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06年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2010-2011年)还清,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分期还款,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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