预嘱”要求在其患有重度痴呆症时“自愿停止饮食”,显然属于二级愿望或偏好,因为他们在这样做时,显然经过了斟酌和反思,不论他们的理由是否合情合理。问题在于,个人的“经验利益”和“反思利益”有时会发生冲突。一位老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签署“生前预嘱”,明确说明其在重度痴呆时“自愿停止饮食”(出于“反思利益”),然而,当他/她进入重度痴呆时却又想要喝水吃饭了(出于“经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保证老人的最佳利益呢?西方学者持有这样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个人的“经验利益”应该压倒“反思利益”;第二种意见则与之相反,认为一个人的“反思利益”应该压倒“经验利益”;第三种意见则坚持应该根据具体案例,在个人的“经验利益”和“反思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复杂的平衡。
那些坚持“经验利益”应该压倒“反思利益”的学者认为,“经验利益”才是重度痴呆症患者的最佳利益。之前签署这种“生前预嘱”的老人和现在的重度痴呆的老人几乎都是不同的人了,他们的兴趣关注、欲望想法都已经不同了。也就是说,对于现在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的重度老年痴呆症患者而言,他们现在所追求的利益已经完全不同于当时行为自主时签署这种“生前预嘱”时追求的利益了[17](P234-244),因为他们的心理状态已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在老人行为自主时,他们可能更加看重自身的“反思利益”,但当他们重度痴呆、不具备行为能力时,吃饭喝水这些一级的“经验利益”对他们来说反倒意义重大[17](P236)。签署“生前遗嘱”从本质上讲是对未来的一种假设性决策(hypothetical choice),但是,人的心理是会变的,用老人过去的假想来考量现在是不合理的[18]:这种“生前遗嘱”现在就变得意义不大了。对上文提到的老人签署“生前预嘱”要求“自愿停止饮食”三种情况,这些学者认为应该为那些现在又想要吃喝的老人(“想要型案例”)和现在表示吃喝无所谓的老人(“冷漠型案例”)提供人工喂水喂食。
然而,那些认为“反思利益”应该压倒“经验利益”的学者则坚持,老人的最佳利益来源于对其自主权的尊重(respect for personalautonomy)[16]。签署这种“生前预嘱”要求“自愿停止饮食”是老人经反思后自己做出的决定,这种“反思利益”才能体现老人的自主权及最佳利益。在他们看来,执行这种“生前预嘱”意义重大,家人及医护人员都必须充分尊重老人的这项自主权利。具体来说,为了充分尊重老人的自主权,不论哪种案例,即不论老人现在是否拒绝吃喝、想要吃喝或无所谓吃喝,都不应该给他们提供人工喂水喂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其家人或医护人员因违背老人的自主权而涉嫌家长式的专制或独裁[16](P217)。
那些认为要根据具体案例在“经验利益”和“反思利益”中寻找一种复杂性平衡的学者主张,有时个人的“经验利益”会压倒“反思利益”,但有时“反思利益”又会压倒“经验利益”。老人自主签署“生前预嘱”的确重要,但并非绝对重要,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决定,兼顾、平衡老人的“反思利益”与“经验利益”[7]。在他们看来,平衡的结果是,应该为那些现在想要吃喝的老人(“想要型案例”)提供手工喂水喂食,但对那些拒绝饮食(“抵制型案例”)和不关心饮食(“冷漠型案例”)的老人,则不应该提供手工喂食、喂水[7](P28--29)。
与现代自由主义不同,儒家认为仅从上述两种利益来考量老人的整体利益(或最佳利益)是不充分的,因为个人还有第三种利益,即“社群利益”(communitarian interests)。个人的社群利益根植于个人所在的各种“社群”,其本质在于社群对个体成员的生命和利益的保护。在儒家看来,家庭是个人的主要社群(primary community)[14](P4),上天安排每个人都来自一个家庭,与其他家庭成员形成特殊的关系并与之一起生活[14](P35);不论是情感上、经济上或道德上,个人必然与其家庭成员相互依赖、生死与共。的确,从儒家传统出发,家庭构成了社会实在的中心,家庭利益成为一个人的最基本的社群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个人的家庭利益不同于功利主义所计算的家庭利益(即所有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总和),它指的是家庭对于每个成员的生命和健康的保护与照顾,是个人的整体利益或最佳利益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儒家看来,个人的这种家庭利益是客观的,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东西;它也是规范的,是由儒家关于家庭的道德性质的文化传统所决定的,而不是所有家庭成员的愿望或偏好的简单加和。
也就是说,根据儒家的德性要求和对美好生活的论述(如著名的《礼记·礼运》篇的“大同”之说),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决定并要求家庭必须考虑每一个家庭成员的最佳利益,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家庭成员谋求最好的生活,实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的良好社会理想。回到本文探讨的问题,在考虑老人的最佳利益或整体利益时,儒家认为我们不能只考虑其经验利益和反思利益,我们还必须要尊重其家庭利益。只有兼顾、平衡了经验利益、反思利益和家庭利益这三种利益,我们才能真正体现老人的最佳利益。
从古至今,“中庸之道”为多数中国人所奉行。但自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到激进革命派队伍中。就照顾老人而言,有两种极端做法。一是反应过度,即不论老人是否愿意,都要插入胃管来给老人进食。这种做法在美国尤为常见。但现在的老年医学研究表明,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胃管进食这一做法对于维持老人身体健康和延长寿命并没有好处[19](P624-625)。另一极端则是照顾不足,即不仅不给重度老年痴呆症患者插入胃管,而且要求家人和医护人员都不能手工来给老人喂水喂食(feeding by hand),即所谓完全尊重个人“自愿停止饮食”的权利。有人可能认为,中国应该绕开美国式的导管进食阶段,直接过渡到老人签立“生前预嘱”以要求“自愿停止饮食”的阶段,来取得一项生命伦理学的人权“大进步”。我们认为,这是另一个错误的道德极端。
对于重度老年痴呆症患者而言,家庭成员必须承担起照顾老人生命健康的责任。遵从老人的家庭利益,家人或医护人员理所应当要为其手工喂食、喂水,让老人自然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的最后阶段,直到自然去世。一个正常家庭不应借口“我们是遵从老人自身签署的‘生前预嘱’”而不给他们喂食喂水,让老人饿死渴死。正如本文开篇提到的,与胃管喂食不同,为重度老年痴呆症患者手工喂食喂水并不是一种医疗或技术干预手段,而是一种通常的人际救助行为,是儒家德性对家庭成员的最低要求。就好比我们小时候,父母就是这样一汤匙一汤匙给我们喂饭、喂水,照顾我们的身体健康,现在可能轮到我们为他们做相同的事情了。不给重度痴呆的老人手工喂食、喂水,而让其活活饿死,绝不可能是一个儒家良心可以接受的结束生命的办法。
有人可能会质疑,对那些签署了这种“生前预嘱”现在仍然拒绝饮食的老人,即上文提到的“抵制型案例”,家人难道不应遵从老人当前的愿望或要求吗?我们认为,即便如此,出于老人最佳利益的考虑,家人也不应该停止给老人手工喂水喂食的尝试。对于这样的老人而言,他们的愿望是不稳定的,甚至是不明确的:这一时他们或许拒绝吃喝,但下一时却又接受饮食了;另一方面,他们的反思利益(即反映在他们所签署的预嘱中的利益)应当受到他们现在所处状况的平衡:他们毕竟在生理、心理、精神上都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样一来,在三种利益之中,老人的家庭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儒家道德观照下的家人关系必然要求家人照顾老人的生命:如果这会儿老人不愿意吃喝,那就停一停,不能强迫;但过一会儿再给老人喂,他们可能就愿意吃喝了。我们所需要的,是一种艺术的、温柔的、舒适的喂食方式,既不强迫,也不放弃,因为我们是在进行对于我们的老人的起码的生命关注。
综上所述,从儒家的观点来看,即使老人签署了“生前预嘱”要求“自愿停止饮食”,家人也应出于老人最佳利益的考虑,良心上反对这种“生前预嘱”的执行。儒家认为老人最佳利益的核心在于“经验利益—反思利益—社群利益”三者的平衡,不论哪种类型要求“自愿停止饮食”的老人(即便是那些现在拒绝饮食的老人),只要不采取强制措施,家人都应尽可能有技巧地、温柔地采取一种折中的方式来给老人喂食、喂水。
每个人身上都承担着不止一项责任。西方个人主义将人视为绝对个体,认为个人只承担两种责任,即自然责任(natural duties)和自愿责任(voluntary obligations)[20]。自然责任源于理性假设同意(rational hypothetical consent),是一种具有普适意义的责任,例如个人应该不伤害他人、拒绝暴力等;而自愿责任则是基于个人签署契约后的实际同意(actual consent)形成的,是一种针对个人自身的特殊责任。现代自愿主义者(Voluntarist)认为,每个人都拥有唯一且独立的“身份”(identity),他们只须承担其自主选择的责任;且个人拥有一系列不可剥夺的权利(rights),这些权利包括自主选择生活方式、决定生命进程以及签订契约等;只要不违背自然责任,个人的自主选择权是其自愿责任的唯一来源。
然而,人是不可能同其所在社群剥离从而不承担任何社群责任的。西方自由主义这种绝对的个人主义掩盖了人与人之间的亲密性与依存性,因而受到社群主义哲学的批评。儒家在关系结构中确立的人的观念,特别关注承担众多角色、处于关系结构中的人,如孩子与父母、病人与医生等。在这种结构中,人与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21]。从儒家的观点来看,个人不但要承担自然责任和自愿责任,还应承担第三种责任——“社群责任”(communitarian obligations)。换言之,个人作为其所在社群的一员,应同时承担三种责任,即自然责任、自愿责任和社群责任。不论人们是否承认,社群责任都根植于个人所在社群的文化传统与生活方式之中。显然,除了家庭这一主要社群以外,个人还同时生活在许多相互交叉的其他社群之中,其中之一即由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人所组成的社群。下文将从儒家视域的社群责任角度,论述为什么即使老人签署了这种“生前预嘱”,其家人也表示了同意,医护人员也要基于其“专业责任”(professional obligations)从良心上反对这一做法。
首先,社群责任源自社群生活的道德性质,个人必须承担合理的社群责任。正如麦金太尔在其《追寻美德》(After Virtue)一书中讲到,“我们一出生就来到一个我们未曾设想的世界,并发现我们参与到一个我们并未制定的行动中”;“我是父母的子女,是亲戚的叔侄;我是这个城市的公民,是这个行业的一员;我属于这个家族,属于那个部落,属于这个国家”[22](P220);“我继承了我所在家庭、城市、部落、国家的传统与文化、债务与遗产、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责任”。这些都是我们在生命之初、道德起点获得的“既定资赋”(givens)。也就是说,与个人权利和自由一样,社群责任不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我们与生俱来的东西。儒家认为,每个表示个人社会身份的名称,如君、臣、父、子等,都不仅仅是名义上的称呼,实际上都暗示或包含着符合这种身份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道德标准(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它们其实构成了个人在社群中应当承担的社群责任。例如,“父”不仅是一种称呼、代表一种社会现实——“他是个父亲”,而且与其身为一个父亲所义不容辞的责任密切相关——“他应该抚养、教育子女,对子女必须慈爱而又严格要求”。这就是在家庭这一主要社群中父之为父的社群责任。这种责任,孔子也称为“道”。所以君有君道,父有父道。如果现实中的君、臣、父、子都承担了符合自己身份的责任,那就是“天下有道”,否则就是“天下无道”。因此,每个社群成员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群责任。
第二,医护人员必须承担起维护患者生命健康的社群责任。在由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人组成的这一社群中,医护人员最基本的社群责任便是对每个患者的生命健康进行保护,捍卫社群成员的基本利益。这种社群责任由社群的道德品性决定,不管医护人员个人是否认同,他们都必须遵从,这正是《黄帝内经》中所谓的医“道”[23]。换言之,只要一个人在中国的社会大环境下选择了从医这条路,就必须承担救死扶伤的天职[24]。孔子指出:“人而无恒,不可以作巫医”;“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论语·子路》),这里的“恒”主要指涉“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的志向,但也同医生的社群责任一脉相承。甚至近代以来的多项国际医学宣言,如《日内瓦宣言》医师从业誓词,也都强调医者必须坚守的德行和社群责任。因此,在中国社会,医护人员必须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担负起身为医者的社群责任。
最后,医护人员只有在不违背其基本的“社群责任”的前提下,谈“自愿责任”才有意义。无疑,医护人员可以同患者及其家属订立合约来履行具体的“自愿责任”。但是,这些“自愿责任”不应当同医护人员的基本“社群责任”发生冲突(我们可以参考中国古代的良医来看清楚这一点[25](P747-760));如果存在冲突,那么这些为履行“自愿责任”而签订的合约应当是无效的。正如“社群责任”不能违背“自然责任”,“自愿责任”也不能违背“社群责任”。医护人员的专业责任乃是他们的“自然责任—自愿责任—社群责任”三者之间的一种和谐—就我们所讨论的问题而言,道德的天平明显倾向他们的社群责任。医护人员应该坚守身为医者的专业价值及专业正当,秉持并遵从敬重生命、救死扶伤的基本社群责任。因而,即使老人签署了这种“生前预嘱”,其家人也认可了这一做法,如果医护人员同意执行这种“生前预嘱”,不给老人喂食喂水,那就违背了医护人员应该承担的基本社群责任。因此,即使这种“生前预嘱”被合法化,医护人员也应是这一做法的良心反对者。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良心反对的前提是,患者了解并且可以从其他专业人士那里及时获得他们想要的东西”[26]。我们认为,这一要求并不能支持在中国范围内推广老人签署这种要求“自愿停止饮食”的“生前预嘱”并且让家人和医护人员执行这种预嘱。从儒家伦理看来,这种“生前预嘱”既不能保证老年痴呆症患者个人的最佳利益,也有悖于医护人员的基本社群责任;对于这种做法,儒家伦理认为必须予以良心反对。
有人或会质疑:这对那些拒绝人工喂食喂水、拥护激进个人主义的老年痴呆症患者是不是不公平?我们认为不是。首先,作为生于斯长于斯的中国人,他们对于中国社会的主流社群文化十分熟悉,知道个人不可能与其所在社群脱离,并且潜移默化地受到社群文化的熏陶,因此了解社群责任的合理性和社群利益的重要性;第二,由家人或医护人员用汤匙来为老人喂食喂水,既不强迫更不会激进式地插入胃管,这是一种最为舒适的中庸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了老人的临终生命和可能的良好生活;最后,如果真有极少数抱有极端个人主义生命观的中国老人,一分钟也不要生活在重度老年痴呆的阶段,那么他们总有自由提前做出准备。这对他们来说是公平的,因为他们不应该把自己的家人和医护人员逼上违背道德良心的境地。
因此,面对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养老困境,儒家出于老人的最佳利益和医护人员的专业责任考虑,提出适用于中国社会现实的养老中间道路,即在老人不具备行为能力、无法自行进食时,在不采取强制手段的前提下,家人或医护人员应该为老人提供一种较为舒适的汤匙喂食、喂水方式,但对“自愿停止饮食”保持良心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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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娴,西安交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范瑞平,香港城市大学公共政策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