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流氓”之恶

2017-01-27 01:34彭立静
伦理学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流氓被告专利

彭立静

论“专利流氓”之恶

彭立静

“专利流氓”是现代社会新型的、高智商流氓,专门以专利诉讼为要挟,向高科技公司实施敲诈,谋取暴利。“专利流氓”有着合法的维权外衣,但在道德价值取向上是一种恶。从行为动机上看,专利流氓动机不良;从行为过程来看,专利流氓有违社会正义;从行为结果来看,专利流氓破坏了市场正当竞争秩序,阻碍科技创新与应用,浪费社会资源,败坏社会风气。“专利流氓”的存在与疯长使得以激励创新为目标的专利制度正走向创新的对立面。虽然“专利流氓”目前盛行于西方欧美国家,我国并不具备滋长美国式专利流氓的制度,但我国仍具有诱发专利流氓制度与非制度因素,我们仍需要警惕专利流氓,防患于未然。

专利制度;专利流氓;恶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专利流氓”诉讼案在全球范围内爆炸式增长,且愈演愈烈。2016年6月,美国著名的“专利流氓”公司Uniloc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腾讯,认为微信的语音群聊、视频群聊功能侵犯了其持有的与电话会议系统相关的两项专利。同时,Uniloc还起诉了Google、Line、kakao(韩国的通讯App)、Hulu(美国视频网站)、Netfli(就是出品“纸牌屋”的公司)等20多家企业。在暴利和横财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和中小型科技类企业成为“专利流氓”眼中的“肥肉”。90%的科技公司的专利诉讼是由“专利流氓”所发起,而遭受诉讼的公司大多为知名企业①。苹果、三星、惠普、戴尔、索尼等大公司都是专利流氓诉讼攻势中的最为“青睐”的被告,而我国的华为、联想、中兴在海外也频繁遭受“专利流氓”的恶意诉讼②。不断剧增的“专利流氓”,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阻碍科技创新,成为现代专利制度中的顽疾,同时也对社会道德文明、伦理秩序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本文试从伦理角度,分析专利流氓之恶,并探讨应对之策。

一、“专利流氓”

“专利流氓”是对英文“Patent Troll”的汉译。Troll最初是指斯堪的纳维亚传说和童谣中穴居的巨人、怪物或者侏儒等令人厌恶的超自然生物③。Patent Troll,这一称谓起源于1993年的美国,最早用来形容积极发动专利侵权诉讼的公司。

“专利流氓”(Patent Troll),又被译作“专利蟑螂”、“专利鲨鱼”、“专利地痞”、“专利海盗”、“专利投机者”等等,是指那些没有实体业务,通过从其他公司、高校、研究机构或者个人发明者手中购买大量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其本身并不制造专利产品或提供专利服务,主要通过积极发动专利侵权诉讼来套取货币变现,赚取巨额利润而生存的公司。“专利流氓”(Patent Troll)这一名称带有强烈的道德贬损,显示社会公众对其道德品质及行为的负面评价。

正因为“专利流氓”(Patent Troll)一词,带有浓烈的道德贬损,美国法院早已禁止被告在法庭上使用④。美国官方文件或国际会议使用“非实施实体”NPES(Non-Practicing Entities)这一中性词来表述发起专利诉讼的专利权人[1](P153-163)。“非实施实体”NPES(Non-Practicing Entities)称谓并不包含善恶的价值导向。“非实施实体”NPES(Non-Practicing Entities)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拥有专利但并不实施该专利从事专利产品生产的发明者、科研机构(如大学或实验室)、创新公司;第二类则是指拥有专利但并不实施该专利从事产品生产的实体,其商业模式主要是购买专利并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第二类“非实施实体”NPES(Non-Practicing Entities)购买专利的目的就是收取专利授权费用以及通过诉讼寻求和解及赔偿费。“非实施实体”NPES的概念比“专利流氓”(Patent Troll)更宽泛,它包括技术研究公司、大学科研机构、代理进行专利谈判和实施的中介机构等。“专利流氓”(Patent Troll)就是“非实施实体”NPES(Non-Practicing Entities)中的第二类。而“非实施实体”就是对“专利流氓”的礼貌性称呼。

虽然专利流氓已产生于美国并流行于欧美十余年,但国内外学界对其并没有统一的学术定义。但一般认为其有以下特点:第一,它们不“实际实施”专利,即不研发或者不提供任何与专利相关的技术或者产品,通常不是市场竞争者,也不提供技术许可后的服务和支持;第二,它们并不促进真正有意义的“技术转让”,即不促进专利转化为具体有用的产品或者方法;第三,它们通常在行业参与者做了不可逆转的投资后才主张专利权;第四,它们获取专利的目的仅是为了从被控侵权人那里榨取专利许可费;第五,它们在诉讼策略上,利用到了自身不实施的地位,从而使自己免疫于专利侵权的反诉;第六,它们获取保护范围不清晰的专利,并在没有明确侵权证据的情况下,同时向众多公司索取适度的专利许可费,并预测其中某些被诉者会因为高昂和不确定的诉讼威胁而同意缴纳许可费;第七,它们可能设立诸多空壳公司掩藏真正身份,要求和解人订立不披露协议,瓦解被告之间坚持诉讼、分担诉讼费等共同抗辩的策略[5]。

专利流氓是现代社会的新型流氓。他们之所以被称之流氓,是因为他们行为卑劣,不干实业,经常进行恶意诉讼,以获取巨额赔偿金为目的。但专利流氓又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流氓,他们不是文化素质低,而恰恰相反,他们文化素质高,法律素养也高,道德素质却低下,善于利用法律制度之缺陷,以诉讼的方式耍流氓,专门敲诈经济实力强大的高科技公司。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专利流氓是现代信息时代的新流氓,高智商流氓,是合法流氓,但它们却具有鲜明的道德污点。

二、“专利流氓”的道德之恶

“专利流氓”一词的出现,不仅反映专利权人行为卑劣,同时也显示出公众对其行为的极度厌恶。“专利流氓”是现代专利制度上生长的“恶之花”。

1.从行为动机来说,“专利流氓”的动机不良

所谓动机,就是行为主体在同社会或他人关系中,自觉追求一定目的的主观愿望和意向。专利流氓从购买他人专利到起诉别的公司的所有行为,其动机只有一个,利用诉讼成本高昂,并且原告与被告诉讼成本的极度不对称来实施敲诈。换言之,就是以诉讼为要胁,向经济实力雄厚的科技公司索取高额专利授权许可费或巨额赔偿金。专利流氓的行为动机就是耍奸勒索。

专利诉讼成本高昂,但专利流氓作为原告,它在节省诉讼成本上具绝对优势,被告的诉讼成本更要高出原告更多,这使得许多被告被迫选择和解赔偿的方式。以美国为例。在诉讼标的少于100万美金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证据开示结束时的平均开销是35万美金,案件结束时的费用是65万美金;诉讼标的在100到250万美金之间,相应的开销是150万美金和250万美金;如果诉讼标的超过250万美金,相应开销为300万和450万美金[7]。美国的高昂诉讼成本由此可见一斑。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可以利用各种策略节省诉讼成本,而被起诉侵权的被告却做不到。因此专利诉讼到最后,最关键的因素往往不是专利实际侵权与否,而是原被告之间诉讼成本的考量。

在美国专利诉讼司法制度中,原告的诉讼成本,与被告相比,具有先天优势。首先,原告可以利用胜诉酬金的方式,节约最初的诉讼开支。而被告在胜诉时,原则上是无法获得律师补偿的,除非证明原告的诉讼行为带有“勒索性质”。其次,原告专利权人可以在一个诉讼中同时起诉众多没有密切关联的被告,从而大量节省诉讼开支,虽然现在美国《专利法》对此做了一些限制。再次,在证据开示程序中,被告负有广泛开示责任,必须承担昂贵的开销[1](P153-163)。而原告并没有具体实施行为,证据开示的费用相对就极少。信息网络的发展出现电子证据开示(e-discovery),被告证据开示的任务更重了。以美国软件公司SAS遭遇的一个专利流氓诉讼为例,SAS虽然在该诉讼中赢得宣告式判决,但在证据开示阶段花了150万美金收集1000万份电子文档,律师审查费超过300万美金,整个诉讼的开销达至800万美金[2]。

此外,美国的强有力的侵权救济手段有利于专利流氓。一是禁令(包括诉前临时禁令)。如果被认定专利侵权(或为防止原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被告就会被法官颁发禁令。这对从事制造业的被告来说,就意味着停产,无异于灭顶之灾。这一点成了专利流氓迫使被告进行和解谈判的锐器。例如,迫于禁令压力,2006年加拿大黑莓手机制造商RIM公司最终向NTP支付6.125亿美元和解费⑦。

评价行为的道德价值,行为动机是重要因素。任何个体的道德活动都与个体道德情感、需要、动机相联系。动机是个体行为的直接动力。康德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其标准就在于其动机与意图:它是否出自于一种纯粹的道德义务,是否出自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这种纯粹的道德义务或道德动机就是一种唯一的、无限的善的事物,即纯粹的善良意志[3](P10)。然而行为动机,是行为主体的一种主观意图,它不易被觉察,也难以判断。但我们仍然可以通过观察、审视其外在行为,分析其内在意图,把握其行为动机。很显然,专利流氓的行为动机,从购买他人专利到专利诉讼,其行为动机毫不例外都是指向一种恶:谋取不当利益。专利流氓之所以被称为流氓,正因为以诉讼为要胁,伺机敲诈勒索,动机不良。

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和对私权的过分保护之下,专利制度的功能逐渐从传统意义的激励发明创造变为金融投机工具,由此滋生运用制度设计允许的空间,以获取商业利益为主要目的,俗称“钻空子”。制度设计中的漏洞,刺激了“专利流氓”的行为动机,专利制度也就成为“专利流氓”实施“碰瓷”套利的专业作案工具。“专利流氓”披着维权的合法外衣,掩盖其敲诈勒索的心理动机。

2.从专利“运营”过程来看,“专利流氓”有违社会正义

“专利流氓”不是单纯的专利交易商或专利中介机构,而是一种特殊专利交易者,他并不为买卖双方进行专利服务,而只是为自己服务,并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专利流氓“运营”专利的整个过程都有违社会正义。

首先,投机性购买专利。专利流氓购买的专利大多是处于专利丛林中的外围专利或边缘化专利,这类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要求并不高,大多属于问题专利,隐蔽性强。专利流氓一般从独立发明人、研究院所或破产公司处低价购买专利,他们并不在乎专利技术本身的价值,只是将专利作为牟取暴利的手段。此外。他们收购的专利大多是落后的却可能涉及众多领域、产品或服务的专利。因而他们收购的专利不仅成本低,而且在诉讼中还可宣称多项侵权行为,可对多个被告主张权利。如此一来,低投入、高产出、投机型的专利运营模式建立了。随着现代企业专利集中化,专利流氓也逐渐改变只依赖单个专利的运营模式,选择将手中的专利技术进行系统组合,采取专利权集中进行运营。

其次,“绑架式”许可专利。低价购买专利之后,专利流氓实施“潜水”专利运作,即起初闲置该专利,让专利权处于“睡眠”状态,当目标企业使用与其专利相关技术进行投资,并不可逆转时,则进行专利挟持,索取巨额专利许可费。在技术高度集中的专利丛林中,缺乏畅通的信息平台,许多专利技术实施者根本无法获悉所有专利技术的全部信息与真正的专利权人,要从浩瀚的专利信息中搜寻生产所涉及专利技术的成本也很高。如果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之前没有进行详尽的专利搜索,因为专利的隐蔽性和模糊性,很容易在侵权与否尚未明辨的情况下生产产品,造成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专利流氓的诉讼时机往往会选择在被告生产投资已经不可逆转之后,被告一旦被起诉侵权,若被勒令停产,生产线就会断裂,投资可能会血本无归。如此一来,被告要么接受冗长的诉讼程序与高额诉讼费用,要么和解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或侵权赔偿金。

再次,寻租性专利诉讼。当目标企业拒绝“专利流氓”的相关专利授权许可费要求后,便开始专利诉讼,以诉讼相要胁,并利用自己在诉讼成本上的优势,迫使目标企业和解,并支付巨额赔偿金,甚至许多专利流氓假借侵权之名进行敲诈。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在涉及新产品专利方法的诉讼案件中并不适用此原则。由于专利权人通过正常的渠道无法了解他人使用的方法,只能从其产品上推定其使用了其专利,举证的责任便由被告承担,这就意味着被告需要将产品生产技术信息详细提供。这是一种异常冗长的工作,而且耗费巨大。例如,在证据开示程序中,被告负有广泛开示责任,必须承担昂贵的费用。

专利流氓在专利运营中,实施投机战略,牟取暴利。这严重违反了社会正义原则。正义原则要求每个人所得与其贡献成正比,每个人应得其应所得,失其所应失。而专利流氓利用专利投机获取暴利,这是不正义的;而被其诉讼的企业,可能小错重罚,甚至无错重罚,也是不正义的。而真正的发明人因为低价出售专利,并没有从其发明中受益多少。如臭名昭著的专利流氓Uniloc,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就凭借软件注册系统这一项权利,起诉过75家公司,其中包括Facebook、苹果、戴尔、微软等大公司,获得数十亿美元的收益。最后,美国专利局只好直接判定该项专利无效。如今,纯粹运用专利侵权诉讼作为威胁手段并从中牟利的经营模式已经非常普遍。专利流氓的专利运营投机严重地违背了社会正义。

3.从行为效果来说,专利流氓行为破坏市场正当竞争秩序,阻碍科技创新与应用,浪费社会资源,败坏社会风气

效果在伦理学上,是指行为主体的个别或一系列行为,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实际后果,换言之,指行为结果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人的行为是一个从动机到效果的过程。行为的效果是评价行为道德价值的重要标准。亚当·斯密认为对一种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就是行为所产生的功与过。关于行为的善与恶,他在其《道德情操论》中指出:“这要看情感计划和趋于产生的结果是有益的还有害的。”[4](P71)功利主义也强调行为善恶的评价标准在于行为的结果是否促进了最大多数人福利。如果一种行为损害社会公益的方式获取自我利益,无论如何,在道德评价上,都是一种恶。

从个体层面来看,专利流氓违背了社会正义原则;从社会层面来看,专利流氓破坏了社会正当竞争秩序。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之间通常都是对等的,在技术上势均力敌,双方手里都有专利组合,而彼此都可能用到对方的专利,所以经常会通过交换许可或者专利池等方式形成行业的动态平衡,不同公司之间既自由、平等竞争又相互合作。但专利流氓的出现破坏了这种平衡。专利流氓购买专利甚至专利组合,在某些技术领域形成技术垄断。而专利流氓一旦在某一技术领域形成垄断,所有介入此技术领域的科技公司必须向其支付专利授权许可费或侵权赔偿金。专利流氓所持有专利范围总是模糊的,正是这种模糊性,使其受保护的专利范围扩长而形成垄断。专利流氓“垄断”此技术产品的市场,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严重危害到市场的正常秩序。

市场经济的活力在于公平竞争,良性竞争。公平、良性竞争才能营造市场良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一个完全的市场应该是处于完全自由的竞争的模式,自由竞争需要有足够数量个体竞争者、市场知识和禁止对公众的阴谋[5](P119)。专利流氓是披着“合法”的外衣钻法律之漏洞,实施专利恶意诉讼阴谋。专利权本身是一种经营垄断权,这种垄断权以发明人公开专利技术信息为对价。从个体角度,通过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经营垄断权,让专利权人收回技术研发的投资,这是公正回报的要求。从社会角度,因为专利技术是公开的,让潜在的发明者能够及时了解最新信息,避免重复研发,这有利于社会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同时,公开的发明信息让潜在的竞争者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也符合市场自由平等竞争要求。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经营垄断权,这种垄断权不等同于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这种垄断权表面看来是对公平竞争的限制,实际上这种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然而,专利流氓拥有专利技术的垄断经营权却并不经营;“合法”占领技术通道,却不生产专利技术产品或提供专利服务;利用专利技术垄断经营权,坐地起价,别的企业如果不愿意高价购买,就无法进行生产,这对具有创新精神却缺乏资金的企业是极不公平的。“专利流氓”的滋长严重破坏了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秩序。

专利制度设置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创新,在天才之火上添加利益之油,通过激发主体技术革新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然而专利流氓却利用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加大专利运营的投机,滥用专利权,过度利用专利权的司法保护,牟取暴利。“专利流氓”极大地挫伤其他实体公司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他们对可能遭受诉讼的恐惧远远超过对创新的期待。专利流氓这种不劳巨富或轻易致富的方式,会吸引其他公司效仿,越来越多企业放弃产品生产,也转型为专利流氓,在暴利的引诱下,个体德性开始丧失,流氓行为开始盛行。同时,一些大型企业也开始谋求联合,利用各种空壳公司进行“专利流氓”运作,不仅抑制市场竞争,还阻碍技术创新。专利流氓行径不仅破坏市场正当竞争秩序,阻碍科技创新,同时极大地败坏社会风气。

此外,专利流氓侵权诉讼,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首先,被告公司为了应对侵权诉讼,花费大量时间与金钱。其次,专利诉讼也占用、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导致社会资源不合理配置与浪费。再者,专利流氓诉讼大幅增加社会成本,影响社会整体福利,损害社会公益。专利流氓以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为代价来牟取个体暴利。

“专利流氓”这一称谓,直接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此类专利权人及其行为的道德评判:行为卑劣,德性堕落。专利流氓以诉讼方式耍流氓,以此为业并乐此不疲。专利流氓现象已成为现代所有科技企业的“痛中之痛”。“专利流氓”盛行的根本原因是“专利流氓”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受法律的保护,但却违背立法精神,违背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预防与消除“专利流氓”之对策

目前,“专利流氓”主要流行于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专利流氓诉讼泛滥。美国宽松的软件专利授权审查环境以及亲专利权人的民事诉讼制度,使专利诉讼的天平过分倾斜于专利权人一方,给专利流氓诉讼创造了绝好的生态环境。但是,中国并不存在与美国类似的法律制度环境,以诉讼成本为要挟被诉企业的专利投机策略,在中国目前法律框架下难以成行。因而,中国现在受到专利流氓骚扰较少,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存在“专利流氓”问题。国内的“专利流氓”正处于萌芽阶段,随着中国公司在海外越做越大,也会有越来越多海外“专利流氓”盯上它们。同时,外国的“专利流氓”也开始将目标转向国内企业,在美国硅谷被誉为“科技黑帮”的高智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2008年低调进驻中国,开始在中国进行专利布局,主要以发明开发基金(IDF)进行运营,向我国排名前20名的高校、科研机构提供资金,从财力和智力上帮助他们将有市场和科学技术前景的发明创意进行转化和申请国际专利,回报就是要取得这些专利权或全球独占许可权。高智公司已经在中国开始特定技术领域专利收购。虽然我国并不具备滋长美国式专利流氓的制度,但我国仍具有诱发专利流氓制度与非制度因素,我们仍需要警惕专利流氓,防患于未然。

一方面,我国专利申请量每年以20%的速度不断增长,至今已位居世界第一,大量专利被闲置,尤其高校、科研机构里闲置的专利最多,这为专利流氓大量低价收购提供可能。另一方面,虽然我国专利诉讼成本远没有美国高,但中国专利诉讼胜率远超美国。在中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制度下,原告胜诉高达76.1%,远高于美国的29%;而且随着中国对专利保护的加强,中国侵权赔偿金额总体会呈现上升趋势,这自然会滋生专利流氓的生存条件与利润空间[6](P74-84)。再者,我国公众与企业大都知识产权意识淡漠,既不重视别人的专利权,也不珍视自己的专利权,在现代专利丛林中极易踩着专利流氓预埋的地雷。

如何预防、消除专利流氓,笔者认为应从制度与观念两个层面着手,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自律相结合。

第一,完善专利制度,消除专利流氓权利寻租的法律空间。

专利流氓盛行,主要原因在于制度。由于制度有漏洞,才让专利流氓有机可乘,才会产生专利权寻租。因而,预防或减少专利流氓,关键在于完善专利法相关制度。制度完善是首要的,只有制度完善,才能要求公众守法并自愿守法。

具体来说,从立法上,严格专利审查制度,并完善以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为主的针对“专利流氓”的法律规制体系。专利流氓行为实质就是对专利权的滥用,这种滥用极大地违背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完善以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为主的法律体系,让专利流氓没有漏洞可钻。从执法维权上,提高专利诉讼成本,并在专利恶意诉讼中适用反赔制度,在执法上提高专利流氓投机勒索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以诉讼为要挟。从司法上,确认“专利不侵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应用,这是应对专利流氓利用“问题专利”进行诉讼威胁的规制手段,从而避免无辜企业卷入时间冗长、成本高昂的诉讼中。确认“专利不侵权”可作为被告在专利诉讼中的抗辩理由。此外在政府管理与引导上,政府或相关公益资金出资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收购并管理高校与科研机构大量被闲置的专利,以防被专利流氓利用。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作为防御性专利联盟企业,帮助企业有效地应对专利流氓。

制度善优先于个体善。个体生活于社会环境中,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重要指引、规制作用,体现了社会整体的行为导向。在正义良善的专利制度中,个体会养成良好守法精神与习惯。在一个相对良善的法律体系中,专利流氓失去了合法外衣,失去了法律的支持与保护,没有了生存空间,自然会渐渐销声匿迹。

第二,构建“正义、效率、创新”为价值目标的现代知识产权伦理观,培养主体的道德理性。

任何制度都在一定的伦理观指导下建立,并以追求某种伦理价值为目标,同时其运行也要受到社会伦理的规范与制约。不同的知识产权伦理观必然形成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专利制度只有与人们普遍信奉的知识产权伦理观相吻合时,才可能有效地运行,才可能被人们所遵守。专利制度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其运行的各个环节以及运行的效果都受到执行主体伦理观的影响。因而树立“正义、效率、创新”为核心的现代知识产权伦理观,是有效遏制专利流氓,实现专利制度价值目标的现实途径。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正义是创设知识产权的第一目标,包含平等主体的人格正义、利益均衡的分配正义、权利安排的秩序正义;效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目标,要求专利制度设计必须合理对知识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在权利保护与限制中寻求恰当的平衡;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灵魂,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激励人们从事创新活动,增加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7](P17-20)。

只有当“正义、效率、创新”,这一现代知识产权价值观与伦理观,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意识、道德信念,并转化为个体的自身内在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时,才会形成个体行为的道德理性。对于主体动机的控制和引导,道德自律无异优于法律规范。有了道德理性,主体才能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生活中,坚持内心的正义感,自主地提升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积极促进创新,增进社会福利;个体才能更有效地对抗“专利流氓”引诱,进行道德自律,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不改初心,坚守德性,不让自己沦为现代专利流氓。

[注释]

①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xxgk/g jhz/gjdt/201507/20150700058450.shtml,2016-07-02.

②如2009-2014上半年,在专利流氓诉讼排名上,苹果、三星分别位居第1、第2名,遭受专利流氓诉讼总数分别为212、172起。中国的华为排名20,联想、中兴并列24名,总数分别为78起、69起、69起,http://www. ipraction.gov.cn/article/xxgk/gjhz/gjdt/201507/20 150700058450.shtml,2016-07-02.

③参见英文维基百科对Troll词条的解释,http://en.wikipedia.org/wiki/Troll.

④2008年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首先禁止在庭审中针对专利权人Rambus使用“Patent Troll”的表述。参见COE,NoName-Calllng.InRambusPatentCase:] udge-Lav0360,available at http://www.1aw360.corn /articles/45282/no-name-ealling-in-rambus-patentcase-judge.

⑤ExecutiveOfficeofthePresident,Patent AssertionandU.S.Innovation,P.4,availableat 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does /patent—report.pdf.

⑥AIPLA,2011 Report of the Economic Survey,“8.Typical Cost of Litigation”,http://www.aipla. org/learningcenter/library/books/econsurvey/2011/ Pages/Table-of-Contents.aspx.

⑦RobKelley,Blackberrymaker,NTPsettle patent dispute for$612.5M,http://money.cnn.com/ 2006/03/03/technology/rimm_ntp/.

[1]张韬略.“专利流氓”威胁论:先见之明,抑或杞人忧天?[A].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Gregory J.Battersby,Charles W.Grimes,Patent Disputes,LitigationFormandAnalysis,Wolters Kluwe,second edition,2013,at 5-3.

[3]甘绍平.伦理学的当代建构[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

[4]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余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M].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6]孙远钊.专利诉讼“蟑螂”为患?——美国应对“专利蟑螂”的研究分析与动向[J].法治研究,2014(1).

[7]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J].中国法学,2013(4).

彭立静,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伦理研究”(10CZX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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