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民,柯文涌
应然即实然:迈农价值论的申述
高新民,柯文涌
事实与价值、事实与应当、实然与应然通常被看作是根本对立的范畴。与胡塞尔同时代的奥地利哲学家、伦理学家迈农把应当、价值等都纳入“对象”范畴,强调世界上有“应当对象”、“价值客体”。由于有这种“打通”,他便顺理成章地取消了传统的学科分界,进而在他的“对象理论”中建立起了与自然科学平起平坐的价值论和伦理学。迈农对存在、真、事实、价值、应当等范畴的同时充满着分析色彩和现象学情调的细致入微的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大量“远绝常蹊”的见解,至少提出了许多不无思考价值的、能够将认识引向纵深的问题,值得我们在推进价值论和伦理学的过程中认真研究。
对象理论;价值;应当;事实
柯文涌,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迈农(1853-1920)是与胡塞尔、弗雷格和弗洛伊德等同时代的奥地利哲学家、伦理学家、心理学家,他的思想和方法也是后来分析哲学和现象学的源头之一。按照通常的看法,事实与价值、事实与应当、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前者具有客观实在性,后者没有自在的存在地位,是相对于需要、愿望、评价而言的。这似乎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然而,迈农不仅否认这样的区分,而且把应当、价值等都纳入“对象”范畴,强调世界上有“应当对象”、“价值客体”。由于有这种“打通”,他便顺理成章地取消了传统的学科分界,至少在他那里不再有以实然为对象的科学和以应然为对象的科学(价值论、美学、伦理学)的分野。它们尽管可以像传统那样冠名,但都属于他创立的试图超越已有形而上学的“对象理论”中平起平坐的部门。
价值问题是迈农毕生都感兴趣的话题,他的许多论著都涉及了它。有理由说,他建立了自己的价值论体系。特别是晚年,他的主要精力转向了价值论、伦理学和美学,对价值、义务、责任等课题作了大量深入的探讨,并有专著传世,如《论情感的呈现》和《伦理学原理》。前者是迈农晚年的作品,出版于1917年,1972年由卡尔西(M.S.Kalsi)译成英文并出版。《伦理学原理》由66页片断构成,属后期作品,完成于1921年,但事实上,直到1968年才问世。1996年,卡尔西将其译为英文。[1](P87-169)迈农的价值论极其特别,包含两大部分,一是一般价值论,二是作为它的特例的伦理学、美学、真理论、幸福(愉快)观。在价值的本质问题上,他有一致于通常理解的地方,如承认一般价值指的是“值得得到”、“值得拥有”的东西,是宝贵的,都可称作“高贵”。善、美、真、快乐、幸福、愉快等都符合这个要求,因此可看作是一般价值的个例或具体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那么以这些价值个例为对象的伦理学、美学、真理论、快乐观等就自然成了一般价值论的具体的理论形态。由此他得出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结论:价值也有其客观对象,并不与真、事实水火不容。这一看法既根源于他的“对象理论”,特别是与他对事实、真、对象的看法有关,又建立在他那独到的价值论。
他的对象理论是鉴于传统的自命为以一切事物为对象、无所不包的形而上学乃至科学的片面性、太多的遗漏而建立起来的。在他看来,其最要命的遗漏是非存在。这里的非存在既指绝对的不存在,如世上所没有的不老泉,又指相对的非存在,即相对于某种存在标准而言不存在的东西,如现象学所说的现象相对于常识朴素的存在标准是不存在的,但在现象学看来是最真实的存在。迈农之所以要超越科学和形而上学去建立他的对象理论,是因为他作为一个心理学家在心理学研究中“遭遇”或“发现”了大量如此这般的对象,例如人们在意向活动中碰到了方的圆之类,以及人们在判断和假定这类心理过程中碰到的事态或复杂对象,它们在现实世界面前不存在,但在判断面前却绝不是什么也没有。既然如此,真正的科学和哲学就关注它,犹如它们关注实存的对象一样。由于这些东西不能包含在过去认为最广泛的“存在”范畴之中,因此他试图发明一个最大的能将一切对象都能囊括进来的范畴,这就是“对象”。所谓“对象”(object,Gegenstand)即“一切”可被想到、谈论和未被想到、谈论的事物,包括能呈现的经验、被呈现的对象、个别、属性、关系、梦、可能和不可能的事物,经验所指向的对象,与经验无关的对象,如任何人都没有接触或想到的现实的、可能的、不可能的对象。当然,迈农作为心理学家、逻辑学家、语言学家更为关心的是可想、可言说的一切对象。就对象的共性来说,传统形而上学所说的“存在”(being)只是其二级属性,不是最一般的属性或本质。一切对象共有的最一般的性质是“有”或“是”(there is)或“事实”(fact, Gegebenheit)或“所予”或“出现”(being-given,it is given)或“如此之在”(absistence)。在这里,他把“有”与存在区别开来,前者包括存在和不存在,其外延与“事实”“真”一样大,指的是:对象作为事实出现或被给予,它们确实地、现实地是一个对象,但又没有断言对象有存在地位。他说:“作为最一般属性的所与性可以一无例外地归属于对象,不管它们存在与否。”[2](P92)可见,他这里赋予“事实”“真”以特定的含义,即只要一对象被给予了,如被想到甚至被想象了,即使它不现实存在,也可看作事实、对象。相对于常识和传统的本体论,这里无疑发生了“哥白尼式转变”。总之,迈农的繁复的论证要表达的不外是这样的意思,在心理活动指向对象乃至指向不存在对象时,出现了一种新的存在形式,它既不实存,也不亚实在,而表现为第三种存在方式。他用了很多词表述它,如“以观念的方式存在”、“伪(pseudo-)实存”、“超存在”(Aussersein)、“准存在”(Quasisein)。他说:“在我看来,‘准存在’这个词是一个表示这类相当奇怪地构成的存在的完全合适的表达式。”[2](P84)
根据对象理论,价值论和伦理学关心的善、正义、价值等也是一种对象,因此价值论和伦理学是他的对象理论的一个部分。早在上大学时,他受门格尔(C.Menger)关于经济价值课的启发,一直想做这样的工作,即把价值的适用范围推广到经济领域之外,以建立普遍的价值论。事实上,他不仅这样做了,而且还建立了十分独特的价值论。这表现在:他发挥自己所擅长的心理学优势,设法把价值论建立在心理学之上,如强调价值只与情感有关。他最初的价值论思想倾向于主观主义,如认为价值根源于人的内在心理愿望、需要。1894年,他发表了《关于价值理论的心理学—伦理学研究》后,立场转向了客观主义,同时把主观主义看作是心理主义,反叛并批评之。根据转向了的价值实在论,存在着两类有本体论地位的价值,即高贵(dignitatives)和渴求(desideratives)。它们是客观真实的,非人的,外在的。它们是主观的情感和需要所指向的对象。当然,说价值有客观性,是实在的,并不等于说价值是独立自在的实在。他告诫人们价值只能是属性,是事物或人的述项。例如功利、正义等价值不能是人或事物,而只能是被归于某物或某人的属性。在价值的外延问题上,他强调不能把价值关在狭小的范围内,例如不能把它限制在政治、经济领域,不能只承认商品有价值。他明确指出:价值“有广泛的应用的范围”[3](P6)。他之所以认为价值有自在、客观的一面,这与他对价值的外延和分类有关。在他看来,根据价值是否现实显现,可把它分为现实价值与潜在价值。根据价值对人的关系,可把价值分为属人价值和非人价值。
他的价值论有两个假定。第一,价值总是可以为个体评价的。由此可推论出这样的结论,价值一定可根据人们共有的价值来理解,价值的根源可追溯至人们的价值评价活动。第二,人们不一定始终认为,本身有价值的东西对人来说一定是有价值的。这些看法无疑有这样的意思:价值论可阐释为价值事实的心理学。尽管如此,不能由此说,价值是完全主观的。正是在这里,他提出了对立于传统而一致于他的对象理论的客观主义价值论。传统的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属人的性质,只有从评价主体的立场上看,一性质才能被看作是价值,这一来,价值的有或无,是随主体变化而变化的。迈农认为,有不依主体评价为转移的价值,例如某种行为具有绝对不变的善或恶的价值,有些艺术品和自然的美也不会因人而异。基于此,迈农强调:存在着非人(im personal)的价值。相应地,他反对相对主义,而坚持绝对主义。这种绝对主义与他坚持几何学方法有关。他认为,在几何学中有这样的原则:一个先天被知道的事实总是与伴随的真实的事实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些真实的事实中,可用归纳法将规律抽引出来,例如通过数字计算,搜集几何学材料,最后借助归纳可认识等腰三角形的属性[4](P150)。同样,通过列举材料,运用归纳法,可形成关于某些价值的普遍特性的认识,例如伦理学和美学中的许多价值就是如此。
迈农作为心理学家特别重视研究价值经验。在对这种经验进行心理学分析时,他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如他研究了经受变异的自我经验,在这种研究中,他并不考虑这自我及变异是谁。在讨论价值论的具体问题时,迈农研究了价值的本质、种类、对象等,尤其是对价值观与之有联系的心理现象作了扬长避短的研究。他说:他“发现了价值事实与之有关的特定的心理态度”。他认为,价值与情感有关,人们是通过情感指向价值事实的。这种情感可称作真正的价值情感。
在价值与事实的关系问题上,他认为价值不是应然的东西,不是与事实对立的东西,而就是一种事实,即高阶的事实。作为高阶事实,它的出现离不开这样一些条件,第一,有实际事物存在,且它们有引起人们作价值评价的能力。他说:“价值可看作是实际存在事物在适当条件下所具有的能引起人们评估的能力。”[5](P231)第二,价值离不开情感。第三,没有判断,不会有价值评价的实例出现。第四,价值依赖于人们的需要、渴求。可见,价值的出现是由多因素决定的。有了这种多因素论,价值论的复杂问题便可得到较好的解释,例如同一对象对于不同的人,可能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有时甚至有这样的情况,即对某些人表现为价值,对某些人则表现为无价值。当然,产生价值的多因素的作用不是这样的,例如心理经验或呈现经验就是最为关键的作用。迈农认为,对象之所以成为价值,一点也离不开人的呈现经验中专司价值体验和评价的情感。他说:“一切价值都根源于能作出价值评价的心理实在。”[3](P27)为了说明价值的本质及特点,迈农把价值放在与其他对象、事物、性质的关系中作了分析。
首先,迈农讨论了价值属性与物理属性的关系。他强调价值有像物理属性一样的客观性。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迈农把价值当作与物理属性没有区别的属性。迈农强调,价值属性不同于物理属性,是与物理属性的存在有联系的属性。一对象只有通过物理属性才表现出价值属性。就此而言,价值是二阶属性,是物理属性之上的、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派生出来的高阶属性。例如钻石的价值是依赖于它的光亮和构成的纯粹性的。就其本身来说,纯粹性等并不是价值,只是钻石被认为有价值的前提条件。只有当有人出现、有价值需求时,这些性质才有可能派生出价值属性。因此对象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价值不是对象固有的属性。离开了人,就无所谓价值。
其次,从价值与价值判断的关系看,属人价值离不开价值判断。所谓价值判断,就是对某对象有无价值作出判断,或者说,是把某种价值归属于一对象或一行为或一倾向的活动。在一般人看来,价值判断是经验的。因为只有根据经验才能知道某对象有无价值。在迈农看来,关于一对象有无价值的判断是先验的。因为这里的对象是理想的。如被认为是善的行为就是理想的,或高阶的。价值判断肯定有其根据。而根据有程度上的差别。如果根据十分充分,达到最高的程度,此根据即为具有确定性或真实性(certainty)的根据。迈农认为,只有先验的判断才能达到确定性的高度,而所有经验判断只拥有推测性的根据,充其量只能大致接近确定性。只要是判断,就一定有根据充分不充分的问题。质言之,证据总是与判断结伴而行的。这是判断不同于观念的地方。因为观念不伴有根据。就情绪来说,情感类似于观念,既无判断的成分,又没有根据。而意愿则类似于判断。如果意愿类似于判断,那么它把价值归属于某对象,就有先验性,因此就有充分的根据,即能达到确实性的程度。
第三,从价值与对象的关系看,“没有对象,就没有价值”[3](P71)。当然他对“价值对象”的论述语焉不详。可以肯定的是,他对价值对象有两种不同的、不统一的说法。一种说法是,价值是被归属于对象的,因此价值是对象的属性[3](P69)。价值的存在以对象的存在为转移。由此可以说,不存在的东西是不会有价值属性的。相反,一切存在的东西都有价值的可能性,这一原则就是迈农的“可能价值对象普遍存在”的原则[3](P14)。而它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存在与善相互转化原则的翻版。另一说法是,价值本身就是对象,当然是一种特殊的对象,因为价值依赖于基础性的对象,因此它们表现为高阶对象。迈农说:“它们都是高阶对象”,也可以说是理想的、亚实存对象[4](P149)。
第四,在存在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迈农认为,它们有无关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属人价值与存在有关。但在非人价值中,对象的存在与价值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一对象有无价值与对象是否实存无关。即使它不实存,也可以有价值。例如高阶对象不实存,但可以表现出有价值。这是因为人的需要、愿望既可指向存在的事物,也可指向不存在的事物,例如人们常有对金山的需要,有中巨奖的需要等。可见它们也是有价值的,至少有潜在价值。它们不实存,但人们有关于它的观念,此观念也可以是有价值的。迈农不否认实存的对象有价值,只是强调:非实存在对象也可以有价值。这无疑是一个崭新但值得探讨的观点。
从价值与经验的关系看,价值尽管离不开观念、思维、情感、意志等经验形式,但它不是由这些经验形式创造的,因为经验的作用只在于呈现价值。而价值有其客观性,即事实或所与。从价值的具体显现过程看,只有当主体有内在的情感生活或经验时,对象之上才会显现价值属性。当然这里说的是现实的价值。因此没有情感,就不可能有这种价值。当情感行为指向对象时,情感行为便让事物表现为有价值或无价值。由于这种指向对象的情感行为对价值举足轻重,因此迈农把它称作“价值态度”(attitudes)或“价值之基”(value-holding)[3](P15)。情感是呈现性情绪中的一种,另一种是愿望。情感是专司价值评价的机制,即是一种以高贵为对象的经验。情感经验有四种,相应地,价值或对象有四类:(1)并不超出经验活动范围的情感,如与衣食住行有关的情感。相应的价值是令人愉快或不愉快的对象。(2)那些限制在观念内容范围内的情感活动,如审美经验,其对象是美或丑。(3)局限于相信和认知意向活动范围的情感活动,如与科学认知活动有关的情感,其价值是真或可能为真。(4)评价性的情感活动,其对象是,有价值的东西或好,无价值的东西或不好。情感的对象或价值的共性在于:有“值得拥有的”意思,因此他建议统一用“高贵”(dignitative)来加以表述[4](P100)。
在价值评价问题上,他认为,评价行为不仅是关于价值的,而且常常指向了复杂的对象。每一项评价都指向了一个对象,正是这些对象成了价值被归属的载体。迈农在这里的独创的观点是,由于强调价值是事实,因此肯定价值评价有其对象,这对象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人们之所以能对非存在事物作出评价,之所以能把它们当作对象对待,是因为人有假定这样的心理能力,通过假定,人们可把不存在对象呈现出来[5](P236-237)。而这对象一经被呈现,就有其实在性。因此只要有价值评价出现,就可断定,它指向了真实的对象。
迈农价值论的最大特点是论证了“真”的价值论地位。迈农认为,真与善美都可成为情绪的对象,因此都是价值范畴。例如真就是情绪对象中的基础性范畴。真之所以是情感的对象,是因为人的心理有一种特殊的情感,即知识性情感,这一来,“真本身就成了一个情感问题。”他自认为,只有如此把真与情感联系起来,才能顺理成章地说明:传统哲学为什么把真善美统一起来。真之所以是价值,是因为它有高贵性,此性质直接关联于价值性高贵和审美高贵。当然真的高贵与后一类高贵又有区别。为区别开来,他把真称作“逻辑的高贵”。相应地,与真对应的情感即是逻辑的情感。正像与价值、美对应的情感分别是价值情感和审美情感一样[4](P154-155)。
迈农的伦理学也可称作道德哲学。它是对象理论的具体应用或推广。从与价值论的关系看,它是价值论的特例之一,但同时又是价值论成立的一个基础。在研究一般价值时,迈农常常以道德价值(善和恶)为个案,通过对它的具体剖析,引出一般结论,然后推广到别的价值类型之上。
伦理学的对象是多种多样价值中的一类,因此他说:“伦理学研究的是价值对象本身”[4](P116)。伦理学有理论科学和实践科学两方面,前者由对象的属性所决定,后者由对象的价值所决定。因此伦理学在本质上就是价值论。他说:“有一门关于价值的科学,即关于价值的一般理论,它是一门理论科学。”如果价值是实践科学的组成部分,那么重要的事情是:“必须知道价值以什么方式成了这门科学的主观材料”[4](P117)。伦理学之所以是以价值为对象的科学,是因为伦理学关心的问题是善。如他说:“毫无疑问,善就是伦理学上的善,即是说,它是有价值的。”[4](P119)基于上述分析,他对伦理学作了这样的界定:伦理学是研究价值对象的学问。这当然只是迈农的伦理学。它根本有别于传统的伦理学。因为后者被规定为实践的学问,尽管也涉及价值,但并不关心对象及其本质特点。另外,迈农要建构的伦理学与逻辑学密不可分。他甚至把逻辑学看作是伦理学的组成部分,就像逻辑学是他的对象理论的组成部分一样。
善之所以能作为价值的对象,是因为人的经验呈现中有专司让这种价值呈现出来的经验,那就是愿望。如前所述,价值即高贵。这里的高贵是基于这样的价值,即作为其前提条件的价值,如爱、正义、真等。愿望也是把高贵呈现出现来的一种经验。换言之,愿望是把渴求呈现出来的经验。渴求与高贵、简单对象、复杂对象一样是一种对象,或者说是四大类对象中的一种。渴求对应的经验是愿望,从伦理学上说,它又表现为责任。由于它不能由理智性经验呈现,因此不属于简单对象和复杂对象。它只能由情绪中的愿望来呈现。
迈农认为,传统的心理学和哲学有这样一个缺陷,即在分析愿望时,常常忽视了目的(purpose)。在迈农看来,有愿望一定有目的,在人有两个以上的愿望时,这些愿望之间还可能有手段与目的关系。比如说,一个人有A和B两个愿望。A代表他想得到心理学、生理学知识,B代表他想从事心理学研究。很显然,A与B之间就有原因与结果或条件与结果的关系。这种关系又可理解手段与目的关系。如果愿望一定会涉及目的,那么愿望必然与对象有关。他说:“一当目的概念被想到了,那么愿望的对象概念就是不可避免的。”当然,这个对象不像感觉知觉所接触到的对象,因为它是需要通过一定努力才可变成现实的东西。因此可称作“借来的”(borrowed)对象。例如一个人在下雨时把伞打开,目的是不被雨水淋湿,“不被雨水淋湿”在伞打开之前只是一个期盼中的结果,亦即没有变成现实的东西,因此是一个构想的对象。尽管如此,愿望及其对象可真实地呈现在心中。他说:“当我明确说‘我打开我的雨伞目的是为了不被淋湿’时,毋庸置疑的事情是:不被淋湿的愿望呈现出来了。”[4](P35)在这里,愿望的作用类似于情感的作用,即它们的作用不外是把对象推举出来、呈现出来,此作用即表象或举荐(presentative)。这言外之意是,愿望追寻的东西,或期盼、渴望得到的东西,尽管属于“应当”,不是现实的存在的(是现实存在的就不会被期盼),但也是对象,也有实然性,因为从心理学上说,这应当的东西,如想得到的金山,尽管没有实存地位,但一当被想到了,心中就有其对象,即它们作为对象出现在心中了。这对象至少有“准存在”或“超存在”的地位。正是通过这种心理学分析,迈农清除了过去放置在应然与实然、价值与事实之间的鸿沟。
与愿望有关的对象很多,如“应当”、“应该”、“责任”、“义务”等词所指的东西。这就是说,这些词指的不仅是应然的东西,同时有客观的对象。例如某人对另一个人说:“你应当努力”、“你该好好干”、“你必须孝敬父母”,这些陈述都表达了说者的某种愿望,而这些愿望又都有自己的特定对象。当然这些对象不是现实的对象,而是理想或虚构的对象。就这样对象被真实地想到了而言,它们又不是虚无,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带有某种客观性,即至少在心中出现了这样的对象。有鉴于此,迈农强调,应“非主观地”看待它们[4](P36-38)。
“应当信念”是迈农伦理学的又一主题。他的基本观点是:应当信念是一种独立自主的心理现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有自己的独立的对象,即不同于存在世界的应然世界。从作用上说,应当信念是道德判断的基础。应当信念是一种信念,而信念是思想的样式。如果一种想法,不管是肯定还是否定,掺杂了信念的作用,就成了判断,没有加入信念作用的思想即是假定。信念有存在信念和应当信念两种。如果被相信的是如此这般的事实,或以描述性内容为内容,这样的信念即存在信念。应当信念是对内容作出应当承诺的信念,如“我相信某某应当成为总统”就是如此。它对命题内容采取的是应当性承诺的态度。这种信念接近于愿望(desire)。因为所谓愿望就是这样的心理状态,它有信念作为它的组成部分。当然这里的信念是对命题内容的应当性承诺。总之,在迈农看来,应当信念是一种独立自主的心理现象。这就是关于这种信念的“自主性原则”。由于信念有两种,建立在信念为基础上的判断也有两种,即道德判断和事实判断。道德判断是应然性、价值性判断,而事实判断是存在判断。
与应当密切相关的是力争或力求。最初,迈农并不认为,作为价值判断之心理学基础的力求(strivings)有自己的对象,也没有看到力求之对象就是价值。后来,在他的学生维贝(F.Vebe)的影响下,他对应当、价值、力求等作了较多研究,便把应当看作是力争的特殊而专门的对象。迈农还认识到,应当不但是力争的对象,而它本身也有对象,这就是价值。[6](P15-16,234-237,260,280,290-294)
有力争,就有道德判断。迈农认为,道德判断像责任一样是以力争为基础的。从现象学上说,责任、责任判断都不同于思想。因为责任、责任判断都是应当判断。当然,它们与思想有联系。在迈农看来,没有相关的思想,一个人就不可能有应当性的力争。因为思想是一种应当性信念。信念要成为力争的基础,首先必须有信念。道德判断也是这样,也依赖于应当信念。总之,他的应当理论有这样一些要点:(1)应当信念(ought-belief)是道德判断的基础。因为人们对行为所作的道德评价总是根据关于应当怎么样的信念。也可以说,道德判断与应当承诺、应当信念交织在一起。(2)应当信念是道德现象学中的真正信念,它有实存地位。(3)应当信念不同于只有描述、再现作用的信念。(4)应当信念有其对应的对象。这对象尽管不是实存,但也不是无。(5)应当信念是一种独立自主的信念。
迈农在讨论道德判断时建立了他关于道德判断的现象学,这是他的伦理学的关键性特点。其主要内容是:拒绝这样的预设,即道德判断以描述性信念为基础。他认为,人除了有这一信念之外,还有应当信念。而道德判断正是以这一信念为基础的。道德信念的特点在于:有自己的特殊的构成性现象学。这种现象学承认道德对象王国有自己的独立存在地位。这些对象不同于真实存在的对象,因为它们有自己的心理学基础。道德判断由于根源于应当承诺和信念,而这些承诺有自主性,因此道德判断也有自主性。[7](P117-118)总之,道德判断与道德对象有关,是对特定道德对象(如人们作出的有道德性质的行为)的判断,也可以说,这种判断来自于与道德材料有关的思维活动。
迈农伦理学赞成利他主义。他说:“利他主义就是对自己同类的爱……如果利他主义被描述为一种价值经验,那么这似乎有这样的意义,即爱只是一种价值经验。”“爱不只是一种对于一种单一情感的倾向,一种价值情感,而且也是一种结果,一种更复杂的情绪。”[1](P131)
迈农价值论是一种有鲜明个性的价值论,它明显有别于传统价值论。用他的温和的语言说,他的理论“并不对立于公认的价值论传统,而只是试图暴露某种意义上的新的或有点否定意味的事实方面。”[4](P131)这就是说,他的价值论不想与公认观点对立,但又的确包含有新的乃至有叛逆性的思想。他的价值论的否定的意义表现在:反对主观价值论。但同时又应看到,迈农强调价值的客观性,又没有完全倒向把价值当作同物理性质一样客观的客观主义,因为许多价值毕竟离不开人的主观经验呈现。但他的价值论又根本对立于心理主义。心理主义的特点在于把伦理价值的根源和基础归结为心理现象。在迈农看来,对象是否有价值,并非完全取决于直接的经验,而主要由价值经验所呈现的对象所决定。他说:“价值主要不在于有能吸引价值主体的能力,而完全是由价值经验所呈现的对象所决定的。”[4](P130)迈农的价值论的超越性主要表现在:他认为有两类价值,一是主观的价值,即主要由价值经验所决定的价值。二是客观的价值。例如探矿杖是一种杆杖,据说可用来寻找矿脉或水源,除了是中世纪的一种工具之外,也有资格被称作“价值”。另外,他提出了“潜在化”(potentialization)的概念,指出:“潜在化无疑有让价值独立于所有那些主观的前提条件的倾向。”当然,主体对这种潜在化的认知也很重要,因为这种认知是价值实现的条件[4](P127-128)。
迈农的价值论特别是其中的伦理学无疑有牵强附会、偷换概念之类的问题,如为了建立一个自圆其说、包罗万象的对象理论,生硬地将伦理学、逻辑学、语言学等都纳入进来,进而把一切都装入“对象”的框子中。在说明应然与实然、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时,尽管不乏创新的、值得思考的思想,但他所说的“事实”等概念肯定不同于一般所说的概念,因此他是否真的如他断定的那样解决了一直困扰人们的事实—价值难题(Is-ought problem),有待商榷。但必须承认的是,迈农的有关理论的确提出了许多新的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和创见。正是由于有这样的意义,因此迈农的有关思想不仅成了后来新老迈农主义者挖掘和发挥的对象,也成了西方分析传统和现象学传统的一个思想渊源。在很长时期内,新迈农主义者热衷于从逻辑学、本体论角度辩护和发展迈农的伦理学,在过去,人们一般从思想史角度作描述性研究,近来,出现了一新的趋势,那就是一些论者试图在重新解读迈农的伦理学理论的基础上,对之作出新的重构和发展。例如有些人提出了所谓的“新迈农主义关于应当信念和道德判断的方案”。其要点是:(1)道德判断由道德信念所构成。(2)道德判断的特点在于:它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构成性的道德现象学。(3)应当信念与道德现象学密切交织,这意思是说,质的、现象学的维度不仅是伴随应当信念的某种东西,而且是为应当信念而构成的。波特雷(M.Potr)等人对这种方案给了高度评价,指出:“它的重要性将得到提升,其理由很简单,它对立于其他的方案,它真的抓住了道德判断的本质”[7](P95)。
也有不同于新迈农主义的方案,如认知主义和表现主义(expressivism)。它们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应当信念出现于道德判断中是否起着某种的作用。认知主义主张:道德判断就是信念,或者说以道德信念为基础。表现主义认为,道德判断不过是道德欣赏或道德反感的表现,而欣赏或反感不包含任何信念。后一观点显然不同于新迈农主义,因为它不承认应当信念的作用。而新迈农主义把应当信念既当作独立自主的,又当作道德判断的基础。
新近出现了一种新的综合性理论,即认知主义的表现主义。它把似乎对立的两种理论统在一起,既坚持表现主义的原则,如把道德判断看作是情感的表现,同时又承认认知主义的观点,认为信念是道德判断的组成部分。这种新的理论是通过否定下述预设完成的:所有知识内容都是描述性内容,所有信念都描述式地表征了外部世界。这一否定意味着:它看到了非描述性信念的存在,换言之,它认识到,除描述性信念之外,还有应当信念。这一否定十分接近迈农的看法,而有别于表现主义和认知主义。
我国的价值论和伦理学史对迈农的有关思想以及围绕它们而展开的迈农主义与反迈农主义的争论过去关注十分有限、不够,这似乎不应该。因为他对存在、真、事实、价值、应当等范畴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形而上分析,可谓分析哲学意蕴和现象学情调交相辉映,由此而提出了“远绝常蹊”的见解,纷繁而深刻;而其所提出哲学、伦理学、逻辑学和语言学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可谓惊世骇俗,震古烁今,无不裨益于我们引向当前对价值哲学和伦理学的研究于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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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民,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东西方心灵哲学及其比较研究”(12&ZD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