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思考理性认识审改精义

2017-01-26 16:51范雪华
浙江经济 2017年17期
关键词:事项监管政府

□范雪华

辩证思考理性认识审改精义

□范雪华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末全面启动,曾经过多轮改革,重点逐步由精减审批事项转向创新运行机制、强化监管。通过改革,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削减,审批行为渐趋规范,事项过滥、程序繁琐的问题得到改观,有效遏制了滥用审批权力的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同时,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交给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推行,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行政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审改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行政审批运行现状看,仍然存在无法回避的问题,需要理性思考拓展视野谋深化。

关于“审批”与“服务”。一是内涵不同。所谓“审批”,是政府对符合法定条件但有额度限制的事项作出许可和不许可的决定;所谓“服务”,是政府部门为申请对象提供业务咨询、政策解释、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二是评价标准不同。许可类事项办理以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环境安全要求来评判;服务类事项办理要求简便快捷,以群众满意度来评价。三是审批要求不同。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要依法高效审批;对暂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能凭主观臆想,更不能以“拍脑袋”方式或“政绩”思维来决策,要考察该项目技术的引领性、项目的带动性、生产要素的集聚性以及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等因素。为此,要求审批决策人员视野要宽、把握精准,创造条件让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及时落地。要研究把握依法与创新的结合点,探索将服务与监管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办法。因此,要分类研究审批与服务的具体流程、时限、监管办法,使审批和服务精准定位。

关于“放”与“管”。政府的管理要放管结合。所谓“放”,要坚决革除不合时宜的陈规旧制,砍掉束缚创业创新的繁文缛节,区别政府管理事项、行业组织管理事项以及可转移给中介机构的事项,区别需要强化或弱化的管理职能,把该放的权彻底下放或转移出去。所谓“管”,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越位、错位、缺位。过度管制无疑会窒息经济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疏于管理必然会损害公共利益,导致经济社会无序化。“放”应以完备的法制体系为基础,“管”需有完善的诚信体系和惩戒机制作支撑。无论“放”或“管”都必须坚持法治思维、科学理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坚持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的有机统一。放权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精简效能”原则,依法放权、科学放权。要明确审批权限的法定层级,对涉及重大产业布局、环境安全、国土资源、跨区域事项等权限在国家或省级政府外,其余应下放到市、县一级。放权改革不应止于“精减”“放权”,而应在政策制度、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好供给和保障工作。

关于“过程管理”与“事后监管”。合理界定“批”“管”职责,既要防止“以批代管”的倾向,又要防止放弃事前把关的倾向,避免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事中监管需要强化跟踪服务,事后监管要加强执法和追责,做到寓法治于服务之中、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政府对项目所涉及环境影响、生态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要严格把关,既要防止审批人员权力寻租,又要杜绝怠政懒政现象,既要防止行政不作为和效率低下问题,又要防止盲目缩短时间而忽视审批质量的倾向。对资质资格的管理,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项目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评估,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涉及人身和设施安全、科技含量高、准入标准严的,与国际通行的规范标准接轨所需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必不可少的,要制定相应的规则确保其依法履职。对内容单一、涉及面窄、技术含量低、个性化服务类事项设置的职业资格证、上岗证等应一律取消。

关于“科学决策”与“接地气”。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必须依靠政府的科学决策和制度创新。要把握改革发展的规律性,使制度设计、创新具有确定性、一贯性。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从社会发展现实要求和制度现实“供需”关系中考察改革创新的实际价值。制度设计和创新应力求完备,不仅制度政策体系和实施方案应互相融合衔接,而且要与公共理性、社会价值相一致。要统筹考虑社会发展需求、法理依据、实施路径等,还有清晰的预见制度设计和创新方案的代价、成本、风险和收益。因此,要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在制订政策或改革方案时要统筹考虑合理性、合法性和科学性;要重视“接地气”、加强实情调研和多方参与论证,防止改革思维“碎片化”和政策的片面性。

作者单位: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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