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人性基础

2017-01-27 01:34龚天平李昭亮
伦理学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道德感利益个体

龚天平,李昭亮

合作的人性基础

龚天平,李昭亮

合作与人性的关联,是当今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探讨的热点问题。当代进化生物学和博弈论都证实,自利可以导向合作,其路径就是亲缘选择和互惠利他;实验经济学家认为,合作并不全然基于个体利益,而且还基于人的社会偏好。而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人作为集自然性与社会性、个体性与整体性于一身的二重性存在物,其本性是社会交往。但人的交往以竞争与合作为最基本的共生并存的交往形式。合作首先基于利益,同时合作以正义为前提约束,也与人的利他性情感即道德感有机融通。因此,合作具有深厚的人性基础。从本质上说,人就是一个合作性的物种。

合作;亲缘选择;互惠利他;社会偏好

第二,基于互惠利他的合作。虽然亲缘选择理论可以解释有血缘关系的合作行为,但对那些无血缘关系的个体之间时有出现的合作行为则无法很好地解释。1971年,美国进化生物学家罗伯特·特里弗斯(Robert Trivers)借助于博弈论,提出无血缘关系的个体之间的合作是为了未来的回报,即互惠利他。马丁·诺瓦克也针对互惠合作提出有直接互惠和间接互惠两种机制:“直接互惠,就是简单的平等交换原则。我给你挠了背,也指望着你能为了回报我而给我挠挠背。”[4](P36)间接互惠是“如果我给你挠了背,我就树立起了一个好榜样,可以鼓励他人效仿这个做法,如果足够幸运的话,也会有人给我挠背”[4](P72)。这就是导向合作的第二条被广泛认同的途径即互惠利他。对于互惠利他导向合作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且被人们广泛借鉴的成果是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合作的进化》。

由互动、回报导致的合作可以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是理性自利。阿克塞尔罗德的“一报还一报”重复策略即是建基于个体的自利,往往是“理性的行动者”习惯采用的策略。正如阿克塞尔罗德本人所言,如果“对策者能通过对双方有利的可能性的试错学习、通过对其他成功者的模仿或通过选择成功的策略剔除不成功的策略的盲目过程”[6](P126),即通过群体生活、交往、互动的经验学会如何合作,而那些常规性的合作交往方法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经验的积累从而演变为文化的产物。二是以回报为目的的利他性情感。与阿克塞尔罗德观察到的现象同样不可忽视的是,重复策略博弈过程并非只见于理性的行动者,许多行动者在非理性如情感的驱使下也可如此行动。对于这种既非出于血缘关系也非出于自利的互惠利他机制之形成途径,罗伯特·特里弗斯从进化生物学角度提供了详细说明。他认为,这种互惠是由于我们的祖先在至少最近五百万年来的进化史中,某种强有力的自然选择的结果,而这种结果“部分是出于构成人们与朋友、同事、熟人等之间关系基础的强烈的情感系统”[5](P174),是由于“寿命足够长、相对群居、生活于小范围且相互依存的社会群体中,长期受父母照料以至于同近亲形成广泛的联系”[5](P175)。因此,除血缘关系和理性自利因素外,非理性的情感也是互惠利他即合作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这种利他性以回报为基础,含有功利目的,因此有人称之为“软核的利他”,由此导向的合作也就可以称之为“软核的合作”。

无论是亲缘选择还是互惠利他,从本质上说都是基于个体利益的合作。而在鲍尔斯和金迪斯等人看来,合作确实是人们之间的互利活动,但这种互利活动并不全然基于个体利益,而是还有一种并不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的合作,这就是基于人的社会偏好的合作。虽然生物学家和经济学家通过建立“开明的自利”模型有效解释了亲缘选择和互惠利他,但这些模型无法解释基于社会偏好的合作。“社会偏好在维护利他合作上所扮演的关键角色是无处不在的。”[1](P4)社会偏好又可指他们经常用的另外一个词“纯粹利他”的意思,因此此种合作也可称为“纯粹合作”。

第一,基于社会偏好的合作之研究方法。鲍尔斯和金迪斯是以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或自利假设或理性假设)的新方法得出这一结论的。包括他们的实验经济学在内的新兴经济学在探讨合作问题时运用的方法可分两个方面:一是前提假设。这一假设就是金迪斯提出的BPC①假设或“信念、偏好和约束”方法。根据这种假设,“个人在一定的可能行动集限制下将要做什么,一方面取决于他们的愿望和目标,另一方面也要取决于他们的信念”[1](P12)。其中,约束是指“某个个体的可能行动集在给定的情境下被施加的限制”;信念是指“个体对世界因果结构的表征”;偏好是指“个体对行动造成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评价时所依据的正面或负面情感”,它是各种因素如口味、习惯、情感和其他本能反应(如恐惧)、个体诠释境况或者说制定决策的方式、承诺、对伦理行为规范的内化、心理个性(如攻击性、外向性)、与他人之间的情感联系等影响下的结果[1](P12-13)。叶航教授把这一假设精炼地概括为如下原理:“人的行为是在给定约束和信念的前提下,最大化自身偏好的过程。”[3](P3)

这种假设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的超越。经济人假设被人们指称为是由斯密在《国富论》中刻画的,新古典经济学家们继承并发扬光大之,其基本原理是:一个社会的公共政策的目标不同于个体的私利目标,其内容应该是社会福利的提高,而达成这一目标的手段则是通过物质刺激来诱导市场中成千上万的唯自身利益是从的行动者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做出贡献。BPC假设从三个方面与经济人假设相区别:其一,根据金迪斯的解释,有意回避意义含混、歧见叠出的“理性”一词;其二,把人们对事物先验的主观评判同时也是社会和特定文化的产物的信念当作影响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其三,把人们内在的、固有的行为选择倾向即偏好当作人们行为的价值目标,但这种偏好既可以包括自利的个人偏好,也可以包括非自利的甚或利他的社会偏好。

二是具体方法。这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跨学科方法。在鲍尔斯和金迪斯看来,如果说20世纪是学科专业化时代,那么21世纪则也许是跨学科综合化时代,而跨学科研究事实上也能够实现许多传统学科内部研究所不能实现的目标,这种研究方法抱持如下知识信条:“当不同的学科集中关注某个知识主题时,在它们重叠的地方,模型将相互支持并且取得一致性。”[7](P5)其二是实验方法。这种方法是“将经济理论(尤其是博弈论)与社会心理学、经济学和其他行为科学的实验技术结合起来……对人类行为的复杂模型做出经验上的检验”,其明显的好处是“在让其他参数成为常量的同时,它允许对那些我们认为影响行为的参数构造出精巧的实验变量”[7](P5)。

第二,社会偏好的内涵及其产生。既然社会偏好可以导向合作,那么什么是社会偏好?作为一个概念,社会偏好最先由著名行为经济学家科林·F.凯莫勒(Colin F.Camerer)于1997年完整提出,其后恩斯特·费尔(Ernst Fehr)和克劳斯·M.施密茨(Klaus M.Schmidt),加里·E.博尔顿(Gary E. Bolton)和阿克塞尔·奥肯费尔斯(Axel Ockenfels)把社会偏好与实验经济学完整结合起来,进行理论模型上的构造和分析,使得社会偏好理论逐步完善[3](P60)。但关于社会偏好的定义,人们则并没有取得统一。一般说来,社会偏好表示“某个人或某群体的有益于他人或其他群体的行为”的特性,即人的利他性、亲社会性、互助互惠性等,因此与自利偏好相对立。

第三,社会偏好的形式。社会偏好以公正偏好、无条件的利他偏好、嫉妒偏好、信任偏好等许多种形式表现,其中强互惠是最重要的形式。鲍尔斯、金迪斯认为,市场是理性自利的经济人与非理性自利的行动者共同存在的场所,后者就是出于强互惠而行动。那么什么是强互惠呢?强互惠包括两方面:一是关心他人福利、维护社会规范的行为;二是“即使付出个人成本”“也会惩罚那些盗用他人合作行为成果的人”,从而为群体利益或联合项目的成功做贡献的行为,这种行为能产生如此道德后果,即或者“满足、骄傲甚至欢欣”的积极后果,或者因不如此行为而成为“羞耻和内疚的源泉”[1](P1-2)的消极后果。在此互惠即合作,强互惠即强合作,“强”是指即便行动者需要承担成本甚至担负成本后不太可能有收益也仍会采取的利他行动,因此这种行为也称利他性惩罚(Altruistic Punishment)。叶航教授对此有个非常清晰的解释:“所谓强互惠行为,就是我首先和别人合作,如果对方背叛合作,哪怕这种背叛不是针对我,我也要进行惩罚,甚至不惜花费个人成本……事实上,这就是我们人类所特有的‘正义感’。”[8](P39-47)因而人类因正义感而采取利他合作行动,而这种正义感就是人类经长期演化后所内部化、固定化在身体和心智里的禀赋和品质,是人类所特有的道德情感,其基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持人类合作秩序。

合作基于亲缘选择或互惠利他或社会偏好,应该说,这些观点都是有事实依据的,也是通过科学实验得出的结论。但对这种结论必须做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解释,否则也会演变为抽象的理论观点。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所谓合作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而发生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的联合行动,是作为主体的人的特性[9](P238)。因为人是集自然性与社会性、个体性与整体性于一身的二重性存在物,其本性是社会交往。但人的交往有多种形式或途径,竞争与合作是最基本的交往形式,也是共生并存、不离彼此的关系。对于人的交往本性,互惠利他学说和社会偏好学说都是充分肯定的,这也正是它们的可取之处。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合作,没有合作也就没有竞争;竞争是为了合作,合作也是为了竞争。因此,竞争与合作的理由或条件是一样的,都是人的交往本性的发挥和展现。

第一,合作是人为满足需要和利益而发生的行动。竞争与合作都根源于人性,而人性就是人的需要和利益的体现,是自利与利他的统一。之所以竞争,是因为作为个体性的存在物,人都有维持自身存在的需要、利益;之所以合作,是因为作为整体性的存在物,人都有维持群体存在的需要、利益,一旦个体赖以生存的群体不复存在,那么作为个体的人的自身利益也不能实现。同时,作为在社会中才能存在的个体,如果企图仅仅凭借一己之力就能达成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要求,那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相对于社会来说,任何个人都是单薄的,总有消解不了的局限性,因此,为了达成自己的利益要求,与他人合作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选择。合作即能互利互惠、人己双赢。这也是阿克塞尔罗德“重复囚徒困境博弈计算机竞赛”实验所证明了的科学结论。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如果说竞争体现为个体利益、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话,那么可以说合作就体现为他人利益、未来利益、整体利益。由此合作问题的实质也就可以概括为个体如何处理自身利益与非自身利益(即其他主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也可理解为个体如何克服自身短期(或眼前、局部)利益而实现长远(或未来、整体)利益的问题。

第二,合作以正义为前提约束。合作必须建立在共识和规范的基础上,共识和规范与合作之间呈正相关关系。而共识和规范的实质即是正义。根据社会偏好理论,人有三大社会偏好,即追求正义、信任他人、与他人合作。这三大社会偏好实质上构成一个因果逻辑链条,即因正义而信任,因信任而合作。因此,正义是合作的前提约束。这一点我们也可以通过罗尔斯(John Rawls)正义论来获得理解。罗尔斯的整个理论可以概括为“理性多元论背景下政治共识到底是什么,何以可能且如何达成”,这种政治共识在他那里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是人类合作的道德和政治基础。在他看来,正义问题就是合作问题,“作为公平的正义”何以可能且如何达成,人类合作就何以可能且如何达成。他说:“一个社会是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探索,它却同时具有利益冲突和利益一致的特色。”[10](P97)之所以存在“利益一致”,是“由于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10](P97);之所以存在“利益冲突”,是“由于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因为为追求他们的目的,每个人都想要较大而非较小的份额)”[10](P97)。这样,就有必要签订一份在公平的正义原则指导下决定利益的恰当划分的协议了。但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受制于环境,而这种环境也是人类合作的环境。

第三,合作既需要理性奠基,同时也需要人的道德感出场。如果说自利往往与人的理性相联,那么利他则往往与人的情感特别是道德感相联,从而合作也就与人的道德感有机融通起来。桑塔费学派通过计算机仿真方法得出结论,社会偏好或伦理偏好是合作的基础,社会偏好或伦理偏好以道德情感特别是羞耻感为核心,这就说明,道德情感于合作是不可忽略的条件。其实,这种观点在伦理学史上早就被人提出,近代英国情感伦理学家休谟就在继承并发展沙甫慈伯利和哈奇森的道德感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合作、正义、无私、怜悯等是对社会有用或对拥有它们的人有用的品德,它们构成绝大部分的道德,但是,这些道德与其反面如背叛、非义、自私、冷漠等则属“道德的区别”即善(道德的)恶(不道德的)的区别。而善恶的区别并非来自理性,而是道德感。“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11](P506)而道德感从性质上说,即是一些特殊的涵摄善恶的苦乐感觉。乐即善,苦即恶。苦乐决定善恶。人的苦乐感觉与动物不同,而是人类的普遍本性,人人共有。道德感是人的合作行为的动力和原则。那么,道德感从何而来?在休谟看来,道德感既有自然的,也有人为的。“人为”即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11](P513),即是说有些道德感比如正义感是人为地建构或设立的。那么,人为的道德感又是如何设计的呢?休谟聚焦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制度,从人的物质利益需要出发,认为与动物相比,人有更多更高的需要但又有不如动物的天然缺陷,故需要难以满足而不得不依赖于社会生活。“社会……提供了补救。借助协作,我们的能力提高了;借助分工,我们的才能增长了;借助互助,我们就较少遭到意外和偶然事件的袭击。社会就借这种附加的力量、能力和安全,才对人类成为有利的。”[11](P522)

休谟认为,人类最初的合作关系是男女两性合作,随后扩大到亲属合作,然后形成范围更大性质更复杂的合作,人类也必然在这种合作中养成相应的习惯和情感。但是,人类自然本性中也有不利于合作的情感,即“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11](P532),这种自私本性驱使人对物进行占有和使用,但是,“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只准备了“稀少的供应”[11](P532),这又使得这种占有和使用不稳定,而这种不稳定就更激发了人性中的自私情感,因而人也就发出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行为,从而对合作构成障碍。那么,如何补救以使人们合作呢?其办法既不能从“自然状态”中寻找,也不能在人的心灵中寻找,只能求助于经验。休谟认为,孤立的个人需要有利于自己的社会,也需要通过心灵体认和觉察社会利益,而经验就能起到这种作用。“最短的社会经验,就会使每一个人发现出这些利益;当每一个人看到所有其他的人都有同样的利益感觉时……他们全体都同心一致地加入那个旨在谋求共同利益的行动计划中,并同意忠于他们的诺言。”[11](P559)经验使人们发现社会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感又使人们缔结稳定财物占有、各自克制天性中的自私欲望的协议,协议又使合作得以补救,是合作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完全依靠于……法则的严格遵守,而且在……法则遭到忽视的地方,人们也不可能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社会是人类的幸福所绝对必需的;而……法则对于维持社会也是同样必需的。”[11](P562)所以,在休谟那里,合作以协议为前提也以协议为表现,协议是对情感和利益的约束也是情感和利益的真正产物,因而合作也是情感特别是道德感和利益的结果。

总之,竞争是人性的体现,合作也是人性的体现。现代经济学和进化生物学对人性只做自利性的假设是不能全面地认识人、理解人的,从这一假设只能推导出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竞争、敌对,推导不出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合作、辞让,而事实上人类又因为具有社会偏好从而创造了包括器物、制度、思想文化等多层面的宏伟复杂的文明成就,这些文明成就实际上是人类合作的产物。因此,现代经济学和进化生物学对人性做了误判,也是对人类文明事实的视而不见。合作具有深厚的人性基础,从本质上说,人是一个合作性的物种,人类社会也是一个合作体系。

[注释]

①BPC是Beliefs(信念)、Preference(偏好)、Constraints(约束)的简称。

[1]鲍尔斯·塞缪尔、金迪斯·赫伯特.合作的物种——人类的互惠性及其演化[M].张弘,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

[2]斯托特·琳恩.培育良知:良法如何造就好人[M].李心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3]叶航、陈叶烽、贾拥民.超越经济人:人类的亲社会行为与社会偏好[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4]诺瓦克·马丁、海菲尔德·罗杰.超级合作者[M].龙志勇、魏薇,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5]福山·弗朗西斯.大断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M].唐磊,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6]阿克塞尔罗德·罗伯特.合作的进化[M].吴坚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7]金蒂斯·赫尔伯特.道德情操与物质利益:经济生活中合作的基础[M].李风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8]汪丁丁、罗卫东、叶航.人类合作秩序的起源与演化[J].社会科学战线,2005(4).

[9]陈志尚.人学原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

[10]罗尔斯·约翰.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11]休谟.人性论:下册[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龚天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李昭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博士生,长沙师范学院思政课部讲师。化、补充,而1976年道金斯的名著则使其声名远播。其意是指:“由血缘关系联系着的生物个体具有共同的遗传基因”,因此包容适应度就是“某个生物个体自身的适应度加上由该个体所引起的、和其有血缘关系个体的适应度变化之和”[3](P241)。即是说,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间会严格按照他们基因的分享程度而予以相应程度的合作。哈佛大学著名数学与生物学家马丁·诺瓦克(Martin A.Nowak)在2013年中文版《超级合作者》中对亲缘选择做了更为清晰晓畅的解释,他认为,合作是继突变和自然选择之后的第3个进化原则。他提出五大合作机制,其中第五种就是亲缘选择。他说:“与另一个人的血缘关系越近,我们就越愿意努力与他达成合作。这种形式的合作关系之所以得到进化,是因为我们可以用这种方式增加传到下一代的基因数量,从而扩大我们未来的遗传规模。”[4](P12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企业经济伦理实现机制研究”(12BZX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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