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点

2017-01-26 07:15郑连旺
浙江经济 2017年23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个人信息诚信

□郑连旺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点

□郑连旺

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个人诚信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为文化基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涤荡,我们不难发现,诚信在消退。为重塑个人诚信,建立并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构建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仓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按照数据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要求,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仓,该数据仓将归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16个重点领域为突破口,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和大数据处理技术,按照全省统一的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等级,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仓,全面、准确、及时归集相关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实时动态更新,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范围。在以信用资本高低决定配置资源多少的市场上,个人的信用水平越高,就可以分配到越多的社会资源,而这一切的实施都有赖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

推进个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个人信用评价是将每个人的信用状况予以全面地展示,提供一个全面、真实的信用历史记录,要率先在城市落户、职称评定、表彰评优、人事考试、干部选拔任职、特殊行业入职、担任企业负责人等方面,查询和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做到应查必查。依法与有实力、有意愿的社会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开发更多应用场景,并重点在商业贷款、商业保险、理财投资、网上购物、婚恋就业等场景中推广应用个人信用评价结果。这样就可防止守信者却因守信而遭受损失,在市场经济中受到排挤,从而杜绝失信者驱逐守信者的现象。

制定合理的联合奖惩措施。要建立以诚信激励为主,对诚信守信者给予奖励,可采用政策倾斜、社会公示等形式,使其获得实质性收益,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帮助其树立良好形象,以形成其与失信者的鲜明对比。对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不依法诚信纳税以及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失信行为应根据情节、危害与损失程度给予不同层次的惩罚,如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行政性惩罚、金融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罚、舆论等形成的道德性惩罚、媒体做出的社会性惩罚以及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罚,并对社会公开,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震慑力,以制约其经济活动。

防止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拥有搜索个人信息的能力,个人信息的使用、交互、跨境传输越发频繁,要加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国家网络安全法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红黑名单、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都是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环,应该形成管理闭环。信用修复机制就是对已产生的不良信用进行重建,将建立一个对轻微失信行为鼓励主动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允许失信当事人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来修复个人信用,信用修复是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列入“黑名单”的个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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